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渊源
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经济法渊源是指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 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
经济法渊源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经济法渊源 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效力等级可 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按 照制定主体可以分为全国性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等。
经济法渊源的效力等 级
05
经济法的历史与发展
经济法的起源
01
经济法起源于18世纪欧洲的工业 革命,当时工业的快速发展和商 业活动的日益频繁,需要法律来 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经济利益。
02
经济法最初的形式是商法和贸易 法,旨在规范商业交易和商业行 为,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危机 的出现,国家开始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经济法逐渐成 为独立的法律领域。
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的行为,而经济法则更多地涉及到政府与市场主体 之间的互动关系。
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关注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社会问题,而经济法则主要关注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
社会法强调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而经济法则更注重经济发展的效率和稳定性。
社会法通常通过政府宏观干预和社会组织参与等方式实现其目标,而经济法则更多地依靠市 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来实现其目标。
经济法概述
5.规范社会保障和分配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主 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法》、 《社会福利法》。
收入分配方面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 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 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②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按法人成立的基础对私法 人所作的划分。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由一定的成员 (或会员、股东)组成的、以追求自身赢利为主要目的的 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财产集合为基础,由捐资集合而成的, 主要目的是谋求一定的公共利益的法人。二者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 3 )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既可以是为了公益, 也可以是为了营利,而财团法人只能是为了公益而设立。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商品经 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 产物。是法律体系中 最年轻的 “ 法种”。在 自然经济阶段,自给 自足生产方式和少量 的剩余产品交换只能 产生原始的经济关系 ,调整这些经济关系 的是古代各国“诸法 合一”法律。
经济法的形成和发 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 观要求,也是法律、法 学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 。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 发展 ,“诸法合一”不 能胜任,促使法律分工 ,“民刑分离。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由、公共利益、效益、合
理等。下面我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第一,公平原则。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经济法的重
要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政府和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益,禁止垄断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促进公平竞争。在经济活动中,公平原则也体现为要
求合同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经济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自由选择经济活动,自
由选择合同方,并能够享受经济自由权。自由原则的设立保护了市场主体
的自由意志,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时,自由原则也要求市场主体在
自由选择经济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仅要
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公共利益体现为国
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原则还体现为政府对市场领域的合理规制和公平竞争的维护。
第四,效益原则。效益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包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等方面。效益原则还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
高利润,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第五,合理原则。合理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合理利用资源,合理经营和合理竞争。合理原则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
市场经济活动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适当控制市场竞争的不合理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的概述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它是一门综合性法律学科,涵盖了与经济有关的各个领域,如市场经济体制、商法、金融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经济法的概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对象范围:经济法的对象范围涵盖了各类经济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经济主体的设立、经营、合同、财产权益、金融市场的监管、劳动关系的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经济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学科相互联系和制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则,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 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 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 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 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联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纽带 。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主体依法享有自己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因 经济法主体不同,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也不同。 包括: 经济职权(国家机关) 经营管理权(企业)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 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通过特定义 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消极反对和禁止(被动、间接) 积极引导和促进(主动、直接)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根本性) 权利、义务 权力、职责 责任、渎职 利益、损失
经济法概述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3源自文库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部门组成。经济法的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将根据社会经济 生活的发展变化,不断地修改已经制定的经济法律或者制定新的经济法律。
2.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需要考察其结构的特定性。经济法体系的发展是从简单
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演进的。 理论界公认二者是经济法体系发展的两个重要成果,构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
三、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二)经济法的渊源
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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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等。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
律解释。
经济法
学结合的具体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 现我国对世贸组织信守承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协调经济原则
(二)效率公平原则
(三)利益兼顾原则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述
• 4.4效力待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越权处理—处分他人财产
二.债权制度(产生依据)
• • • • 合同之债:最典型的债权 无因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 概念: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
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
民事协调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政府机关 管理主体 经济活动主体: 活动主体 经济活动主体:市场主体 中间层组织: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 中间层组织 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
• 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 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合同, 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 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 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 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 平的合同, 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 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 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 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 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 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 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 施的民事行为。 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 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
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体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法律约束原则
经济法的第一基本原则是法律约束原则。这一原则确立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主
导地位,规定了一切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违法从事经济活动。法律约束原则是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二、市场调节原则
市场调节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二基本原则。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其
基本原则是竞争自由、价格合理、资源配置有效。根据市场调节原则,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三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公平正义是确保每个
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机会,遵循公平的竞争和交易规则,实现社会正义和共享发展的基础。经济法在规定经济行为时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全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权威原则
法律权威原则是经济法的第四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规定了国家法律在经济活动
中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要求所有经济主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尊重法律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法律权威原则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关键。
五、效益平衡原则
效益平衡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五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
大化是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效益平衡原则要求各方在经济活动中平衡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辅相成。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法律概述 第二节 法律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第三节 经济法概述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法律概述 《辞海》对法的解释是:“法”的本意是“有定式,作为可以遵循的依据”。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的产生 »
原始社会初期
原始社会末期
»
奴隶社会早期
国家
(一)原始社会的人们是在没有法律 制约的社会环境下生活
裁的表述。
如:《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 下罚款;……”。
【课堂练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 施行。 1.该法是一种什么形式的法律或法规?它的地位和效力如何? 2.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效力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2年12月28日公布后,至2013年6月30日间是否具有法 律效力?
