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论交通肇事罪的开题报告
论交通肇事罪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普及和城市交通的高度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的
数量和严重程度日益加剧,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交
通肇事罪是当前我国交通法律体系中最重要和最具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之一。
以此规范交通违法行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对于保护人民群
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
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将以交通肇事罪为中心,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相关法律法规调研
和案例分析,探讨交通肇事罪适用的必要条件和适用原则,分析交通肇
事罪的适用价值和现实意义,并提出完善交通肇事罪的建议,以期在实
践中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
三、研究内容
1.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
2. 交通肇事罪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原则
3.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
4. 交通肇事罪的适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5. 完善交通肇事罪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结合案例分析和相关理论分析,进行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和分析,以期深入探讨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
五、研究意义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探讨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原则和适用条件,完善交通肇事罪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防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交通肇事罪》课件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标准和证据要 求
交通肇事罪的量 刑标准和刑罚种 类
交通肇事罪的预 防措施和法律责 任
展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未来交通肇事罪 的法律法规将不 断完善,为保障 公众安全提供更 加有力的法律保
障。
政府将加大对交 通肇事罪的打击 力度,严厉惩处 犯罪行为,维护
社会治安。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加重 情节
不同情况下量刑标准的调整
常见量刑标准和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 区分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标准:是否违 反交通管理法规, 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与非 罪的界限:是否 构成犯罪,是否 需要承担刑事责 任
《交通肇事罪》PPT课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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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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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交通肇事罪概述
02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03
交通肇事罪的预防与 应对
04
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 析
05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 任
06
添加章节标题
交通肇事罪概述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法 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民事赔偿的主体:包括肇事者本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分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一、交通肇事者交通肇亊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
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亊罪。
法条觃定了三种级别。
第一档是基本型的,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事档是交通运输肇亊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如果骑自行车把人撞死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的,甚至行人乱闯红灯,导致后车违环追尾収生严重亊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1.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交通肇亊罪,它必须収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远反了交通法觃且収生重大亊故,而且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比如,张三喝酒喝多了,在路边车位停车睡觉,结果外卖小哥骑车太着急,撞上车后身亡。
张三酒后驾车远反了交觃,亊实上也収生了亊故,但酒后驾车跟亊故乊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张三停在划定的车位里,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另外一种常见的案件是超速撞人案。
张三在陎速80公里的路上开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超速驾驶,然后又回归到正常速度。
突然从草丛中钻出来一个小孩,张三来不及刹车,就把他给撞死了。
张三乊前一段路的超速驾驶肯定远反了交觃,如果不超速,他就不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到达这个特殊的地方,也就不会撞死小孩。
从表面看,张三的超速和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但你隐隐约约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交通法觃中禁止超速的内在目的,是为了保持驾驶者的控制能力,能够在出现突収情冴时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而不是防止有人在特殊的时间点到达特殊的地方。
在本案件中,张三控制能力幵没有降低,他是在正常驾驶,因此从实质看超速和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名词解释
交通肇事罪名词解释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具体来说,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致使多人轻伤或者多车相撞等后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1. 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例如超速、逆向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2. 没有履行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例如没有减速慢行、未与其他交通参与者保持安全距离等;3. 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观上具有追逐轻视、冲撞视死如归等恶劣态度。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种类型:重大事故型交通肇事罪、损害公共安全型交通肇事罪以及瞒匿事故型交通肇事罪。
重大事故型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这类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应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后由于过错行为严重等情节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害,且主观上带有重大过失或故意。
损害公共安全型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这类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的行为是由于粗心、疏忽或无责任心等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后果严重且危及到公共安全。
瞒匿事故型交通肇事罪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瞒匿、伪造、毁灭证据、不报告等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这类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通过各种手段掩饰真相,例如伪造证件、毁灭车辆等,不报告事故,以逃避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罪行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安全。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的罪与罚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交通肇事罪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非机动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 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 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 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定从轻量刑 情节,遂于2004年9月26日依法判决被告人 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法规,事发时行人 孔某享有法定的通行权,而死者林某则没有在快 车道上的通行权,其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 中除了要确保自身安全外,还必须履行对他人安 全的注意义务等法定义务。为此,林某应承担主 要责任,孔某则负次要责任。从而,法院审理推 翻了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行人孔 某构成犯罪显然证据不足。 • 2005年12月26日,浦东新区法院依法裁定, 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交通肇事罪
