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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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竣工验收

环保验收竣工验收

环保验收竣工验收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们日
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环境保护验收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
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环保验收竣工验收的相关内容。

一、环保验收的概念和作用
环保验收是指对工程项目、产品和服务等环保性能进行监测、评估、
审查和验收等过程的总称,其目的在于评价工程项目或产品的环境、
生态、资源等效益。

它作为工程建设或生产生活活动的必备手段,对
于实现良好的环保效益、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二、环保验收的种类
根据环保验收的对象不同,可将环保验收分为工程环保验收和产品环
保验收两类。

工程环保验收可以细分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运营验
收等;产品环保验收主要包括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和环保标志产品认证。

三、环保验收的程序和流程
环保验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其总体程序和流程如下:
1. 提交验收申请
2. 评估验收方案
3. 进行现场检查
4. 发布验收结果
四、竣工验收的重要意义
竣工验收是工程环保验收的重要环节,它旨在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满足环保要求,排查存在的环境问题,保证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中期施工和后期运行的所有环保要求得以充分落实。

同时,竣工验收也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必要要求,是建立一些环保制度规则的重要方法。

总而言之,环保验收竣工验收是影响工程建设和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的关键环节。

我们必须切实加强相关的验收工作,发挥环保验收的积极作用,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更好的保障。

工程施工环保验收

工程施工环保验收

工程施工环保验收一、项目简介本次工程施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为某某高速公路拓宽改造项目,项目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总长度为XX公里。

该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拓宽、桥梁加固和新建等工程内容,总投资XX亿元。

二、环保工作准备情况在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制定了详细的环保管理方案,并成立了专门的环保工作组,负责监督工地环保工作,并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对相关环保设施进行了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施工单位进行了认真地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进行减少和补偿。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要求执行,保证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四、施工过程环保措施4.1 施工噪音控制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专门的噪音监测点,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音进行监测。

施工单位要求工作人员佩戴耳塞,提醒施工人员保持施工现场的安静。

4.2 水土保护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水土保护。

施工区域周围设置了防护栏,避免施工废弃物进入周围水体,同时对施工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3 废水处理施工单位对废水进行了严格的处理,设置了专门的废水处理设施,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证不对周围水体产生污染。

4.4 绿化工作在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了大面积的绿化工作,种植了各类树木,提高了周边环境的绿化率,并减少了环境的污染。

五、环保验收结果经过详细的环保验收,本次工程施工环保工作获得了合格的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实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周围环境没有造成负面影响。

六、结论本次工程施工环保验收工作得到了圆满的完成,各项环保措施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实施,保证了工程施工的环保要求,使得环境不受到污染。

希望在今后的工程施工中,继续做好环保工作,落实环保责任,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为某某高速公路拓宽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环保验收报告。

签名:日期:2022年12月31日审批单位:日期:2022年12月31日。

工程项目部环保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环保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2. 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活动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3. 环保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二、环保责任1. 工程项目部成立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环保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 项目经理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需确保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都应遵守环保管理制度,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环保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环保标识,划定施工区域,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2. 施工废水、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3. 采用低污染、低排放的施工设备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对于易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制定专项环保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环保监督1. 环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

2. 鼓励员工、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建立环保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对于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工程项目部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2. 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环保理念和工程的环保措施。

六、应急管理1.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

2. 一旦发生环境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损害。

七、持续改进1. 环保管理部门应定期总结环保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优化环保管理制度。

2.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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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
1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原则、方法、范围以及编制
调查方案和调查报告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330kV 及以上输变电(含直流)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6 验收技术工作的准备
6.1 资料查阅 报告资料: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文件资料: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图件资料:输电线路路径竣工图、变电站和换流站最终总平面布置图。 环境管理资料: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规章制度、
日常检查、监测计划等。 其他资料:拆迁与安置情况。
磁场是有规则地运行着的电荷(电流)周围存在的一种物质形式,随时间作 50Hz 周期 变化的磁场称为工频磁场。磁感应强度是矢量,该矢量值在任一点的散度为 0,单位为特斯
1
拉(T)。磁场强度是矢量,单位为安培每米(A/m)。在空气介质中,1μT 相当于 0.8 A/m。 3.5 合成场强
直流电晕产生的空间电荷形成的场强和标称场强合成后的电场强度,单位为千伏每米 (kV/m)。 3.6 直流磁场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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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规范性附录)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内容 .................. 17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环保部门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环保部门所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工程项目管理组织1. 环保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项工程项目。

