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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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并将其公示。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规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质押贷款的审批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批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查程序,确保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审核、资产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和贷款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贷款资金要被用于指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催收逾期债务。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风险预警措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为了加强我们国家银行业的贷款管理,银监会出台了关于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的有关办法,银行需要按照规定对个人操作存单质押贷款,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相关的详细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

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提供点滴借鉴。

关键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对策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72-02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开展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

银监会及各个银行都出台了对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程序。

然而,近几年,随着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出现了民事及刑事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数额标的以亿计数,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贷款活动提供点滴借鉴。

一、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流程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行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质权人接受其他银行出具存单办理质押贷款的风险则成为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

如果核押工作出现问题,那么,银行的第二还款来源将成为泡影,带来的损失将无可弥补。

首先落实核押程序是该笔质押贷款安全的基础。

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担保法法规的规定,质权自出质物(质押存单)交付质权人(银行)时设立。

贷款行首先要对存单进行核押程序,主要工作包括:存款行对存单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向贷款行提供书面确认书,存款行提供保证不提前支取、挂失、到期后没有质权人书面通知不支取付款项等保证材料。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____%(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

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借贷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和业务实施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贷款合同。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客户的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评估质押物的价值、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

如同意,应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个人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如个人客户发生贷款逾期,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催收措施,并及时与个人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逾期问题。

第三章质押贷款管理第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应为有效期内的个人定期存单,且存单面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期间,金融机构有权保管质押物,并及时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应保证提供的个人定期存单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没有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权益,且没有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第十五条如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个人客户未能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

“以他人的存款单设立质权但没有背书,存款单所有人主张清偿债务”案

“以他人的存款单设立质权但没有背书,存款单所有人主张清偿债务”案

“以他人的存款单设立质权但没有背书,存款单所有人主张清偿债务”案【案情介绍】银行吸储员王某请于某帮助吸储,于某将自己的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代办存款。

王某将该款存入银行,却将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款5万元,但在于某的存款单上没有背书。

借款逾期后,王某未能偿还借款,郑某持存款单向银行要求提前支取5万元存款。

于某得知后,要求银行向自己支付存款。

银行对郑某和于某均予拒付。

于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自己是存款单的合法所有权人为由,要求银行向自己支付5万元存款。

郑某要求参加诉讼,以自己是质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实现质权。

【法律问题】1.权利质权的概念和设定2.权利质权的效力3.权利质权的实现【法理分析】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设定权利质权是指以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由于权利质权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而其取得方式大体与动产质权相同,即包括基于法律行为如质权合同或遗嘱而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善意取得等。

通过质权合同设定权利质权,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方式。

第一,有价证券质权的设定。

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物的有价证券包括下述五类:(1)票据质权。

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债券质权。

以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存款单质权。

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仓单质权。

以仓单为标的物设定质权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5)提单质权。

由一起存单质权纠纷案件谈谈虚假存单质押效力的司法认定

由一起存单质权纠纷案件谈谈虚假存单质押效力的司法认定

由一起存单质权纠纷案件谈谈虚假存单质押效力的司法认定近日笔者作为存单质权人的代理人,承办了一起较为典型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存单质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胜诉判决。

现笔者将本案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结合相关案例,与各位共同探讨应如何认定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关系的效力。

一、基本案情2007年1月24日,案外人王荣(化名,下同)以B银行为其开具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6张(当日存入,金额300万元,存期一年),为案外人王锋(B银行负责人,王荣之子)向A银行借款27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A银行遂向B银行发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A银行通知书之日起至收到A银行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之日止,不予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款项的支取、挂失等手续。

B银行核押后,当日即在A银行的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中盖章确认,同意A银行通知书要求。

同日,A银行与案外人王锋、案外人王荣订立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王锋向A银行借款270万元,期限为1年,质押凭证为该6张存单,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时,对质押凭证已到期的,A银行可以直接处置该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款本息。

合同订立后,王荣依约将该6张存单交付A银行,A银行亦依约将借款270万元给付王锋。

借款到期后,王锋未按约向A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质押凭证到期后,A银行要求兑付遭拒,于是成诉。

