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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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近年来,银行贷款骗案频发,其中不乏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且严重破坏了银行系统的稳定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对这种情况进行定性,阐述可行的预防措施。

首先,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这种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诈骗罪。

其次,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也涉及到银行内部管理问题。

银行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在处理贷款业务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审核贷款申请材料等环节,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正当渠道和用途。

如果银行内部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处罚,那么将加剧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和风险。

那么,如何避免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呢?首先,银行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于贷款业务和行业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于审批、审核等节点进行严格把控,建立有效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对于异常申请和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于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对于高风险业务和行为给予特殊审批和控制,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被定性为诈骗罪。

为此,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审批流程,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合法、合规和安全的用途。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是一种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于银行资产的保护和银行业的发展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虚假贸易融资案例启示

虚假贸易融资案例启示

一)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1、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数额共计3.91亿元2013年末,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永驰汽车、宏昌达汽车、山东宏昌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银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香驰汇鑫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工贸有限公司及郭某等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

2014年8月 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

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

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

而前面的 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 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起诉讼追偿。

截至2014年7月 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2、关联企业互倒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朱某伙同被告⼈邓某(已判刑)通过签订虚构车辆总价值128万,并出具该公司盖章的⾦额为128万元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同时伪造邓某已经⽀付了⾸付款38.4万元的定价收据、达到被告⼈邓某不⽀付⾸付便向银⾏贷款89.6万,⽽该车实际购车发票⾦额为59.34万元。

后邓某将该车抵押、所得款项已挥霍,车辆下落不明,被告⼈朱某及某公司使⽤虚假的证明⽂件骗取银⾏贷款造成银⾏损失贷款本⾦88.607544万元。

⼆、诉讼过程
近⽇叠彩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民币⼋万元,;被告⼈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第七⼗五条之⼀的规定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乐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以欺骗⼿段,帮助他⼈骗取银⾏贷款,给银⾏造成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五条之⼀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县律师
⼤⽵刑事律师。

涉嫌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之典型案例

涉嫌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之典型案例

款资⾦⽤于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刘春萍对所骗取的贷款具有⾮法占有⽬的的证据不⾜。

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应按照骗取贷款罪处理。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刘春萍以欺骗⼿段取得银⾏贷款250万元,并造成150余万元的损失,其⾏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例五:崔某某1、崔某某2等贷款诈骗罪⼀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晋1002刑初54号裁判理由:被告⼈崔某某1签订贷款合同时,从公司的⼈员、规模、注册资⾦、经营能⼒等可以看出,其取得银⾏贷款并不是以⾮法占有为⽬的,且第⼆次贷款300万元后也及时归还银⾏,第⼆次以同样⼿段取得贷款,⾮法占有的意图不明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

被告⼈崔某某1、崔某某2使⽤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欺骗⼿段取得银⾏贷款290万元,致使贷款⽆法收回,给银⾏造成重⼤损失,其⾏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六:被告⼈李某某、赵某某骗取贷款⼀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左刑初字第36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默特左旗⼈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某、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指控罪名不准确。

虽然本案⼆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提供虚假产权证明骗取贷款,客观上具有欺骗的⾏为,取得贷款,但是该贷款打⼊内蒙古开妍电⼦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于公司业务,被告⼈李某某按期偿还贷款所产⽣的利息,并且在贷款到期后,经信⽤社催要偿还本⾦⼈民币300000元,剩余贷款⼈民币700000元在贷款逾期的第三个⽉也全部偿还完毕。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内蒙古开妍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偿还能⼒,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将该笔贷款⽤于个⼈挥霍。

综上,被告⼈李某某在主观上不具备⾮法占有该笔贷款的故意。

被告⼈赵某某虽然是借款⼈,但是被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事前没有⾮法占有该笔贷款的通谋,贷款实际使⽤⼈为被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因该贷款⾏为也未得到任何利益,所以被告⼈赵某某主观上也不具备⾮法占有的故意。

司法观点集成

司法观点集成

司法观点集成注:本资料的观点均由判例梳理,来源于相关微信公众号贷款诈骗主观方面无罪点统计1、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企业类型等决定金融机构是否发放贷款的关键事实,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的,可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辨点:并非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皆属于贷款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行为人及相关企业,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相关手续方面存在瑕疵,甚至存在一定形式的欺骗行为,不必然构成贷款诈骗罪。

