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一、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高级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公司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创造者,是时代发展进步的原动力。
公司章程,被形象地称为“公司宪法”,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的自律性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可以说,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来说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不仅在公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是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安全经营的必备要件。
二、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的关系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从公司治理这一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广义上来讲,公司已经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公司治理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由利益关系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限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确切地说应是保证公司决策地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实质上是如何平衡利益关系最大化的创造价值;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是指如何保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在股东、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分配权力和职责,规范和建立公司利益制衡的内外机制。
正是出于上述公司治理的实质目的,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途径有哪些?从国家的层面来讲,国家引进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大规模的企业改革,同时建立公司运行的配套机制,保证公司的有效健康的运行;从企业的层面来讲,企业采取各种措施来制定自己的企业治理策略,提高企业决策能力和经营绩效。
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第二,外部治理机制。包括产品市场、公司并购市场、 经理市场等。外部市场竞争提供充分信息,为制定并 实施对经理的激励计划和考核奖惩提供依据。
外部治理机制功能:(1)外部竞争性产品市场为考核 和评价经营者的表现提供了充分信息;(2)外部经理 市场和公司并购市场本身对经营者也起到了监督约束 作用。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公司治理为
什么重要
2001年5月17日,苏州金龙公司通知厦门金龙和机械控股公司于6 月8日在苏州金龙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员工对苏州金龙公司参 股事项。李某在收到该会议通知上注明,其已经离职,其全部权 力、义务和职责转交给了陈。2001年6月8日,陈代表厦门金龙参 见了股东会,通过了职工持股决议,陈代表厦门金龙签了字并加 盖了厦门金龙公章。后苏州金龙股权发生如下调整,注册资本从 2800万增加到4800万,厦门金龙从70%降到40.83%,机械控股为 17.5%, 苏州金龙公司 职工以持股会的名义占41.67%。2001年7 月20日,厦门金龙公司下达任免通知,批准李某的辞职,免去李 某和陈某的职务。2001年7月25日,以法定代表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为由去函苏州金龙主张会议无效。后无果,起诉到法院,一 审法院认为,陈代表厦门金龙符合苏州金龙公司章程的规定,陈 作为持股职工与厦门金龙股东代表不构成双方代理,且没有证据 证明损害了厦门金龙的利益。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辞职发生在 2001年1月,直到7月 厦门金龙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在此期间, 其股东代表资格并没有被解除,其仍有权代表厦门金龙。在厦门 金龙董事会运行不正常情况下,其将权力转委托给陈也是合理的。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_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分析_赵玲玲
315《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上旬刊)总第487期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公司组织形式出现之初,表现为无限责任公司形式,与合伙并无明显区别,公司投资人之间主要通过协议互相约束以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而该协议完全是投资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存在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公权力的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日益复杂,公司的职能也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日益多样化,公司不再简单地只是股东共同营利的经济组织,而是开始承载一定的社会职能,也正因此,各国相继制定公司法通过法律对公司的约束,使得公司在实现营利的同时,完成其应承载的社会职能。
一方面,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等因素的考虑,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行为规则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公司内部结构的考虑,公司法又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制定章程控制和约束公司内部行为。
于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相互协调问题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制定出完善和规范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能够加强公司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71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些条款中,法律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只是框架性的规定或者只规定了相关的上下限度,具体则交由公司章程进行细化。
从法理上的法律规则层面分析,这些规定和表述属于委任性规范,即法律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机制(ppt 63页)
改制后的律师实务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文件制作帮 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国有企业改制 时核销的资产损失、移交资产及相关负 债的监督管理
名词解释
• 核销资产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在改制中予以核销的下列 资产:1.经鉴定需在一年内拆除的危房、建筑物和经 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核确须核销的房屋、建筑物。 2.经鉴定,超年限使用、技术含量低、长期闲置、不 能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3.经核查有帐无物及应报废 处理的存货。4.经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查核实、确定, 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找不到债务人且无法收回的呆、坏 账,3年以内确因对方死亡、破产、政府责令关停企业 的应收账款。5.国有资产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核销的其 他资产。