另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该6张存单系王锋在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以王荣的名义,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张静开出的虚假存单。

王锋因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另查明,A银行工作人员张英(该笔贷款经办人员)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判令B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银行兑付户名为王荣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6张,给付A银行存款300万元及利息(定期内按各存单上约定的利率计息,定期到期之后按实际存款天数,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B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二、各方观点B银行上诉认为:1、A银行贷款被骗是由于犯罪分子王锋的故意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原因行为违法,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5条第1款“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认定B银行对王锋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2、A银行明知存单虚假仍然接受质押,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2款“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经存单所有人同意 将存单质押贷款无效

未经存单所有人同意 将存单质押贷款无效

未经存单所有人同意将存单质押贷款无效1998年9月15日,原告在被告信用社存款5万元,定期一年。

原告在存单背面注明:゛此存单未经本人同意,不挂失、不提前支取和作任何抵押〞,并签名。

同年11月11日,被告刘金福向原告借用了该存单,双方约定两个月后归还。

但刘金福未经原告同意,又将该存单转借给了第三人庞太平。

庞太平持该存单向被告信用社质押贷款4万元,质押合同上有原告签名和印章。

1999年2月27日,庞太平以该存单归还了被告信用社的4万元贷款及利息。

原告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金福返还存单,确认存单向信用社质押无效。

诉讼中变更为要求二被告归还5万元存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质押合同上原告的签名和印章,非原告所签和所用章,原告当时未到场。

法院认为,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将其注有゛不作任何抵押〞的存单向被告信用社质押贷款,因质押合同上原告并未签名和盖章,故质押合同无效。

第三人与信用社又未经原告同意,将其未到期存款取出抵作贷款是不对的,应对偿还原告存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刘金福转借原告存单给第三人,是一种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判决质押合同无效;信用社偿还原告5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刘金福、庞太平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余化保)点评:本案案情简单明了,但涉及的法律问题不那么简单明了。

从程序上看,原告请求被告刘金福归还所借的存单,是一种物的返还之诉。

基于原告是存单的所有人,刘金福未经原告同意而转借给庞太平,刘金福的返还行为必须借助和依赖于庞太平,故而庞太平应是该返还之诉的、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又因该存单已由庞太平质押给信用社,信用社发生替代返还的责任,故信用社同样应当是该返还之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刘金福的诉讼主张成立,直接决定刘金福与庞太平之间的转借存款行为,庞太平以该存单向信用社质押的行为无效,原告对存单的所有权具有物上追及性,特定物的返还之诉可追及至最后占有人。

审理存单纠纷案件适用司法解释有关疑难问题研究

审理存单纠纷案件适用司法解释有关疑难问题研究
鸣。

存 单 纠纷 案件 。 由是 : 《 定》 2条规 定 :人 民法 院可 理 该 规 第 “
将 本 规 定 第 1 所 列 案 件 , 律 以 存 单 纠 纷 为 案 由 。 ” 甲 条 一 某
借 用 某丙 存单 质押 贷款 引起 纠纷 , 从广 义 上说 , 于 《 定》 规定 》 1条第 1 2 3款 规定 的 第 、、
存 单 纠 纷 案 件 ,也 不 属 于 该 条 第 4款 规 定 的 以存 单 为 表 现
但 是 ,由于案 情 的复 杂 , 些 新类 型 的案 件 不断增 多 , 一
因 而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往 往 因 案 由 的难 以 确 定 而 发 生 争 论 。 规 《 定 》 1 列举 了 四种纠 纷 的案 由为存 单 纠纷案 , 么 《 第 条 那 规 定 》 的 其 他 条 款 所 涉 及 的 其 他 有 关 存 单 的 纠 纷 案 件 , 如 中 又
面:
案 由是 人 民法 院审理 案件 的 由来 、 称 , 是其 内容提 名 也 要 , 现 了 案 件 的 性 质 和 所 包 含 的 法 律 关 系 , 反 映 出 诉 讼 体 还 当事 人 争 议 的 焦 点 。科 学 、 确 的 案 由 , 对 当 事 人 讼 争 的 准 是 法律 关 系及其 争 议 的高度 概括 。它对 于法 院衡 量 当事 人是 否 适 格 , 定 当 事 人 的诉 讼 地 位 , 确 实 施 诉 讼 程 序 和 依 法 确 正 作 出实 体处 理 , 分重要 。 十
纠 纷 案 件 的 范 围 , 为 两 类 四种 。 一 类 为 一 般 存 单 纠 纷 案 分 第 件 。其 实 质 是 一 种 存 款 型 的 存 单 纠 纷 案 件 , 分 三 种 情 况 即

