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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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对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对商标的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摘要:商标原本只是一个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记或符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商标突破了原来的标识功能,越来越多的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的象征,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内容,尤其是驰名或著名商标,它的象征作用更强,也正是这点,使得商标也越来越多成为滑稽模仿的对象。

关键词:商标滑稽模仿合理使用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国外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举不胜举,在这类纠纷中,对商标进行滑稽模仿的模仿者大部分都是以商标合理使用作为侵权的抗辩,而被模仿的商标权人则往往以混淆或是商标淡化作为侵权的理由。

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国外的案例比较多,尤其以比较发达的美国为代表,本文就是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引出关于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些思考。

一、starbucks 诉wolfe’s borough coffee案①(一)案情简介原告starbucks是在1971年成立于美国的一家连锁咖啡公司,它在全球许多国家都设有零售店,并且为成百上千的饭店、超市、旅店、航空公司等提供咖啡。

starbucks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包括”starbucks”这一商标名和被”starbucks coffee”字样环绕的美人鱼的圆形图标。

被告wolfe’s borough coffee(简称black bear),是一家以black bear micro roastery作为经营名称的销售咖啡产品的家庭经营型的小企业。

black bear从1997年开始销售包装上印有”charbucks blend”的咖啡,接着又开始销售名为”mister charbucks”的咖啡。

starbucks认为black bear使用的”charbucks”标识是对其商标”starbucks”的侵权,在要求black bear停止使用”charbucks”标识未果之后,其向法院提起了关于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的诉讼。

地区法院驳回了starbucks的申请,starbucks不服然后上诉至联邦第二巡回法院。

滑稽模仿能走多远

滑稽模仿能走多远

滑稽模仿能走多远——浅谈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姓名:薛强学号:090400432 班级:电子一班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陈凯歌导演的《无极》之间的纠纷在社会上曾经反响剧烈。

关于这部滑稽模仿的影片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法以及片中人物的名誉权等问题,大家议论纷纷,每个人都给出了不同的看法。

而我认为,虽然胡戈的一些做法的确值得商榷,但是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首先看一下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相关问题是如何阐述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其中前两项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戈在《馒头》的片头中写到:“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

”这就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一般认为,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

有关人士认为:胡戈曾承认将《馒头》传给了几个朋友,这种传播行为是否出于学习共同体的需要不无疑问。

即使属于,在他或他们的使用过程中,如果胡戈没有尽到必要的通知、照顾、保护义务(如对其朋友作出版权声明),同样可能构成过失侵权。

更为重要的是,该片后来又被上传于网络,由于互联网是一种开放性的空间,即使使用者事先声明“禁止传播”或“仅限于个人学习、欣赏之用”,也超出了“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除非有证据表明,上传网络的行为是他人在胡戈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

从这一点里看,胡戈想以这一点来抗辩是有一定难度的。

但是我们注意到胡戈自己声明“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

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王迁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关键词: 改编/改编权/模仿讽刺/合理使用内容提要: “模仿讽刺”在著作权法理论中特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改编创作形式。

“模仿讽刺”是对原作特殊形式的“评论”,为了达到讽刺或批评原作的“评论”目的,它必须对原作内容进行大量模仿使用。

虽然“模仿讽刺”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消极影响,但这并不是对原作作者利益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

在模仿的程度应与讽刺与批评的需要相适应的情况下,“模仿讽刺”构成“为进行评论而对适当引用作品”,是“合理使用”。

应当以上述规则解决《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近日,一部主要利用电影《无极》中画面制作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血案》)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而由此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则受到了广泛关注。

对此,笔者认为:《馒头血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作者一方面大量使用了《无极》的原始画面,一方面又通过对这些画面的剪辑、配音和配乐创造出了新的故事情节、视觉效果和美学价值,显然对《无极》进行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

如果这种未经许可的“改编”不属于“合理使用”,则《馒头血案》制作者将这部短片置于网络之中进行传播的行为无论是否有盈利动机,都必然侵犯《无极》的著作权。

1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馒头血案》对《无极》画面的大量使用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合理使用”?需要指出的是:《馒头血案》以一种引人发笑的方式重新组织了《无极》的画面,其中有许多对《无极》本身加以讽刺和嘲弄的成份。

这种对《无极》的使用包含了一种特殊的文艺创作形式——“模仿讽刺”。

事实上,对于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模仿讽刺”,“模仿讽刺作品”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在国外著作权法中,特别是在美国的判例中已有相当成熟的规则。

浅谈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

浅谈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

浅谈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作者:朱炜芳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12期摘要:自《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后,中国开始涌现了大量的滑稽模仿现象。

然而我国立法并未跟上此种“潮流”,未有相关立法来进行规制,以致社会对于其性质晦涩不明,而司法也常常断案无据,只能根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来考虑问题。