(诈骗行为必须是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起到重要作用的欺骗行为,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等)2、行为人未按时还款,但对贷款提供真实、有效担保的,可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辨点: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又包括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其实质仍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司法实务中,行为人对贷款提供真实有效担保的,即使行为人未能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对借款的相关权利仍可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等方式得以实现,行为人无侵害金融机构资金权益的现实可能性,故可据此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按照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未将款项挪作他用或个人挥霍,并有部分的还款行为,系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无罪辨点:行为人虽未依约还贷,但其取得贷款后,按照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未将款项挪作他用,亦无挥霍财产等相关行为,行为人存在相应的还款行为等事实,皆是对贷款诈骗罪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有利条件,司法实务中,可依据上述事实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4、行为人未依约还款,应着重审查未还款的原因,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的,不能仅依据未还款的事实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辨点:未依约还款的行为不等于贷款诈骗罪。

司法实务中,公司、企业遇有经营困难是极其常见的现象,行为人未依约还款系因遇有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可见未还款非其主观意愿,不能仅依据未还款的事实,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贷款诈骗故意。

公司借款人伪造担保合同贷款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向什么部门举报

公司借款人伪造担保合同贷款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向什么部门举报

篇一: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5集)2011-07-13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浏览次数:2137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秦文,男,1962年11月6日生,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南京中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本案于199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秦文辩称,贷款、借款的用途明确,没有诈骗故意。

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被告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虚报注册资本1997年11月,被告人秦文在成立中晟公司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银行进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及委托付款证明、出资证明书等文件,骗取了江苏兴惠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进而骗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中晟公司营业执照,计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5万元。

(二)合同诈骗被告人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拍卖公司、中晟公司后,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公司真实情况及虚假抵押等手段,于1997年7月至11月间,先后两次骗得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于1995年10月至1998年11月间,多次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江苏公司)骗取借款人民币1150万元及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7家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3700万元。

后秦文采取以贷还借、以贷还贷、以借还贷的方式,先后归还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实际占有65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1995万元,实际占有1705万元。

贷款虚假受托支付的法律风险

贷款虚假受托支付的法律风险

贷款虚假受托支付的法律风险作者:王春明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是以保证贷款用途真实性的重要防控措施,更有助于监控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借款人真实经营情况,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借款人为了规避贷款受托支付的限制,以虚假的贷款用途,伪造购销合同,而银行信贷人员对贷款受托支付管理流于形式,未进行实质性审查,最终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形成不良贷款,甚至形成案件。

一、虚假受托支付的主要方式1、虚构购销合同。

借款人与他人编造虚假购销合同,用以证明贷款用途。

根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其真实用途不符合银行审批条件,便虚构受托支付购销合同,在银行通过受托支付发放贷款后,贷款资金通过转账和现金交易回流借款人名下;二是受托支付收款人使用贷款,该种贷款实则为甲借乙用,借款人和收款人虚构购销合同,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用款人。

该种方式主要体现为购销合同内容简单,并无佐证资料,由于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无真实交易,故无增值税发票、货运单等记录。

2、虚构交易。

借款人利用上下游客户合作关系或关联关系,在正常交易外虚构交易额,虽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但真实交易与购销合同不符。

该种方式主要体现为购销合同的其他佐证材料不足,例如增值税发票、银行流水、企业往来账明细、货运单等材料,相互之间无法印证。

3、拆分放款。

借款人为了规避受托支付的管控措施,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拆分多笔,单笔贷款金额均控制在受托支付限额内。

该种方式主要体现为同一借款合同下存在多笔借款,均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放款,且放款时间较为集中。

二、受托支付的法律风险贷款支付方式实行受托支付的意义在于,提高贷款精细化管理,保证贷款用途真实性。

在贷款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过程中,贷款受托支付真实性是贷款用途审查的重点。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判例:
1. 案例一:张某以虚构的身份和假冒的企业信用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

经查,张某骗取了150万元的贷款资金,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这笔资金。

法院认定张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 案例二:李某伪造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

李某通过虚构的企业名义和信用资料,成功获得30万元的贷款资金。

经审判,法院判决李某犯有骗
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3. 案例三:王某与他人合谋,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并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申请多笔贷款。

王某成功骗取了近百万元的贷款资金,并将其中一部分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定王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请注意,以上案例仅为参考,实际判决结果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骗金额大小、犯罪的手段和情节等来决定。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骗取贷款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危害不仅表现在经济损失上,更在于破坏信用体系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首先,要认定骗取贷款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诈骗意图。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想要借款买车,但因征信不良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实现借款目的,王某在不告知银行的情况下,向多家网络贷款平台提交贷款申请,通过虚假身份信息和资产证明等手段骗取多家贷款平台的贷款。

