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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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2)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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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防范风险,加强公司代销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法律规定、《xx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xx 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产品代销风险控制的目标(一)确保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规章的全面贯彻执行;(二)确保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的全面、准确实施;(三)确保金融产品销售系统的稳健运行;(四)确保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五)确保金融产品发行人、投资人及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金融产品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金融产品代理销售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原则:(一)有效性原则: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金融产品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环节的业务活动,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本公司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保证日常核算、经营等业务的健康、有效发展;(二)审慎性原则: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谨慎对待每一个风险点。

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剥去问题表象,找准问题实质,及时堵住缺口,审慎处理,使风险得到有效削减,降低风险损失水平;(三)及时性原则: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和合规部利用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和实时监控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指标对代销金融产品交易整个过程实施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将风险的影响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四)全面性原则:金融产品代理销售由公司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相关部门、公司各营业部两级负责,涉及金融产品的发行、认购、申购、赎回、清算、开销户、查询、挂失、解挂等各环节。

风险控制应涵盖金融产品代理销售的各个部门和岗位;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机构设置应适应代销业务的需要,分工明确,有利于相互制约监督。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理顺业务流程,控制产品风险,落实销售适当性原则,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金融产品),是指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公司接受外部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围绕投资者需求,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设立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营销服务中心、合规法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共同组成,负责审议金融产品是否准入并对其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审议风险揭示书内容。

第六条营销服务中心是金融产品代销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二)制定评价金融产品风险、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金融产品与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匹配的方式和方法;(三)负责产品的引入、业务规划;(四)对产品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五)对拟引进的金融产品进行初次评审,制作风险揭示书,并参与公司层面的评审及风险评价;(六)负责金融产品代销相关协议的签署;(七)制定与代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制定代销计划和业务考核激励政策,对代销业务收入进行统筹管理;(八)对分支机构代销金融产品的活动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合规法务部对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落实金融产品代销业务中的合规管理职责,参与金融产品评审和风险评价,对代销活动相关协议、风险揭示书进行审核,并对代销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证券从业资格证》其他业务(一)

《证券从业资格证》其他业务(一)

摘要这部分是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九节其他业务,里面包含了第1-4个知识点,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与禁止行为,对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措施。

01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熟悉)(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定义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基本原则证券机构代销金融产品的两个基本原则:1.避免利益冲突;2.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应当集中进行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审慎调查、风险评估、统一与委托人签署合同,统一制作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基本要求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基本要求:代销合同必备内容证券公司应与委托人通过签署书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咨询查询、投诉处理、违约方面应急预案和后续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分工,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1.委托人资格审查。

证券公司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2.产品尽职调查。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信息。

资金支付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

在通过证券公司支付时,证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受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银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合作机构准入管理第四章产品适销性审核管理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六章销售人员与销售文本管理第七章代销活动管理第八章售后与存续期管理第九章风险管理第十章考核和违规处理第十一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私人银行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管理,更好地满足私人银行客户资产配置需求,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等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内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一)私人银行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以下简称私行代销业务)是指总行接受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物理渠道和网络金融渠道),向私人银行客户群体代理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二)私人银行代销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私行代销产品)是指由总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或按照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适销性审核后,面向私人银行客户群体代销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资产管理产品(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保障产— 2 —品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私人银行客户群体(以下简称私行客户)包括评级为财富管理级及以上的达标私人银行客户以及由银行作为财富顾问的家族信托产品委托人(穿透后最终投资者为私人银行客户)。

银行代销产品时的规章制度

银行代销产品时的规章制度

银行代销产品时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保障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代销产品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由商业银行通过自身渠道向客户销售。

第三条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客户至上、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

第二章产品甄选及合规性审核第五条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前应成立专门的产品甄选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甄选代销产品。

第六条产品甄选委员会应包括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不得涉及销售渠道的人员。

第七条产品甄选委员会应及时收集代销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销售标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对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其经营合法合规。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前,应签订明确的代销协议,并明确产品的销售标准、合规要求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代销产品的特点,定期评估产品的质量、风险等情况,保证产品销售的合规性。

第三章销售流程及宣传材料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产品销售流程,确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销售代销产品前,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的收益率、风险等信息。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销售宣传材料,确保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指导销售人员,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化的销售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在销售代销产品前,应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匹配。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客户教育,提高客户风险意识,避免不当投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处罚第十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建立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