银行存单质押合同,到底多坑,千万不要乱存大额存单!!!

银行存单质押合同,到底多坑,千万不要乱存大额存单!!!

银行存单质押合同,到底多坑,千万不要乱存大额存单1. 引言在金融行业中,银行存单是一种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

它具有投资安全、收益稳定的特点,因此被很多人选择作为一种理财方式。

然而,在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时,我们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分析,以避免掉入坑中。

2. 什么是银行存单质押合同银行存单质押合同是指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借取资金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投资者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否则银行将有权处置质押物。

3. 所存在的风险3.1 存单本身的风险银行存单是由银行发行的,其安全性较高,但并非绝对无风险。

在选择银行存单时,我们应该关注银行的信用评级和财务状况,以避免存单违约风险。

3.2 质押合同的风险银行存单质押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一些风险,值得我们警惕:•利率风险:质押合同中可能规定,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质押利率。

这意味着,我们在贷款期间可能面临利率上涨的风险,导致贷款成本增加。

•提前还款风险:质押合同中可能规定,在提前还款时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这将限制我们提前还款的权利,增加了我们的还款负担。

•质押物处置风险:质押合同中,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处置质押物。

如果不慎选择了不合理的质押合同条款,可能导致银行过度处置质押物,我们将面临质押物流失的风险。

4. 如何避免陷入坑中4.1 了解合同条款在签订质押合同之前,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贷款利率、提前还款、质押物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应当向银行咨询并要求解释。

4.2 比较不同银行的合同在选择银行存单质押合同时,我们应该比较不同银行的合同条款,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合同。

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银行的信用评级和稳定性。

4.3 寻求专业意见如果我们对质押合同的条款不太了解,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合同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5. 结论银行存单质押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我们应该谨慎选择并了解合同条款。

观点丨存单质押之质权实现

观点丨存单质押之质权实现

观点丨存单质押之质权实现章姗,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前言在金融借款活动中,金融机构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担保以此来保障债权的最终实现。

存单质押是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

存单质押相较于不动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等其他担保形式具有诸多好处:首先,存单质权设立伊始,其兑现金额即已固定,而不动产、股权的变现价值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可能最终导致变现金额无法清偿全部债权情形的发生;其次,存单的变现程序相较于不动产、股权变现程序更为便捷,具有无需通过评估、拍卖等一系列漫长的执行程序而直接实现质权的优势,能够大大提升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

但也正是因为存单质押的处置流程存在便利性,同时质押存单载明的存款期限与贷款的清偿期限不必然同时截至,从而引发质权人何时能够实现质权的争议。

对此,笔者在本文中将对存单质权的实现过程进行探讨。

一存单质押的概念存款单是指银行、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凭证,属于债权凭证的一种,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

存单体现的财产权作为质权客体的权利,依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存款单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对外出质。

因此结合权利质权及存单的属性,我们认为,所谓存单质押即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由银行或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证明其债权的凭证上所设定的质权,以担保债权实现。

存款单出质本质上属于以债权出质,以此成立债权质权。

二存单质权的设立及标的种类依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设立权利质权,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因此存单质权的成立以签订要式合同及向质权人交付存款单为成立要件。

司法实践中,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7月3日颁布的两部部门规章《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以及《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存单质权的标的种类不尽然相同,主要存在两种类型:01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对外质押就个人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标的对外质押又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一、以借款人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标的;二、以第三人存单作为质押标的。