本文就收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自身思考,现有立法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和立法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就其侵权的认定标准及侵权归责原则进行讨论,希望对未来的立法有所贡献。

关键字:滑稽模仿;合理使用;侵权认定一、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和立法的必要性本文所称之滑稽模仿,是对源作品(被滑稽模仿的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演绎、编排,采用夸大、荒诞、恶搞等易引人发笑的表现手法所创作出的作品。

各国对于滑稽模仿的合法性一般都予以认可。

如法国就允许他人在其具有模仿、讽刺意味的作品和漫画作品中,使用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应能够严格区分开两者的作品,且不能对原作品构成诋毁。

而就在国内对“滑稽模仿”引起轩然大波的《馒头血案》一案中,学者们众说纷纭,有认为其是非一般意义上的演绎作品;有认为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评论”;当然认为侵权的观点认为,它“在合理限度下,滑稽模仿者借用原作进行再创作,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滑稽模仿”的相关规定,使此类行为处于比较模糊、尴尬的处境,若有纠纷,通常也只能引用“合理使用”中的比较切合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引用评论”来抗辩。

允许适当的滑稽模仿是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的体现。

滑稽模仿作品大体是对源作品的独到见解和或多或少带有批判性的评论,是一种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方式。

若是照现行立法,将其视作一种普通的改编行为,无疑权是违宪的。

而且,很多滑稽模仿作品极富创新性,从不同的视给予受众以与原作不同的艺术享受。

且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可看出,社会对于(除了可能被侵权的作者外)此类作品,大多抱有一种喜爱支持的态度。

试论滑稽模仿如何在著作权中合理使用

试论滑稽模仿如何在著作权中合理使用

能会使公众受益 ,但 是不 能够说 明使用是否合法。 3 . 清楚是创造性 目的还是消费性 目的。合理使用制度建 立初期 ,法律对个人使用的规定较为宽松 ,但是现在不少国 家规定 ,即使是个人使用 ,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三、滑稽模仿 的合理使用 ( 一) 被 滑稽模仿 的作 品本身属于公共 领域 ,不享 有著 作权 。对于这类滑稽模仿所形成的作品 ,很明显是滑稽模仿 者凭借 自己的劳动力和智力创作所得的结果 ,这类作品具有 创造性的特点 , 应当享有著作权 , 并且属于独 立创作 的作 品。 ( 二 )被模仿的对象仅仅只是针对原作 品的标题 、观点 、 风格 、特定 的故事情节 ( 比如英雄救美 、后宫之争 、有名的 侦探破案等 ) 或人物角色 ( 比如吝啬鬼 、后宫娘娘 、公司总 裁等 ) 等抽象 的方面进行模仿。通常情况下 ,故事情节 、人 物角色是不被著作权所保护的 ,同时 ,一部作品的观点 、思 想 、风格 、体裁等也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而且滑稽模仿者 可 以针对原作品中同样 的风格 、体裁 、思想 、观点等。 ( 三 )如果滑稽模仿者利 用被模仿 的作 品 中享有著作 权 的因素 ,从而形成 自己的滑稽模仿作品 ,判断这类作品是否 侵权就有 了一定的难度 。在 《 著作权与邻接权 》一书中这样 说到 : “ 滑稽 模仿 就是对 一部 严肃作 品的荒唐 可笑 的模仿 。 这是一种 在 内容安排 和表现形式 上富有独创性 的演绎作 品 , 滑稽模仿权如果需要经过被模仿作品作者的事先授权才能行 使 ,这就等于不公正地判处了一个文学种类的一大部分 内容 的死刑 ,同时也判处 了一种批评 自由形式 的死 刑。 ”根据当 下最流行 的著作权发的规定 ,演绎作品的合法性只能源于 以 下两个方面 : 一方面是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的使用范 畴; 另一方面是要取得原作品作者的授权。否则 ,就应当被 认定为是侵权 。所 以,在此情形下滑稽模仿者应坚持做好对 引用 内容和引用数量 两方 面的确定和判断 。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作者:何陈爽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滑稽模仿作品因其特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在我国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

本文将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分析,以寻求更好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体制机制。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理使用;言论自由;市场效益一、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及特点(一)概念滑稽模仿作品(Parody),又称“戏仿”,实质上是一种反讽模仿,一种批评性文学。

这种文学形式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西班牙版权法学家在其著作《著作权与邻接权》提出了鲜明的观点:“滑稽模仿就是对一部严肃作品的荒唐可笑的模仿。

这是一种在内容安排和表现形式上富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①;美国第一巡回法院曾对滑稽模仿做出这样的表述:“滑稽模仿必须传达出两种互相矛盾的信息,它是原作品,它又不是原作品而是滑稽模仿作品。

”②《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使用原先作者的创作成分创作出新的作品,该作品至少有一部分构成了对原作的评论。

