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期末考试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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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第一篇:人身保险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董某为货车司机,与高某于1997年6月结婚,婚后与董某父母一起生活。

2003年12月董某在出车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董某当场死亡。

董某在生前曾购买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38000元人身保险金。

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高某,因此高某认为这38000元归她个人所有,而董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属于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高某平分这份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即财产保险金和人身保险金:1财产保险金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在被保险的财产发生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赔偿给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其是对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的一种补偿。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保险标的的财产性,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多为保险物的所有人,因而该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其实就是该保险物的所有人,属于其个人财产。

在继承中应被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给保险受益人一定数额金钱的合同行为。

其具有如下特征:(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定额支付;(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到人的生死、健康;(4)保险人不得强制请求(如通过诉讼等形式)投保人缴纳保险费;(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由此可见,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其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都是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不包括为他人投保的情形),因此,人身保险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

然而,由于人身保险的内容多涉及生命,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其本人已经无法享受该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多指定受益人,即当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由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享受。

人身保险专模案例分析 二

人身保险专模案例分析 二

1、原告父亲以原告母亲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人身保险,指定原告为受益人,保险金额为4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所交保费支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于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个月后因“子宫内膜息肉”入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接受“宫腔镜下子宫内膜息肉电切”手术过程中,发生“急性肺水肿”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原告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为由,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系因病身故,应按照所交保费支付保险金,遂成诉。

请问:(1)回顾意外伤害事故的构成;(2)查找相关资料,分析在本案手术中出现急性肺水肿是否属于意外?(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伤害(身体受到伤害);意外(意外的构成要件: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2)不属于(3)按所交保费支付保险金2、原告蒋某与被告马某曾系夫妻,双方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此后各自债务各人承担、各人财产归各人。

2002年11月18日,被告马某向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合同生效期为02年11月20日,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满日为终身,每年合同生效对应日交纳保费4068元,交费期满日为2019年11月19日。

2007年11月5日,马某向保险公司挂失了保险合同,并在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的申请人(投保人)一栏签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同年11月13日,保险公司同意退保,并退还马某保费、保险金合计14949.99元。

原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约支付保费,双方离婚后,原告继续履行交款义务,实际投保人应为原告。

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该合同继续履行,被告马某因解除合同所得款返还给被告保险公司。

请问:(1)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2)我国现行《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及条件的规定;(3)被保险人主张解约、投保人不同意或投保人主张解约、被保险人不同意,按现行保险法相关条款应如何处理?你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设置有无异议?(4)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意思表示而使保险合同消灭的制度。

人身保险专业模拟 案例分析 一

人身保险专业模拟  案例分析 一

1、07年2月14日,被上诉人姚某(原审原告)与上诉人某人寿保险公司(原审被告)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的主险为A险,附加险为B险(重疾险),交费年限20年,基本保险金为3.4万元,合同的生效日期为07年2月15日,如姚某经医院诊断发生重大疾病,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4万元。

合同签订后,姚某按约交纳保费。

08年2月4日姚某经医院治疗,病理诊断为肝转移性软组织肉瘤,并进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08年2月25日出院后,姚某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主张理赔时,被告以姚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身在投保时患有小肠间质瘤病史为由而拒绝理赔,姚某遂诉至法院。

另查,姚某于07年被诊断患有小肠间质瘤并进行了手术,由于家人隐瞒非良性的实情,在合同签订之前,姚某告知公司患病及手术情况并表示属于良性。

在合同签订时,公司业务员向姚某说明了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姚某均一一告知。

请问:(1)回顾如实告知的内容;(2)本案中姚某是否违反如实告知;(3)结合本案,谈谈保险人谨慎核保的义务;(4)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没有违反如实告知(3)保险人负有谨慎核保的义务谨慎核保是对保险人提出的要求,即保险人在订约时不能只依靠投保人的告知作为估计危险的唯一依据,而应对订约的重要事项进一步谨慎核实。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3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3