存单质押贷款经典案例分析

存单质押贷款经典案例分析

存单质押贷款经典案例分析存单质押案例分析:存单质押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到的是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

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

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

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

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比如本案中,银行没有认真核押,因此未能了解到B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致使犯罪分子诈骗得逞,其自身债权的实现也受到严重的影响。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含公司、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以及其余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按期存单是指借钱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拜托贷款人依照开户证明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按期存款权益凭据。

单位按期存单只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按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益凭据。

金融机构应拟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增强对开具《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和开立、使用单位按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该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例,依照同等、自发、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按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钱人办理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余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户证明书,包含借钱人全部的或第三人全部而向借钱人供给的开户证明书;(二)存款人拜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明书为第三人向借钱人供给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赞同由借钱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明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察赞同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察不一样意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拜托书实时退还给借钱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仔细审察开户证明书能否真切,存款人与本行能否存在真切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供给的密码能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些企业可以办理这种贷款业务,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是什么的内容,欢迎阅读。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一)抵押物失实风险近年来,在商业银行经办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贷款户利用假存单质押诈骗贷款的现象。

从查处的假存单质押诈骗贷款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不法分子窃取金融机构的重要空白凭证存单,私刻公章,经办人员私章,按银行规定填好存款人、金额、利率、存期,伪造存单后质押诈骗贷款;信贷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诈骗贷款。

贷款人与信贷人员同流合污,为贷款人提供重要空白凭证,由贷款人填制存款金额,私刻加盖印章后办理贷款;少数商业银行素质不高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存单后质押贷款,因此引发风险;贷款户涂改存单金额诈骗贷款,加之信贷人员不执行核保制度,让贷户自行进行核保而形成。

(二)操作误区风险操作误区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内部经办人员在操作存单质押贷款时的偏差失误,具体体现有以下两种情况,误将质押当成抵押。

例如银行内部经办人员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轻信客户提出的不能够将其作为质押贷款存单交由银行的理由,没有占有存单,放弃了质押权,届时客户不履行出质义务,从而引起贷款风险。

(三)假存骗贷风险假存骗贷风险,是指不法分子寻找商业银行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及操作不到位,骗取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而引起的风险。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含义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其中,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对所有权有争议的、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存单, 在学理上有记名存单与无记名存单之分, 又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存单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模板,供参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之间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客户资格和申请条件第五条个人客户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并能够提供具体的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证明。

第六条个人客户需持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定期存单,并在存单到期前三十天内提出申请。

第七条个人客户应当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收入证明文件、还款能力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文件。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个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决定是否给予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个人客户的信用档案,记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质押比例第十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为依据。

第十一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为依据。

第四章利率和费用第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市场利率为依据。

第十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成本为依据。

第五章还款方式和期限第十四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先息后本还款等方式。

第十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期限应当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存单质押合同审核要点

存单质押合同审核要点

存单质押合同审核要点示例1:存单质押合同是指企业或个人将其拥有的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物,与银行签订的一种合同。

在审核存单质押合同时,有一些关键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本文将介绍存单质押合同审核的要点。

首先,存单质押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审核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合同中对质押物的描述和价值评估,并确保其与存单本身的真实情况相符。

此外,合同应明确质押物的使用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其次,审核人员需要仔细审查质押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主体应是质押人和银行,应明确质押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另外,审核人员还需要核实质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以确保存单质押合同与其他合同一致。

第三,审查存单的真伪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存单作为质押物,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审核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存单上的信息,包括存单编号、金额、开立银行等。

同时,还应核实存单是否在合同签订前已经背书、挂失或被法院查封。

只有真实有效的存单才能作为质押物。

此外,审核人员还需要关注存单质押合同的法律合规性。

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条款。

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审核人员还应关注存单质押合同的风险控制措施。

存单质押合同涉及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等。

审核人员需要评估存单的质物价值是否足够弥补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以及质物贬值的风险。

同时,还需要审查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合同和风险防范机制的规定,以保护银行的利益。

