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LEGAL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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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履行不能 履行遲延 履行不 保護義務違反(?)
一般規定:合107
一般原則:無過錯、不可抗力(117)
違約責任
個別合同
歸責
特別規定
贈與人責任(189):故意或重大過失
委託
無償:故意或重大過失(406 第一款后段)
運送(303):有過錯 有償:有過錯(406 第一款前段)
其他
合同
解除合同(94—97) 要件(93-96) 效果
3 / 38
繼承


支以 付辛

價股

金票

善無( 意權物 取處權 得分行 (為 ?) )交

+
(債 原權 因行 行為 為 )
(三)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買賣(債權行為、原因行為)
(物權行為)+交付 A 書 物權行為,有權處分 B 書 (借用、丁所有) C 書 (遺失物、戊所有)
D 書 (盜竊、庚所有)
造成損失 損害賠償範圍(113)
所失利益
預先說(采英國法的 Hadley v. Boxendale rule)
2.案例研討
(1)甲出賣 A、B 二個電腦給乙。A 電腦遲未交付,交付之 B 電腦故障不能
使用,乙受有經濟損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Ⅰ.A 電腦:遲未交付
1.繼續履行:請求權基礎?(寫出精確條文)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

案例:

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

======================================================================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现该房由张XX居住。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张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原告并不知道付XX为擅自处分房屋行为,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合同合法有效。一、二审判决正确。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利用付XX赋予的代理权与自家交易,在未向付XX交付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属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购房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性质是双务,即合同双方均有向对方给付的义务。如没有特殊约定,买房应履行先交付购房款义务后,才享有要求卖方交付房屋的权利。而于XX在没有履行交付全部房款义务的情况下,就起诉要求腾房,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属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付XX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法理分析】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腾房”,实质是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被告及第三人是以合同无效或违约在先行使履行抗辩权。本案看似简单,但却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笔者拟运用案例分析的一种重要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

【原创版4篇】

目录(篇1)

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和作用

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条件和步骤

I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应用范围和限制

IV.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其他方法的比较

V.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应用案例

正文(篇1)

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种在法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请求权和抗辩权的行使,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存在有效的法律关系。在适用该方法时,首先需要确定请求权的标的物,即请求权的对象。然后,根据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有效的抗辩权。如果存在有效的抗辩权,则抗辩权的行使会抵消请求权的效力。最后,根据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应用范围很广,它可以应用于各种类型的法律诉讼,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者法律关系不清晰,此时不适合使用该方法。

与其他方法相比,请求权基础方法更加注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分析,因此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该方法也相对比较复杂,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下面是一个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际应用案例:某公司与某个人签订了

一份合同,约定某个人向某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但是在交付货物时,某个人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某公司认为,其有权要求某个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是某个人认为,其有权要求某公司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请求权基础方法

请求权基础方法

请求权基础方法-齐玄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习法律,尤其是学习作为"万法之法"的民法,必须掌握一套适合的方法。请求权基础正是学习民法的重要方法。我国台湾著名王泽鉴教授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就对该种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就请求权基础这种民法思维方法的重要性,王泽鉴教授有切身的体会,他在书中这样写到,"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作者早年曾留学慕尼黑大学时,曾参加Larenz教授的民法研讨会,有某学生报告时说,'甲得依不当得利法则向乙请求返还某车',当场被质问:'请明确言之,依何规定。'学生思考后答曰:'依德国民法第816条。'Larenz教授高声谓:'不是某车,而是某车的所有权,其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是民法第816条第2项前段。请说明为何是第2项前段,而非后段。'这是我第一次听到Anspruchsgrundlage。此后在上课,在法学院走廊,在学校餐厅,在附近清丽的英国公园的小溪旁,一再听到Anspruchsgrundlage,使我认识到请求权基础实蕴涵着法律思考的精义,而启发了撰写本书的动机。"

