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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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9
【实施日期】200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深刻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工商部门为主、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