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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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1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建筑等各个领域。

1、2.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所在的地区,包括城市、乡村等各种地域。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2.3.1 排放量较小的污染源,如个人家庭燃烧等;

1、2.3.2 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如自然灾害等;

1、2.3.3 其他未在本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排放源。

2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2、1 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放限值分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种指标体系,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

2、2 监测要求

本标准要求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无组织排

放的污染源,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以确保其排放浓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3标准执行和管理

3、1 标准执行

本标准作为综合性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同时,本标准取代了一系列旧的废气排放标准,包括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 管理要求

本标准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排放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同时,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污染源,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障大气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实用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实用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4.12

•【文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

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

气部分即行废止。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全文

2009-04-1111:27:54?来源:?作者:?【大中小】评论: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J4

·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1.1

1.2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

3.3

3.4

3.5

3.6

3.7

3.8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代替 GB3548-83 、GB4276-84 、 GB4277-84、 GB4286-84 、 GB4912-85 、 G B4916-85 、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 批准 1997 - 01 - 01 实施

、,-、.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 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 标准共同存在, 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其余均执行本 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 行废除。 GBJ4-73 工

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GB4276-84

GB4286-84

GB4911-85

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

GB4282-84 、 G B4911-85 、 GB4913-85、| GB4917-8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_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_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 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 04 — 12批准 1997 — 01 — 01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

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 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其余均执行本

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

行废除。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B 、附录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 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

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 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实用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实用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局部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局部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底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假设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假设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如下各标准的废气局部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如下各标准的废气局部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_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_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全文

2009-04-11 11:27:54 来源: 作者: 【大中小】评论: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等。

1.3排放限值的适用对象

本标准规定的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适用于所有排放这些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固定污染源还是移动污染源。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

2规定

2.1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其中,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也有所规定。

2.2指标体系

本标准的指标体系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这些指标将作为排放限值的依据,同时也是监控和管理排放的重要依据。

2.3监测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对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监测、监测数据的报告和记录、监测设备的维护等。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3实施和监督

3.1实施时间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一系列旧的排

放标准。

3.2监督机构

XXX是本标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3监督和管理措施

XXX将采取一系列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

检查、抽查、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核实等,确保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4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包括

了一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为标准的实施提供了参考依据。

总之,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控制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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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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