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1]民法学习中之所以特别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这是由大陆民法的体系结构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大陆民法立法采用的是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尽可能将共通的事项加以归纳作为通则,由此使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成为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的体系,法律的适用日渐趋向复杂化、技术化。美国著名法学家Markesinis教授在其两卷本的《德国债法》(The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的导言中就明确的总结了德国民法典的六大特征:1、法律规则的抽象;2、规则的同心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3、规则之圆的重叠:抽象原则;4、一般条款与具体规定;5、交叉引用与法律模式;6、抽象概念的使用。[2] 尽管使用的法律概念如此抽象的,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此复杂,但我们还是可以找到贯穿整个民法典的线索,即权利与法律行为。而请求权正是权利作用的枢纽,不同的权利产生的

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请求权的特点是: 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与诉权在罗马法上是完全统一的,而温德夏特第一次将之区分开,严格的讲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只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但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其原因在于:第一,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的内容存在,这些权利在没有受到侵害和未进入诉讼程序以前,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二,在当事人进入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将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具体表现。但是,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权也未必等于诉权。例如,当事人可能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其起诉不符合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要求,其起诉被驳回或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其请求权向行为人提出请求,所以请求权未必完全等同于诉权。诉权只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和上诉权,但即便当事人抛弃这些权利,也不意味着其请求权就完全消灭。第三,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请求权可诉诸于法院,请求保护,这时,它表现为诉权。请求权必须是向对方提出请求。例如,代位权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才能行使,因此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请求权。 在民法上,研究请求权的意义是重大的,表现在:第一,请求权的概念使得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能够适用到其他非债之请求权上。请求权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存在的,它不仅仅存在于债权法中,在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都普遍存在。例如,在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非法侵占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此种请求权并非债权上的请求权。所以,请求权是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相对应的权利。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而其他的各项权利在受到侵害以后也都转化为请求权。所以,请求权概念的产生进一步增进了民法的体系性,民法也进一步形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二,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各项请求权是否可以并用,以及是否有优先顺序,这些都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这又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问题,所以归入法在德国学者认为其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而这个解释的过程又必须依靠经典的解释方法,这就是说为什么要把请求权检索与法律规则结合起来。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在德国被作为法学方法论,其原因就是因为涉及了法律的解释问题。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 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

如何撰写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报告(下)

如何撰写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报告(下)

如何撰写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报告(下)

撰写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报告,除遵循一定的步骤和顺序外,对于法条的理解和运用也很关键。

在案例研习中,解题者主要围绕请求权基础规范展开,但也不可忽略其他法律规范的运用。例如,根据《民法典》第235条,物权人欲主张对于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须首先确定物权人是谁。于此,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如《民法典》第209条、第224条)或所有权取得的规定(如《民法典》第311条以下),有助于确定物权的归属。此类规范为“辅助性规范”。此外,反对请求权的规定,例如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诉讼时效的效力(《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在请求权基础审查的每一阶段都可能涉及。此类规范为“反对性规范”。

撰写案例研习报告须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展开法律规范的内涵分析,并为正确地进行涵摄奠定基础。涉及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立法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但在很多疑难案例中,解题者可能发现通过法律解释,案件事实并不能准确涵摄进相关法律规范(尤其是请求权基础规范),即存在立法者规整计划的漏洞(公开的漏洞)。简单的法律解释并不足以应付案例解决,需要借助法律续造方法,包括类推、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目的性扩张等。此外,在解释运用法律时,也可能发现虽然案件事实能够涵摄进法律规范,但其实该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过宽,根据其目的不宜适用本案,由此发生“隐蔽的漏洞”,须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

在案例研习中须大量运用法律条文,解题者的法律适用能力得到锻炼,并结合案例留下深刻的印象,非一般教学授课可比。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生难忘。”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种分析法律诉讼中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本文将以某

个案例作为例子,演示如何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该案件的合法性。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规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办公室,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赁期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中还规定,乙方须每

月按时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租。

在2019年4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要求其补齐欠款。乙方不仅拒不支付,还拒绝续租,希望提前解除合同,但未提供有效理由。