在该案件中,法庭认定王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其次,在判定骗取贷款罪时,对于被害人的损失情况也应有所考虑。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为了获得贷款,与交警部门的一名警官组成骗子团伙。

团伙利用张某所掌握的警察技能,制作虚假的房产信息和身份证,向银行申请贷款。

在该案件中,法庭除了认定张某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之外,还考虑到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要求其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

最后,与骗取贷款罪有关的案例较为复杂,需要认真审理。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假冒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被害人徐某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获得了1500万元的贷款。

在案件审理中,法庭发现被害人徐某也存在一定责任,因其未仔细核实张某的身份,而导致贷款损失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不仅要认定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还需要慎重考虑徐某的责任所占比重,从而做出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诈骗意图、被害人损失情况等,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累经验,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案例1:某公司员工骗取贷款案某公司员工赵某为了筹集资金,为公司达成销售业绩奖励,利用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骗取200万元。

后被发现,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刑期10年。

案例2:某某公司签订虚假贷款合同案某某公司为了获得贷款,在银行上签订虚假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骗取贷款1800万元。

后被司法机关发现,该公司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刑期15年。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篇一: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龙源期刊 .cn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作者:吴杰张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XX年第05期一、基本案情XX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

XX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

XX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达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罪状理解适用。

三、评析意见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XX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一、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一)罪名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做假购销合同有责任吗

做假购销合同有责任吗

做假购销合同有责任吗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伪造假合同就已经不对了,至于负什么责任则需要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来进行判定了,有些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需要负刑事责任。

有的时候,单位为了开假发票,想向银行贷款,或者有时候是客户想要做假购销合同而想让我们签字,许多人在签字假购销合同的时候可能也会有犹豫,不知道是不是需要付责任,那么,▲做假购销合同有责任吗?▲一、签订假购销合同到银行贷款,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只要知道对方贷款的目的是骗贷就构成此罪,构成共犯,量刑稍轻。

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纯粹是以犯罪目的而成立的,则公司所有成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签订假购销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做假销售合同的后果

做假销售合同的后果

做假销售合同的后果
某公司A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决定通过制作虚假的销售合同来夸大其业务量。

公司A与
另一家公司B串通,伪造了一份金额高达数百万的销售合同。

该合同声称公司A向公司B 销售了大量的产品,而实际上这些所谓的“销售”从未发生。

公司A利用这份假合同成功获
得了银行的信贷支持。

好景不长,银行在进行常规审计时发现了合同中的异常。

经过调查,银行确认这是一起伪
造合同的欺诈行为,并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
1. 终止贷款:银行立即停止了对公司A的所有贷款操作,并要求其立即偿还已发放的贷款。

2. 法律追责:银行将公司A及其法定代表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信誉受损:公司A的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其他合作伙伴和潜在客户纷纷撤资或取消合作意向。

4. 财务困境:由于资金链断裂和信誉受损,公司A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最终不得不宣布破产。

5. 刑事责任:公司A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重罚。

这个案例清楚地展示了做假销售合同的严重后果。

一旦被发现,不仅会立即失去金融机构
的信任和支持,还将面临法律诉讼和经济赔偿。

企业的信誉和市场地位将受到不可逆转的
损害,长期影响企业的发展。

涉及个人可能会因为欺诈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影响到
个人的职业生涯和社会声誉。

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是最基本的原则。

任何试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短期利益的行为,最终
都会对企业和个人造成长远的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通过合法途径开展商业活动,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

骗取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提纲

骗取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提纲

骗取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提纲负责涉案贷款经办、审查、审批的银行工作人员而言,往往对借款企业提供贷款资料虚假存在明知,甚至违法违规为借款企业提供购销合同模板、财务报表模板、修正财务报表数据的意见,或者为借款企业提供、介绍过桥资金,甚至收受借款企业给予的财物。

上述行为,将会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如下三种刑事法律风险。

一、与借款企业共同成立骗取贷款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骗取贷款罪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本罪是指使用欺诈手段,使得银行陷入错误认识,银行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虽然在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或者银行信贷资金已被偿还、有足额担保时,借款企业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存在争议,但从司法实践中看,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上述情节直接导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出罪的,亦属凤毛麟角。

在此种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负责涉案贷款经办、审查、审批的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或者担保材料存在虚假具有明知,仍然同意为借款企业发放贷款的,可能被认定为与借款企业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内外勾结”,共同骗取银行贷款,从而成立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上述刑事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已有既判案例将其现实化。

