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评审细则2014年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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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价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价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价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认定,取得《湖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等其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也可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取得报酬。

具体报酬标准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后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培训和管理。

日常工作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评标专家由管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

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六)没有被开除公职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七条评标专家资格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八条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和管委会办公室的资格审查确认,并参加管委会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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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中的沟槽、基坑仍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取 费;
(2)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第一章中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沟槽、基坑除 外)及强夯地基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取费;
(3)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其他章节的土石方 工程并入相应章节按相应的费用标准取费。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 号)是否适用于住宅以外其他工程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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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工程如何计价的问题。 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第五章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
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2.0。 13.带肋钢筋Φ8mm、Φ6.5mm 如何计价的问题。 Φ8mm 带肋钢筋套用 A5-16 子目,人工调整为 18.34 工日/t,并将Φ10mm
带肋钢筋换成Φ8mm 带肋钢筋,其他不变;Φ6.5mm 带肋钢筋套用 A5-16 子 目,人工调整为 27.12 工日/t,并将Φ10mm 带肋钢筋换成Φ6.5mm 带肋钢 筋,其他不变。
(3)对原有道路加宽、加长的扩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时, 人工乘以系数 1.05(已设置全断面封闭式围挡的除外);
(4)安全文明措施费已包括施工围挡的费用,如实际施工围挡造价大 于相应工程量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20%,则施工围挡按相应子目计算,扣除 安全文明费中包含的施工围挡费用(即相应工程量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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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管廊工程问题解释
1.土石方工程 (1)综合管廊工程使用多台履带式单斗挖掘机转挖土方计价的问题。
综合管廊工程土方每转挖一次,按挖普通土子目乘以系数 0.8。其他 工程土方转挖可参照执行。
(2)大型支撑下机械开挖基坑土方计价的问题。 大型支撑下机械开挖基坑土方按照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 行,乘以系数 1.5;若发生履带式单斗挖掘机转挖土方的,按上述第(1) 条执行,并乘以系数 1.5。工程量按照设计支撑底标高至坑底标高乘围护结 构内围尺寸以 m3 计算。 (3)保护管线下开挖土方计价的问题。 保护管线下开挖土方套用人工挖槽、坑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1.43。 工程量按管线边沿四边各加 1 米范围计算,保护措施费另计。 (4)V 级岩体机械凿石计价的问题。 钩机钩松 V 级岩体按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 A1-44 钩松 IV 级岩体子目执 行;V 级岩体机械破碎按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机械凿石 IV 级岩体相应子目 执行。

湘建价[2014]112号

湘建价[2014]11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14〕11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

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2014湖南定额解释汇编

2014湖南定额解释汇编

定额解释汇编第一章计价办法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以下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代缴的规费应计人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 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 (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

《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五项费用;劳保基金费率标准按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工程所在地?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是否有误?有误,《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修改为不包括暂列金额。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14.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问题。 计算弯起钢筋重量时,按外皮长度计算,不扣延伸率;计算板筋及箍筋 数量时,按长度除以间距,向上取整加 1。 15.模板工程中 A13-40 子目板带无钉子用量,如何计取铁钉费用的问 题。 A13-40 子目板带漏计铁钉用量,应按 34 kg/100m2 补充铁钉用量,材料 费与基价作相应调整。 16.飘窗上下板、侧板其混凝土与模板如何计价的问题。 飘窗上下板、侧板其混凝土与模板按悬挑板(阳台、雨篷)相应子目 执行。 17.建筑工程高支模工程如何计价的问题。 建筑工程高支模工程招投标时无经专家论证的详细施工方案,编制招 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三章模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则第二条的规定暂估砼满堂式钢管支架重量,套用 A13-57 砼满堂式钢管支
5.关于采用预拌砂浆(干混)的问题。 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十七、1.条“……等对应子目人工乘以 0.9 系数,机械台班不变。”与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十三、1. 条“人工消耗量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0.9,机械台班不变。”修改为“每 m3 砂浆用量减少人工 0.382 工日,消耗量标准中的现拌砂浆换算成预拌砂浆 (干混),机械台班不变。” 6.沟槽、基坑的划分是否应包括工作面的问题。 槽底宽度、坑底面积划分均不包括按规定应增加的工作面。例如建筑 工程沟槽、基坑增加工作面后,槽底宽度虽超过 3m,坑底面积虽超过 20m2, 仍套用沟槽、基坑相关定额。 7. 人工挖土方,人工挖槽、坑土方,槽坑凿石超深的问题。 (1)人工挖土方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第一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第 6 点“人工挖土方、槽坑凿石方深度超过消耗量标准子目规定深度的部分工 程量,按每米折合水平运距 7m 计算人工运输,按运距每增加 20m 的项目增 加人工 ”,即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挖土方子目后再套用 A1-13 子目。

