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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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健康管理实施细则
中医药健康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医药健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中医药健康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和疾病防治中的作用。
二、管理内容第四条中医药健康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2. 中医药预防保健;3. 中医药疾病诊疗;4. 中医药康复服务;5. 中医药养生养老服务;6. 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研;7. 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发展;8.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管理流程第五条中医药健康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健康评估:通过望、闻、问、切等中医诊断方法,全面评估个体的健康状况;2. 健康干预:根据健康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中医药干预方案;3. 健康监测:定期对干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调整干预方案;4. 健康教育:普及中医药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个体自我管理能力。
四、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健康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
第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中医药健康管理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
第八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应当根据职责,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并将中医药健康管理纳入日常诊疗工作。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健康管理,发挥中医药社团、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多元化。
五、保障措施第十条人力资源保障: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提高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保障:完善中医药健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管理政策体系。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加大对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保障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和服务的实施。
中药管理法
中药管理法一、引言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药作为中医药的重要载体,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传统。
为了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规范中药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药管理法》,以规范和管理中药产业的发展。
二、《中药管理法》的制定背景中国是中药的原产地之一,中药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
但是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管制度,中药市场上存在着质量参差不齐的中药产品,乱象丛生。
为了规范中药市场秩序,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中药管理法》。
三、《中药管理法》的主要内容《中药管理法》共分为六章,包括了中药的基本要求、中药的生产经营、中药的流通和使用、中药的质量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
重点对中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中药的生产《中药管理法》对中药生产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进行了规范。
生产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工艺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中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2.中药的流通和经营《中药管理法》规定了中药的经营许可管理,对中药流通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中药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中药产品。
3.中药的使用《中药管理法》还规定了中医院、中医门诊部、药店等医疗机构对中药的使用管理要求,要求医务人员必须依法规范使用中药,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4.中药的质量安全监管《中药管理法》对中药的质量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包括中药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进口中药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中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法律责任《中药管理法》还规定了中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对于生产假冒伪劣中药、销售不合格中药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中药管理法》的意义和影响《中药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中药产业的发展,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维护中药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最新
1. 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3日- 目的: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备案、使用和医保支付等行为。
-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黑龙江省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 定义: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
2. 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目的: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
- 适用范围: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 责任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管理。
3. 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目的:加强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中医临床需求。
- 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备案、流通与使用、医保支付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 定义: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
4. 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具体时间未提供- 目的:加强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重庆市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实施。
- 责任机构: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
这些实施细则均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中医药行业的管理,保障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药管理法
中药管理法中药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一项从事中药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规范中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管理法》共分为十章,包括总则、中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为《管理法》的总则部分,阐述了中药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包括规范中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推动中药行业的发展。
该章还规定了中药管理的法律适用范围、定义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中药的生产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中药的生产管理,包括中药生产单位的注册管理、生产许可和批准制度、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管理、药品生产记录和质量控制要求等。
第三章:中药的经营第三章主要规范了中药的经营管理,包括中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进出口管理、中药材、饮片、中药制剂的经营质量管理、广告宣传管理等。
第四章:中药的使用第四章内容包括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诊所的规范管理、中药的处方和合理使用、中药的不良反应和药物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等。
第五章:中药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重点规范了中药的监督管理,包括中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中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中药的处置和通告、中药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等。
第六章:法定药品第六章规范了法定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包括法定药品的批准、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规定等。
第七章:法定机构第七章规定了中药行业的法定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资格和管理,包括中药管理机构、中药药品审评机构、中药检验机构等。
第八章:法定责任第八章主要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中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九章包括中药管理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过渡规定等。
第十章:附则第十章是附则部分,对中药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和过渡规定进行了具体规定。
《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中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了中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也促进了中药产业的发展。
中医药管理制度范本
中医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医药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医药行业的各个环节,包括中医医疗机构、中药生产企业、中成药经营企业、中药材经营企业等。
