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1)用地与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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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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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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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米且大于等于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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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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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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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 90 执行.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4 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的规定.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 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的规定.编制特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3.5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2.3.6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l、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Ⅱ类气侯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淮安北部涟水,盐城北部滨海、阜宁、射阳;位于Ⅲ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扬州、泰州、南通、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的全部辖区,盐城大部滨海、阜宁、射阳除外,宿迁南部泗洪、淮安大部涟水除外.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4、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5、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6、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人建筑总面积.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四.2.3.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7.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7.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3 建筑管理建筑间距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3.1.3 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执行.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 = L1 士 L2L = 建筑间距Ll= 日照间距L2= 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 i · HL1= 日照间距i = 日照间距系数H = 建筑的计算高度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3.1.5 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5.1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3.1.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3.1.5.3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闻距.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L3.1.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3.1.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3.1.6.3 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3.1.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1.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 的规定.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1.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3.1.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3.1.9.2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9.2规定.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3.1.9.3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3.1.10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3.1.1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的规定.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3.1.11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3.1.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 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1.3 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计算.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计算;中小城市按表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计算.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物退让3.2.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统一规划,分期分片实施的,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3.2.2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3.2.2.1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当沿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被遮挡的建筑为已知非住宅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2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3 各类建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 、表或表3.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4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 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3.2.2.5 条所列建筑物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3.2.2.6 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3.2.2.7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3.2.2.8 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3.2.2.9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3.2.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3.2.3.1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2.3.1控制.为有利于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表3.2.3.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2、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3.2.3.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等不允许突人城市道路红线.3.2.3.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3.2.3.4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8米.3.2.3.5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3.1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并应同时满足交又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3.2.3.6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3.2.3.7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条确定.3.2.4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3.2.4规定的距离控制.离不得小于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后退规划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建筑物的高度控制3.3.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3.3.2 商业中心区、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定确定或根据景观要求制定规定.建筑基地的绿地3.4.1 各类新建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3.4.1.1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3.4.1.2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 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3.4.1.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3.4.1.4 属于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3.4.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3.4.2.1 组团不小于 O.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3.4.2.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建筑基地出入口3.5.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5.2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3.5.3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3.6.1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2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3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3.6.4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3.6.5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3.6.1、表的规定.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给水4.1.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4.1.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中图示.4.1.4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l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OO0米、下游200米、陆域200米、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流速平缓,有倒流、潮汐或河流断面狭窄、河道两端建闸的河流,其下游水域可相应扩大到l000米,有关地区还应考虑潮水顶托或上下游水流方向互换等惰况. 准保护区范围以污染源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的要求划定.各级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按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4.1.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4.1.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 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4.1.7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排水4.2.1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4.2.2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少于l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2采用.4.2.3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l0米的绿化带.表4.2.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m2·d / m3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城市燃气4.3.1 城市燃气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三类.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的技术特性,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4.3.2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4.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4.3.4 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4.3.5 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O ~1000米. 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4.3.5规定.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Mpa:高压A<P≤;高压B<P≤;次高压A<P≤;次高压B< P≤;中压A< P≤;中压B≤P≤.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4.3.6 居住小区内宜采用楼幢调压,调压箱柜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4.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的规定.注:1、防火间距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4.3.8 液化石油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范围5000~10000户.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的规定.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公共交通4.4.1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4.4.2 公交首末站4.4.2.1 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4.4.2.2 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l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用地宜乘的系数.4.4.3 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4.4.3.1 平均站距宜在500~800米,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4.3.2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为车辆前进方向迎面30米. 在路段上,应尽量减少同向换乘距离,且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用港湾式中途站.4.4.3.3 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50米以外.4.4.4 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O00米,规划用地宜按150~300平方米控制.4.4.5 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4.4.5.1 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内的公交用地.4.4.5.2 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平方米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平方米综合计算.4.4.6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4.4.6.1 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交停车场相结合. 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按表采用.表4.4.6.1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按照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

民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第2.1.1条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第2.1.2条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

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表2-1注:①√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

②规划控制指标按规划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2-该表格仅作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的依据。

