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以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促进行政审判高效
稳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提出:一是重温对行政行为申诉案
件权利义务主体,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管辖;二是明确国家机关的法律
行为标准,规范依法负责的行政责任;三是规定行政案件构成条件和
行政诉讼程序,改进行政审判程序;四是提高行政程序性抗诉受理标准,强调行政诉讼备案管理;五是加强维权主体之间责任认定机制,
确保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清晰界定;六是规范行政赔偿程序,建立
行政民事损害责任处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解释,进一步明
确了《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行政诉讼程序,促进行政审判的高
效实施,并对所有当事人的权利负责,维护法治秩序。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而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作出细化规定,将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解释》将立案登记制方面的内容放在首位,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解释》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总的来看,解释注重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注重对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注重对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李广宇说,“同时,也正确处理了加强诉权保护与尊重诉讼规律、强化司法的能动积极作用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
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5月1日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
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大方面
《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二、立案登记制
《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7日内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
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第一项规定在行政机关承担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更易于真正得到落实,第二项规定有利于保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
四、行政协议诉讼
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与亮点
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与亮点《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与亮点》
近年来,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行政争议不断增加。因此,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
法律地位。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要点与亮点进行权威解读,帮
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理解这一法律的核心内容。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法的总体背景**
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正式颁布实施,代表了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
重要一步。该法律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机构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为公
民和法人提供更多的维权机会,以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和制约。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要点**
1. *法定诉讼原则*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
明文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权力。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行政机
关不得随意滥用权力,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保护了公民的
合法权益。
2.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程序,要求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申
请人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助于解决争议,减轻
法院负担,提高效率。
3. *诉讼参与权*
行政诉讼法强调了公民和法人的诉讼参与权,包括参加听证、提供证据等权利。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诉讼程序。
4. *行政赔偿规定*
该法律明确了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标准,为受到不当行政侵权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合理的赔偿机会。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法的亮点**
1. *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法鼓励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公民和法人可以更容易地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的行为,增加了政府的责任感。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但对于新旧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副庭长李广宇法官和耿宝建法官特撰本文厘清相关问题,以供审判实践参考;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释性规定。由于《适用解释》只就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以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
1.起诉期限的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
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扩大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完善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三大看点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共有三大看点,其中之一就是立案民告官诉讼法院须接起诉状。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三大看点
1、立案民告官诉讼法院须接起诉状
《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解读:不代表任何起诉都照单全收
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新的司法解释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并且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条就是规定立案登记制的。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
立案登记制或者说“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代表着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当然在立案阶段能够审查清楚的就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015新行政诉讼法十大焦点
2015新行政诉讼法十大焦点
2015年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为解决行政诉讼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大难问题,作出了制度上的改变;在立案上,扩大受案范围,延长起诉时限,强制立案登记;在审理上,增加调解制度,强制应诉制度等内容;在执行上,增加拘留行政相关负责人等内容。
受案范围扩大到十二项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
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复议机关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
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九大亮点”
-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副院长张志学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进行了首次修改,亮点颇多。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建立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设立简易程序制度、强化行政诉讼执行等。这些新规定,有望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制定了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
亮点一:行政诉讼不再“门难进”
省法院行政庭庭长袁瑞玲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民告官”的法律。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立案难。由于受案范围有限,行政争议产生后,老百姓到法院寻求救济却立不上案,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进入信访渠道。新法为解决行政诉讼“门难进”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
一是新法第三条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
二是新法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解读
一
收补 偿协议 等 协议 的” , 是 当前 最需 要法 院受 理并
、
扩 大行 政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作 出裁决 的 。虽然 新 《 行政诉讼法》 没有采取“ 负