3.非机动车辆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是 否定交通肇事罪?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交通肇事罪
• 骑自行车交通肇事 触犯刑律领刑一年 • 2004年 4月22日上午10时许,河南新县浒湾乡村 民陈某从集市上骑自行车往回赶,当行至街北路 段时,为超越前面的行人加速猛蹬,不料自行车 后座将一同向行走的华某挂倒摔伤。陈某随即将 华某送到路边一诊所治疗,认为无大碍后骑车离 去,不想华某经医治无效于当日夜死亡。经法医 鉴定,华某因头部钝性外力作用颅脑严重损伤死 亡。 • 新县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陈某驾驶非机 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责任无法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投案自首, 并就民事部分进行了赔偿。
交通肇事罪
法条依据
(一)《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有关规
定
(二)相关司 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后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01 定义
03 犯罪构成 05 案例剖析
目录
02 法条依据 04 常见问题 06 相关词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 行为。
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 行为。
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 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然后仍然是过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可能与危险驾驶罪构成想象竞合。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 险驾驶行为过失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犯(危险 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构成想象竞合时,行为人虽然对危险驾驶罪是 故意的,但对交通肇事罪仍然是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如何认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 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 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是新增设的⼀个罪名,为什么要增设这个罪名呢?它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呢?请⼤家阅读下⽂了解有关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
犯罪客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为。
1.客观⽅⾯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员及其他⼈员。
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可能发⽣重⼤交通事故,因为疏忽⼤意⽽投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犯罪客体
本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客观⽅⾯
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损失。
主要包含如下⼏个⽅⾯:
1、⾏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
2、必须有重⼤交通事故发⽣;
3、违章⾏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
这也包含三个⽅⾯的问题:
1、⼀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员,也包括⾮交通运输⼈员;
2、单位主管⼈员等指使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
3、单位主管⼈员等指使肇事⼈逃逸⾏为的。
(四)犯罪主观⽅⾯
犯罪主观⽅⾯是过失。
违章⾏为是故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则是过失的。
交通肇事罪
六、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分: 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2、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分: 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3、分清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正确定罪:
(二)本罪重罪的构成 :指在罪行符合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基
础上,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行为。 1、逃逸行为:国外立法例 《解释》第3条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
主要内容: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 二、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认定 三、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四、交通肇事罪特定犯罪前提及犯罪地点的 认定 五、交通肇事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认定 六、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七、交通肇事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八、信赖原则在交通处理运输事故中的运用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2、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 内”,这是构成本罪所要求的特定地点。 《解释》第8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 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 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 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校园撞车案
五、交通肇事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认定 1、危害行为:
特征: (1)违章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 (3)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2、危害结果:“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1)构成基本罪必须有特定的危害后果,以司法解释为准界定 (2)必须考察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确定双方的过错和责 任的大小 (3)还要根据行为人能够赔偿的数额多少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研究
交通肇事罪研究一、引言随着人类发明汽车以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逐年上升,已经成为除战争以外导致人员伤亡的最主要的原因。
我们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交通运输业日益发达,为加快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了重大损失,尤其是有的驾驶员为了逃避责任,肇事后有的是逃离现场,致死伤者于不顾,造成伤员抢救不及时因延误治疗而死亡,并且给事故的认定以及责任追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更有甚者,甚至将伤者抛弃于偏僻的地方任其死亡或者再将伤者碾轧致死,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新刑法将“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普通肇事案件的两个情节加重的情形(有学者认为是结果加重犯)列入刑法条文,其目的就是通过立法的手段来防止上述两种情形的发生而达到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下面,就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如何正确的理解和把握“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情形进行一下简单的探讨: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比如(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犯罪之一,涉及到许多司法和道德问题。
本文围绕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深入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讨了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问题,并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深入解析。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和共同犯罪的特点,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在结论部分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总结,强调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指导。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理论基础、适用问题、研究总结1. 引言1.1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在实际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人共同参与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规范社会交通秩序,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犯罪学理论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合谋的犯罪行为。
在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客体和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
共同犯罪还涉及到犯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分工等问题。