”以及“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讽刺、嘲弄、批判和评论的目的,而不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二)基本特点(1)模仿性。

滑稽模仿作品是通过引用原作中的某些桥段,唤起人们对原作品的记忆,以便对原作品进行批判。

(2)滑稽性。

相比一般批判性作品,滑稽模仿作品最大的不同就是其是用诙谐滑稽的表达方式来展现自身的观点,更易引起共鸣。

(3)批评性。

这也是滑稽模仿作品区别于网络恶搞作品的本质属性。

(4)独创性。

滑稽模仿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是区别于侵权作品最重要的特点。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分析(一)言论自由一位美国学者曾很形象地指出,著作权与言论自由权是一个硬币的正反面。

前者涉及财产所有权,后者具有社会政治属性,他们之所以联结在一起,在于两者都与知识传播有关,不过一个注重利益,一个着眼自由。

③言论自由,即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_0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_0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著作权一、版权保护中滑稽模仿作品的现状滑稽模仿通常是对人们所熟知作品或是对某些为人们所熟悉的特色风格加以模仿,是以先前作品为蓝本,借用先前作品的元素,融合滑稽模仿者独创性内容而成的作品,以达到滑稽或嘲讽的效果,滑稽作品的娱乐性和喜剧性是滑稽模仿的禀赋和主旨。

滑稽模仿也可被认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兼具着对原作品的转换性和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

滑稽模仿作品更是被看作是一种自由表达的方式以及创作的形式也是大众文化传播与生活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

究竟滑稽模仿作品中的”作品“是否能够被定义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呢?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呢?二、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理论依据1.滑稽模仿作品是言论自由体现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对于社会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有按照自己的某种方式公开自己想法、见解的自由,表述方式既可以是语言表述,也可以是文字表述。

广义的言论自由,不限于语言上的自由表达,还包括各种表达公民自身意愿、观点的活动。

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言论自由,而文化创作与言论自由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可以说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的保护正是法律对言论自由权进行保护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中也规定,公民有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这一条,实际上是从言论自由条款中衍生出来的,因为人类科学研究的过程、文学艺术创作的过程,就是一个自由表达的过程。

滑稽模仿作品是将其他作品借用到自己的作品中来达到讽刺批评的目的,他是二次创作的一种,也是作者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因而戏仿作品之存在有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其本身就是得到法律允许并支持的。

滑稽模仿作品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产物,它以幽默滑稽的方式进行评论赢得了大众的认可,同时作为一种新形式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的繁荣。

滑稽模仿作品因其与生俱来的讽刺意味可被认作为对原作或是某种社会现象的特殊形式的评论,也是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宪法的保护依据。

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法律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法律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法律分析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滑稽模仿”这一艺术创作手法已数见不鲜。

然而,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独特的模仿性、滑稽性与批评性特征,而引发的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的争论。

本文通过对滑稽作品性质的分析与比较法中相关规定的研究,认为滑稽作品是利用原作合理使用的结果,不属于侵权。

而且,滑稽作品应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

关键词:滑稽作品;合理使用;利益均衡一、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滑稽模仿不是一种现成格式的简单模仿,而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修辞手法。

追溯其在文学史中的发展,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那时的parody(古希腊中为parodia)仅仅指对诗词的滑稽模仿与改造,后来所指范围才有所扩大。

此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滑稽模仿作品被认为是不严肃的低劣文学形式,直至20世纪后半期,文学批评家才对其重新评价,将之视为严肃的文学形式。

滑稽模仿是一种文学创作形式,它的出现远远早于著作权的出现。

滑稽模仿作品,终归来讲,还是依靠原作品的创作,其中有挥之不去的模仿痕迹。

在保护作者权利的著作权法体系中,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的侵权,就必然面临法律的检验和考量。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理论依据(一)滑稽作品是合理使用原作品而创造出的演绎作品。

不少经典的传世之作中并不缺乏模仿的痕迹,或感于前人之作,或取材于民间传说,或挖掘于市井陋巷。

著作权的宗旨是鼓励创作,促进人类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原作品的作者创作中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模仿,同样也应该允许自己作品的读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模仿。

从滑稽模仿作品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而言,模仿的目的是通过在新作与原作之间的联想、对比,让公众不仅认识了一个新的作品,而且对原作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此时的模仿就意味着新作者不能创作出原作的复制品,只能通过对原作在模仿基础上的改造、创作,完成的新的作品。

这就要求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不能超过滑稽模仿的必要限度,否则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威胁,从而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近些年来,滑稽模仿作品作为一种备受争议的作品种类引起了学者们的讨论。

随着人们娱乐意识的加强,对经典作品的创造性改编更是俯拾皆是,对于名人形象的滑稽性模仿也大有人在。

本文将会运用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知识,明确其基本问题并结合中外立法与实践论证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