注:地方性法律、规章,只在其管
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三)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属地与属人原则相结合
四、法规体例
(一)假设
当假设情况出现时,该法律才发生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特征和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与地位
第一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优先实现公共利益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资本主义发展的四大历史阶段与官方经济学说
资本原始积累阶段:重商主义学说
●为加速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坚决主张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学说
●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当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结束以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巩固起来,资本主义已经具备了自我发展的能力,资产阶级开始不再需要那种带有封建残余色彩的国家干预主义,而是需要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已经成为压倒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
●所以,主张国家干预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就成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羁绊并退出历史舞台,而反映产业资产阶级利益的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放任)主义学说应运而生,并取得了主流经济学的地位。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学说阶段
●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其固有的缺陷,这造成了对商品和劳务的总需求不足并由此引起就业不足和非自愿失业的存在。但有效需求的不足可以通过政府支出、减税和货币扩张等措施加以弥补,在达到充分就业以前,这些措施可以刺激产量和就业量的增加,而不会带来通货膨胀。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坚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完美的,只要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社会中就根本不会出现非自愿失业。现实经济生活中可能也会出现偏离均衡水平从而产生经济波动的现象,但这只是暂时的,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经济很快就会恢复均衡状态。所以,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完全没有必要,也必然是无效的,长期推行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恶果只能是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失败,使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又一次获得人们的青睐,更使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凯歌高奏。
经济法概述
•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 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2.经济权利 –3.经济义务
•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经济行为 (3)智力成果
– 一、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调控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 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2)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仅调整国家在
经济调控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一)经济调控关系 • (二)市场运行中的协调关系 • (三)社会保障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适度调控的原则 – 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原则 –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调控和协调发展经济 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经济法所调整而形成 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特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 (1)经济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中的意志关系。 –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调整形成的。 –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 系。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依法规范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性:经济法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经济性。经济法通过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
2. 政策性: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法律规范,反映了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具有强烈的政策性。经济法的实施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和完善。
3. 综合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和方面,如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经济法的规范需要综合考虑到各种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平衡。
4. 法律性: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经济法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和司法程序加以保障,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需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时代性:经济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法律规范,具有时代性的特点。经济法的规范需要根据时代
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加以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挑战。
总之,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法律性和时代性的特点。经济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是通过规制经济行为,实现社会,经济,和政治理念的统一。它不仅约束行政权力和管理资源的分配,还对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经济法认为经济行为的生产、分配和消费权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以防止任何一方不当地干预,以确保经济自由的实现。
三、经济法应以社会利益为主线,以经济公平为基础,以经济效率为出发点,以经济紧缩性为原则,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四、经济法要求性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以防止经济行为的弊端及其潜在的危害,使经济行为符合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持续利益。
五、经济法的规则应该简明、面面俱到,以及容易实施,其目的在于控制和调整经济行为的发展,维护社会公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 1 -
经济法概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 活力,在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 社会经济关系。 市场竞争中的正常交易由民商法予以经常性调整。市场竞争中 难免出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形成维护 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与民商法对竞争关系的调整,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社 会公德、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等弹性条款为连接点而加以衔接。
第二节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 一、经济法、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经济法理解为“与经济有关的法”。 在欧陆语境中很多国家对作为特定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泛指的 与经济有关的法用词不同。 经济立法:广义的经济立法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名词)或有关经济法的立法活动(动词)。狭义的经济立法指作为 部门法的经济法及其创制活动或其存在和表现形式。 经济法规: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二、内容的经济性、专业性
经济法的产生、存在并发挥作用以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均源于 物质再生产领域,具有经济目的性。 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 律,更注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 随现代经济科技含量和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制度和经济 法律关系的技术性、专业性越来越强。法的规范与专业技术规 范难以截然区分,如会计法。
经济法基础-概述
经济法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法的本质
(1)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段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根本利益。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规范性。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公开性和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主体
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自然人(公民)
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组织
法人组织: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1)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2)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 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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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 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联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纽带 。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主体依法享有自己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因 经济法主体不同,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也不同。 包括: 经济职权(国家机关) 经营管理权(企业)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 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通过特定义 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来看,具有综合性 。 (二)从法律内容来看,具有经济性。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来看,具有效益性。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具有明显的限 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带有指导性。 (五)从实施来看,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 执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 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3. 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4. 公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办经营户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 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 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所负的责任。它主要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履行经济干预和管理职责的义务。 (3) 服从合法干预和管理义务。 (4)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 (5) 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合法权益的义务。 (6)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7)其他经济义务。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 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 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 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 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 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 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 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消极反对和禁止(被动、间接) 积极引导和促进(主动、直接)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根本性) 权利、义务 权力、职责 责任、渎职 利益、损失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 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人们相互结成 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 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经济法律 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经济法律关 系的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
作业
《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 整的对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 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 括以下几种:
1. 行为:行为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和管 理过程中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经济职权行 为。 2. 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只有与经 济干预和管理有关的物,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 的客体,如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物。 3. 无形财产(非物质财富):无形财产是指不具 有独立的实物形态,但可为经济法主体所控制, 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如商标、专利 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 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 几类:
1. 国家机关 (职能性、行业性)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最主要)
赢利 营利 盈利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 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