• 2、股份公司(可自由约定)新《公司法》第167条第4 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不能自 由约定)新《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股东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不能自由约定) 新《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同上)。
• “法人格否定制度”的设立从事后救济的角度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关注主体法律适用的 统一性
——在公司法之前有三部外资企业法和《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在公司法体系之外独来独往了二 十多年。引发的问题是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新公司法与律师服务 新空间
主讲人:徐永前 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主要内容
一、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 二、强化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制定 三、鼓励这 就 是 投为 什 资么 并购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四、鼓励自主创新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关注诉讼救济与公司律师作用 六、新《企业破产法》与律师实务
简析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大——以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为例
以有 限责任公 司治理 机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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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新公 司法 对
公 司章程 自治 的扩 大
于 股 东 会 议 决 规 则 的高 度 自治 ,章 程 完 全 可 以规 定股 东 会决 议 按 “ 人 一 票 ”原 则 一 表 决或 者 表 决 不需 要 过 半 也可 。 对于 董 事 会 的 议 决 方 式 , 《 新 公司 法 第4 9条对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会的议决方 式作了规定 :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 陈丛林 开滦集 团公 司资本运 营部 河北唐 山 0 0 6 1 3 8 序 , 除 本 法 有 规 定 的 外 , 由公 司 章 程 规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定 。 新 公 司 法 规 定 定 … …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表 决 , 实 行 一 人 一 ” 【 文章摘要 】 公司聘用哪家会计事 务所 ,是否解聘 原来 票 。 ”可见新 公司法 也意在保护董事会 新《公司法》开启 了我国公司章 程 的 会计 事 务 所 的 权 利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章 不 受大 股 东 的 左 右 。公 司 章 程 可 以针 对 具 自治的新时代 ,这部法律强调尊 重股东 程 可 以选 择 是 由股 东 会 ( 东 大 会 ) 董 事 体 决议事项的性质进行表决权比例 的具体 股 、 自治 。尊 重 公 司合 法权 利 的 运 用 ,减 少 会 中的 某 一 个机 构 决 定该 事 项 ,此规 定也 规 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一样 ,其 政 府 的干 预 。这 是 公 司章 程 自治得 到 发 体 现章 程 自治 精 神 。 具 体 比例 没 有 限 制 ,公 司 章 程 的 自由度 是 展 的 良好 契 机 。 本文 以有 限 责任 公 司 治 ( )经 理 职 权 二 非常 大 的 。新 公 司法 第 4 条 第 3 还 5 款 理 杌 制为例 对 公 司章 程 自治 的扩 大进 行 新 《 司法 》 允 许 公 司章 程 对 经理 职 对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产 生 办 法 的章 程 自 公 了分 析 公 司股 东应 当且 有 必要 通过 章 “ 权 有别 于 旧 《 司法 之 规 定 。旧 公 司 治 进行 了规 定 :董 事 会 设 董事 长一 人 ,可 公 程 来 确 定 自已的 自治 空间 。 法 的一个明显漏洞之一就是 “ 公司经理 以没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职权 的 法定 化 ” 如 果 将经 理 的对 内职 权法 办 法 由 公司 章 程 规 定 。 。 ”由此推 知 , 司章 公 【 关键词】 定 化 ,实 际 上 就 意 味着 经 理 拥 有 了对 抗 董 程 可以从公司实 际情况出发 ,规定 由股东 章 程 ; 治 ;公 司治 理 自 也 事会或董事长的法定职权 。为此新 “ 公司 会 直 接 选 举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 可 以 规 公 司章 程 是 公 二 行 为 的基 本 准 则 ,其 法 第 5 条第 2 J 0 款在对有 限责任公 司经理 定 由股 东 会选 举 董 事会 后 ,由董 事 会 成 员 还 作为公司的 自治规范 ,地 位相 当于公司 内 职 权做 出列 举 规 定 的 同时 ,允 许 公 司 章 程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 可 以 规 定 部的 “ 宪法 ” 新 公 司 法一 方 面 明确 赋 予 了 做 出不 同于这些条款 的规定 ,即 “ 。 公司章 按 照股 东 的 出资 比例 大小 决 定 由谁 担 任董 公司章程更多的 自主权 ,另一方面 ,弱 化 程 对 经 理职 权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 ”这 事 长、副 董 事 长 等 。这 一 规 定 赋 予 了 章 程 和取 消 了许 多强 带性 的 规 定 ,代之 以赋 权 J J 规定使得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更加宽广。 以更 尺 的 自治 空 间 。 对于 监 事 会 的议 决 程 序 , 新 公 司法 》 性 或者倡导性规 范。本文试以有限责任公 有 利 于 明 晰经 理 与 董 事会 的聘 任 关 系 ,便 于 公 司管 理 发挥 灵 活性 ,避 免 了经 理 角 色 第 5 条第2 6 款对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会的议 司治理机制为例对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 自 治 的扩 大 进 行 简 要 分 析 。 错 位 与职 权 膨 胀 ,只 有行 使 经 理 职 权 涉 及 决 方 式 作 了规 定 :监 事 会 每 年度 至 少 召 开 “ 到 公 司 的善 意 交 易第 三人 时 ,法 律 才 介 入 次 会 议 ,监 事 可 以提 议 召 开 监事 会 。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 公司治理机构职 权的 自主性扩大 干 预 ,赋予 了公 司 更 宽松 的治 理 空 间 。 定 的外 , 由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这 一规 定 表 明 ” ( )股东会 、董事会职权 一 在 股东 会 、董 事 会 享 有法 定职 权 的 基 二 、公 司治 理 机 构 决策 程 序 的 自主 公 司 章 程 可 以根 据 公 司法 之 授 权 ,赋 予 监 础 上 ,新 公 司 法 》第 3 条 第 l 对 有 限 性扩 大 8 项 事 会 更 多 的 权 限 ,有 利于 充实 监 事 会 的 监 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做出赋权性规 定,公 新 公 司法 允 许公 司章 程 对 有 限 责 督 职 能 ,强 化 监 督 手 段 。 司章 程 可 以 附加 规 定 股 东 会 和 股东 大会 享 任 公 司股 东会 会 议 召 开通 知 程 序 和 股 东行 总 体 来看 ,新 公 司 法 大大 扩 充 了公 司 有 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另外 ,新 公 使 表 决 权规 则 另行 规 定 。新 《 司法 仅 及 其 股 东 对 公 司章 程 的意 思 自治 范 围 ,从 公 司法 》 4 条 第 1 项 授 权 公司 章 程 可 以附 将 股 东 会 会议 通 知 时 间 和议 事 方 式 作 为 一 片 面 、过 度 的 控 制 和 管理 转 向对 企 业 经 营 第 7 O 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般 性规 定 ,允 许 公 司 章程 另 行 规 定 。新 公 自治的尊重 、对运营效率 的追求和对市场 新公司法第 l 条第 1 和第 2 6 款 款规定 , 司法第 4 4条规定 :股东会 的议事 方式和 机 制 的 有 效 运用 。各 类 企 业在 组 建 公 司 的 “ “ 司 向其 他 企 业 投 资 或 者 为他 人 提 供 担 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 实 践 中应 树 立 强 烈 的 公 司章 程 意 识 ,制 订 公 保 ,依 照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由 董事 会或 者 程规定 。