从请求权角度进行分析,本案涉及以下请求:

1.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

2.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

3.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上各个请求,需要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以确定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对于第一条请求,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这是合法的。该请求基于租赁合同中

的规定,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兑现合同中的约定。因此,该请求是

合法的,并且有行使的基础。

对于第二条请求,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这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乙方在合同期内

想要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有效的解除理由。本案中,乙方未提供解除合同的有效理由,因

此该请求不具有合法性。此外,退还相应押金要求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其应该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指望甲方退还押金。

对于第三条请求,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需要进一步分析。乙方未按时支付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这种方法,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这种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首先需要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由于归入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单位要购买两辆汽车,后来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批准,甲单位就将购买的两辆汽车登记在其办公室主任乙的名下。以后,办公室主任下海经商了,就将这两辆汽车带走。有一辆,他自己在使用,另外一辆卖给了第三人丙。后来,被甲发现。甲请求确认这两辆车归其所有,并同时请求确认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乙丙返还汽车。在这个案件中,确认这两辆车的归属,这是一个确认之诉。在这种诉讼中,它无法适用请

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但是,甲要求乙、丙返还汽车的诉讼,属于请求之诉,可以适用这种方法。当然,这种请求能否成立,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比如说:

甲要请求确认这两辆车的归属,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考虑在甲和乙之间形成了一种产权纠纷,因为现在两辆车登记在乙的名下,所以,甲要主张这两辆车的权利,他必须要举证证明,他是这两辆车的真正的主人,并要求变更登记。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Anspruchs method)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请求权的特点是:

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案例分析】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摘要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将民事实体法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在法学院的案例练习课程中训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有效地训练检索法律以及法律资料的能力、发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实质性地提高法律技能。本文以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演示了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一个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并在分析过程中,对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本文还简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下需要分步骤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以及该方法对于养成清晰的法律思维的意义、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价值。

目录

绪言 2

壹、丙对A公司的请求权 4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 5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一般解释 5

(二)请求权的发生 6

(三)请求权的消灭 10

(四)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0

(五)小结 11

二、结论 11

贰、丙对甲的请求权 11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 11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基本解释 11

(二)请求权的发生 14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5

(四)小结 15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狭义侵权)上请求权 15

(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第2句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关系 15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一、概述

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它授予了个人或团体向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力。基于请求权的实例分析是一种法律论述方法,通过分析个案中的具体请求权行使情况,探讨法律规则、原则和权益的适用性。

二、背景介绍

请以由甲向乙提出索赔请求的实例为例,分析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三、事实描述

甲是一名购物者,他在乙的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然而,电视在购买后不久出现了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四、法律适用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合理的产品品质和售后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行使他的请求权,要求乙修理或更换故障电视,或者要求退还购买价格。

五、请求权行使

甲通过书面信函向乙提出索赔请求,陈述事实情况并要求乙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甲明确表示,如果乙不解决问题,他将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对方回应

乙在收到甲的请求后,进行了调查,并同意修理或更换故障电视。

乙表示理解甲的不满,并愿意为其造成的困扰向甲表示道歉。

七、纠纷解决

乙在一周内修复了故障电视,并将其送回给甲。甲对维修结果感到

满意,他选择了接受乙的解决方案,并表示对乙的积极回应表示感激。

八、结论

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在解决

纠纷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甲有权向乙提出索赔请求,并通过书面形

式传达了他的诉求。乙对该请求作出了积极回应,最终解决了纠纷。

请求权的行使在法律领域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赋予了个人或团体捍

卫权益的能力。

九、扩展内容

除了上述实例分析,基于请求权的方法在其他领域中也有重要应用。例如,在劳动法中,员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合理待遇和工作条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做出特定判决或赔偿。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服务台收下了书桌。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甲表示不会接受。双方交涉无果。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在法律体系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凭借法律规定的权利主张其合法权益的一种

