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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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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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

摘要:

合同法是国际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具有较高的国际统一性。但是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合同生效的要件并不完全统一。本论文以合同生效的要件为核心,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生效的要件上的冲突与融合,揭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合同、要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Abstract:

Contract Law is the basic la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s a high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But in the different systems of law,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is not entirely uniform. In this thesis,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s the core,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study, in-depth analysis of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in the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on the conflict and fusion, reveal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law. Key words: contract、elements、common law、civil law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

第一、商事合同法

1、合同的分类:大陆法系规定,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时候具有对待给付之义务,将合同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大陆法系对于未规定有效期的要约规定了两种情况,这个期限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承诺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3、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在英美法系中,不但不允许撤回要约,而且可以在要约已经到达手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将要约撤回。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对承诺实施“折射原则”。

5、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用到达主义,所以承诺可以撤回;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采取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生即生效。

6、对价: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对价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使合同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

7、胁迫:大陆法认为即使合同的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的以防也有权撤销合同;英美法规定,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事情时,受胁迫的以防才能撤销合同

8、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国家中还有不正当影响的概念。

9、损害赔偿依据:大陆法系以有损害事实、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和损害的发生与债务人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依据。英美法系则没有过失责任的概念。

10、损害赔偿的方法:经本上采取现金赔偿的方法;大陆法系则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11、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英美法系雨泽上要求因为越而受到损害的以防,在经济上能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

解除合同的前提:英美法认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时。对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法的认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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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近年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发展方面有着各自的趋势。本文将从几

个方面探讨这两个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并对比它们之间的异同。

首先,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看,大陆法系更注重书面合同的严谨性,而英美法

系更重视口头合同。在大陆法系中,书面合同被视为最可靠的证据,并通常要求合同的订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而在英美法系中,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书面合同通常被视为最好的证据。近年来,随着电子交易的兴起,电子合同在两个法系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不过,大陆法系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相对更为详尽。

其次,从合同解释和解除角度来看,大陆法系更加注重合同条款的字面解释,

并采用“逐字解释”的原则。而英美法系则更强调合同的交易目的和合理顺序。此外,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大陆法系通常采用司法解除的方式,即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合同解除。而英美法系则更倾向于合同的自由解除,即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而不必通过法院判决。

第三,从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存在差异。大

陆法系通常采用“损失赔偿”的原则,即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而英美法系则普遍采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的原则,即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由于合同违约而无法获得的预期利益。近年来,在两个法系中,都有一些关于违约责任赔偿原则的修订和完善。

最后,两个法系在对不公平条款的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大陆法系通常将

不公平条款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但会通过将其剔除或修正使其有效。而英美法系则往往更加注重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即合同中的条款一般会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存在特定的法律规定或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的情况。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一、引言

合同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两大法系的合同法都有所演进和完善。本文将重点探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二、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1. 合同法的趋同化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大陆法系的合同法逐渐与其他法系的合同法接近。许多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合同法时,会参考其他法系的合同法,取长补短。例如,一些国家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论时,引入了“约因”的概念,以更好地解释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 合同解释的自由化

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合同解释理论以客观主义为主,即以合同文字为准,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后来,主观主义逐渐成为合同解释的主流理论,即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为准。目前,许多国家在合同解释方面更加灵活,更加强调个案的公平正义。法院在解释合同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文字、当事人意图、交易习惯等因素,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合同解除的宽松化

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合同解除制度比较严格,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逐渐放宽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国家引入了英美法系的“根本违约”制度,即当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使得合同解除的适用更加灵活和合理。

4. 合同领域的电子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合同领域的电子化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中增加了关于电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引言:

法律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较为主要的两大法系。本文将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等方面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区别、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理念

1.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其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产权和合同自由,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先例法来裁定。

2. 大陆法系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大陆法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参考先例。

二、法律制度

1.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即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确定法律的内容。在英美法系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由于其先例的约束力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典和法规等,这些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2.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法典法,即通过法典的规范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文件较少,大部分法律规定都被总结在法典中,从而使得法律的体系更加简洁明确。

三、法律运作

1.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中法律的运作较为灵活,并注重通过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

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比较

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比较

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比较

国际商法是处理跨国商业交易和国际商业纠纷的法律体系。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的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体系和规则。本文将比较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从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法的国家层面制度比较

1.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在大部分欧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得到广泛应用。这一体系下的国际商法,普遍采用民法典或商法典的规定作为主要依据。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注重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2.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主要适用于英语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商法中,英美法系下的制度通常较为灵活,以合理解释和判例法为主要依据。这一体系下的国家注重以案例为导向的发展,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3. 混合法系

混合法系结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常见于许多非洲和亚洲国家。在国际商法领域,混合法系的制度通常包括准法和普通法的要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二、国际商法的国际层面制度比较

1. 国际商会国际商法规则

国际商会(ICC)发布了一系列的国际商法规则,包括国际销售合同规则(INCOTERMS)和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等,旨在统一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原则和解决争议的程序。

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是全球范围内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书。该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3. 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和国际仲裁院,为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快速、有效和具有公信力的机制。仲裁的裁决在国际上被普遍承认,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一、引言

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

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

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

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

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

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

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

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

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

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_共3页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_共3页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

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

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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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法系合同法