标签:滑稽模仿;合理使用;合法性一、关于滑稽模仿的基本问题(一)滑稽模仿的概念滑稽模仿在文学艺术史上一种重要且常见的艺术手法。

关于滑稽模仿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辞典》将知识产权法中的‘parody’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在美国1994年判决的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在版权法意义上,对(parody)各种定义的核心……是使用原先作者的创作成分创作出新作品,该作品至少有一部分构成了对原先作者作品的评论。

”根据这些典型性的判例和论述,可以认为“滑稽模仿,是指通过模仿原作品而对原作品加以讽刺或批评的创作形式。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特征滑稽模仿作品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自身的相关特征,一般认为,合法的滑稽模仿作品应具备如下要件:首先是互文性。

是指“借用原作的某些特征以唤起或建立(conjure up)二者的‘互文关系’,达到对原作的记忆、重复、对比和修正”。

其次是滑稽性。

创作者通过在模仿原作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或颠覆其内容,使仿作和原作相似却产生截然不同的滑稽和幽默效果。

再次是批评性。

批评性是指作品对其所引用作品的批评。

通常情况下,滑稽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滑稽模仿通常就是批评的一种方式。

最后是独创性。

独创性则是指滑稽模仿作品在大量运用原作品的条件下需要体现其自身对选材和所反映内容之间联系的一种思索,所以说,滑稽模仿必须具有独创性。

二、滑稽模仿作品正当性的争议(一)滑稽模仿作品的理论争议关于滑稽模仿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有学者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宗旨和保护公民言论和表达自由出发,主张法律应当规定滑稽模仿对其他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_0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_0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摘要:滑稽模仿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其合理性始終引起众多学者的热议,成为焦点话题。

本文从滑稽模仿作品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结合各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认为滑稽模仿作品属演绎作品,是具有创造性的独立作品。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概述1.定义众多学者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大同小异。

如“一种不协调的模仿。

”“滑稽模仿是指通过模仿原作的实质性部分或其风格,运用夸张等喜剧性技术所创作的具体作品或段落,其意图是批评原作。

”“滑稽模仿是通过模仿人们熟知的某一著名的诗歌...根据表达的需要,适当的改头换面形成一种颇为新奇的表达形式,从而达到讽刺、嘲弄或幽默的目的。

”2.特点滑稽模仿作品最突出的特点即模仿性、滑稽性、批评性。

其是对原作的模仿复制,主要运用了原作的题材人物等内容,通过诙谐的方式来表达作者的观点,通过模仿达到滑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发人深省。

批评性则是滑稽模仿作品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一)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法理基础1.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经典定义由鲍尔提出,指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能的限制,在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得到了确认。

2.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使用依据滑稽模仿作品合理使用的依据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版权保护与自由表达的利益衡量。

滑稽模仿者需要有自己独创性地表达,其作品只讽刺批评原作本身如主题内容等。

一味要求滑稽模仿作品经过原作作者的许可,不利于表达的自由,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市场因素衡量。

滑稽模仿作品和原作具有不同的市场功能。

滑稽模仿作品的许可机制无法通过市场规律而自动形成。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滑稽模仿作品需要复制的目的仅仅在于滑稽模仿,即使因尖刻的讽刺而使原作的潜在市场减少也不构成侵权。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近年来,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在电视节目、网络视频等媒体平台上层出不穷,备受观众喜爱。

在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合法性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从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形象权保护三个方面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加以讨论。

就版权保护而言,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滑稽模仿作品可以被视为是原创作品,因为它们是经过创作者创作和改编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展示等权利,并可以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特殊性,有时候存在着模仿行为与原作品之间的界限模糊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判断是否存在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改编来决定是否给予版权保护。

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只是简单的复制、模仿原作品,而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改编,那么它就不能享有版权保护。

相反,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品进行了创造性的改编和发展,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是独立的作品,可以享有版权保护。

滑稽模仿作品的商标保护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滑稽模仿作品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对某些商标的调侃和模仿。

尽管这类行为可能是出于滑稽效果和娱乐目的,但也有可能对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依法对滑稽模仿作品中的商标使用进行限制。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对商标的注册权、使用权和独占权的保护。

滑稽模仿作品中使用的商标如果与已注册商标相似,并且可能导致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那么滑稽模仿作品的制作者就可能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在创作和传播滑稽模仿作品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已注册商标,以免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需要考虑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形象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创作者在创作和传播滑稽模仿作品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并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方式,它以其简单幽默的风格吸引了众多的观众。

然而,对于这类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却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其涉及到了版权、著作权等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滑稽模仿的概念。

滑稽模仿是指以现有的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为蓝本,通过加入各种搞笑元素和刻意夸张的表演手法,创造出一种娱乐效果。