权利。请求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请求权的基础。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将房屋交付给甲并支付全部

购房款项。然而,在约定交付房屋的日期到来之时,乙却以各种理由推迟交付房屋,并且拒绝支付购房款项。甲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首先,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甲与乙签订了购房合同,乙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并支付购房款项,而乙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甲有权依法主张其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乙未按时交付房屋并且拒绝支付购房款项,已构成违约行为,甲有权主张乙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最后,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法院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事人对民事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甲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这是甲行使请求权的法定途径。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请求权的基础。在实际

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请求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需要在行使请求权的过程中,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LEGAL学理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LEGAL学理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LEGAL学理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

——以“玻璃娃娃案”中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为考察重点

作者:吴香香(法学博士,外交学院副教授,邮箱:*******************)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

【本文原载于《中德私法研究》第10卷,此次发布有调整。本文撰写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展开民法的公因式”资助(项目批准号:12YJC820113),是该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案情与问题

下午1时40分许,大雨如注。丙高中的体育老师决定,将甲所在班级的体育课改到学校地下室。甲同学罹患先天成骨不全症(20周岁),靠轮椅行动。因学校指定照顾甲的同学请假,乙同学(16周岁)好意主动要求协助甲下楼梯(楼梯未安装无障碍设施),甲表示同意。乙抱负甲下楼时,因地板湿滑而跌倒,两人一起摔下楼梯,致甲颅骨破裂、四肢多处骨折。受伤之初甲意志清醒,多次请求不要对乙进行责罚。晚8时20分,甲因颅内大量出血不治身亡。经查,抢救费用由甲父母支付,乙无自己的财产。[1]现甲父母请求乙与乙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相应的请求权基础?[2]

二、请求权基础预选

本案中,甲已经死亡,甲父母可能的侵权请求权在逻辑上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继承自甲的请求权,二是甲父母自身的请求权。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7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可继承的请求权仅限于财产性请求权。就本案而言,抢救费用由其父母支付,甲本人未遭受财产损害;至于甲在死亡前因遭受精神损害而生之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原则上不得继承,除非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本案显然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甲之精神损害赔偿纵使成立也不得继承,况且甲曾多次表示不要对乙进行责罚,此可视作赔偿请求之放弃。既然甲无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又无可继承,自不必再考量甲父母继承自甲的请求权,仅须检视甲父母自身的侵权请求权。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Anspruchs method)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寻求该请求权的规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请求权的特点是:

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

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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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LEGAL学理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以“玻璃娃娃案”中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为考察重点作者:吴香香(法学博士,外交学院副教授,邮箱:*******************)*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 【本文原载于《中德私法研究》第10卷,此次发布有调整。本文撰写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展开民法的公因式”资助(项目批准号:12YJC820113),是该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一、案情与问题下午1时40分许,大雨如注。丙高中的体育老师决定,将甲所在班级的体育课改到学校地下室。甲同学罹患先天成骨不全症(20周岁),靠轮椅行动。因学校指定照顾甲的同学请假,乙同学(16周岁)好意主动要求协助甲下楼梯(楼梯未安装无障碍设施),甲表示同意。乙抱负甲下楼时,因地板湿滑而跌倒,两人一起摔下楼梯,致甲颅骨破裂、四肢多处骨折。受伤之初甲意志清醒,多次请求不要对乙进行责罚。晚8时20分,甲因颅内大量出血不治身亡。经查,抢救费用由甲父母支付,乙无自己的财产。

[1]现甲父母请求乙与乙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相应的请求权基础?[2] 二、请求权基础预选本案中,甲已经死亡,甲父母可能的侵权请求权在逻辑上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继

承自甲的请求权,二是甲父母自身的请求权。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7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可继承的请求权仅限于财产性请求权。就本案而言,抢救费用由其父母支付,甲本人未遭受财产损害;至于甲在死亡前因遭受精神损害而生之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原则上不得继承,除非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本案显然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甲之精神损害赔偿纵使成立也不得继承,况且甲曾多次表示不要对乙进行责罚,此可视作赔偿请求之放弃。既然甲无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又无可继承,自不必再考量甲父母继承自甲的请求权,仅须检视甲父母自身的侵权请求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同学16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致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基本请求权基础规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法律未经解释