4用地类别代号参见《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2.1条建筑物退让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1)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2控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是针对江苏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进行规范和整理的一份规定,对于保证江苏省城市规划建设成果的质量和标准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规定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定中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要求和程序。

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的发展定位、空间结构、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等内容,详细规划应当考虑到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具体的规划指标和措施。

二、城市设计规定中对城市设计的范围、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城市设计应当体现城市规划要求,注重人文环境的构建、景观美化和公共空间的布局,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三、城市建设控制规定中对建设控制涉及到的用地、地上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建设控制指标和标准,实行用地管制,控制地上建筑物高度、密度和体量,合理规划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

四、城市绿化规定中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标准和要求进行了界定。

应当注重城市绿化的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优先保护现有的绿地资源,适时开展新的绿化工程,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

五、城市灾害防治规定中对城市灾害防治的目标、内容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应当注重城市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建立完善的灾害预警和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城市灾害风险的识别和分析,提高城市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六、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规定中对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原则和方法进行了阐述。

应当注重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重视城市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弘扬,加强历史文化建筑群的维护和修缮。

总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对于江苏省城市规划建设的研究和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增强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程度,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和水平,为建设更加美好的江苏省城市做出贡献。

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市政设施部分_.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市政设施部分_.
小型水库
整个水域
集水区域
2004年版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陆域200米
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
长江干流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河道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湖泊、大中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o 4.1.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现有的必须拆除、清除。o 4.1.6水厂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执行,必要时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0.70~0.500.40~0.300.25~0.2010~30
0.50~0.300.30~0.200.20~0.1030~500.30~0.100.20~0.080.10~0.03
4.2排水
o 4.2.1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o 4.2.2城市、县总体规划中应确定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用地面积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址宜选在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并确保准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厂区外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间距。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表4.2.2执行。
(4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5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doc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doc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表2.4.2.1 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米)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解读《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解读《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公共绿地 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 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 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 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旧 版
用 地 兼 容
新 版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 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 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 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前,提倡同一块地内不同使用 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 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中具体明确。 倡导合理的混合用地; 删除原版关于规划主管部分划分建设用地和项目适建性的规定;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和尺度,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和拟定规划条件时规定;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的 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 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2.6.1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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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删除旧版关于容积率奖励的规定
发展阶段的变化(需求、法律、规划编制体系);


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不得随意变更;
公共设施和开放空间应当纳入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 设计统筹考虑,并在规划管理中切实保障; 如果实施容积率奖励政策,应当符合控规,并在规划 条件中约定。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公交与停车配建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二、讲解的主要内容

总则 用地管理 建筑管理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一)总则
1.2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 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市、县城区以外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参照执行。
旧版: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 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 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 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 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 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 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如皋市
姜堰市 海安县 高邮市 东台市 兴化市 盱眙县 金湖县 大丰市 宝应县 洪泽县 泗洪县 建湖县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建筑密度(%) 建设类型
新区
Ⅱ类 气候区 Ⅲ类 气候区 Ⅱ类 气候区
容积率
旧区
Ⅲ类 气候区
新区
Ⅱ类 气候区 Ⅲ类 气候区 Ⅱ类 气候区
旧区
Ⅲ类 气候区
低层 多层 住宅建筑 小高层 (中高层) 高层
33 26 24 20 45 35 55 50
35 28 25 20
用地兼容




倡导合理的混合用地; 删除原版关于规划主管部门划分建设用地和项目适建 性的规定;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和尺度,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 和拟定规划条件时确定; 编制控规和拟定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可以兼容的用地 性质、弹性管理的尺度和程序等(详见控规导则修订 版)。
用地兼容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 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 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 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 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建筑面积计算: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执行;
容积率计算管理:省确定原则,各地制定细则。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 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 能相适应。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 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 积率。

2、落实新的发展要求和导向

低碳生态:混合用地、容积率指标、绿地率、新能源 设施; 保障公共利益:公共交通、停车配建、水源地、地下 空间;
公众合法权益:最小间距、日照影响分析等。


3、解决规划管理的具体问题

用地管理的刚性与弹性 容积率监管 小高层与超高层建筑管理 住宅和特殊建筑的日照

建筑层数划分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建筑退界 建筑基地的绿地 建筑基地的消防 超高层建筑管理
建筑层数划分