股 东会会议做 出修改公 司章程 、 符合公司实际的个性 化公司章程 ,促进公 股 东 会 、股 东大 会 决 议 ; 司 章 程 对 投 资 增 加 或 者 减 少注 册 资 本的 决 议 ,以及 公 司 司 的健康 发展 。 公 圃 或 者 担 保 的总 额 及 单 项 投 资 或者 担 保 的 数 合 并 、分 立 、解 散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决 额有限额规定 的,不得超过规定 的限额。 议 ,必 须 经 代表 三 分 之 二 以上 表 决 权 的 殴 ” 【 考文献】 参 此条对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 乐 通 过 。 此可 见 , 限 责任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有 l 、谢 达 、 曾 海培 ,《 浅谈 公 司章 程 自 的决 策 权 限 限定 于 董 事 会 或股 东 会 ( 东 会议 的议 决方 式可 以通过章 程作例 外 规 股 治》 ,合作经济 与科技 ,2 0 5 0 9( 大 会 ) 但 是 具 体 由 哪个 机 构 决 策 , 由公 定 ,而且新 《 。 交 公司法》对特别决议事项规 2 、郭 奕 ,《 公 司章 程 自治 的界 限》 论 , 司章 程 自主 确 定 ,是 赋 权章 程 自治 的 又一 定 了表 决权 比例 ,对普通 决议 的表决权 比 浙 江 社 会科 学 ,2 0 ( 08 4 表现 。 例 则 没 有进 行 规 定 。所 以股 东 会 虽 然 是 权 5 、楼建 海,《 司章程浅析》 公 法制与 新 公司法 10条第 l 7 款规定 :公司聘 力机构 ,但是章程可 以在不违背股东会性 “ 社 会 ,2 0 (6o 08 5) 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 师事务 质的情 况下 自由设计详细的 、具有可操作 所 ,依 照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由股 东 会 、股 性 的 股 东大 会召 开 和 表 决 的 程 序 规 则 。基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分析
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存在, 有 名 召集人 , 至于如何选 举产生 、 召集人 到底 是一 个什 么样
降低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 加强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 制、 设独立董事、 加强股东与职工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 益保护机制、 鼓励投资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和 修订, 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正在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笔
者现就新《 公司法》 以下 简称新 法 ) ( 涉及 的对公 司治理结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 . 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V0 . 6 No. 1 1 4 De 2 o c. 0 6
新《 司法》 公 对公 司治理 结构创 新 的分析
李季鹏
( 新疆财经学院 工商管理系 , 新疆 乌鲁木齐 80 1) 302
摘
要: 新修订的《 司法) 公 已于 2 6 1 1日 施行 , 中新增 和修订 了如公 司法人人 格否认 、 O 年 月 0 起 其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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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
维普资讯
李季鹏: 公司法》 新《 对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分析
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 司债券存根 、 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 事 监 新法可 以更好地保护股东 的知情权 , 让股东 了解公 司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 限责任 , 逃避 债务 , 重损 害公 严
创新三: 监事会及监事相关制度的完善 新法关于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 有了以下几个方面的
健全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一、概述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法规,它规范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责关系、经营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
而公司的内部制度体系则是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的,它是公司规范运作、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健全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公司行为、提升企业效益、增强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内部制度体系的重要性、构建内部制度体系的原则、企业内部制度体系的完善方式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内部制度体系的重要性1. 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体系可以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规定工作流程和程序,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公司方方面面的运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2. 提升效益健全的内部制度体系可以使公司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规范成本开支,防范各类风险,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效益。
3. 增强竞争力完善的内部制度体系可以提升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度,提升公司形象和信誉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在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竞争地位。
三、构建内部制度体系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内部制度体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公司的各项规定合法合规。
2. 适度灵活原则内部制度体系不是僵化的,它要根据公司的特点、行业的特点、市场的特点等因素进行适度的灵活调整,真正贴合公司实际情况。
3. 公平公正原则内部制度体系要求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个部门或个人,要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公司内部事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透明公开原则内部制度体系建立应该尽可能的透明公开,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应该清楚知晓公司的运作规则和管理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5. 激励约束原则内部制度体系要有激励约束机制,奖惩分明,让员工明确知道哪些行为会受到表彰,哪些行为会受到惩罚,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企业内部制度体系的完善方式1. 确定完善方向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经营管理模式、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内部制度体系的完善方向,从而明确制度建设的目标和重点。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分析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分析摘要:现阶段,市场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公司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加大公司治理力度,创新公司治理手段,是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高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
