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2006]35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9
【实施日期】200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6〕35号)
各县区建委:
现将我委制定的《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及公共建筑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一)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时期。如何解决日益紧迫的人口、资源、环境与工业化、城镇化、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尤其是能源资源的供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但在城乡建设中,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在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能源和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很大。目前我国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今后比例还有可能上升。当前在既有的建筑中有99%为高耗能建筑,新建建筑中95%以上仍属于高耗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为发达国家新建建筑的3倍以上。可见,建筑耗能是全社会的耗能大户。因此,建筑的节能潜力很大。各单位和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城乡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根据国家规定,到2010年,我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要节约50%;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5%;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2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0%。到2020年,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2010年目标基础上再大幅度减少;争取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比2010年再提高10%;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2010年再下降20%。今后二年内,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要达到60%;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要达到80%。
(三)我市民用建筑节能主要任务是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同时以建筑“四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为重点和突破口,各县区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二、扩大宣传、认真做好建筑节能培训工作
(四)积极营造“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建设各方积极执行、社会和群众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制作建筑节能“科教片”、编辑宣传册、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周”等多种方式,结合实例向公众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五)要加大对建筑节能知识的培训。各县、区和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要进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切实把节能标准、节能新技术作为工程建设中各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三、明确责任,认真执行节能标准
(六)我市目前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主要包括《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建设各方要认真执行。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