例如,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高某、王某、尹某骗取贷款案《案号:(2014)泰山刑初字第321号》,该案中被告人高某系涉案银行支行行长,被告人王某系涉案银行综合科科长,被告人尹某系涉案银行客户经理,其三人被指控和认定的犯罪事实为:“在贷款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王某、尹某作为商行贷款的审批人、审核人和主办人在明知三个贷款公司所使用的公司财务报表资料、购销合同均系虚假的情况下,同意发放了贷款600万元。

”其三人虽系“因消除不良贷款的动机而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不影响共同犯罪成立。

最终,上述三名被告人,与申请贷款的企业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一并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独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在《刑法》第186条,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用假合同套取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公司贷款通过购销合同

公司贷款通过购销合同

公司贷款通过购销合同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如果仅仅是对资料的包装,而且有能力归还,被银行发现后,银行有权随时追回贷款。

假定企业使用虚假会计资料骗取银行借款数额较大,而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银行两单位的相关人员都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而银行相关人员则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渎职等罪名。

如果有问题可以随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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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李明月祝福你快乐,健康。

建议:有事业的时候要聘请法律顾问,没有事业的时候要经常咨询法律专家。

13、合同管理人员应注意索赔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及时将索赔工作和索赔结果向上级汇报;做好合同风险预测,防范不必要的索赔。

l 4、在签订承包合同及合同执行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虚构购销合同套取工程款

虚构购销合同套取工程款

虚构购销合同套取工程款虚构购销合同,简而言之,就是通过编造虚假的交易内容、交易对象或者交易金额等,来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支付。

在工程领域,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到虚报材料费用、虚增工程量、虚构工程项目等手段。

一种常见的手法是,承包商与供应商串通,通过虚构高价购买建筑材料的合同,向业主或投资方索取高于实际成本的款项。

例如,一份合同可能声称购买了100吨钢材,而实际上只购买了50吨,差价部分则被不法分子私分。

另一种手法是在工程量上做手脚。

承包商可能会在报告中夸大完成的工作量,以此来获取更多的进度款项。

例如,一个土石方工程报告可能会宣称完成了10万立方米的挖掘工作,而实际完成量可能只有7万立方米。

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可能会完全虚构一个不存在的工程项目,通过伪造招投标文件、合同书等手续,骗取项目启动资金。

这种情况在一些监管不严的地区尤为常见。

这些行为虽然短期内为不法分子带来了非法收益,但长远来看,它们对社会和经济的危害是巨大的。

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工程质量的下降,甚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它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诚实守信的企业难以与之抗衡,最终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这种行为还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建设。

为了防止虚构购销合同套取工程款的行为,需要从多个层面加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和监督,确保每一笔支出都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金融机构在放贷前应严格审查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查实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起到震慑作用。

公众也应提高警惕,学会识别潜在的欺诈行为。

在遇到可疑的购销合同时,可以通过查询供应商的信誉、比对市场价格、核实合同细节等方式来进行初步的判断。

伪造销售合同涉嫌职务侵占

伪造销售合同涉嫌职务侵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其中职务侵占现象尤为严重。

近日,一起伪造销售合同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此案件进行简要分析,以警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一、案件概述某企业销售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一份虚假的销售合同,将合同金额虚报至公司财务部门。

随后,李某将虚报的金额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

经调查,该案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1. 伪造销售合同李某伪造销售合同,将合同金额虚报,这一行为本身就涉嫌职务侵占。

伪造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

2. 职务侵占李某将虚报的合同金额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 内部管理漏洞此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一方面,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监管不到位,导致销售人员有机会伪造合同;另一方面,财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疏于把关,未能及时发现虚假合同。

三、防范措施1. 加强内部监管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业绩评估,确保销售人员合规操作。

同时,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签订、审批、执行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

2.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财务部门应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对合同、发票等凭证的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3.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减少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强化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总之,伪造销售合同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警示我们,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员工素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措施,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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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是犯罪吗?
用假合同套取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
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
现在贷款成为了很多社会人士的首要选择,贷款的人多起来,自然也会有想要投机取巧的人,用假购销销合同骗取贷款,这样的做法是触犯了法律刑法的,那么对于这样的做法会受到什么惩罚呢?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用假合同套取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
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
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
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
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综上所述,所有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都会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这样的做法是欺骗了对方,也欺骗了法律,对于对方以及自己都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侵害了别人利益,对别人不公平,所以大家不要做关于这样的相关行为,营造一个更好的法治社会。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咸宁律师。

骗取贷款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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