新《公司法》迎合了当前我国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并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公司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为公司治理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文章立足我国现代企业发展情况,对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促进现代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治理;目的;监事会;制度;作用引言新《公司法》的颁布有效的规范了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能够对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并且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而上市公司能够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则与其是否严格遵循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密切关联。
然而,当前部分公司治理中还未能对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深入研究,导致公司治理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明确了公司治理的目的公司治理需要具备明确的目的,才能让治理工作效率更高、更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治理的目的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需要以维护各股东合法权益、兼顾各主体的切实利益为目标。
具体来看,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中小股东同样具有检查公司账目的权利,也具备召集股东大会以及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因此,在现阶段的公司治理中,中小股东可以依照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所需行驶自身的合法权利。
在新《公司法》中关于维护股东权益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规定公司在监事以及董事的选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流程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来进行,与此同时可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保障选举的公平、公开与公正,从而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1]。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公司治理结构是近几年理论界热而不衰的论题,在实践中也是引发问题最多的地方。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主要是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共同完成,法律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出台的周期较长,规范比较抽象、概括等——决定了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局限性。
而公司章程从内容来看,它包含着公司从设立至运营直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从地位来看,它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公司的任何运营行为必须遵循之;从效力上来看,它是一种对法律的延续;从性质上来说,公司章程是一个契约,它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的自律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其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操作性强。
但从众多运营企业的实践上看,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形同虚设,只是公司注册时的一个必备文件,公司成立后就束之高阁,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为此,发挥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作为股东投资的工具,因其具有公平合理的利益风险机制,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而成为广大投资者乐于选择的投资方式。
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有关公司治理的诸多规范体现了技术性的特征。
公司的治理结构既包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的管理系统,也包括上述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其确立要遵循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则。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基础,是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保障。
公司作为一种私法上的主体,应当体现并贯彻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简言之即私法生活领域的行为自由,每个私法主体都有权根据自由意志自主决定或安排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上,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公司的自治。
2024年新《公司法》重点解读--上精选全文
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二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形式-股权/债权出资的法定化· 第48条,股东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货币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资本充实原则
抽逃出资条款 53/107
瑕疵出资条款 50/51/52/107
· 修正,小修,部分条文修改,主要制度不变· 修订,大修,规则的重大调整/全面修改
第二次修订·20240701生效·公司资本制度变革3.0
2005.10第三次修正 ·20140301生效
2023.12第四次修正·20181026生效
第一次修订·20060101生效·公司资本制度变革1.0
·取消溢价发行报国务院批准 ·公司资本制度变革2.0 ·完善公司回购制度
股份公司首期实缴
募集设立
35%
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授权边界及程序·授权例外,以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股款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3决·第153条,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52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当年利润第210条
3)任意公积金
2 )法定公积金
,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公 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规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的, 股东应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212条六个月内实施
, 抽逃出资,53条/107条,股东 抽逃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监 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
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改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
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规范决策机制和完善制衡机制为重点,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体现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家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