湘建价〔2014〕113号 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4〕113号 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价、或合理价)应按照“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编制,除合理价可按有关规定比例下浮以外,其余的均不应上调或下浮。

四、为确保建设工程计价的准确性,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使用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编制。

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

2014年最新最全职称评定条件与要求

2014年最新最全职称评定条件与要求

2014年职称评定条件与要求一、论文、著作条件职称论文写作方法职称论文写作方法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精神,著作论文要求,可简单概括为: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3篇或在具有C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申报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具有CN刊号,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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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1】北京市评职称不需要发表论文,只需完成相应数量的论文,参加论文答辩即可。

【特殊情况2】湖南省申报中级职称不需要论文,申报高级职称只需要发表1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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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通知书正式版通知书论文发表有两种方式,通过自己投稿,往往录用机会较少;也可以找论文代理发表更加快捷方便!论文发表咨询严老师,qq417472079。

二、申报高、中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根据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申报高、中职称学历、资历条件调整如下:1、高级: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2、中级:正式征稿样式正式征稿样式(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湘人专〔2006〕35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湘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湖南省评职称资格量化标准(试行)[1]2

湖南省评职称资格量化标准(试行)[1]2

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湖南省有关各高校: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湘职 [2009]273号)和《湖南省各高校关于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部分内容的修订意见》( [2008]121号)文件精神,经省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我省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作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教授)2.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副教授)附件1: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教授)一、最高学历、学位(20分)(一)学历(10分)1.博士研究生10分2.硕士研究生8分3.普通本科6分(含大普)4.成人本科3分(二)学位(10分)1.博士10分2.硕士8分3.学士6分4.成人学士3分二、教学工作(42分)(一)基本条件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280学时、30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及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奖。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教学工作量。

按下列标准积分,最高积分不超过32分近五年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30分,五年年均每增加100学时加1分(不足100学时不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达到湘职改[2009]273号文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者有资格申报,但计分时比学校规定的五年年均教学工作量每减少50学时减1分计算(不足50学时不减分);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其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教学考评及获奖。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湘发改投资[2014]714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14〕714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经委务会议专题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15日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评估,提升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委托评估制度》(湘发改办[2013]1288号),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评审范围1、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核报省政府审批的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估论证范围:(1)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2)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3)省另有规定,以及省发改委认为需评估的其他重要事项。

2、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凡国家和省没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的,一律不委托评估;国家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国家或省另有专项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3、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审范围:(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省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省预算内基建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市州项目的概算审查;(3)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项目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4)国家明确要求省发改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5)需要评审筛选的省预算内重大专项投资项目。

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湘办发2012[40号])

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湘办发2012[40号])

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9日发布,湘办发〔2012〕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各级机关和湖南省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党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着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细则。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廖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购〔201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购〔201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购〔2014〕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中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9日——结束——。

2014年湖南省定额解释汇编

2014年湖南省定额解释汇编

定额解释汇编第一章计价办法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以下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代缴的规费应计人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 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 (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