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doc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doc

证券企业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企业代销金融产品德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企业监察管理条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企业代销金融产品,应该恪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例和中国证券监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刊行人的拜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许介绍金融产品购置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企业代销金融产品,应该依照《证券企业监察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获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企业住处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证券企业增添惯例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质券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企业能够代销在境内刊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许其受权机构同意或许存案的各种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家有关部门严禁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企业代销金融产品,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和证监会的规定,依照同等、自发、公正、诚实信誉和合适性原则,防止利益矛盾,不得伤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企业代销金融产品,应该成立拜托人资格审察、金融产品尽责检查与风险评估、销售合适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企业应该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推行集中一致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严禁证券企业分支机构私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拜托前,证券企业应该对拜托人进行资格审察。

经审察,确认拜托人依法建立并能够刊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拜托。

第八条证券企业应该谨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足认识金融产品的刊行依照、基天性质、投资安排、风险利润特点、管理花费等信息。

证券企业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刊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微风险管控举措、风险利润特点清楚且能够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证券企业应该与拜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

代销合同应该商定两方权益义务,并明确商定以下事项:(一)向客户进行信息表露、风险揭露以及后续服务的有关安排;(二)受理客户咨询、查问、投诉的有关安排和后续办理体制;(三)出现拜托人对客户违约状况下的处理方案和应急安排 ;(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营运和拜托人供给的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好而产生的责任由拜托人肩负,证券企业不肩负任何担保责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是指证券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与金融机构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时,应向客户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风险、收益、流动性等情况,确保投资者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对代销的金融产品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适合其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认证制度,通过对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购买和持有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第九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建立投资者风险提示制度,向客户清楚、明确地告知产品的风险情况,提醒客户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

第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积极处理客户投诉,及时解决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代销金融产品的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取消代销资格。

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有证券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管理工作。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理财公司合作管理第四章代销产品准入管理第五章销售流程管理第六章代理销售管理第七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全行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问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行内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2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新公司的新产品品牌系列以及品牌系列内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有较大变化的新发产品。

所称新业务方案包括新产品销售推动方案、营销活动方案等。

所称的特定对象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拟向合格投资者、特定客群、特定区域销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理财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接受理财公司委托,代销其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

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

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

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银行代销规定有什么内容呢?那么,下面是给大家的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银监发〔xx〕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

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工作,促进金融产品代销业务有序、规范、健康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是指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批准获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后,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模式分为两类:销售模式和客户介绍模式(居间)。

其中,销售模式是公司代理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客户介绍模式(居间)是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

二者均须符合本制度的业务规定。

第四条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是根据可代销的金融产品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和销售本公司资产管理集合产品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对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决策机构、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为内核机构、经纪业务事业部为执行机构、营业部为销售机构,信息技术部、清算部、合规部、稽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组织体系。

公司禁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六条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适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目标。

第七条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必要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的说明、风险揭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类型、规模等各项事宜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类型、规模等涉及业务发展规划的重大事项;(二)定期听取各相关部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发展情况报告;(三)审批发生涉及代销金融产品突发事件时,单项业务风险处置预案或补救执行方案。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 对所在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 部门的相关规定;
❖ 分发或公布的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委托人(产品发 行人)提供或公司总部统一制作并按要求审批或报备的材 料。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不得自行制作宣传推介材料。
❖ 应当引导投资者到本公司营业部、网上交易系统或其它经 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金融产品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 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 营业部应做好相关培训的签到留痕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参 加相应培训的销售人员不得参与相应产品的销售。
❖ 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对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日常业务培 训、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素质,树立防范风险的意识, 自觉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客户利益。
五、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销售过程及奖惩管理
❖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金融产品代销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公司整 体的代销政策,进行营销策划、组织销售培训、宣传推介 材料的制作,制订激励制度,对营业部提供业务支持。各 营业部负责具体执行、协助组织销售培训并对销售人员的 销售行为进行管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人力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等制度。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各营业部从事代销金融产品营销活动的人员。
销售过程中表现优秀
v 公司在发放销售激励之外,可 颁发公司奖励。
v 公司的奖励形式包括:考核加 分,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发放奖励金,晋级。
六、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行为规范
❖ 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本着对投