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 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责任分工。

四、工程项目立项1. 工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环保部门的规定流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领导批准。

2. 工程项目立项需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明确工程项目的目标和需求,确保工程项目的可行性。

3. 工程项目立项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五、工程项目实施1. 工程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2. 工程项目实施需要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3.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六、工程项目监督检查1.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施。

2.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3.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环境安全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保证环境的安全。

七、工程项目验收1. 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标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

2. 工程项目验收应由专门的验收组进行,验收过程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

3. 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和调查处理,确保工程项目合格。

八、工程项目总结1. 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整理工作,汇总工程项目的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

2. 工程项目总结应由专门的总结组进行,总结内容应全面客观,为下一步工程项目提供参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项目合规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

三、验收内容
1.竣工环境影响报告的撰写和提交;
2.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评估;
3.竣工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价;
4.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评价。

四、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2.相关部门组织评估;
3.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出具验收报告;
5.完成验收。

五、验收标准
1.各项数据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预期效果;
3.环境监测数据符合要求,未出现异常;
4.环境保护管理得到认可,符合相关要求。

六、验收结果
1.合格: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
2.不合格:存在未达标项的项目,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责任追究
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版本为准。

以上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敬请各单位遵守执行。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1. 引言
2.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目的是: - 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效果; - 收集环境保护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依据; - 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环境保护的全面落实。

3.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范围
4.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程序
5.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责任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方的责任如下: -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 监管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企业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验收; - 验收组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提出结论。

6.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技术要求
7.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和奖惩: - 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考核指标应包括项目环保
措施的合规性、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等; - 对环境保护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8.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管理工作的智能化和高效化: - 建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 - 使用远程监控技术,实时监测环境参数和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 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分析和预测。

9. 结论。

项目验收规范管理制度

项目验收规范管理制度

项目验收规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高效完成,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等。

三、项目验收组织架构1、项目验收委员会:由项目发起单位、管理单位和相关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负责对项目的验收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决策和监督。

2、项目验收办公室:按照项目特点设置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文件归档、数据整理等。

3、项目验收专家组:由验收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项目的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论证。

四、项目验收流程1、项目验收备案:项目完成前,项目单位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安排验收人员。

2、项目验收准备:项目验收办公室根据验收备案材料,制定具体的验收计划和方案,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参与者。

3、项目验收实施:根据项目验收计划,验收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资料核对、技术测试等工作。

4、验收评价: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提交验收委员会审批。

5、项目验收决策: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报告和评价意见,最终决定是否通过项目验收,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6、项目验收闭环: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项目进行结案处理,进行项目档案归档和总结工作,验收办公室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五、项目验收制度1、验收责任:项目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项目验收义务,全面配合验收工作的实施,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验收资料:项目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验收资料,不得虚假、欺诈、篡改或隐瞒信息。

3、技术条件:项目单位必须保障项目建设的技术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确保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

4、环保措施:项目单位必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5、验收监督:验收委员会应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验收的公平、公正、公开。

公路工程项目业主环保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业主环保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业主环保制度一、总则为落实国家环保政策,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部门1. 项目业主对环保工作负最终责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环保工作的协调管理。

2. 环保主管部门协助项目业主监督环保工作的落实。

3. 各施工单位配合项目业主做好环保管理工作。

三、项目前期环保工作1.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2. 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

3. 制定项目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环保要求。

四、施工期间环保保障1. 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应明确环保要求,并配备专人负责环保管理。

2.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施工,确保围场、设备等符合环保要求。

3. 严格控制噪音、污染物排放,实行尘土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有效落实。

五、项目竣工环保验收1. 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通过环保验收。

2. 对环保验收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

3. 确保竣工后环保设施的养护和维护,保证环保设施的稳定有效运行。

六、环保奖惩措施1. 对环保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对环境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实行环境风险保险制度,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保险保障。