这种作品往往带有明显的“恶搞”色彩,并且采用的是类似于“翻译本”的方式进行创作。

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往往基于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且不同作品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导致很难清晰地判断创作过程中有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此情况下,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讨论。

一、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保护?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了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保护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原著作品的著作权人已经对其进行了注册和登记,那么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就需要尊重原著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

二、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对于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完全是采用了原著作品的核心元素,甚至是直接复制、改编了原著作品,那么这种行为就会构成侵权。

与此相反,如果滑稽模仿作品是在原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了自己的元素和创造性的成分,那么这种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侵权。

总之,我们需要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方法、著作权保护、侵权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其合法性。

在未来,政府和法律界需要进一步规范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让滑稽模仿作品能够在受到合理保护的情况下,继续为广大观众带来欢乐、娱乐。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滑稽模仿作品是指通过一定的创作手段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模仿和改编,以达到滑稽、搞笑或娱乐效果的一类作品。

这类作品在我国的保护范围受到了很大的争议。

本文将从版权角度出发,深入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我国版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个人,个人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11条则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具有原创性并可以以一定形式表达的智力成果。

滑稽模仿作品如滑稽表演、恶搞视频等,是对已有作品的改编和模仿,其是否具有原创性成为了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简单的翻译、注释、整理,以及编写非创作性的选集、汇编作品、图书目录等,不受本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指明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版权法有一定的容忍度,但是对于滑稽模仿作品一般并不容易获得版权保护。

因此,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问题常常受到争议。

以下具有代表性的三个案例,能够很好的说明这一点。

1.河南台峰公司《兄弟兵》案2001年,湖南卫视深夜节目《超级兄弟行动组》播出。

该节目被河南台峰公司盗播,并且以《兄弟兵》的名义在网络上播出和销售。

这一行为被原作者起诉,要求对侵权公司进行处罚。

最终,法院判定河南台峰公司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并赔偿了两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2.央视《柿子兄弟》案2006年,央视节目《今日说法》举办了一场“模仿秀”,其中包括了对《家有儿女》中的经典桥段的模仿,引起了网友的不满。

作为回应,央视又推出了一档节目《柿子兄弟》,但因太过模仿《家有儿女》的名字和形式,被指控侵犯了《家有儿女》的著作权。

最终,央视和原作者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并和解了此案。

3.《山寨小燕之夜》案2011年,《山寨小燕之夜》在网络上火爆,让主持人小燕子成为了网络红人。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原著作品持有人的抗议,指控该作品侵犯了小燕子的著作权,侵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也逐渐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这些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人们的认知尚存在一些误区。

因此,在本文中,将会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进行浅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就是任何一种作品,都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手段来进行保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著作权保护滑稽模仿作品同样属于作品范畴,因此,它也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原创性、独创性的表达方式,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而滑稽模仿作品正是由原创性、独创性的表达方式组成的,因此,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滑稽模仿作品同样是一种可以商业化的产品,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申请到商标权的保护。

比如,一些经营者可以将自己的滑稽模仿作品注册成为商标,从而获得相应的商标权保护。

这种商标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商业化利益。

三、肖像权保护一些滑稽模仿作品可能涉及到某些人物形象的模仿,这时候就涉及到了肖像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保护,并且可以要求他人对其肖像进行保护。

因此,如果一个滑稽模仿作品涉及到某些人物形象的模仿,需要获得其相关人物的肖像权授权,方可进行创作。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保护,还有一些滑稽模仿作品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比如,一些涉及到戏曲表演的滑稽模仿作品,需要通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来进行保护。

总的来说,滑稽模仿作品同样需要通过相应的知识产权手段来进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权益,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越来越受到关注和欢迎。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需要明确的是,滑稽模仿作品属于对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并非完全独立的创作。

而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二次创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对作品的翻译、注释、改编、汇编等作品,这也包括了滑稽模仿作品。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是具有合法性的,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实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即一些滑稽模仿作品侵犯了原创作品的权益,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对此,我国的法律政策应该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该加强其对原创作品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不得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侵权行为,应当严格依法惩处,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也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著作权管理机制,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审查和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监管也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标准和规则。

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滑稽模仿作品的标准和边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监管需要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和保护范围。

这既可以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提供清晰的指引,也可以为法律部门提供依据,以实现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保护和管理。

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加强对国际著作权法的学习和理解,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不仅受到国内的关注和欢迎,也受到国际上的关注。

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需要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保护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浅析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

浅析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

浅析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摘要]近年来滑稽模仿逐渐在我国流行,比如当年的《一个馒头》和现在b站的鬼畜视频,这种独特的艺术创造形式以及其对于原作作品的冲击,引发了关于其合法性的争议,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未对滑稽模仿有明确的定位,因此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存在较大的争议。

