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重大改革 设市场秩序处负责内资直销企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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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商务厅(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拟订全省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省市场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整顿和规范全省市场秩序的工作的建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起草全省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 (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省茧丝绸协调工作和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对原油、成品油、酒类产销进行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繁荣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繁荣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繁荣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湘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繁荣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繁荣居民消费,在服务和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新作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疏通堵点、补齐短板,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繁荣居民消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全覆盖。

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下,培育发展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基本覆盖消费较为集中的主要领域、重点场所和经营服务性企业。

2. 消费品和服务质量大提升。

产品质量稳步提升,服务业提质增效,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消费潜力进一步激发。

3.消费标准体系和消费后评价机制建立健全。

服务领域标准缺失、滞后、老化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重要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消费后评价机制更加完善。

4.经营者诚信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普遍提高。

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营者依法经营,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提高,依法维权理念深入人心,滥用投诉举报权力过度维权、牟利性索赔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消费者满意程度稳步提升。

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基本覆盖城乡,消费者诉求表达、权益维护渠道更加畅通,消费纠纷处理能力和消费者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不断提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湘政办函[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06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牲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日2006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整顿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狠抓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

紧紧抓住粮、肉、蔬菜、酒类、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八个品种,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防范和打击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注重从源头抓起,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全方面监管。

(二)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

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查源头、查窝点、查销售渠道,查包装来源,重点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集体食堂、农村市场的监管,积极推行“万村千乡”市场建设工程,坚决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农村。

(三)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

湖南省政府重大改革设市场秩序处负责内资直销企业准入

湖南省政府重大改革设市场秩序处负责内资直销企业准入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
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 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商务厅,为省人民政 府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一)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 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的职责。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机电 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备案。(三)划入的职责。 将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职责划入省商务厅。二、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
协调管理多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捐赠项目(不含 财政合作项目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承 担厅直企业改制改革相关工作。(十六)亚洲处。(十 七)西亚非洲处。(十八)欧洲处。(十九)美洲大洋洲处。 以上4个地区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管理所负责国别 (地区)的外经贸业务;拟订外经
贸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促进活动计划并组织 实施;负责省级重大经贸合作项目的调度、跟踪和 服务工作,开展相关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建立经贸 合作和交流机制,联系重要经贸组织、跨国公司、 驻我国使领馆经商处,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二十)台港澳处。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对香港、澳门特
、政务公开、宣传、保密、信访、督查督办等工作; 承担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 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 策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 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
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 议;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三)财务处。研究提 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 承担与商务工作相关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 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负 责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7日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现制定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在试点地区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着力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明确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对116项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表,其中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试点方案)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

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试点范围全省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试点期为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改革方式试点园区根据实际情况,从国务院确定的11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选取部分事项,分别采取以下管理方式:(一)取消审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0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0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0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0修订)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于202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统筹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信息,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湘政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9日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参照本方案,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

二、分类推进改革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湖南版)》(见附件1,以下简称《湖南版清单》)分类实施改革。

省内未纳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统称未纳入自贸试验区的国家级园区),总体上按照《湖南版清单》分类实施改革,其中,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的“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5号),保留实行告知承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湘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31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为破除影响和制约我省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促进“三高四新”战略落实,助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一)推进政务服务“四减”。

以“一件事一次办”为抓手,大力实施审批服务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程序、减跑动。

逐一梳理审批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能共享复用的材料一律不再重复收取,电子证照材料一律从基础数据库中调用,政府核发的和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一律不再提交,能由企业编制的材料一律不得强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即来即办”,进一步大幅缩减办理时间;能够打包成“一件事”的,一律打包成“一件事”并“一次办好”。

实现办事材料在现有基础上平均再压减25%以上,平均法定办理时限提速率达90%以上。

(省政务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推进)(二)推进数据融合共享。

全面完成各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充分利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交换通道支撑保障能力,实现“系统通、数据通、业务通”,将数据分类分区域分权限有序下沉市县使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湘政办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的职能。

2、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逐步移交给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全省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内容直销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6]1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4.10【实施日期】2006.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日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一五”规划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的指导,增强整规工作的规划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全国整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前我省市场经济秩序的状况,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 整规工作回顾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全省整规工作从2001年4月至2005年底,取得明显进展。