七、违规处理对于严重违反环保要求的单位,给予停工、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资格,终止合同。

八、监督机制1. 专门设立环保监督组织,定期对项目进行环保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环保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公开执法过程,保障环保监督的公平公正。

3. 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抽查。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需经业主审批。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12•【文号】环发[1997]838号•【施行日期】1997.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环发[1997]838号国家环保局、铁道部1997年11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铁路建设项目中的各类环境保护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等,结合铁路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投资和其他款源投资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在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中,环境保护设施随其主体工程建成,都应及时验收交接。

竣工验收工作依照本规定办理,验收后的交接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采用的规范、规定、环境标准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时尚未制定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可暂按设计文件要求验收。

维修规则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具有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下一级单位办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407-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407-2021

目次前言 .................................................................................................................................................... i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验收工作程序 (3)5 启动验收 (5)6 验收自查 (5)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9)8 实施验收监测 (20)9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21)10 后续验收工作 (23)附录A(资料性附录)推荐采样分析方法 (24)附录B(资料性附录)后续验收工作推荐程序和方法 (26)汽车制造业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低速汽车、电车、汽车车身与挂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制造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中的铸造、电镀生产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52 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733 泄漏与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验收规范

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验收规范

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验收规范一、前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工程施工工地的验收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环保工程涉及到土地、水源、大气等多个方面,对工地的环境影响非常大。

因此,对环保工程施工工地进行严格的验收,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介绍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验收的相关规范。

二、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验收的目的1. 保护环境: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验收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环境。

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通常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如果不加以控制和治理,就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

因此,通过验收,可以确保施工工地的环保设施得到有效运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维护生态平衡: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通常会涉及到土地开发、绿化等工作,这些工作如果不得当,可能会破坏生态平衡。

因此,通过验收,可以确保工地的土地开发和绿化工作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生态平衡。

3. 保障民众健康:环保工程施工工地如果存在环境污染,对周围的居民健康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通过验收,可以确保工地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周围居民的健康。

三、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验收的内容1. 水质验收: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通常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因此水质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水质验收主要包括对污水排放口的水质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等。

2. 废气排放验收: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通常也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因此废气排放验收同样非常重要。

废气排放验收主要包括对废气排放口的废气成分检测、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等。

3. 土地利用验收: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因此土地利用验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土地利用验收主要包括对土地利用计划的审查、对土地开发和利用的情况进行检查等。

4. 绿化验收:环保工程施工工地通常也会涉及到绿化工作,因此绿化验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绿化验收主要包括对绿化计划的审查、对绿化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等。

5. 管理制度验收:环保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制度对于环保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因此管理制度验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在当今社会中变得愈发重要。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各种环保工程的建设和实施成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污染的关键举措。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在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

例如,在市政废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标准,严格控制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质量,确保设施运行稳定、效率高,达到预期的环境治理效果。

其次,在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阶段,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果进行检测评估。

例如,对于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验收规范》,对项目建设后的空气质量、排放浓度等因素进行检测,确保治理效果符合要求,达到环保标准。

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制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环境特点、工程类型、治理对象等。

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及验收程序,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和验收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罚,提升环境保护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

总之,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坚持科学合理、严格执行标准要求,才能确保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得到提升,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希望未来在环保工程领域,能够更加注重标准化管理,促进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环评项目工作制度

环评项目工作制度

环评项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项目工作,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评项目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环评项目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担,评价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并对环评工作的质量和结果负责。

第四条环评项目工作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环评工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环评项目工作内容第五条环评项目工作内容包括:(一)收集和分析建设项目相关资料,了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二)进行现场踏勘和监测,获取建设项目现场环境和周边环境的基础数据;(三)识别和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声、光、辐射等方面;(四)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包括生态保护、环境质量、公众健康等方面;(五)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评估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七)参与环评公众参与活动,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八)其他与环评项目工作相关的内容。

三、环评项目工作程序第六条环评项目工作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收集和分析建设项目相关资料,了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二)现场调查阶段:进行现场踏勘和监测,获取建设项目现场环境和周边环境的基础数据;(三)环境影响分析阶段:识别和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声、光、辐射等方面;(四)环境保护措施研究阶段: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评估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环境影响报告编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六)公众参与阶段:参与环评公众参与活动,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七)环评报告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八)环评报告修改完善阶段: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九)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阶段:根据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环保项目进场规章制度