中高层(7-9层)改为小高层(7-11层) 小高层建筑的间距按照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最小间距、建筑退界等要求,具体指标相应调整 增加对超高层建筑的相关特别规定

日照间距
注意事项: 阳光权不可交易,规划管理应严格谨慎; 经规划审批的住宅建筑朝南的居室,应当满足 国家规定的日照要求; 因建筑设计存在自身遮挡情况的,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尽可能满足日照标准(日照影响分析 计算参数标准会涉及相关内容)。
建筑间距计算方法
3.2.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示见附录二): L1= i* 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至南侧建筑屋
35 28 25 20 50 40 60 55
40 30 28 20
1 1.6 2.0 (1.9) 3.5 2.5 5 3.5 5.5
1.1 1.7 2.2 (2.0) 3.5
1.1 1.7 2.2 (2.0) 3.5 3 6 4 6.5
1.2 1.8 2.4 (2.2) 3.5
公共 建筑
办公 建筑类
建筑基地指标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 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 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2.3, 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 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旧版: 2.3.4 ……编制特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 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 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适当调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2012年3月
修订背景和原则 讲解的主要内容
—用地、建筑管理
一、规 新形势 新问题
依法行政
规范管理
保障公共利益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引导集约规划和建设 兼顾各地规划管理情况

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或坡屋脊的高度)
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计算规则: 凡是外墙落地的部分,均按外墙计算间距 (北侧突出的厨房、卫生间等,应从其外墙 计算间距);
建筑北侧局部出挑形成新的遮阳点的,根据
实际情况计算间距;
附录-3(2)中“局部突出”,指楼梯间、电
梯井等少量附属结构。
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表3.2.3 市、县(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序 大城市名 号 称 1 2 苏州市 无锡市 大寒日 2h 1.30 1.31 1h 1.27 1.28 1 2 序号 大城市 名 称 吴江市 高淳县 大寒日 3h 1.34 1.34 1h 1.26 1.27 19 20 序 大城市名 号 称 仪征市 如东县 大寒日 3h 1.39 1.39 1h 1.31 1.31 37 38 序号 大城市名 称 阜宁县 睢宁县 大寒日 3h 1.47 1.48 1h 1.38 1.39

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附录一 4、建筑的计算高度

(1)从北侧建筑的面层(计算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 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的高度。 (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3-(2)。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 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的; 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过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之一,且连 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超出以上条件的, 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应当计入建筑高度)。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宜兴市
昆山市 溧阳市 太仓市 常熟市 溧水县 金坛市 启东市 张家港 海门市 江阴市 句容市 丹阳市
1.35
1.35 1.35 1.35 1.36 1.36 1.36 1.37 1.37 1.37 1.37 1.37 1.38
1.27
1.27 1.27 1.27 1.28 1.28 1.29 1.29 1.29 1.29 1.29 1.29 1.30
建筑基地指标
表2.2.3.的修改内容:
“中高层住宅”调整为“小高层住宅”,容积
率上限略有提高;
工业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增加下限指标,
上限适当提高;
删除公共设施类用地的指标规定(科研、大中
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 幼托等设施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设计);
增加超高层建筑指标的说明;
日照间距
强化住宅建筑正面间距控制 注重对现状住宅的权益保护


3.2.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 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如需通过其他方向 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应当与 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现状住宅建筑的 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 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日照间距
基本要求: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应当满足间距系数要 求;

历史上间距标准较低或者布局复杂等致使现有住 宅建筑日照低于现行标准的,不应由于新建建筑 降低其日照时间; 相邻地块的建筑高度、容积率、退界等应当统筹 考虑,不能为满足某一地块,损害相邻地块的合 法权益(建筑布局、退界、容积率、高度等);
附录一 3、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 离,外墙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时,按凸 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 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 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出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 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出挑(突出)部 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出挑(突出)部分垂直投 影线计算。
1、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衔接


适用范围、控规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容积率管理——两部文件、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用地分类与兼容要求——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 高层建筑日照影响分析——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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