而从域外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对滑稽模仿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本文将通过分析滑稽模仿行为的构成要件,利用多位学者的理论,结合域外经验,探寻滑稽模仿作品合法创作的路径,建议在现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增加专门针对滑稽模仿行为的规定,以促进我国各项文艺产业能够繁荣发展。

[主题词]滑稽模仿;作品;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整权According to the"Parody"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parody has gradually become popular in China, such as "a steamed bread" in those days and ghost animal video in "Blibili" now. This unique form of artistic creation and its impact onthe original work have caused controversy about its legitimacy. However,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hina, there is no clear positioning of parody, so there is a big controversy in dealing with relevant cases. Fromthe perspective of other count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there are different ways to deal with parody.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elements of parody, use the theories of many scholars, combinedwith foreign experience, explore the path of legal creation of parody, and propose to add special provisions for Parody in the existing system of fair use of copyrigh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sperityand development of various literary and art industries in China.[Key words] parody; works; copyright; works integrity right第一章前言1.1 选题意义及研究背景滑稽模仿,也被称作幽默嘲讽或戏仿,是指以幽默、滑稽和讽刺的方式,刻意模仿他人的作品以达到嘲弄讽刺的效果的一种文学手法。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_1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_1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发布时间:2022-08-14T07:56:57.867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7期作者:薛花花[导读] 因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这一古老的文学艺术形式在当代发展的愈薛花花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因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这一古老的文学艺术形式在当代发展的愈发繁荣,这也就迎来了新的争论,即滑稽模仿作品的存在是否具备合理性?本文将主要通过证明滑稽模仿作品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的条件,并主要利用合理使用制度论证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和合法性,表明滑稽模仿作品的存在具备合理性,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

此外,本文还将就我国《著作权法》现阶段对滑稽模仿作品保护不足的问题提出意见,以期实现社会文学艺术的进步与繁荣。

【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独创性;言论自由;合理使用一、问题的引出言论自由是各国法律保障的最基本人权,公民的言论自由意味着其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发表对事物、事件等的看法。

同时,一部作品发表的意义在于让社会大众接触到这部作品,了解作者所要表达的情感思想,并对作品进行评价,这是滑稽模仿作品出现的主要原因,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也为该类作品的创作提供了条件。

但是新事物的出现给法律带来了新的问题,发生在2006年的陈凯歌诉胡戈案,是一场有关公民言论自由与著作权如何平衡保护的民事纠纷,以此事件为开端,引发了学界对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问题的讨论。

滑稽模仿作品,又称“戏仿”,实质上是一种反讽模仿,一种批评性文学。

这种批评性文学以已发表的某些知名作品为模仿对象,引用原作中的某些语句、歌词等元素,通过诙谐幽默的方式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对原作进行批评的效果,也正是滑稽模仿作品的模仿性和批评性使其容易陷入合法与侵权的两难境地,为了更好的保护这一类新型作品,本文将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证明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

二、滑稽模仿作品存在的合理依据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独创性+合法性,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讨论其存在是否合理的重中之重,笔者也将以此为思路展开论证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

论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

论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

论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摘要:滑稽模仿作品作为一种文艺创作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其自身具有的评论性,必然要在大量引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夸张,变形,故事情节重新组合等方式以滑稽可笑的风格传达模仿者对于原作的批判或评论。

所以滑稽模仿作品存在的合理性上一直存在许多争议,本文主要从定义,特征入手,从公民言论自由与著作权合理使用角度分析滑稽模仿作品的存在合理性。

作为一种文艺创作形式,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滑稽模仿;言论自由;合理使用一、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滑稽模仿作品又称戏仿作品,是指大量借用原作品的片段,内容,运用修改,夸张,变形,重新组合,添加新内容等方式进行再加工,以幽默,讽刺或批判的形式表达作者的看法的一种艺术作品。

作者通过这种形式表达自己对原作或某种社会现象的讽刺、批判、鄙视、调侃、同情、关爱等情绪。

但并非运用了这种表达方式的作品都是滑稽模仿作品,如美国“对知名作品进行的改变性使用”,“戏仿的各种不同的定义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基于原作品而创作出来的戏仿作品中至少要有一部分是对原作品做出的评论。

”1法国规定滑稽模仿作品不能与原作混淆不清,同时要求相当程度的转化和独创性。

所以,法律上的滑稽模仿作品既要求大量使用原作的的内容,又要求具有独创性的评论。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特征1.模仿性滑稽模仿作品多数是在他人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模仿,主要是借用原作的题材、人物、风格、事件等内容,经过夸张,变形,适当的重新组合实现对原作品的模仿。

其只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重新演绎,不可能替代原作品。

如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馒头案”,作者胡戈制作网络视频《一个慢头引发的血案》中大量使用电影《无极》中的画面,并插入少量其他画面及背景音乐以连接,配上作者自己搞笑,无厘头的解说,明显表现出对电影《无极》故事情节荒诞,内容不合逻辑的批判。