《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五项费用;劳保基金费率标准按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工程所在地?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是否有误?有误,《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修改为不包括暂列金额。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交底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交底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主要变化解读 一、建筑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安装工程 四、市政工程 五、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
第一章、建筑工程
编制依据
(1)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2)国家现行标准图集,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图集
(3)2006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
(4)有代表性的施工图和有关施工、材料手册等资料 (5)市场调查情况
第十五章 超高增加费
变化项目 06定额 14定额 建筑物超高费按檐高度 20m以上建筑面积以平方 米计算。 同一建筑物楼面顶标高距 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同时, 按水平面的不同高度范围 的工程量,分别按相应项 目计算。
垂直运输工程量
包含费用
建筑物有不同檐高度时, 按编制说明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 装饰装修工程
2014湖南省新定额标准编制背景
现执行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已使用多年,部 分子目与国家新标准、规范不相适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 断进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出现,原消耗量 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建设项目的需要;同时原消耗量标 准已不能满足当前建设项目的需要;同时原消耗量标准在 使用中发现其中部分内容存在一些问题,还存在需要健全 和完善的地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国家 13清单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 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4计价办法) 国家标准定额及其他省的定额
第九章 保温防腐工程
接上页 (1)、子目变化情况说明 基础防腐 仅适用于基础防腐,其他防腐按化工定额相应子目执 行。

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准则》解释汇总

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准则》解释汇总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的通知湘建价建〔2015〕48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我站调查收集了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研究讨论,编写了相关解释,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根据评审会专家意见对解释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汇集成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见附件,以下简称:解释汇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释汇编与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汇编为准。

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予以调整;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5年12月21日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与绿化》最新解释汇编目录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第一章附表计价办法附录勘误表第二章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第一节关于总说明建筑面积的解释第二节岩土工程部分解释第三节结构工程部分解释第四节措施项目解释第五节防水、保温、室外等其他解释第二章附表建筑工程勘误表第三章装饰装修工程解释汇编第三章附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勘误表第四章市政工程解释汇编第四章附表市政工程勘误表第五章安装工程解释汇编第一节关于“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二节关于“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三节关于“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解释第四节关于“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解释第五节关于“第九册空调部分”解释第六节关于“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解释第七节关于“第十二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六章建筑园林与绿化工程解释汇编附录A相关文件摘录A-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5]33号A-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5]6号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A-4湖南省建设工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函湘建价建函[2015]14号A-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湘建价[2014]201号A-6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1号A-7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施工围挡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0号附录B定额技术知识摘录B-1规范摘录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节选)二、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节选)三、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节选)四、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节选)B-2新材料介绍一、高强混凝土二、高性能混凝土三、泵送混凝土B-3一般计价协调会议纪要实例参考文献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湘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七日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编制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对待并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主体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湖南省财政厅统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并纳入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的统称。

第四条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湖南省下列政府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活动的评审;(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公开选聘、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及解聘第六条湖南省财政厅负责依法建立和管理专家库,负责申请人入库及信息变更最终审核;委托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申请人的入库初审及信息变更的初审。

第七条评审专家由湖南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实行聘任制。

评审专家接受聘请时,应签署《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1)。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五)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六)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湖南省】2014版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省】2014版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 南 省 2014 建 设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1
目录
1、土石方工程................................................................................................3 2、地基处理和基坑支护工程........................................................................6 3、桩基工程.....................................................................................................7 4、砖石工程.....................................................................................................9 5、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11 6、钢结构工程................................................................................................16 7、木结构工程................................................................................................18 8、屋面与防水工程........................................................................................19 9、保温隔热防腐工程....................................................................................23 10、室外附属工程..........................................................................................24 11、构筑物工程..............................................................................................25 12、脚手架工程..............................................................................................26 13、模板工程..................................................................................................28 14、垂直运输工程..........................................................................................29 15、超高增加费..............................................................................................30 16、楼地面工程..............................................................................................31 17、墙柱面工程..............................................................................................34 18、天棚工程..................................................................................................36 19、门窗工程..................................................................................................38 20、油漆、涂料、裱糊工程...........................................................................39 21、其他工程...................................................................................................40 22、装饰脚手架及成品保护工程....................................................................43 23、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45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湘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湘办〔2014〕7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管理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坚持从严掌握,实行总量控制,防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