环保项目进场规章制度

环保项目进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保项目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和措施的有效实施,保障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环保项目的进场阶段,贯彻环保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生态环境,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第三条环保项目的进场必须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章制度实施。

第四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环保培训,掌握环保知识和技能,遵守环保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环保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的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环保问题和违规行为。

第六条环保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与环保监测机构合作,定期进行环保监测和评估,确保环保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环保项目的进场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第二章环保设施和措施第八条环保项目的进场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类环保设施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第九条环保设施和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规定,且必须经过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环保设施和措施的运行和维护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环保设施和措施必须在项目施工期间持续运行,保证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

第十二条环保设施和措施的更新改造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确保性能更优越,效果更显著。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三条环保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规范管理,确保施工秩序和安全,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固体废物分类处理,配备垃圾箱和垃圾袋,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废水必须合规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和湖泊,须经处理后才能排放。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废气必须进行有效处理,不得污染周边空气和影响居民生活。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环保警示标识,明确环保责任和处理方式,提醒施工人员及时投放垃圾和废物。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环保督查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工作规则

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工作规则

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工作规则一、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审批程序1.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的受理,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所需材料,受理后当天将材料转交环评科。

2.环评科实地查勘,填写《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转单》,提出初审意见,其中:登记表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拒批项目、报告表和报告书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项目审查小组会签。

3.环评科或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按环评类别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环保审批事宜。

4.环评科提出登记表、报告表类项目批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报告书项目由环评科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根据环境影响书提出批复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项目审查小组会签,由局长签发。

5.环评科对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归档,按管辖区域将环评文件及批复移交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由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审批的主要原则1.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规定。

2.符合市及上级部门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整体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3.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市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无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环保证明材料的出具程序企业因办理其他手续或项目的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时,由企业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由环评科审查,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后出具。

二、建设项目的试生产1.建设项目审批后,建设期间,由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负责日常监察,做好监察记录(项目验收时提交验收会);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向环评科提出试生产申请(申请时提交自查报告);3.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环评科会同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察大队或中队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4.对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完工环保护验收监测办理指南

建设项目完工环保护验收监测办理指南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理指南一、服务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二、提供服务的依据:(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二)《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三、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自2016年8月24日起)四、具体办理部门:综合计划室、现场监测室、分析实验室五、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六、申请方式:委托方应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经批准后,到监测中心综合计划室进行业务申请七、需提供的材料、表格或资料下载:委托方需提供《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大体情形表》(见附件)。

大体情形表需登录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网站(),按项目性质分类选择下载,完成填写并加盖公章。

八、受理时刻:工作日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九、办理时限:对于符合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已收取检测费用的项目:验收监测时刻自收到委托方合同付款回执后算起,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

(二)免收检测费用的项目:验收监测时刻自收到委托方材料后算起,一般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编制。

附件: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附件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二O一五年六月质量方针行为公正方式科学数据准确服务规范联系方式: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邮编:100048电话:(010)传真:(010)资料下载:目录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邮编:100048............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 - 0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提供资料清单........................ - 3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流程图.......................... - 5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要求............................ - 6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受理反馈意见表..................... - 10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一、受理事项: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施工环保验收监理细则

施工环保验收监理细则

施工环保验收监理细则一、引言施工环保验收是建筑施工项目竣工之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目的是确认施工过程中是否合规,并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保工作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本细则详细列出了施工环保验收监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验收申请1.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前,应向建设单位递交环保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报告、环保设施建设方案、环境监测报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验收范围1. 施工环保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施工过程中环境管理的合规性;b) 环境保护设施及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c) 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处置的合规性;d) 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估。

四、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组织环保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环保专家、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2. 环保验收小组对施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不合规情况,应要求施工单位补正;3. 验收小组进行现场勘察,查看环保设施的安装情况、运行状况以及环境监测报告等;4. 根据勘察结果和申请材料,验收小组对施工单位的环保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判断;5. 环保验收小组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意见。