一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以食品药品、血液血浆、农资、建材、建筑、文化、税收、旅游、烟草、拼装汽车、汽配、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打击商业欺诈、保护知识产权、诚信建设为重点,有组织、分步骤开展了34项专项整治工作。

五年来,全省整规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万人次,检查各类市场40多万个次,检查各类企业300多万家次,查处各类经济案件50多万起,总案值50多亿元。

二是加大整规工作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整规舆论氛围。

五年来,全省各宣传媒体专题宣传报道5万多篇(次),各级新闻发布会(通气会)400多场,编发宣传材料1000多万份,编发各类简报万余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1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4.06【实施日期】2005.04.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5年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六日2005年,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和既定的工作格局,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按照全国整规办统一部署,重点抓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商业欺诈的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各项整规工作,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继续好转,保障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继续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一)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继续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源头污染治理。

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要加强监管和整治,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无证生产,完善食品标准体系,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坚决堵住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在28大类食品中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在食品流通中倡导现代流通方式,逐步推进城乡尤其是农村食品现代流通和监督网络建设。

继续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及监管,开展食品卫生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湘政办发[2006]1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湘政办发[2006]1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湘政办函[2006]135号)省工商局:你局湘工商公字〔2006〕166号文件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十日附件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大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工作力度,形成打击传销长效工作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副省长徐宪平、省长助理郭开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匡彦博、省工商局局长张汉良、省工商局副局长周森保、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徐应勉、省商务厅副厅长易昌伦、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东仁、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时章明、省财政厅副厅长李良田、省民政厅副厅长唐白玉、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刘正华、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李湘宁、省地税局副局长袁含光、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童志强为联席会议成员。

徐宪平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副局长周森保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指定1名相关处室的负责人组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湘政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06]5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湖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政办明电[2006]122号)的内容作相应调整和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时间由半年调整为一年,由四个阶段调整为三个阶段。

即2006年8月动员部署,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组织实施,2007年7月总结。

二、增加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任务。

即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一)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医疗机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动员部署阶段,要按照全省的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制订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工作方案,卫生部门牵头制定药品使用环节的工作方案,工商部门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方案。

(三)各级发改委、经委、物价局也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现就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和积极稳妥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在坚持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两个不突破”的基础上,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全面提升我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全省食品药品安全。

二、主要任务整合全省市州、县市区分散在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及相关机构,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市县两级政府原则上参照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各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的人员、编制随职能一并划转,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22日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投资贸易和创新开放,激发市场活力,营造稳定、公正、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应当适用本规定。

公共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办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主要包括:(一)编制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二)逐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湘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4日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创业的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现就全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实施范围(一)适用行政许可范围。

申请人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对象范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文书。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公布事项目录(三)编制公布事项目录。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5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全省统一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对外公布,并依法依规实施动态调整。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新组建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知识产权局牌子,整合承担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省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省商务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等职责。

新组建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管职责。

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机构改革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为做好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审批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机构改革到位之前,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涉改单位承担的审评审批、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稽查执法、复议诉讼、投诉举报、信息公开等事项暂仍按原职责、由原承办机构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各类批件、证照、文书等暂沿用原有格式,所使用的业务受理等专用印章暂使用原印章代章。

二、自公告之日起,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部分)、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职责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申请信息公开等对外行政决定,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

三、自公告之日起,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申请信息公开等对外行政决定,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

四、机构改革到位后,有关事项办理要求和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94]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1.08
【实施日期】199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11月8日湘政办发〔1994〕29号)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保留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体改委)。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省体改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省体改委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划、协调和制定法规、开展试点的职能。

从湖南的实际出发,对我省新经济体制的建立
进行规划和提出实施方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意见;加强对城市改革与农村改革、单项改革与综合改革的协调、衔接与配套;参与地方重要经济法规的研究和制订;加强对重要改革试点的组织工作。