案例 此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导致该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根源在于泰康人 寿的业务员在投保人未提供被保险人书面委托的情况下,接 受了由投保人代签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单,并且违反法律规 定由自己帮忙填写了保单其他内容。实际上,这是默认了投 保人代签的行为,也认定了合同的效力,最终要承担缔约过 失的法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学 习,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特别 是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 必须遵照法律程序办理,不能抱有“大而化之”的思想,避免 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 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2001年11月19日上诉人王克年与被 2001 日上诉人王克年与被 上诉人泰康人寿双方签订《个人寿险 保险单》,作为投保人的上诉人王克 年在“被保险人签名“栏中代被保险人 屈海清(其丈夫)签名,上诉人王克 年因被保险人屈海清已死亡申请理赔, 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以投保人王克年为 被保险人屈海清购买以死亡为条件的 保险时未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认定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审理查 明,双方签订的投保单中,该保单的 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以 外,均由被上诉人单位的业务员卢玉 萍填写。在该投保单的“业务员报告书” 栏中,填写该投保计划是自己为投保 人设计并且熟悉投保人有10年之久, 人设计并且熟悉投保人有 年之久, 投保人没有智力障碍 投保人没有智力障碍。 最后在业务员声明中,卢玉萍对“所 投保险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 事项确经本人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之并签名” 认可并签名。由此说明存在被上诉人 的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 下,认可投保人王克年代被保险人屈 海清签名的事实。因此上诉人屈宝华、 王克年主张被上诉人泰康人寿造成合 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成 立。经合议庭评议,本案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1、撤销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3)西 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2、发回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了张某。险金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不能 2.受益人的保障权能否实现转化为实质性权利? 能 3.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李 某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 结论:保险金应该给付给李某。
某小学生F,10岁,父母离婚,与12岁的 姐姐跟着母亲生活。后其母与王某结婚。F所 在学校为其投保了小学生团体平保险,老师 询问F后即写了以王某为受益人。在保险有效 期内, F与其母亲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试分 析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为什么? 如果交通部门认定F先于其母身亡,又该如何 赔付?
2019/4/2 案例分析 14
2019/4/2 案例分析 22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甲在向保险公司购买福禄寿(97 版)养老保险,并缴 纳保险费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合 法有效的保险关系,方甲在投保时已明确两位受益人 的受益份额采用均分方式。保险的受益人之一方乙对 投保人方甲的死亡无过错,其享有的受益份额不应因 另一受益人过错行为而丧失。方乙有权获得其受益的 份额,即l0万元的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考虑到若承认方乙的受益权,将可能导致较大的 逆向选择风险(例如受益人合谋杀死被保险人的情况), 这不符合保险的风险共担的初衷。因此,方乙无权获 得其10万元的受益份额,但由于投保人方甲已投保 两年有余,因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方 乙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2019/4/2 案例分析 16
7、保险金应支付给谁?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 由企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 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刘某离婚,谁知 离婚次日张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 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 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某已与张 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此企业如此处 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 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行业也越来越发展。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保险案例来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称其交通事故属于违章驾驶。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因此,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违章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是合理的。

答案,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不幸家中发生了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

但保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小红认为理赔金额不合理。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会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项保险,比如房屋、家具、贵重物品等,每一项的保险金额都有限制。

如果小红的理赔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是合理的。

答案,小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不久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但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前未进行体检,拒绝支付理赔。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已有的疾病或未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答案,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9年2月,甲通过乙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2020年3月,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三、案例分析(一)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对甲的意外身故进行核实,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2. 乙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2)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2)


王某、蔡某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王某称李某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 依李某投保时的意思表示和业务员的解释,受 益人“法定”就是指投保时的法定继承人,只 有自己和儿子才能领取李某的身故保险金; 蔡某则称保险单既然约定受益人为“法 定”,就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配保险金,自 己和腹中已3个月大的胎儿应得到保险金,与 前夫所生女儿因与李某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也 应享有继承权。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分配这6 万元保险金时也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案例分析
201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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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金额的,合同无效。” 2、投保人代签字产生的原因: (1)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 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有关规定; (2)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 人本人签名,但仍由投保人代签。
2019/1/1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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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 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 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 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 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 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 2000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 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 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 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2014.9
2019/1/1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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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 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09年4 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 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 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 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是 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 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典型人身保险案例解析

典型人身保险案例解析

典型人身保险案例解析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人身保险案例屡见不鲜,有些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人身保险案例,来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保险理赔的流程。

首先,我们来谈谈一起重大悲剧: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

小李是一名年轻人,在一次聚会上喝了很多酒之后开车回家,不幸导致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小李购买了交通意外险,但由于酒驾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保险理赔请求。

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公司通常不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酒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小李的保险公司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这一案例反映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原则,即保险合同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健康险的。

小王是一名中年人,不幸患上了癌症。

他在购买人身保险时,选择了包含重疾保险的健康险。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小王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癌症属于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经过医生的确诊,小王提出了保险理赔请求。

保险公司在核实相关资料后,同意支付保险金,帮助小王缓解了他的经济困难。

这个案例展示了保险合同的责任约定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人寿险的。

小张是一名健康的中年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将其妻子和孩子列为受益人。

然而,小张不幸在车祸中去世。

保险公司在核实身故事故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小张的妻子和孩子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额。

人寿保险是一种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形式。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责任,保障了小张的家人的生活。

此案例突出了保险合同的合同利益原则,即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兑现保险金。

最后一个案例是关于意外伤害险的。

小刘是一名体育教师,非常注重健身锻炼。

一天,在进行高空训练时,不幸发生了事故,导致小刘失去了左腿的运动功能。

小刘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失去肢体功能的意外事故进行赔偿。

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故意隐瞒病情遭拒赔案[案情简介]1998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