2.坚持党的领导。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211010319_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航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思考
2023年·第02期46航天工业管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航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思考蔡闻一、邱宇峰、沈玥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突破,是打造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创新模式。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中央企业集团及所属各级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不断提高,通过与社会资本实现较大范围的融合,不断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进一步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在航天大国向航天强国迈进的过程中,航天企业根据国家分类混改相关政策,积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基于航天领域行业属性,优化股权结构,吸引优势资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体制,提高资本运作能力,提升运行效率和综合竞争力。
2023年·第02期47航天工业管理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背景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思路。
在近年来改革推进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陆续制定出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统领性制度文件和配套政策,形成了层级较为齐全、覆盖各个工作环节的政策体系,为有序推进混改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政策保障。
特别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启动实施后,中央企业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严守“三因三宜三不”原则,扎实推进混改工作。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经营中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国有航天企业以参股或控股的方式,由原先单一资本掌控转为与其他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能够释放混改企业资本融合优势,发挥战略投资者的积极作用,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实现跨越发展。
首先,国有航天企业借助混改实现资本的凝聚,有助于提高国有资本对非公资本的辐射影响,增强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作者:戴睿狄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公司法》对中国的公司在管理结构体制中,对人才的选举和聘用,以及董事会上懂事的选举是密切相关不可缺少的元素,所以要完全的按照《公司法》中的规章制度来对公司进行管理是很关键的。
自从《公司法》普遍的实施以来,使得我国治理公司方法逐渐走向高效性。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能够提高公司多方面的利益,一般公司的主体有几种不同的单位构成,比如;经理,股东,董事长和监事。
公司法的建立使得公司在治理结构中得到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对每一层部门都有着不可否认的利益和效果。
关键词:公司法;治理结构;改进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88-02作者简介:戴睿狄(1992-),男,汉族,中央民族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引言《公司法》的建立目的在于建立当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为公司各单位人员建立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完善上下级管理体系。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主要是根据公司当下的监控情况,对懂事及其各部门经营者和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是具有原则性,抽象性,高效性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
二、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监控中的缺陷对于很多大型的公司,各部门对别的部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管理缺陷,即使是董事会对经理人员也缺乏一定的约束性。
决定总经理都是由代表国有股东的政府部门。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不利于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雇佣关系。
董事会权力的架空是因为总经理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而不对董事会负责了。
因为代理问题存在于机构或者是部门,其中官员存在明显的动机行为,容易和管理人员共同合谋,这就使得他们不能恪尽职守的为公司一心一意实施有效的的监督。
董事会不能对总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个人长期发展的前途和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太强烈的联系,这会导致对公司的积极性态度不够强烈,不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目标。
发挥公司章程作用 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
发挥公司章程作用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应充分发挥公司章程作用,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组织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和参与治理的规则,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标签: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治理。
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国有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必须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紧密结合。
国有上市公司应充分发挥公司章程作用,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组织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和参与治理的规则(以下简称“党建入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一、“党建入章”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我国宪法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现行《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201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
党的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第33条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上述法律和规定为国有上市公司“党建入章”提供了有力依据。