其视频几乎全部使用电影《无极》的画面,但是经过剪辑,重新组合,变更台词,配乐以及风格不同的全程解说,观众能够明显知道其不是电影《无极》,不会对两者发生混淆,所以仅仅是“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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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一、概述。

(一)滑稽模仿在文艺环境下的定义。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一直作为一种文学艺术手法发展。

古希腊时期,对史诗等着作的改造盛行,古希腊语中用parodia表示。

后来衍生扩大,侧重于模仿,于是有了parody.文艺复兴时期,parody 开始有了“滑稽”的意味。

古老的parody 形式并非纯粹搞笑,作为一种文学创作手法,滑稽模仿一般用于解释某一类作者的思想或者兼具语言特色的诗歌文章。

尤其用于比较荒诞的主题时,更兼讽刺。

“最为高级的滑稽模仿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诙谐的、在美学上令人满意的美文或者韵文形式的作品”.(二)滑稽模仿在法学语境下的定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尤其当知识产权愈发受到重视,滑稽模仿必然不能仅仅只作为一种文学艺术的表现手法,而是一个法律名词、法学术语。

“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的讽刺、批判、嘲弄或评论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这是西方着名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滑稽模仿这个词语的释义。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滑稽模仿虽然确实对模仿对象做了无情的嘲弄和批评,但是它其实指出了逻辑性错误--原作本身就存在滑稽可笑甚至荒谬的地方。

而滑稽模仿因为模仿的是比较知名的作品、人物、商标、品牌等,放大了嘲弄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滑稽模仿依然是一种艺术手法,需要借助文学艺术表现形式表达。

(三)与网络恶搞概念区分。

自媒体时代网络更加发达,各种各样的“模仿秀”轮番上演,比如此前风靡微博甚至现在依然活跃于各大表情包的“暴走漫画”、“尔康网红心机boy”.这样的对影视作品中形象的恶搞算不算是一种滑稽模仿呢?需要注意的是滑稽模仿同网络恶搞,二者并不能画上等号。

有的网络恶搞属于滑稽模仿,那是因为滑稽模仿对原作进行大量模仿的初衷,是要主观的表达喜恶,表达对作品的判断,尤其是其中不符合逻辑或者正常人三观的雷人桥段。

比如胥渡吧的重新剪辑配音系列,虽然是对还珠格格、流星雨等知名影视作品的恶搞,但让观众捧腹大笑的同时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某些桥段的确逻辑有硬伤。

另外一部分网络恶搞不属于滑稽模仿的范畴,也不存在什么对原作品的批判,纯粹只是搞笑,是或许有伤大雅的笑话。

二、着作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问题。

《伯尔尼公约》最早提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问题,合理使用的范围限于个人学习、评论、欣赏等特殊情形,而且不得与被使用着作权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当然合理使用也意味着不能损害原作品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是指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二)合理使用制度在判例法国家的实践。

美国法院应考虑四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着作权作品性质、原创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数量和内容使用上占版权作品的比重这四元素是美国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制度时“考虑”的因素。

以文学作品《飘荡》戏仿世界名着《飘》作为一个例子,法院裁定被告《飘荡》这部作品已出版牟利,是一个商业的本质运作,不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

另一方面又指出,尽管《飘荡》对《飘》有着大量的复制行为,但也该被确认其合理性--《飘荡》依然是一部原创作品,有着着作权领域的作品性质,内容纯属虚构,还具有独创性。

上文所提到的第三个要素,潜在市场或者价值影响,有两层涵义--包括实际发生或可能的影响,还可以包括作品本身和潜在市场。

与此同时,法院还应该考虑考虑“市场效应”在法律案件的法律实践中占的比例。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制度一个灵活的法律原则。

1.滑稽模仿与演绎作品。

有些学者认为滑稽模仿属于演绎作品。

所谓演绎作品,是指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他人已有的作品而取得的成果,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滑稽模仿的确是一种再创作,但是一旦被认为是演绎作品,其演绎行为必须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才行,让原作者给予批评者以授权许可的做法几乎是不现实的。

正如波斯纳所说,“如果一个滑稽模仿者不得不获得一个有关复制被滑稽模仿作品的着作权许可,那么,批评就将受阻。

而且,即使给了它许可,这也将破坏该滑稽模仿作为批评的可靠性,滑稽模仿的读者将怀疑滑稽模仿者是否为了以一个更低的费用获得许可而手下留情”.2.利益平衡问题。

创作作品属于私人行为,而对作品的使用却具有社会属性。

着作权法兼顾社会公众与着作权人之间的利益,“从目的到手段的功利主义角度界定着作权,把合理使用定义成市场失灵的补救措施,要求着作权作为公共产品得到国家适当地干预”.因此,着作权制度的设定一方面要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励更多的人进行创作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满足社会公众对作品使用的需求。