英美法系合同法

英美法系合同法

篇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

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违约责任问题的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违约责任问题的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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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有效发挥其调整商品流转关系作用的重要手段。由于不同法系各有其特点,从法律文化的传统来分析,各个国家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有不同的特点和侧重点,大陆法系国家构造出合同债务和责任的关系理论,英美法系国家则更重视违约责任补救手段的体系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分三部份:第一部份,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违约责任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现状的比较分析;第二部份,分别讨论违约责任制度的概念和范围,对两大法系的违约行为形态进行比较研究;第三部份,对两大法系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观点。本文彩用比较法的方法,通过比较两大法系以及国际公约和惯例的违约责任内容,学习研究、分析具体问题,以得一些规律性的结论并提出观点。

关键词:违约责任;比较研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The breach of contract liabil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ns by which the contract law can effectively play its role in adjusting the relationship of commodity circulation. As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have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radition of legal culture, the laws of various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focuses on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Civil law countries have constructed the theor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tract debt and liability, while countries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have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he main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historical review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liability system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etwee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the concept and scope of the liability system for violate a treaty, and conducts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forms of breach in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The third part i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etween the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and puts forward viewpoints on it. This paper use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law to study and analyze the specific problems by comparing the contents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n Continental Law System,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practices, so as to obtain some regular conclusions and put forward opinions.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仿照法、德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强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吸收一些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原则、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两大法系合同法比较(二)

两大法系合同法比较(二)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分析

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分别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主要以以往成熟的判例为判决依据;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两大法律体系在各种法律细则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和分歧,下面就二者在合同法方面的一些方面做一些比较和分析。

一、两大合同法基本理论上的差异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不仅表现在法律的形式及思维方式上,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有时也迥然不同。一些英美法的法律制度在大陆几乎是一无所知,其中之一就是约因学说。一个合同的允诺对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他明确地要求受要约人付出一定的代价作为交换,要么履行一种行为,完成或者付出什么,要么答应以后的履行义务。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美国教授吉尔莫宣布约因理论的死亡后英国的约因理论仍然生机勃勃。另一个是合同规则的利益性(相对性),一个合同不能斌予合同以外的人以权利。因此,一方当事人允诺向第三方付款的合同对于该第三人是没有效力的。在英国,合同

的相对性即使在今天也被认真地坚持着,尽管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上其他国家早已承认了涉他性合同,《法国民法典》第21条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时,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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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中,除了盖章证明的契约之外,构成契约的约定为了具有束缚力必需要对价。为什么存在对价法理,其功能是什么?(1)因为赠与没有对价,所以英美法中不存在赠与契约。保护不留神说了要赠与的人,不责备不加思考的。(2)虽然法律不责备不加思考的人,但是不加思考也不值得赞扬,不过这一问题委诸于道德等其他规范,限定了法律的支配范围。(3)法院不审查对价的相当性(对价的均衡),反之,由于对价法理,也会维护契约自由,阻止他人(法院)进行事后介入。(4)只把由对价所证明的将来的交易作为契约加以保护的背景是,正是将来有交易方式才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契约。

对于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的成立,在法国法和英国法中,基本规则就是当作出要约并且该要约被承诺人接受时,合同即告成立。除了法律要求特别正式程序的特殊合同之外,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形式作出要约和承诺。就订立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当面商谈而借助于互通信件、电话、电报或其它通讯手段商谈时,合同的成立就产生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英国法没有提出统一的解决办法,法院通过信件订立的合同和通过电报订立的合同采取区别对待。信件订立合同的情况,当承诺的信件发出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电报订立合同情况中,当承诺已告知要约人知晓时,合同才算成立。

对于合同条款对于合同条款,原则上,合同条款的内容应该包括什么,这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即当事人自治,英国法一般都提到合同的“默示条款”,但是没有明确表明这种条款不需要当事人这成合意,也未表明它在事实上被法律所默认。在法国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则是法典本身所列举的,因此,就比较容易看到合同根本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当事人仅能在一定范围内排除或改变法律所确认的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自治可能受到两种限制:或者是法律已经规定好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怎么确立,而且不允许当事人自行修改这个规则;或者是仅仅由当事人的一方或另一方确定合同条款,而且没有改变这种条款的任何可能性。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承认一定的义务来订立或假定订立。允许当事人为了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来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在没有对价的法国,这种达成协议的方式不会遇到任何妨碍,仅仅有一个特别规则须要注意:行政法允许订立合同的公共权力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它自己单方发起的方式变更这种合同。如果公共利益要求采取这种步骤,公共权利机关可以给他方当事人增加新的义务或废除这项合同,通过行使这种属于公共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作出的决定并不涉及任何责任,更确切的说,不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的证据,书面合同的主要目的可能并不是限制合同的口头证据,而相反是限制那些没有忠实地复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以后所同意的书面文件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口头订立合同,但是如果他们把一份合同写成书面形式,他们就要极其小心地去做,因为不允许在起草记载他们的协议书面文件中发生错误和遗漏。

对于合同的清偿合同的清偿对于合同的清偿。按照英国法,合同的清偿可以通过履行或不履行进行,也可以通过受挫而清偿;真正的清偿概念在法国是没有的,但是,主要实施清偿的方式当然被认为是消灭债的原因。

英国法和法国法关于履行的原则基本上是一样的,然而,有一些区别,主要不同点表现在:第一,法国一般原则是,履行合同的地点确定在债务人的住所地或经营地,而英国法则取相反的原则,一般是在债权人的经营地作出给付;第二,在法国确定履行时间并不像在英国那样严格,当期限已到还未履行时,一般来说,此时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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