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

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

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

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

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

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同时,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

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

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报告

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报告

1.1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1.1 故意隐瞒病情遭拒赔案[案情简介]1998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

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

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

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

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

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

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同时,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

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

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2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2

幻灯片35案例2.2.3 是否拒赔应以法律为准●[案情简介]●杨某和林某原系夫妻,199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杨一(现年5岁)由杨某抚养。

第二年7月林某在前夫杨某的劝说下为本人投保“祥和”定期保险,保额20万元,受益人为其子杨一。

第三年10月19日,杨某携带凶器到林某住处将其杀害,并纵火焚尸以毁灭罪证,后被捕。

在公安机关审讯中,杨某承认当初劝说林某投保时就已萌生杀害林某并骗赔的念头。

由于杨某丧失监护资格,杨某在狱中已通过公证方式将杨一的法定监护人变更为杨某之母。

幻灯片36●第三年11月20日,受益人杨一的奶奶(即变更后的法定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内部存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倾向性的意见认为,该保险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种意见的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本案中央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既然合同自始无效,当然就不存在给付保险金的问题。

●另一种则认为,该保险合同有效,但此案仍应拒付,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杨某在劝说林某投保之际,就有杀人骗保的念头,而且他在公安机关审讯中也承认杀人动机是为了获取保险金,可见,杨某为获得这笔保险金蓄谋已久,如果进行赔付将增加道德风险。

●杨某虽然既非投保人,也非受益人,但是由于它是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对保险合同具有间接利害关系,是间接受益人,保险公司要以此类推适用《保险法》第65条,不需承担保险责任。

●杨某的罪行在当地引起公愤,此案若赔付,将不利于伸张正义,有损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

幻灯片37[案情分析及结论]●上述拒付理由及由此得出的结论于法无据,是不正确的,本案应予以给付。

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中投保人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

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即当事人、意思表示因素和合法性因素。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死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和其家庭的经济利益。

本文将从两个案例入手,分析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小明的意外伤害保险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一天,小明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造成严重手部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小明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他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开销。

这笔保险金对小明来说十分重要,帮助他度过了治疗和复健期间的经济压力。

从小明的案例可以看出,意外伤害保险起到了风险转移和保障的作用。

由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都存在各种意外风险,如交通事故、意外坠物等,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在意外情况下提供经济保障,减轻意外给家庭和个人造成的财务困难。

案例二:李先生的寿险保险李先生是一家商店的老板,他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

几年后,李先生不幸因病去世。

通过寿险保险,他的家人获得了保险公司给付的一大笔保险金。

这笔钱帮助李先生的家人渡过了失去经济支柱的困难时期,为他们提供了经济保障。

从李先生的案例可以看出,寿险保险在家庭中起到了家庭保障和财务规划的作用。

人的一生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如疾病、意外和意外死亡等,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家庭的经济稳定性产生严重影响。

购买寿险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以保障家庭稳定和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意外伤害和意外死亡等风险面前,人身保险起到了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的作用。

通过购买人身保险,个人和家庭可以减轻不可预见风险所带来的经济困难,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和未来。

因此,个人和家庭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合理选择并购买适合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经济利益和未来发展。

人身保险期末考试经典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期末考试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三人全部罹难。

张某的妻子闻信后过度悲伤不久也撒手人寰。

张某生前为其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其保险金额为6万、4万和6万。

除张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单张女的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失后,为争夺总额16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争执。

【案情分析】谁是继承人一.张某和其父的保险单上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张某和其父的保险金应作为他们各自的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本案中张某和父亲、女儿在车祸中当场死亡,无法确定每个人的具体死亡时间,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也就是说本案应该先推定张父先死亡,然后是张某,最后是张某的女儿。

遗产归属应明确首先要明确张父6万元保险金作为其遗产的归属。

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张母和张某各继承3万元。

其次要确定张某的财产归属。

张某从其父6万元保险金遗产继承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属妻子所有,所以,张某本人的遗产数额为继承所得的1.5万元加上本人的保险金6万元共7.5万元。

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这7.5万元的继承人,每人继承2.5万元。

最后要明确张女的财产归属。

张女的保险单上载明受益人为其父、母亲,但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有顺位、均分、比例三种,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收益人。

人寿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人寿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为保障自身和家庭的经济安全,张某于2018年3月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有效期为20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9年5月,张某在工作中不幸遭遇意外,导致左腿骨折,经治疗无效,评定为二级残疾。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张某是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法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合同合法有效。

张某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导致残疾,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张某是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交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意外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导致残疾,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张某已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2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2