为了达到两者的平衡,着作权法律有必要限制专有领域范围内的私权。

然而,在社会实践中,滑稽模仿作品的收益很有可能出现第三方获利,比如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出版商等。

这对现有立法上利益分配、权利义务分配问题造成冲击。

如何平衡滑稽模仿者、原作的版权所有者以及信息传播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是要思考的难题。

3.互补性复制与替代性复制。

“对原作构成互补性的复制,就是合理使用;而成为原作市场替代品的复制,这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也就是说,要考虑原作品的稀缺性以及潜在的购买力,滑稽模仿作品不能在市场上替代原始作品。

即便是互补性的复制,这种复制也可能是大量的,以至于能够唤起读者对原作的回忆,并产生强烈地对比。

因此,这种复制的程度能否影响到原作品的市场,也成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之一。

(三)滑稽模仿在着作权中的思考。

我国《着作权法》第22 条第2 款,“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中并没有直接表明滑稽模仿属于合理使用,但这不妨碍将滑稽模仿作为“评论”的特殊方式。

其所散发的魅力就在于通过荒谬的方式进行批判。

在美国,作品一旦被认定为滑稽模仿,就有可能如同批判、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一样,符合合理使用制度。

虽然美国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开放、灵活,具有前瞻性,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也表现出不确定性。

立足我国国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 考虑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实践,在实践中,识别对原作是市场替代性复制还是互补性复制很重要,因此,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种“恶搞”是否造成对原作实质上市场需求的缩水。

三、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

(一)商标的滑稽模仿。

滑稽模仿不仅限于着作权领域,也有很多对商标的滑稽模仿,一般来说对商标的戏仿通常可构成商标合理使用,但是,中国并没有所谓的商标的parody 限制制度。

即使在国外,是否构成商标的滑稽模仿也需要在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境,加以认定判断。

下文将以LV 诉HDD 商标侵权案阐述商标权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的问题。

2007 年11 月13 日,LV 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弗吉尼亚东区美国地方法院,状告美国宠物玩具制造商公司的一款狗玩具包包Chewy Vuiton(产品叫“可以咀嚼的威登”)侵犯了自家LV 的商标权、版权和商标淡化,失败后又上诉到了美国第四巡回法院,结果维持了一审法院被告并不侵犯商标权和着作权的决定。

商标淡化行为,虽然不同意一审法院的结论,但仍然判定不构成商标淡化。

本案中上诉法院首先分析了该玩具生产商的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即是否为滑稽模仿。

然后分析,如果是滑稽模仿,该玩具生产商有没有造成市场混乱,令LV 包市场受害。

在确定并没有造成市场混淆后,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并进一步分析是否致使LV 商标淡化,这主要看是该玩具生产商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如果不构成合理使用,就一定构成商标淡化吗?上诉法院认为该玩具生产商故意将狗的玩具包取名为“可以咀嚼的威登”具有明显的戏仿故意、该玩具生产商的模仿行为很明显具有市场区分,狗玩具与奢侈品牌包的市场不重叠,认定被告的行为达到了讽刺效果,成功地进行了滑稽模仿。

其次,关于HDD 的行为是否构成市场混淆,上诉法院的答案是“no”:LV的商标具有极强的知名度;HDD的商标与LV商标相似,是出于戏仿的需要;HDD 与LV 经营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亦不相似;HDD与LV的销售及广告渠道不同;HDD无制造市场混淆的主观意图;HDD 在客观上亦未造成混淆事实。

(二)商标淡化。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以下简称FTDA),将商标淡化行为表述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着性的行为,不管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与他人有竞争关系,或有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因此,商标淡化行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

因为FTDA 更为广泛,操作不便,所以美国在2006 年通过《商标淡化修正法案》(以下简称TDRA)。

1.TDRA 中的合理使用。

TDRA 规定了不构成商标淡化的三种情况:一是合理利用,二是新闻报道和评论,三是非商业用途。

其中,合理使用包括滑稽模仿行为;但是,合理使用的前提是,用户可能没有意图通过其他驰名商标的使用表明商品的来源,也就是说,没有品牌意识,使用与别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着名的)标志,否则可能构成商标淡化。

本条例的目的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显着性,让模仿行为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认为玩具生产商的那款狗玩具包Chewy Vuiton (“可以咀嚼的威登”)使用的CV标志,虽然是滑稽模仿,但显然模仿了LV 的商标设计,属于商标法中的使用,所以不符合TDRA 规定的合理使用。

表面上,如果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滑稽模仿,应该构成商标淡化,是真的吗?上诉法院的回答是“不”.上诉法院裁定,除了在TDRA 淡化若干例外的规定,还规定一般情况下构成淡化的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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