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直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从严控制,严格按程序审批。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因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需要进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不列入本通知所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考核情况可进行通报,但不得颁发表彰决定、奖章、奖牌、证书,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不列入本通知所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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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为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制,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土建工程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管理、工程监测、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设备管理、工程咨询等企、事业单位中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任现职以来无不良记录;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3.任工程师以来近5年年度及任期考核结论均在合格及以上;4.外语水平符合省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5.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省申报职称的有关规定;6.业务考试合格;7.继续教育符合要求;8.土建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该职务5年以上;土建类大学专科学历,长期在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或非公企业工作,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该职务7年以上。

二、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要求(一)专业知识要求:1.熟练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能进行研究、实践。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管理知识。

3.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相应编制依据,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4.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二)运用能力要求:1.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2.具有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的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4.具有对本专业技术成果进行初步审查、鉴定和验收的能力;5.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总结和管理能力。

三、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工作成果及业绩基本要求(一)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过4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6项及以上中型项目的设计、科研等工作,并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设计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设计的经历;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法12项及以上;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与人担任过2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4项及以上中型项目施工、安装等工作,并参与项目的全过程;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施工、安装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施工、安装工作经历;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国家级工法2项及以上或省级工法4项及以上;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工法12项及以上;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三)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管理、监理、工程检测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师主持过6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项目质量监督等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作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师主持完成12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督工作,且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2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过4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6项过1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监理工作经历;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承担过6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8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12项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检测鉴定工作;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四)从事市政(规划)给水排水等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过3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6项及以上中型给水排水工程项目,并参加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环境卫生及工业给水与工业废水处理的工作。

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一百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2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五十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4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6项以上;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等6项及以上;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等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过6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12项及以上中型给水排水工程项目,并参加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国家重点工程或3项及以上省级重点工程本专业的工作;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建筑环境工程、采暖、制冷等科研、设计、施工、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及以上大型民用和工业建筑工程或12项及以上中型民用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供热、燃气、空气调节和人工环境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国家重点工程或3项及以上省级重点工程本专业的工作;长期直接负责本专业的大、中型设备、系统运行管理,提出了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运行方案或技改措施3项及以上,节能效果显著,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刊物发表相关成果论文;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七)从事区域、城市、村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4项及以上或中型项目设计8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设计24项及以上,且有过参加城乡规划大、中级项目设计的经历;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市级以上城市规划科研项目或课题6项及以上。

(八)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应用和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4项及以上或中型项目8项及以上;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24项及以上,且有参加大、中型项目的经历;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园林造景工程在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上获得金奖以上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绿化工程金奖2次及以上;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咨询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及以上大型工程或12项及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建设的成本控制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或16项及以上中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概预算文件编制、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工程造价审计工作;2.作为主要参与人主持编制完成具有运用推广价值的工程造价管理软件1项及以上,并推广具有较高水平和使用价值的工程造价管理软件2项及以上(开发和推广的软件必须为经省级及以上单位专项立项的软件);3.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编制12项及以上。

(十)从事建筑设计和研究、建筑技术咨询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4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6项及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设计等工作;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2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设计,并有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工作经历;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6个大、中型项目建筑方案编制工作,且方案中标;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四、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著作要求(一)论文、著作可以为下列任一种形式: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且与本人工作业绩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字数不少于1500字;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其中一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协)会年度论文评审中获二等奖及以上的论文,且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发表;3.如没有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可提供一篇能反映本人所取得的某项工作业绩、从事过的某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文章(不同于述职报告),且字数不少于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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