建设部248号文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问答(建市〔2006〕248号)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查的基本程序
1.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承包单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再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2,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的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进行确认后备案。4.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初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会审。
6.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批准可分阶段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还应编制该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监理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XXX项目表头
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范安全监理行为,做到安全监理目标及责任层层分解,杜绝重大安全质量监理责任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监理目标,签订安全责任书如下:本责任书由 XXXXXXXXXX 总监理工程师与本项目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签订。
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专业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对监理人员的工作督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的监理工作的监理行为承担监理责任,对监理部其他相关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一、本专业监理单位工程:
XXXXXXXXXX工程
二、责任目标
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本项目制定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确保该工程项目实现无监理责任事故。
三、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范围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和技术保障进行监理。
2、做好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安全监理工作。
3、审查总承包商、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主持或参与施工现场每月的安全大检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5、主持或参与安全监理例会、安全专题会,并作好会议记录。
6、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中的安全措施。
7、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直至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估报告
建设工程前集全评估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估报告
形象进度
工程名称
监理(建设)单位(公章)1、本表一式肆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留存。
2、要求字迹清楚,用钢笔或墨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3、本表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
4、本表由监理(建设)单位基础、主体验收及脚手架拆除前各提交一份交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
5、本表参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导则》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有关文件编制。
续表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专家论证及备案情况:监理过程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重大危险源跟踪检查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整改回复情况:
施工单位安全资料核查情况:
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工程安全评估意见:
安全监理(报告编写人)签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 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
3、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项目 一旦发生事故,在处理时必须坚持“四不 放过”的原则,所谓“四不放过”是指因 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坚持事故 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务工 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预防措施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 放过。
(二)正确处理安全生产的五种关
3、安全验收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验收范围一般包括以下 方面:
·验收完后,必须办理书面签字手续, 否则验收无效。
·各种施工用脚手架
·各种起重机械、施工用人货电梯
·现场配电箱、安全网、安全帽、漏电 保护器等必须使用有合格证且国家备案认 可的产品。
4、安全技术资料
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要有审批表、 编制人、审核、批准人签字(审批部门要盖章)
2、编制专项安全方案的主要依据有如下几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标 准、规章制度。
(3)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 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有效的措 施予以预防。同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必须有设计、有 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重要的安全专项方案还应请 专家论证。
求施工进度,施工无可靠的安全支撑,往往容易 酿成不幸,一味强调进度,置安全于不顾的做法 是极其有害的,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合理 调整施工部署、以保证施工安全为主才是正确的 选择。
248号文贯彻细则
关于认真落实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各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建设部248号文)重申和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明确了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提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各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248号文的各项要求,对于落实监理的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监理单位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现结合本行业安全监理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组织学习宣传文件
各单位应组织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建设部248号文,领会文件精神,熟悉文件内容,掌握文件各项要求,并使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覆盖企业的全部在监项目。各单位还应广泛向有关建设、施工、分包等项目参建方宣传要求,争取各方的协同配合,为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统一认识,强化安全意识。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监理的保证体系
各单位应对照建设部248号文件,并结合上海市有关安全监理的规定,以及协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守则(试行)》的要求(以下简称行业《守则》),针对企业安全监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监理工作的保证体系。要健全企业的安全监理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落实“总监负责、全员参与、专职专管”的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要完善企业安全监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企业安全监理作业指导文件该补充修订的要补充修订,将安全监理工作纳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加以管理,切实做到人员组织、制度建设、安全责任、措施保障的落实。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0.16
•【文号】建市[2006]248号
•【施行日期】2006.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监理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项目建设监理(管理)工作质量标准
及检验规范
一、目的
为检验、评价项目建设监理部(简称项目部)项目监理工作质量,预防和消除不合格服务,实现公司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达到顾客和相关方满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建设监理服务全过程。参照适用于项目管理的现场管理全过程。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国务院第279号令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国务院第393号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6)大建质发[2001]125号文“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实施细则”。
(8)大质监发[2005]29号文《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办法》(简称“市检办法”)。
(9)公司《QESM手册》。
四、工作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分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行业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顾客要求和本公司管理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对监理(管理)工作进行标准化管理,主要是把“三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控制)、两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的管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一协调(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以及公司QES管理体系的运行落实到项目建设监理日常工作中,作到及时、到位、有效、符合有关要求。
(一)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及评分标准
1现场监理依据、监理组织(40分)
1.1建设工程手续(2分)
检查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及项目监理部对项目的手续是否检查,重点检查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对手续不全,项目部是否以书面形式(监理通知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没采取相应措施(以监理通知书、会议纪要和备忘录等为依据)扣2分。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安全监理
1.实行安全监理工作的法律背景
当前,在国家“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论题下,安全监理也随着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成为建设监理目标管理的一项内容。200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这是第一次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而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对安全监理的具体实施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在《条例》颁布后,浙江省建设厅、杭州市建委也相继针对安全监理的实施出台了相应的文件,2006年8月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杭建工发[2006]439号)的通知”,对本地区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程序及监督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现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另外,杭州市建委还实施了市场与现场联动的机制,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含通报表扬、批评,信用加分、扣分,限制市场准入等)将直接影响市场考核成绩(如招标投标),这样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将影响市场业务承接。而从近期统计情况,安全监理工作成为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监督考核的主要方面,工作逐步向安全工
安全监理实务
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 干意见(248号文)要点解读
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上海地方标 准)简介
四、行政处罚的案例
五、不满行政处罚,公民有哪些权利
对安全监理的认识
一、 安全监理工作回顾 (一)实施安全监理工作的背景
1996年,上海在市政建设领域开始实施安全监理试点,并颁布了 《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理暂行办法》。
■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落实安全 生产监理责任全面负责
■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方 案,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
《条例》没有提出新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模式
(二)统一对安全监理的认识
希望达成的共识: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施工单位负责
2、各参与方有各自的职责,各方应做好自己的工作,承担相应责 任,维护好施工安全
3、安全监理只是习惯提法,安全监理不是控制现场施工安全的全 方位全过程工作,安全监理的内涵应该是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合同,在实施的监理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 监理责任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一、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曰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曰
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2001年10月27曰
二、安全管理
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47号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三、安全技术
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号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曰
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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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