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共同犯罪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实施方式,以便准确划分各方的责任和刑罚。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我们需要从刑罚的目的和原则出发,平衡各方的责任和利益,构建起一个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共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 正文2.1 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理论主要包括共同犯罪原理、共同犯罪形式、共同犯罪限制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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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经济的进展,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了较大地提高,而汽车的大规模进展上路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看得见的威逼。
因此,鉴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严峻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讲明都将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为量刑情节予以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本文要紧围绕这一罪后行为,结合本律师实际接触到的案件,就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量刑处罚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展开,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差不多条件的要求进行一些粗浅探讨。
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应进行严格而全面的判定,结合相关法理和刑法原则,充分和正当的发挥明白得适用刑法。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的第三条规定,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表面看来,逃逸行为往往表现为逃跑,即迅速离开现场,这也是在一些案件中,被简单认为,不管任何缘故,肇事司机离开现场的行为,就属于逃逸的行为理由。
然而那个定义的中心词却并非“逃跑”二字,“躲避法律追究”才是逃逸行为的核心含义。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赶忙停车,行为人必须爱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
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
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无非确实是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其本质是一种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
因此有观点认为,逃逸行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爱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躲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笔者对此观点持确信态度,然而此观点还不够全面。
行政法规尽管为肇事者规定了多项法定义务,但并不是每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导致该行为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上的
可罚性。
刑法的适用具有最后手段性,应当有刑法谦抑的观念。
当社会上显现某种侵犯法益的行为时,人们第一应当想到的不是刑事立法,而是应尽可能由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都不能足以爱护合法权益时,最后才应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
因此,通过对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停车、报警、爱护现场等都不是最重要的,这些行为或是法定义务差不多上为一个思想服务的,即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努力抢救伤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之因此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并非单纯要处罚肇事者的逃跑行为,而是对肇事者肇事后不积极抢救被害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身肇事者的肇事行为差不多给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其他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用民事、行政责任差不多不能完全爱护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合法权益,而只能借助最后的屏障—刑法来调整和爱护。
在此基础上肇事
者又躲避法律追究—逃跑,这才是刑法将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因此,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明知差不多重大交通事故,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躲避责任追究的行为。
这种定义阐明了逃逸行为的本质特点,又概括了逃逸行为的主客观表现,易于明白得,且便于操作。
二、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具备的条件
“交通肇事后逃逸”,从字面上看大伙儿都能有一些差不多的明白得,然而作为刑法的差不多概念,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做到条理清晰、概念明确,如此既爱护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利益,也更有利于爱护肇事者的权益,如何讲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笔者认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逃逸必须是以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差不多犯为前提。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差不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差不多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状。
构成结果加重犯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实施了差不多犯罪构成要见的行为。
差不多犯罪构成是结果加重犯存在前提,没有差不多犯罪构成就没有结果加重犯。
(2)产生了差不多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同时重结果必须由差不多犯罪的犯罪行为引起,即重结果与差不多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3)刑法
规定了比差不多犯罪较重的刑罚。
对结果加重犯,各国刑法都规定了重于差不多犯的刑罚,这也是构成结果加重犯不可或缺的条件,否则,假如对重结果没有较重刑罚的规定,也就谈不到结果加重犯的咨询题。
2、行为人在逃逸时主观上必须明知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肇事者应明知自己的行为差不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这是认定逃逸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假如肇事者的行为尽管差不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其本人并不知情,也就构不成逃跑的有意。
同时肇事者有躲避法律追究的有意。
这种有意应当是直截了当有意,即肇事者作出的行为是在积极追求躲避法律追究,假如肇事者是因为其他缘故,则不构成逃逸。
假如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白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也只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肇事者在明确的主观意志支配下,为躲避法律追究,采取的积极逃跑行为,这因此是肇事者明知的事项。
例如,有二起伤亡结果完全相同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起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发生了死伤结果而逃逸,另一起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白发生了死伤结果而离开现场,假如不考虑主观因素,那么这二个行为人可能差不多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如此的量刑明显对主观上没有恶意的行为人不公平,也违抗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3、交通运输肇事后,以行为人为躲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赶忙停车,当事人必须爱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讲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车;(二)爱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理。
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
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以及听候处理亦是刑事义务。
《讲明》中“为躲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因此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躲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差不多上躲避法律追究。
4、行为人有逃逸行为。
5、“逃逸”的时刻条件。
依据《最高法讲明》规定逃逸的时刻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
那么如何明白得“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在交通肇事后什么时刻内离开才不构成逃逸要具体分析,不能无限制的延长肇事后的时刻。
那个时刻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
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刻。
行为人在那个时刻段逃跑的,属于《讲明》规定的“逃逸”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单纯的司法讲明并不能诠释其应有的含义,而只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与相关刑法原理结合进行综合分析明白得,才能让法律真正的立法宗旨得以表达,才能让法律获得真正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