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6)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固定资产保险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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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
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
2019年整理【管理精品】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1)
二、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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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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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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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
[金融保险行业管理]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金融保险)固定资産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産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总则
第壹条目的爲确保本企业各X公司固定资産安全,对於各项固定资産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産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第二条范围
(壹)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産系指易引起灾害致於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産,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第三条投保要件
(壹)各X公司对於第二条所列固定资産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於取得後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於呈准後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産充爲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壹)申请部门:由固定资産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且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投保申请
(壹)正式投保:固定资産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産时,对於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壹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後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後,转呈(总)经理核准後,壹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壹份送回固定资産管理部门,壹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産会安全工程师後,认爲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産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
1.各X公司认爲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且应於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X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X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後,通知所属X公司。
财产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
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
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
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
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
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
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投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
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6)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6)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
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第六条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
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细则
一、概述
在企业中,固定资产是不可或缺的,而火灾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非常大的威胁。因此,为了保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受火灾的破坏,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固定资产进
行火灾保险处理。这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固定资产火灾保险的相关内容,包括事务处
理细则、申报流程等内容。
二、事务处理细则
(一)保险种类
1.基本险种:包括火灾、爆炸、雷电、自然灾害等危险。
2.扩展险种:包括盗窃、运输途中的损失等危险。
(二)保险范围
1.物质财产:企业的办公楼、生产车间、辅助设施、机器设备等。
2.人身意外:对于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进行相应赔偿。
3.政府机构资产:对于政府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保险。
(三)保险金额
1.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并保证保险金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相符。
2.在选择保险金额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资产规模及经济实力等因素。
(四)投保时间
1.在企业进行固定资产保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投保时间,
2.一般来说,企业可以按年度进行保险投保,以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
(五)保险合同
1.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充分保障企业的权益。
2.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同时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信誉评估。
(六)申报流程
1.在发生火灾后,企业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2.报案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发票、进货单据、固定资产清单等。
3.保险公司在承认赔款之前,需要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细则
固定资産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总则
ﻭ第一条目的爲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産安全,对於各项固定资産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産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ﻭ(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産系指易引起灾害致於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産,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ﻭ
第三条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於第二条所列固定资産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於取得後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於呈准後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ﻭ(三)固定资産充爲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ﻭﻭ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ﻭ(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産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ﻭ(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 投保ﻭ
第五条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産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産时,对於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後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後,转呈(总)经理核准後,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産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産会安全工程师後,认爲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産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ﻭﻭ(二)预约投保:
ﻭ 1.各公司认爲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於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後,通知所属公司。
工程索赔申请书范文3篇
⼯程索赔申请书范⽂3篇
固定资产⽕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总则第⼀条⽬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第⼆条范围 (⼀)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重⼤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第三条投保要件 (⼀)各公司对于第⼆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已办理保险但受益⼈更变时,须办理变更⼿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审核部门:由安全⼯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续。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 (⼀)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三⽇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三⽇前填送“外购机器进⼚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地暨贷款银⾏别分别编列,呈⼚处长核章后,⼀份留存,⼆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份⾃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第六条投保⼿续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存,保单副本⼆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份留存,⼀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必须办理受益⼈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收执。第七条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发⽣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份送会计部门。第⼋条续保⼿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个⽉前,⼀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份会计部门存。第九条灾害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程师进⾏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内将⼆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续,⼀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份送会计部门。第⼗条公证勘查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程会、会计、总务部门⾄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第⼗⼀条索赔⼿续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后六⽇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第⼗⼆条赔偿⾦⼊帐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后,应⽴即连同有关⽂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帐⼿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第⼗三条索赔驳诉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个⽉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第⼗四条投保⾦额及费⽤统计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报表”⼀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份财务部⾃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报表”⼀式⼀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留存备查。附则第⼗五条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第⼗六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一、事故发生前:
1.被保险人应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明确保险责任和范围,以及
索赔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2.被保险人应及时将固定资产的详细情况通知保险公司,确保保险公
司了解资产的价值和状况。
3.被保险人应制定火灾预防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同时要保持
相关记录以便在事故发生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二、事故发生时:
1.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报案,尽快采取减少
损失的措施。
2.被保险人应尽力保护损失物品,避免二次损害,并保持现场的完整。
3.被保险人应提供准确、详细的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如火灾起因、
火势情况和损失情况等,以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证据。
三、事故发生后:
1.保险公司应尽快组织调查,并对损失进行评估,以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要尽快通知被保险人有关赔偿事宜,明确赔偿责任和金额。
2.被保险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证据,如报案记录、现场照片和物品清单等。
3.在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根
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4.如保险公司对赔偿事项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仲裁解决。如仲裁结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指导意义。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前制定预防措施,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赔偿程序。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处理事故,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通过遵循这些准则,可以有效地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公司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细则
公司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
(1)本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可增附加保险。
(2)本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
(1)各公司对于
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可在呈准后不予投保。
(2)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1)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2)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申请的审核,并告知会计部门。
(3)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投保申请。
(1)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后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再经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总)经理核准,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与安全工程师商议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保申请。
(2)预约投保。
①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可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可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再通知所属公司。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范例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1)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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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6)
第六条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
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
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灾害报告
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附则
第十五条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