其次,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主要从西方引进,没有明确党组织的活动空间。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上市公司是利用全球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最佳平台,目前半数以上的国有资本集中在公众化的上市公司。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独特的政治优势,做强国有上市公司对新时代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关键意义“党建入章”为党组织融入国有上市公司企业治理机制,有效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具有现实迫切性。
再次,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要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也要保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需要凝聚职工、客户、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
企业中的党组织,主要任务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团结职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公司法下公司“三会”会议管理的升级与应对
在2023年倒数的第三天,历经四审的中国公司法修订版发布了。
这部将在半年后实施的法律,与旧公司法相比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登记制度、股东权利保护和董事高管责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修改。
作为一名中国公司治理领域的实务工作者,笔者更加关注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统称为“三会”)实际工作的影响。
“三会”会议的认识升级“三会”作为公司治理体系的基本组织,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各类型公司中实际运行状态相差极大,即使同为有限公司的“三会”,同样是以公司法为基本的运行规则,各公司的“三会”会议和管理也有着巨大的差异。
2023年新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关于“三会”会议新增两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况;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为原法条文;总则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为原公司法条款修改,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股东撤销权、决新公司法下公司“三会”文/王志刚“三会”会议管理,既要立足于公司,立足于公司治理体系的核心——董事会,确保公司“三会”规范运作与履行职责,又要从治理体系整体出发,尊重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尊重审议事项提起人总经理的热情与付出,尊重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或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的“三会”会议,那些被视为“会议事务工作”的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准备与签署以及会议前后的沟通,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正成为事关股东权利保障、事关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法律效力的“重要工作”。
如果考虑到“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新公司法关于董事职责和法律责任的加重,“三会”会议事务是事关董事、监事、高管法律责任的“核心工作”。
“三会”会议管理的确应当成为各类型公司均应认真面对的工作。
或许有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新公司法的以上修改,不过是将现实中的通讯会议和通讯表决予以了法律认可,不过是将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的条文纳入了公司法新规而已。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主体,应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明显增强,为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
但与此同时,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新形势下,全面建设法治央企,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迫切需要。
为此,现就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创新,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手段,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
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任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撑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公司法对企业的建议
新公司法对企业的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对企业的建议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公司法》的修订版,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规定和指导。
新公司法的实施意味着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关于新公司法对企业的建议,希望能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新的法律环境,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一、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内部合规要求更加严格,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监督,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建议企业加强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监督作用,保障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明确权责分工,加强内外部监督,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合理和透明公开。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公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了规定,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和保护,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工作,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建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保护公司的技术和品牌优势,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新公司法强调了企业应对风险和应急情况的要求,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建设,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前预防风险的发生,应对突发事件。
建议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及时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确保公司经营安全和稳定。
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新公司法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当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方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建议企业积极开展社会责任实践,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