二、主要职责
省体改委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研究制订全省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和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组织、推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出台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举措,指导、督促和检查改革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综合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情况,及时向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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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政策措施;牵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牵头全省消除地 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有关工作;推进商务诚信 建设,促进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牵头商务 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和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推动追溯体系建设, 负责药
品流通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建设和管理市场秩序举 报投诉服务网络;指导商务行政执法;规范商贸企 业交易行为,负责直销管理及内资直销企业市场准 入。(八)电子商务处。统筹全省跨境和境内电子商务 工作,制订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拟订运用电子商务 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 中
二)投资管理处。组织拟订全省招商引资发展规划、 政策措施,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指导投资促进活动; 依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依权限核 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 重大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组织全省外商投 资企业联合年报;受理、协调外来投资企业投诉。 (十三)承接产业转移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承接产 业转移和区域经济合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 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和区域经济合作工作,以及承接 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有关工作;负责承接产业转移项 目
;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对接;承担 汽车(含二手车、报废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流通业发展处。拟订推动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承担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的相关工 作;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负责商业 特许经营相关管理工作;建设中小微流通企业公
共服务体系,负责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 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 等新兴业态发展;促进品牌建设和绿色流通发展, 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按有 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 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七)市场秩序处。拟订规范市场 秩
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 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 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 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 和重要农产品(000061,股吧)进出口总量计
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 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七)贯彻执行国家对 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 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 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 工作。(八)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
许可工作。(十七)承担全省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 布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省流通领域信 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 厅设2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 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
、政务公开、宣传、保密、信访、督查督办等工作; 承担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 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 策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 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
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 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九)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 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 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省技术进出口工作;负责全 省商贸服务业(包括餐饮业、住宿业) 行业管理与促进 工作;负责会展业行业管理与促进工作,指导、管 理湖南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许可审批工 作。(十)对外贸易处。组织拟订全省对外贸易发展规 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建设;
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 议;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三)财务处。研究提 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 承担与商务工作相关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 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负 责厅机关财务、资产管作;负责厅机关内部 审计和厅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四)市场运行 和消费促进处(省茧丝绸管理协调办公室)。拟订市场 运行调节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商品市场运行和供 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和行业发展状况, 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省内社会消费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 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 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商务厅,为省人民政 府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一)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 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的职责。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机电 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备案。(三)划入的职责。 将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职责划入省商务厅。二、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
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十三)贯彻 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协调管理全省承担 的对外援助项目;协调管理多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 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 织的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
划、政策,指导我省对港、澳、台地区贸易和经贸 合作活动,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十五) 负责全省对外开放口岸的规划、申报及有关审批工 作;协调管理全省口岸工作,推动建立大通关机制。 (十六)承担会展业促进与管理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 定实施在湖南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
拟订并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政策;依 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 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 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 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 规范招
商引资活动;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有关工作。(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政策; 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 拟订省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 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 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省内
零售总额的监测分析工作;负责重要商品(肉类、食 糖、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监测分析重 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石油成品油 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酒类、茧丝绸 流通进行管理;统筹全省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五
)市场体系建设处。拟订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 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 体系建设和社区商业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制定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推进各类商品市场建 设;拟订鼓励类流通设施目录,规范商业领域投资 的市场准入程序,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流通设施建 设
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 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 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秩序 的政策;协调全省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 有关工作,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推动商务领域 信
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 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 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 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 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
调度、跟踪和服务工作;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十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及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 规划和政策措施;管理全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 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依法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拟订省内人员 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外派劳务 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十五)法规和国际 经贸关系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机关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全省商务
编报全省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 织实施;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 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制订在境内外 举办的国际性商品展览会等外贸促进活动的参展计 划;负责全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外国非企 业经济组织驻湘代表机构管理等工作。(十一)加工贸 易
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拟订全省加工贸易、 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 施;指导全省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 进出口工作;指导科技兴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 促进优化机电产品进口结构的政策措施;负责机电 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进口许可证审批。(十
领域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 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 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 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协助对经 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协调管理我省承担 的对外援助项目;负责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有关 工作,
协调管理多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捐赠项目(不含 财政合作项目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承 担厅直企业改制改革相关工作。(十六)亚洲处。(十 七)西亚非洲处。(十八)欧洲处。(十九)美洲大洋洲处。 以上4个地区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管理所负责国别 (地区)的外经贸业务;拟订外经
贸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促进活动计划并组织 实施;负责省级重大经贸合作项目的调度、跟踪和 服务工作,开展相关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建立经贸 合作和交流机制,联系重要经贸组织、跨国公司、 驻我国使领馆经商处,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二十)台港澳处。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对香港、澳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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