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一、背景介绍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日益增加。

同时,金融服务的代销方式也在不断改变,从传统的柜台销售发展到线上销售等多种形式,并涉及到金融机构、金融销售机构和金融产品提供方等多个角色。

二、适当性管理的意义
适当性管理是针对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的金融产品设计并实施的一套管理制度和流程。

其目的是保护客户的权益,确保金融产品能够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方面的需求。

适当性管理旨在提高金融产品销售的合规性和客户满意度,同时减少金融机构和销售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

三、适当性管理的实务
1.客户调查和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和销售机构需要对客户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了解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将作为金融产品销售的依据,以确保产品的适当性。

2.产品说明和警示:金融机构和销售机构需要提供明确的产品说明和警示,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的信息。

客户应该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和潜在风险,以便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三讲第三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制度培训

第三讲第三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制度培训

2、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培训要求
• 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需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 的信息、特点、风险收益特征,掌握与代销活动有关的 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方可对该产品进行宣传 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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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合规要求 • 近两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营销人员不得参与金
(10)承诺利用金融产品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11)以帐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 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2)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13)擅自印制、分发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14)挪用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交易资金或金 融产品份额;
(15)从事其它任何可能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有损其 公司和金融产品业声誉的行为,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情形。
销售过程中表现优秀
• 公司在发放销售激励之外,可 颁发公司奖励。
• 公司的奖励形式包括:考核加 分,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发放奖励金,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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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行为规范
• 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本着对投
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忠实于投
• 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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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禁止行为 ——十五条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 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 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风险防控,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理财代销业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依法从事代销业务,遵循市场化、合规化的原则,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

第四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行为,确保代销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保护客户隐私,依法妥善处理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权益。

第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产品推荐。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代销业务,明确部门职责。

第十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配备专业化团队,提高业务水平,保障业务质量。

第十二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公开理财产品信息,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十三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加强与银行内部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理财产品第十六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适度的原则,设计理财产品。

第十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依法合规发行理财产品,明确产品性质和特点。

第十八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产品合规、透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审计稽核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审计稽核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审计稽核制度模版一、前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为公司获取收益的一种方式,是公司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心控制点是代销业务环节的稽核与审计工作。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规范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稽核和审计工作,保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防范公司代销业务风险,提高公司内控水平,确保代销业务能够正常、稳健的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执行本制度。

三、工作流程稽核工作由稽核部门负责,全流程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

稽核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稽核和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1.稽核工作(1)整理资料。

稽核人员应当在稽核前将相关文件、数据资料、检查表格等准备齐全。

(2)说明情况。

稽核前,稽核人员应当与业务负责人说明稽核目的和内容,并听取业务负责人的意见和反馈。

(3)实地稽核。

稽核人员应当到公司提供代销金融产品的场所进行实地稽核,全面了解代销金融产品的情况,核实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4)稿件编制。

稽核人员应当在稽核完成后,根据实地情况和资料核对的结果,编制完整的稽核报告。

(5)提交报告。

稽核人员应当将稽核报告提交给具有处理权的管理层审核、批准。

2.审计工作(1)设定审计计划。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风险、事项重要性等因素,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2)明确审计内容。

审计部门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列出审计清单和检查表格,审计过程中应当突出关注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3)实地审计。

审计人员应当到代销金融产品的场所进行实地审计,全面了解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情况,核实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4)稿件编制。

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完成后,根据实地情况和资料核对的结果,编制完整的审计报告。

(5)提交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提交给具有处理权的管理层审核、批准。

四、工作内容公司的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代销产品的合法性稽核人员和审计人员应当核查代销产品的合法性,包括该产品是否取得了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代销的金融机构标准

代销的金融机构标准

代销的金融机构标准代销金融机构是指在金融业务中,通过委托合作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销售其产品或服务的机构。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有效地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升市场占有率。

为了保证代销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以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首先,代销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合法经营许可。

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代销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能力。

同时,代销金融机构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许可证书。

其次,代销金融机构应遵守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则和行业准则。

这包括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代销金融机构应遵守本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代销金融机构应设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风险事件的监测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者权益。

