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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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不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等同于自然死亡;
所引起的其它人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宣告死 亡则终止了行为人的权利能力。 法律结果导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变化 ― 一是引起了财产的继承关系; 二是引起了夫妻关系的结束; 三是其它人身关系的消亡。
(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情况下)。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如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 也可由其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教
育、监督; 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 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主体之间经
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一,其中任何 一个要素的改变,就不再是原来的法律 关系了。
(三)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
四、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 人)
在特定的关系中,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
体,如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或发行公债 或国库券。
(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的一 国国籍的人。民法通则规定,在我 国境 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我国的 民事主体。 具备一定的条件: 民事权力能力。案例……。 民事行为能力。案例……
1、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以他 的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间歇病人)。 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执行。
C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未满 10 周岁的未
成年人;

―― 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 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 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但他们仍然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受权力, 但他们的权利要由监护人代替行使和加以保护, 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设定 了监护制度。
三是财产关系:能够返还的应当返还,
不能返还的给予适当的补偿。 对被宣告死亡人在期间的行为,仍有效, 不因宣告死亡而停止。 案例……。 推定死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 若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亡,则 先推定长辈先死,同辈人同死。
2、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 力(或资格)。 注:享有行为能力,不一定自己能参与 行为。 案例……。
第四编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
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
2.调整的对象
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
会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违
反的追究法律责任。)
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注: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
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利益,具体原则 又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二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各 种社会公约。案例……。 三是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案 例……。
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 生,终于死亡。 始于出生是指表明享有民事权利的事实,表明 了一个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起始时间。出生又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 且能够独立进行呼吸为标准,这与西方不一样。 在继承法中有详细的叙述。 案例……。
终于死亡是民事权利的终止时间。死亡的标准
C.
个人合伙:(个人自愿的联合)两 个以上的公民基于合同而成立的旨在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联合体。1997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有合作协议: 包括合伙的宗旨和目的; 合作的期限;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期限; 合伙的经营管理; 合伙的利润分配方式; 合伙的债务分担方式; 入伙、退伙的条件; 其他的约定。 合伙协议中,不能有保底的条款。
注 A :平等主体 :(a) 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
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彼此间在法律上 的地位平等、互相没有隶属关系。尽管 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存在关系,但这改 变不了他们作为平等主体的关系。
( b ):要判断是否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还要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 若一方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一方有义 务无权利则主体不平等,不为民法调整 的范围。
3)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机构,法人 必须有固定的场所; 注:住所:法人依法登记的经营管理组 织机构的所在地只能有一个住所,但不 只是一个场所,如果住所迁移必须到工 商行政部门变更住所手续。
4)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财产要有验收部门核证,通常由银行控制。 A)作为法人正常运转的条件;
3、监护制度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无行 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监督和保护。 法定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父母,无父母或父母无监 护能力的为有监护能力的祖(外)父母、 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 对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
指定监护人:由法院指定承思能
力,具体按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 来判断,主要分为三类: A)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智力及精神正常的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 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 案例……。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0周岁未
1、法人成立条件: 1) 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依法成立 包括申请、审查、核准、纳税申报。 如果国有企业,自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若 同意,则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登记,须具备 A)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 B)章程包括宗旨、经营性质、组织机构 C)验收部门的验证报告 D)申请书
在人类历史上不同阶段标准不一。二十世纪初, 西方以呼吸停止为标准,中国以心脏停跳,后 来又增加仁中的偏移为标准,二战以后及朝鲜 战争结束后,美国在将其士兵遗体运回本土时, 迹象表明,曾呼吸停止的人又复活过,八十年 代初,死亡的标准又指呼吸停止,心脏停跳, 再后来又发现植物人脑死亡问题,争议不一。 邓小平认为确定脑死亡即为死亡是不仁义的, 也不科学的。我国第一例,植物人的复苏(扬 州)。所以说死亡的标准是相对的又是十分重 要的(尤其继承关系发生时)。案例……。
死亡又分为
自然死亡 ―― 指公民生命的绝对消亡,
死亡时间与医学上公认的时间为准。 宣告死亡 ―― 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 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 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引 起的法律后果等同。
注A:失踪经过一定的时间,分三种 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 三是因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等战争结束后满四
注C:财产关系: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
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 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所有 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例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相邻权等制 度--静态;债权制度、继承权制度- -动态。 关于财产关系要指出的是,仅指横向 的内容,不指纵向的。
3.民法的任务 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保护社会主 义公共财产; 制度保障作用日趋明显;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年。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死亡人离开最后的住地或住 所地没有言辞的。 若有人在此期间见过,则不属下落不明,而对 其是死或者未死不需要考虑。 战争结束不是指一次战役结束。
注B: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程序:配偶 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
女、外孙、外孙子女 其它利害关系。 不同的人申请、申请在前次序的人为受理人。 在同一顺序人中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宣告死 亡的,则由法院判他死亡。 案例……。
B )是法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成立生产批
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大于30万元;成立科技 咨询、劳动服务公司大于10万元。 5 )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以法人的财 产对外承担责任
若宣告死亡后又出现了,怎么办? 导致三种结果:
一是婚姻关系:若配偶没有再婚,则自
然恢复;
若配偶再婚,另配偶又 死亡或离婚,要成为夫妻关系,需要重 新执行法定的结婚手续; 配偶再婚,婚姻关系仍 持续着,法律保护第二次婚姻。
二是人身关系方面(主要与子女的关
系): 对于未成年人,收养人有约或放弃 被收养人权利的,经被宣告死亡人的申 请宣布解除部分收养关系给被宣告死亡 人; 对成年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协商 解除,被收养人和被宣告死亡之人愿意 恢复关系。
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当事人。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大 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是权利主 体,也是义务主体,少数法律关系中只 有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只承担义务, 如借贷合同。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 提供劳务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 是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4、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有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等三种形式。
A.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核准登记,城镇、农村从事工商业 的个体农民,在一定的部门,申请-- 核准登记--发执照。
B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其法律特征:经营单位为农民家庭; 按承包合同从事生产经营的;所从事的 是商品生产和经营
注 B :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
直接财产内容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于人的 出生或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 虽然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通常以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成为财产 关系的前提(在一定条件下可间接带来财产关 系)。例如,拥有版权、专利权的人可以获得 稿费、稿酬、专利使用费,所以,人身权的侵 犯往往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 需要指出地是宪法中涉及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不 含人身自由权。
连带责任:合伙人给合伙经营产生的债
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组织的每一 个成员对外都承担完全责任,在合伙债 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 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法人
法人 ―― 是指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及民事活
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1.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原则。 即任何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2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__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出于内心真诚的愿望,如果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 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示变更或 撤消。案例……。 公平是指合理和公正。案例……。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
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即经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特征:具有平等性; 具有任意性; 具有等价有
(二)三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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