五、验收标准1. 施工环保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2. 主要验收指标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的合规性、运行情况、排放浓度和废弃物处置符合性等方面;3. 验收标准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的经济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六、验收结果与措施1. 如经验收,确认环保工作合格,环保验收小组将出具验收合格证明;2. 如未通过验收,验收小组将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3. 施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4. 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环保验收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

七、监督与执法1. 环保部门应对施工环保验收进行监督,并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调查等工作;2. 如发现施工单位环保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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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规则
为规范市局审批的市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验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关于验收条件
第一条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第三条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基本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六条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评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环评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第九条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
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条应同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权使用金。

第二章关于试生产(试运行,下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的环保分局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十二条各环保分局应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授权各分局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分局决定同意试生产的,应当在3日内发给《试生产通知书》,并确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生产期限。

第十四条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3个月仍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分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试生产3个月即将届满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当地环保分局或者通知其申请延期验收,或者在届满时责令其停止试生产。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试生产期间,应当同时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关于验收前的监察和监测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各分局应当加强日常监察,并做好监察记录;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环保分局及时联系竣工环保验收
申请事宜。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环保分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条各分局在建设单位联系验收申请的当日,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程序和所需材料,并发放相关的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验收登记卡等)。

第二十一条各分局在建设单位联系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现场监察踏勘。

第二十二条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污染较轻或基本无污染、周围环境不敏感的三产类、房地产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等,经现场监察踏勘认为符合验收条件、且不需要验收监测,应当直接验收,由分局通知建设单位备齐验收资料,直接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污染相对较轻、工艺简单的项目,经现场监察踏勘认为需要验收监测的,由分局通知建设单位联系监测机构委托监测并补齐验收资料,经监测合格的,直接予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境不敏感的房地产、城市道路项目除外),化工、医药、印染、造纸、热电、机械、金属表面处理、医院等废水、废气或噪声等影响比较大的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的项目,应当需要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则在现场监察踏勘的次日通知建设单位联系监测单位委托监测或调查。

第二十五条按第二十四条需要验收监测的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二十六条按第二十四条验收需要监测或调查的,监测机构或调查单位在监测或调查期间进行公示,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和格式参照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监测机构和调查单位接受委托后要及时落实监测或调查计划,提供有效数据和监测或调查结论;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监测机构和调查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现场监察踏勘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则由分局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关于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提交材料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按环评文件不同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提交验收申请表;
(三)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提交验收登记卡和验收登记表。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申请的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控制措施、建议和环保审批文件的要求实施情况对照表。

第三十三条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监测表: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提交验收监测表。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表均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

第三十四条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应提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调查表: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提交验收调查报告;
(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提交验收调查表。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调查表均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
制。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总图,污染源分布图。

第三十六条涉及水污染的应提供排水管网图。

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证明(如入网协议、代处理协议)。

第三十七条(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环评批文中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验收公示相关证明资料(照片、公示证明、公示文本原件)。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察意见。

第四十一条监察时提出需要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存在问题整改计划,明确落实时间、责任人以及资金。

第四十二条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报市局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四十三条相关材料在监测(调查)报告(表)中已作为附件的,在资料目录中说明后可不另行提供。

第五章关于验收程序
第四十四条各分局应自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验收。

监测站的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等时间不属于该验收期限。

验收申请资料齐全之日作为验收申请受理日。

第四十五条对未经竣工验收监测的、填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即按本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项目),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社会公示。

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验收的项目,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已经公示的,可以不再公示。

第四十六条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应当
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公示可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周围、分局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媒体上张贴、刊登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分局组织验收会和验收组;提前一天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抄送市局监察室。

第四十八条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验收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分局一般应确定验收监测单位、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包括生态产业园、镜湖新区、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排水公司等代表组成验收组。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工程监理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建设单位需由负责人及环保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验收会程序:建设单位汇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测单位介绍监测情况和结果,相关单位介绍建设、监理情况,现场检查和讨论。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会议提出的问题提交整改计划,明确落实时间、责任人以及资金。

验收组在验收会议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时应当一致通过。

第五十条如果验收意见认为合格的,根据验收意见,由分局报市局作出通过验收的决定并在环保外网作出验收合格的公告。

如果验收意见认为不合格的,分局应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提出试生产延期的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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