陈某认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 司应当予以赔偿,索赔理由如下: 1 陈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亚太汽车贸易公司购买汽 车,双方签订了还款保险合同,可认为双方已经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在当陈某发生意外从而经济状况 恶化时,亚太公司的汽车贷款回收可能将发生还款风 险;反之,陈某未发生意外则亚泰公司的贷款回收风 险可以大大降低。因而可认为亚泰公司对陈某具有保 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案例 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效
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伸张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 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任务。这 就需要司法规制。所谓司法规制,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进行裁判,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制方法。就第三者 责任保险而言,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具 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家庭成员相互 之间因意外或过失造成对方伤害的,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相 当于用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赔到共同财产之中,没有实际意义, 不符合赔偿理念中的填平原则。再者,如果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列入第三者范围,很可能出现赔款全部或部分落入侵害人手中 的现象。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保险监管政策看,保险公司的 这一做法至少并不违法。当然,从同样的生命应当同样受到尊重, 受到同样的保护来讲,第三者责任免责条款也有不合理之处。我 们希望以现行法律为依据,通过司法规制来解决这一矛盾,使中 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救济无辜受害者及其家属。
案例 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效
——从告知的形式上看,被告中保铜梁支公司仅在所填发的 保险单正本和保险单副本中的格式“重要提示”一栏第三款载明 “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 人、被保险人义务”,至于对以上的保险条款,投保人能否做出 符合合同初衷的理解,保险人再所不问。 ——从告知的内容看,原投保人在投保单中签字并不能证明 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况且,本案原告之权利义务是基于原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转让,受让人再转让而产生的保险合同关系, 被告同意原告受让为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后,被告不能举出 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从告知的度看,保险公司应以一个普通人的知识和社会 经验,通过告知能够就保险合同之条款与保险人在认识上达成一 致,作为限度。在本案中,保险单正本和保险单副本所载明的 “重要提示”,并未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解释,仅仅起到了提示 义务,对于投保人之理解并无帮助,不符合明确说明之限度,故 应认定被告中保铜梁支公司未就保险合同条款履行告之义务。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1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1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1
人身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发生意外或死亡时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一位应聘者的人身保险需求案例。

案例:某位应聘者,26岁,已婚,且有一个5岁的儿子。

他已经工作三年,目前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是30万元。

他正在考虑是否需要购买更多的保险以保护他的家人。

分析:
1. 已婚有子女
这位应聘者已经有了家庭责任,需要考虑家庭成员的经济安全。

一旦他不幸离世,他
的妻子和儿子将受到极大的经济压力,因此他需要考虑增加保险的保障额度。

2. 年龄和健康情况
这位应聘者只有26岁,保险公司一般会给予较低的保费并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但如果他有任何健康问题,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费或拒绝提供保险。

3. 工作年限和收入情况
由于他已经工作三年,他可能已经有了一定的收入和储蓄。

因此,他可以考虑购买一
份更高额度的人身保险,以保障家人在他去世后的生活。

同时,还可以考虑购买一份意外
保险,以保障自己的个人风险和家庭收入。

4. 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额度
虽然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是30万元,但这个金额对于他妻子和5岁的儿子来说可能还不够。

因此,他需要重新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并确定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保障额度。

综上所述,这位应聘者需要考虑他的家庭责任、年龄、健康状况、工作年限和收入水平、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额度等因素,定制一份适合自己的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

这样,
他可以更好地保护家人的未来,并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多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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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三人全部罹难。

张某的妻子闻信后过度悲伤不久也撒手人寰。

张某生前为其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其保险金额为6万、4万和6万。

除张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单张女的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失后,为争夺总额16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争执。

【案情分析】
谁是继承人
一.张某和其父的保险单上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张某和其父的保险金应作为他们各自的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本案中张某和父亲、女儿在车祸中当场死亡,无法确定每个人的具体死亡时间,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也就是说本案应该先推定张父先死亡,然后是张某,最后是张某的女儿。

遗产归属应明确
首先要明确张父6万元保险金作为其遗产的归属。

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张母和张某各继承3万元。

其次要确定张某的财产归属。

张某从其父6万元保险金遗产继承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属妻子所有,所以,张某本人的遗产数额为继承所得的万元加上本人的保险金6万元共
万元。

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这万元的继承人,每人继承万元。

最后要明确张女的财产归属。

张女的保险单上载明受益人为其父、母亲,但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有顺位、均分、比例三种,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收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金额;未明确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张女的保险单中没有填写保险金的分配方式,未指明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张女的保险金应由其指定的受益人即其父、母亲二人均分。

因推定张父先于张女死亡,所以张妻作为唯一受益人应获得这4万元保险金。

另外,张女从其父遗产中继承的万元也由张妻全部继承。

所以,本案中张母继承张父遗产3万元,继承张某遗产万元,其继承财产共万元。

张妻继承张某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万元,受益所有4万元,继承张女遗产万元,其财产共万元。

最后,应对张妻的遗产进行分配。

张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父亲,所以,张某的岳父可以继承张妻的全部遗产,即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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