再次,代销金融机构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代销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必须向投资者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基本情况、风险收益特征、销售费用等。

代销金融机构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的透明度,避免误导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

此外,代销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或投诉事件。

代销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事项。

代销金融机构应确保对投诉的快速响应、公平处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代销金融机构应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代销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代销金融机构应加强合规培训和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之,代销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高标准。

代销金融机构应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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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发放奖励金,晋级。
• (5)解除劳动合同;
• (6)计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 人员管理系统的诚信档案。
•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 可合并使用。
路漫漫其悠远
六、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行为规范
• 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本着对投
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忠实于投
路漫漫其悠远
四、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培训管理
• 公司及各证券营业部统一组织讲解每一款金融产品的风险 特征、风险等级及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要求每一位代销 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在代销前充分了解所销售的产品,熟悉 所推介金融产品的合同、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 以及销售业务流程。
• 营业部应做好相关培训的签到留痕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参 加相应培训的销售人员不得参与相应产品的销售。
• 各营业部应认真组织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产品销售 ,客观、真实、全面、清晰的介绍产品和发行人信息,做 好适当性管理,进行投资者教育并正确提示风险,履行公 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相关合同签订及风险揭示流程,合规销 售。
路漫漫其悠远

对于销售中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将取消
对销售人员的激励,并对相关责任人和所属营业部进行相应处罚
• 公司对违规行为的 或批• 评销。售过程中表现优秀
• 处 (1)理通报批评;
• (2)降级、撤职、待岗;
• 公司在发放销售激励之外,可
• (3)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赔偿
颁发公司奖励。
方式包括:一次性或分次赔偿
,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 公司的奖励形式包括:考核加
• (4)罚款,扣发、停发工资、 奖金;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 制度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5
分为三部分
概览
第一部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客户回访实施细则 第三部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路漫漫其悠远
第一部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格证明; • 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并尊重
投资者的意愿; • 公平对待投资者; • 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 过往业绩陈述应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信息原始出处
,不得片面夸大,也不得预测未来业绩; • 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金融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金融产品的业绩并不构 成所推介金融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路漫漫其悠远
• 对所在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 部门的相关规定;
• 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对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日常业务培 训、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素质,树立防范风险的意识 ,自觉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客户利益。
路漫漫其悠远
五、代销金融产品融产品代销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公司整 体的代销政策,进行营销策划、组织销售培训、宣传推介 材料的制作,制订激励制度,对营业部提供业务支持。各 营业部负责具体执行、协助组织销售培训并对销售人员的 销售行为进行管理。
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 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将投 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路漫漫其悠远
• 保密义务; • 提供专业服务、正确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 • 自我介绍并出示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
经纪业务总部
经纪业务总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共同实施执业行为管理、 选用管理、培训管理、执业资格注册与注销、证书管理等相关事项。
营业部 信息技术中心
作为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管理的终端,依据公司制度和流程办理代销金融 产品营销人员的选用、培训、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合同、档案等事项。
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力资源相关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各营业部从事代销金融产品营销活动的人员。
路漫漫其悠远
二、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管理
各部门职责:
部门
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为人力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力资源相关制度的规划、设计 、组织实施,以及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也是公司执业资格管 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和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制订和组织实施资格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对经纪业务总部制定的人力规 模战略规划给予建议。
一、总则
制定依据: •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等法规; • 公司现有《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办法》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人力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等制度。
路漫漫其悠远
三 、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准入要求
路漫漫其悠远
3、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合规要求 • 近两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营销人员不得参与金
融产品代销。
4、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专业和经验要求 • 对于代销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营销人员需具有一年以上证
券从业经验。
5、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道德要求 •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声誉; • 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提高专业水平,合格称职; • 以专业标准为尺度,从严要求,一丝不苟; • 规范、专业、高质量完成任务。
合规审计与风 险管理部
路漫漫其悠远
负责对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选用过程、代理合同的制定和签署、资格管理 及离职管理过程进行合规管理;负责对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选用、合同 签订、执业管理及离职管理等过程中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各证券营业部代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的聘用、辞退、任免 、调配、考核、薪酬和奖罚由各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依照公 司人力资源制度、营销管理相关制度及本办法执行。金融 产品销售人员的合同签订、档案管理、证书管理按照公司 相应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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