面清 单” 方式 , 但从 有利 于建设 法 治政府 和 服务 型 政府 、 推进 国家治 理 体 系 和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长 远看 , 采用 “ 负 面清 单” 方式是 大事 所趋 。
重 大修 改 , 这 在 很 大程 度 上 解 决 了长 期 以 来 困扰 行 政 诉 讼 发 展 的 突 出问题 , 对 依 法行 政 、 建 设 法 治 国 家必 将 起 到 巨大 的推 动 作 用 。 当 前要 做 的核 心 工作 是 准 确 领 会 新《 行政诉讼 法》 的 修 改 内容 , 推 动 新 法 的 贯 彻 实施 。
行 政诉 讼受 案 范 围决 定着 司法 机关 对行 政主 体行 为 的监督 范 围 , 我 国 现行 的行 政 诉讼 受 案 范
围还 比较狭 窄 , 既 不 能 适应 相 对 人 日益增 长 的权
利意 识和 权利 要 求 , 也 不 能充 分 发 挥 司 法权 对 行 政 权 的制 约作 用 , 因此 , 扩大行 政诉 讼受 案范 围已
举 的 方式 , 但 这 种 方 式实 际上 无 法 穷 尽 可 以或 不
《 行 政诉 讼 法 》 ) 是该 法 施 行 二 十 多 年来 的第 一 次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
随着社会进步与法律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法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诉讼法面临着一些难题与挑战,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本文就行政诉讼法中的十大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以期达到更加严谨、完善、恰当的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
行政诉讼范围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的审查、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纠纷的调解等。在现实中,行政诉讼范围的不清晰导致了一些行政案件的异议和纠纷,因此,立足于法律原则和实际需要,进一步界定和界定行政诉讼范围应成为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严密化
行政诉讼程序是保障行政诉讼程序公正、公开的重要标志。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规范化、严密化的程序,导致行政诉讼的效力大打折扣。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程序,我们应该在程序设计和程式化操作方面更加严密与规范,确保裁判的公正、公开和高效。例如,加强调查证据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查庭审程序,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规范等。
三、行政裁判的透明化
行政裁判的透明化是行政诉讼制度公信力的关键。面对涉及社会生存权、公共利益等关键核心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判的透明度,以秉持司法公正、有效应对社会公众关切。重点包括加强行政裁判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完善证
据保护机制和微信、互联网等刊载审判结果权威平台建设等。
四、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制的健全
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信息是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机制之一。完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制、科学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可控性,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关键。因此,我们必须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人民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实现。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民告官”迈入2.0时代——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
大亮点
2014年11月06日08:53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民告官”迈入2.0时代
CFP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如何破解“三难”?对于作为起诉方的老百姓、审理者的法官、被诉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来说,新法将给他们带来哪些变化?
百姓:顺利打开“立案”大门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而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和超过千万件。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金平告诉记者,在他的经历中,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总有“办法”把行政案件拒之门外。比如,有的法院接到起诉书,既不登记也不给收据,只是说“回去等通知”。这一等,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
“好不容易等到通知了,有的法院会说材料不全,给打回来。等我们补好法院需要的材料,法院可能又会说还缺别的什么材料,又给打回来。”李金平说。
职业律师立案尚且如此困难,普通老百姓打行政官司的艰辛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
行政诉讼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十大亮点
“民告官”亮点一:扩大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侵害时受司法保护的范围。按照法治原则,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
到监督,公民都应当得到司法救济。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对
原法第11条第1款作了修改,从原法列举的8项增加到12项。
“民告官”亮点二: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问题,是行政诉讼法此次修改的重点。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
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告官”亮点三:起诉期限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
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的期间,是起诉条件之一。起诉如无正当事由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则丧失诉权,法院将不再受理。
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由原法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这是此
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对于6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还规定了
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主要体现在专利法
第46条,土地管理法第1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的规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确定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即因不
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告官”亮点四: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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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
核心内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一直备受关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每一条,都是存在着诸多看点,例如诉讼法修改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立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解读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欢迎阅读。
一、突出行政诉讼的解决纠纷功能更加强调行政监督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行政诉讼有3个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以往,我国比较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忽视了它的解决纠纷功能。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6个字,删去了维护”2个字。这一增一减,凸显我国对加大行政争议解决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二、受案范围扩大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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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五是增加了调解制度。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
七是可跨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为破除对行政诉讼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八是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为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九是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得到完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之诉外规定了新的诉讼类型,包括履行之诉、给付之诉。新的诉讼类型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申请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为此,判决方式相应不同,对于能够明确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的,应当首选明确具体的判决,这样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避免判决主文语焉不详难以执行,也防止行政机关反复
拒绝。对于行政机关尚需进一步调查后才能裁量的,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予以答复。
十是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案件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以及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