新公司法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企业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健全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和统领地位,规范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级分子公司企业(以下合称各单位)章程制定、修订、审批、备案、执行,以及实施章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对章程实施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公司按照本办法开展章程管理工作,并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对各级企业章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章程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治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监督机制。
第五条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业出资人或全体股东制定,并对企业出资人或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的关于企业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书面法律文件。
(二)法律合规机构:是指公司法务部、各级企业法务部门或承担法律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
(三)其他章程相关部门:是指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职责分工,参与章程审批会签,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关部门。
(四)本办法所称各级企业,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且在并表范围内的各级次投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资设立或持股且在并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法律审核:是指各单位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领导)和法律合规机构对章程文本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及对我方权益保护的周延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并对板块章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公司章程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板块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章程管理体系,并接受上级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监督;(二)制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会同其他章程相关部门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办理公司审批及向上级公司报批程序;(四)对各单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进行法律审核,办理公司审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备案;(五)指导、监督各级企业章程管理工作;(六)协助维护上级公司 OA 系统的章程管理模块,推进板块内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设;(七)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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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
(二)赋权性条款大增——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 1、规定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条款,有限责任公司有21处,股
份有限公司8处,共29处;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从原来的11项减少 到8项。 2、赋权性条款分类1)法律规定是是非强制性的,章程规定优 先;(2)法律不作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章程自行规定;(3)法 律没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由章程规定。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第二,外部治理机制。包括产品市场、公司并购市场、 经理市场等。外部市场竞争提供充分信息,为制定并 实施对经理的激励计划和考核奖惩提供依据。
外部治理机制功能:(1)外部竞争性产品市场为考核 和评价经营者的表现提供了充分信息;(2)外部经理 市场和公司并购市场本身对经营者也起到了监督约束 作用。
4、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常见的 问题
(1)认为公司治理就是“新三会”(重形式、 而轻实质,认为只要有了三会就是规范了)
(2)认为治理等同于管理,即就是管人—— 权责利不匹配(重人治、轻法治;治理机制上 不配套;合约、规则体系粗疏、浅陋、不协调; 制度安排僵化、钢性有余、柔性不足,缺乏灵 活性,尤其是替代性安排)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二人要求查阅公司帐目,但张以各种借口拖延,二人向法院起诉, 要求查看公司帐目,法院支持二人诉讼请求,二人查看帐目,发 现公司突击花钱,滥发发工资、奖金,列支财务费用,仅出租车 就花了好几万元。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要求。2005年5月 26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当 天,张没有到庭。 法官指出:按照《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 司解散只适用三种情况,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的章程也 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四种情况,对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 (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解散不符合法定条件。由于公司股东 之间的矛盾,使公司的某些事务陷入僵局,处理该问题的方式可 以有多种,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邀请他人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 买一方股东股权。判决如下:驳回余、宋的诉讼请求。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实例2—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公司诉金融联合汽车工业(苏州)公 司
厦门金龙与苏州机械控股公司与1998年合资设立苏州金龙,注册 资本2800万元,厦门金龙出资1960万,占70%,机械控股出资 840万,占30%。2000年3月1日,厦门金龙董事长授权公司总经 理李某出任苏州金龙公司的股权代表。同年7月15日,李某参见 了苏州金龙公司修改章程的股东会,章程上加盖了厦门金龙的公 章。修修订章程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出资各方股东代 表由出资方法定代表人出任或授权他人出任,参加股东会议,代 表出资方行使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15天书面 通知双方股东,每年 召开一次,经一方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过2/3以上股东通过。2001年1月,李某请辞, 同年4月12日,李某向陈江峰出具书面函称,鉴于我在 辞职期间, 董事会未能委派新任总经理,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特委派 陈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直到董事会委派新的 人选。
事项中任意性规范、赋权性规范与其他事项都属于股东自治的范 畴。
三、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
(四)属于公司章程自治范畴的任意性条款
(1)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2)第16条 对外担保与投资 (3)第28条 出资(包括出资形式、比例及认缴) (4)第35条 分红与新增资本认缴(全体股东约定,是否可以在
案例1:少数股东与异议股东在内部治理机制无法解决 矛盾的情况下,通过外部产权市场是否可以解决?内 部治理机制无法有效约束实际控制人情况下 ,能否通 过外部治理机制来实现更替?