综上所述,存单质押合同审核要点包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审查质押人和银行的关系、核实存单的真伪和有效性、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控制措施。

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要点进行审核,才能确保存单质押合同的合法有效和风险可控。

示例2:存单质押合同审核要点存单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以存单作为质押,向质权人获取融资资金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进行存单质押合同时,审核合同的内容十分重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双方权益的保障。

存单质押止付协议的范文

存单质押止付协议的范文

存单质押止付协议的范文一、背景介绍存单质押止付协议是一种金融合同,旨在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以存单质押止付协议为主题,探讨其定义、特点、应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二、存单质押止付协议的定义存单质押止付协议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存单质押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协议约定的条件,向银行发起止付请求,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三、存单质押止付协议的特点1. 担保方式灵活:存单质押止付协议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相较于传统的抵押、质押等形式更为灵活。

债务人可以选择将存单进行质押,而不需要出售或转让,便于后续解除质押。

2. 风险可控性高:债权人在协议中可以规定债务人违约的条件和后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

同时,存单作为有价证券,其价值相对稳定,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3. 适用范围广泛:存单质押止付协议适用于各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等。

无论是企业间的债务关系还是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都可以采用此种担保方式。

四、存单质押止付协议的应用范围存单质押止付协议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应用场景:1. 企业融资: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将其名下的存单作为质押物,以提高贷款的额度和获得更有利的利率条件。

2. 供应链金融:在供应链金融中,供应商可以将其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存单进行质押,以获得短期融资支持,提高流动性。

3. 个人借贷:个人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个人贷款时,可以选择将其名下的存单进行质押,作为贷款的担保方式。

五、存单质押止付协议的法律法规存单质押止付协议作为一种金融合同,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

以下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简要介绍: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律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相关事项,对存单质押止付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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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

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

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二、对上述规定的解读
1、存款单属于法定可以质押的一种财产权利,至于存单是活期、定期还是七天通知,在所不论。

2、《担保法》由于混淆了合同的生效要件与物权的设立、变动要件,故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权法》对此予以纠正,明确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除此外,《物权法》基本上沿袭了《担保法》上有关存款单质押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皆增设了银行因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即为签发银行是否“核押”。

三、常见法律问题
1、存单质押的设立要件有哪些?
2、存单核押究竟有什么法律效力和应采取什么方式?
3、存单质押有哪些风险?
四、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与解答
1、存单质押的设立要件问题
《担保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以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存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存单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理应经过公示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动产,以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存单等有价证券则不一定。

货币、无记名证券、存单,公示方式与动产无异。

但对于记名有价证券,转移占有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

由于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因此不存在无记名存单,存单质押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显然欠妥。

《担保法》及《物权法》皆没有规定,存单交付质权人后产生对谁的公示对抗效力。

2、核押的效力和方式问题
关于核押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

按照规定,金融机构核押后,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核押的法律意义有二:一是判断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具有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

金融机构对存单进行核押后,即便存款事实并未发生,金融机构也须对质权人承担责任。

质权人可以凭存单核押来证明存单质押的真实性,有效性,债权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单出质,属于善意无过失,金融机构即使可以证明存单虚假,也因核押行为而不能对抗质权人。

二是具有通知债务人的意义。

存单核押后,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出质人支取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办理挂失、补办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续。

关于存单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皆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常见两种做法。

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核押书,明确出质存单的基本信息,如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存单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加盖金融机构核押专用章或者公章;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在存单上签注“核押”字样。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存单核押并不是存单质权的设立要件和必经程序,但从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核押的法律效力来看,核押是保护质权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3、存单质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实践中,存单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有:(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

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定质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续。

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即使存单质押手续齐全,仍无法防止第三方申请人民法院对出质存单予以冻结,理论上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要想其他债权人吐出好不容易到嘴的肥肉,谈何容易!防范措施除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存单质押、办理核押手续外,还应当在债务人出现风险时,第一时间对存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立
即对存单进行冻结。

不要以为有了优先受偿权就可以掉以轻心,坐等出质人送钱上门,须提防,一旦企业涉险,就不知有多少债权人盯着其银行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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