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解释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故在正面讨论本案之前,须对此法条先作梳理。(一)通行解释对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通行的解释是,未成年人致害他人时,存在所谓“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的现象,即,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构成侵权时,责任承担主体是监护人。具体而言:首先,被监护人不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监护人系其责任承担人,此意味着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其次,当被监护人拥有财产时,“财产能力”补足责任能力,责任改由被监护人自己承担,监护人仅在财产不足时代承“补充责任”;再次,尽到监护职责不构成监护人的免责事由,而只是减责事由。[3]至于如何判断被监护人行为是否充分侵权的构成要件,大致存在两种理解。一以人大法工委为代表,被监护人侵权行为之构成与完全行为能力人适用相同的标准,如果完全行为能力人为相同行为无须承担责任,被监护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4]由此推断,在人大法工委看来,在过错的判断上被监护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别无二致。另一则以最高法院为代表,“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根据其年龄或认知能力或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加以区分,统一的由监护人承担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5]此等理解的结果是,判断被监护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奉行相当于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本文认为,上述通行解释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

先,侵权行为构成中过错与责任能力之关系含混。人大法工委以完全行为能力人为被监护人侵权构成的参照系,似乎认为,被监护人虽无责任能力,但可能具有如同完全行为能力人般的过错。[6]然而,责任能力是理性能力的体现,过错则是“应理性而未理性”的状态,过错以责任能力为前提,无责任能力者无所谓过错。因而,以完全行为能力人标准判断被监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实质不是否定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而是将他们与完全行为能力人等同视之。最高法院不以过错作为判断被监护人侵权的要件,虽可避免出现“否认责任能力却承认过错”之矛盾,但此举仅仅是将过错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抽出。如此,由于要件的减少,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反而更容易构成侵权,其法律地位比完全行为能力人更为不利,因为即使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过错亦不成立侵权。其次,导致“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为监护人的不当行为负责。若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且被监护人有财产,则被监护人须为监护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被监护人责任优先于监护人。监护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为被监护人提供保护,使其在“尝试与错误”中成长,[7]不因未成年时期的错误行为而丧失“对未来的权利”。[8]而在此规则之下,反倒是被监护人用自己的财产保护监护人,不仅容易纵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9]而且可能因财产减少而对被监护人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更有甚者,可能诱发监护人恶意利

用有财产的被监护人实施侵权的道德危险行为。再次,可能导致过分限制“无财产”的被监护人之行动自由。在通行解释脉络下,“无财产”的被监护人致害不必承担责任,此类被监护人看似享有更周全的保护,然而问题在于:如果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被监护人提供程度不同的保护,应以“有无财产”抑或“有无理性能力”作为区分标准?况且,弃责任能力而代之以财产标准,对于无财产的被监护人其实未必更为有利:在责任能力进路下,若有责任能力的被监护人尽到同龄人应尽的注意,即使致人损害也因无过失而不成立侵权,监护人责任同样因缺乏监护过失而无从成立。但在财产标准进路下,上述情形并不能排除监护人责任。此无异于变相提高监护义务的标准,可能导致监护人为避免责任风险,过分限制有理性能力之被监护人的行动自由。复次,监护人的法律地位扭曲。一方面,相对于被监护人而言,监护人仅承担“补充责任”,与保护被监护人的一般法律理念相悖,监护人的法律地位过于优越。另一方面,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也不能免除责任,无过错归责的制度安排对监护人又过于严苛。此外,人大法工委关于不规定责任能力的理由也显示了对监护人责任的误读,认为“如果规定责任能力,就涉及没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10]而监护人责任应是对自己未尽监护职责的自己责任,与被监护人有无责任能力无关。最后,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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