案例21)就厦门金龙而言,如何有效解决股东与管 理层之间代理风险?(2)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3、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 放松管制1)股东之间权益分配;(2)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之间权力分配;(3)资本制度;(4)股份回购 加强监管:少数股东、债权人保护和职工的保护
4、 小结: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为公司根据自身特点通过公司 章程设计适合自身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创造了条
二、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
(一)公司法改革趋势
(1)放松管制,提高公司法的灵活性,减少强制性规 范,增加任意性规范,扩大公司自治的范围,将更多 空间留给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自主安排。(2)降低公 司设立成本,方便中小企业对公司的应用。(3)加强 少数股东的保护,防止控制股东和公司内部人侵蚀少 数股东的利益。(4)采取更为灵活的资本制度,方便 公司融资。(5)公司法应尽可能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 定时受害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良好的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 制完美匹配,相互促进。
内部治理机制就是通常所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2、从利益关系层面上分析 (1)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 (2)股东与经营管理层 (3)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供应商、消费者、
雇员、社区等) 公司治理不是管理,治理与被治理的对象不
公司章程中约定,是可以的) (5)第38条 股东会的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第42条 股东会召开通知,15天提前通知 (7)第43条 表决权分配,是否按照出资比例 (8)第44条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 (9)第45条第2款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改制后,三人同心协力,利用总公司的资源优势,大力对外拓展 业务,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但三人矛盾开始逐渐产生并扩大。(1) 张某回老家后,拿了一大堆发票,要求报销;(2)2003年,总公 司宣布退出股份,对让出的19.5%股份, 三方互不相让。余坚决反 对张张增股,总公司最后决定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持股最少的宋。 形成这样的股权股权结构:张49.5%,余25%,宋25.5%。
是简单的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各个利益主体 共同参与,在公司价值最大化基础上实现共赢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就是要通过章程的设计, 有机结合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本着公平、 公正原则,在权、责、利分配上确定一个能够平衡所 有各利益主体正当利益诉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6)第54条(监事会的职权)之(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17)第56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除公司规定外,由 公司章程规定。
18)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司章程对股权转让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新公司法条件下如何设计和改善公司治理 ——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10)第46条第1款 董事的任期 (11)第48条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能的其他职权 (12)第49条第1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3)第50条2款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第51条第2款 不设董会,执行董事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第52条第2款 监事会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三
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完善 ——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内容 一、两个公司失败实例—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机遇
与挑战 三、如何通过章程的设计改善公司治理 四、小结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一)实例
实例1:她们是如何搞垮一个公司的?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宋增加持股后,随即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将原来的1000元涨到 2490元。宋未经张的同意,在月工资表的时候,就将工资工资从 原先的1000多元直接涨到了2490元,和余一样。
张拒绝签字,宋就张停发了三个股东的工资。2004年3月的一天, 张方军一大早就召开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宣布将宋调离财务岗 位。在交接工作中,宋发现张早几天前就以遗失为名已经换了财 务章,变更了银行账户。宋将此情况告诉了余。二人同张协商未 果,向有关部门报案,被拒绝。张随即将二人解聘。此时恰逢张 某任期届满, 二人遂决定提请召开股东会, 免去张执行董事职务。 在会上, 余、宋联合,但随即就发现存在一个致命的障碍,因为, 公司章程规定,免除执行董事职务必须经过代表股东2/3以上表决 权通过。受挫后,二人遂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二人要求张 按照公司净资产出价,即按照原来价格的8倍收购。张坚决不同意, 后二人提出按照同样价格收购张的股权,张也拒绝,张坚持按原 来的一半价格收购二人的股权。
(三)公司自治宪章——公司章程的构成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现为7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没有规定) 3、任意记载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中,除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外,公司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二)什么是公司治理 1、从机制上来分析 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它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
两个层面。内部治理机制的职能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以一定程序保证重 大决策的正确性,降低责任不对称等可带来的危害。保证所有者 权益免受因经营决策重大失误或资产掠夺所造成的损害。在公司 内部治理结构安排中,重大决策的程序包括:提出动议、批准、 执行、监督和奖惩。提出动议和执行是管理性的决策,归经营者 掌握,属于执行董事和经理的权力范畴;批准、监督和奖惩是控 制性决策,归所有者掌握,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职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