第三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中医药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医药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中医药与西医结合的发展,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传承。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第六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合法经营医疗活动。
第七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
第八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中药生产企业管理第十条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中药生产的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中药生产技术水平。
第四章中成药经营企业管理第十四条中成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中成药产品。
第十五条中成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体系,保障中成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中成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中成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中成药销售管理水平。
第五章中药材经营企业管理第十八条中药材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中药材产品。
第十九条中药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和存储管理体系,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安全。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中医药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中医药管理制度范本
中医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遗产,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中药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发展中医药与西医相结合的方针,发挥中医药在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事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中医药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与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药部门,配备合格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六条中医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医疗规范,开展中医药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中医药特点,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为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发挥中医药在预防、康复和慢性病管理中的作用,提供全面的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中医药服务包括中药处方、针灸、推拿、拔罐、刮痧、中药熏蒸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需求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经营假劣中医药产品。
第十二条中医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教育,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中医药专业人才。
第十四条中医药教育应当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中医药科研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中医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十六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第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传承的保护,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促进中医药知识的传承。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于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将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建立中医药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对中医医疗、康复、预防、保健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化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诊疗设备配备。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 __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 __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 __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__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药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药药事管理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药药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中药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中药质量和用药安全;(二)促进中药事业健康发展;(三)尊重中医药传统,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四)坚持科学管理,规范中药药事活动。
二、中药药事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从事中药药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中药药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从事的中药药事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二)具有与所从事的中药药事活动相适应的中药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中药药事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有关中药药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中药药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资格;(二)熟悉中药药事管理法规和标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符合国家有关中药药事人员的其他规定。
三、中药药品的生产与经营第七条中药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中药药事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中药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的中药药品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体系;(三)具有健全的中药药品生产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有关中药药品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中药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经营的中药药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二)具有与所经营的中药药品相适应的中药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中药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有关中药药品经营的其他规定。
四、中药药品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中药药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注重实效,提高效率;(三)加强指导,注重服务;(四)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中医管理制度模板
中医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事业,保障和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医医院、中医诊所、中医科室以及其他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四条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坚持合理用药,注重辨证施治,提高临床疗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证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医疗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诊疗制度,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中医药服务方式,发挥中医药在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注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医药秘方、验方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医药药品、制剂、中药饮片等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医药诊疗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中医药人员的行为。
第十五条中医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中医药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开展中医药科研、教学和学术交流。
第六章 continuing education and training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中医药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部署方案范文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部署方案范文一、前言。
咱们现在要把中医药法好好地落地实施啦!就像给中医药这个宝藏打造一个超棒的展示舞台,让它能在现代社会里大放异彩。
这可是个大工程,不过没关系,咱们一步步来,把这个部署方案做得妥妥当当的。
二、目标。
1. 全面普及中医药知识。
咱们得让大家都知道中医药可不只是熬苦药汤子,它包含着好多神奇的东西呢,像针灸、推拿、养生功法啥的。
要让从小孩到老人,从城市到乡村的每个人都能对中医药有个基本的了解。
目标就是在[具体时间]内,让[X]%的民众能说出至少三种常见的中医药疗法。
2. 规范中医药行业秩序。
现在中医药市场有点像个热闹的大集市,啥人都有。
咱们要把那些不正规的“小摊贩”清理出去,让正规的中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够规规矩矩地做生意、治病救人。
确保每一个中医诊所、中药店都能符合相关标准,让老百姓能放心地去看中医、买中药。
3. 促进中医药创新发展。
中医药可不是老古董,它也得跟上时代的步伐。
咱们要鼓励中医们在传统的基础上搞创新,研究出更多适合现代疾病的治疗方法。
比如说,把古老的中医理论和现代的科技手段结合起来,开发出像中药新药、新的中医诊疗设备这样的好东西。
三、具体部署措施。
# (一)宣传推广。
1. 社区宣传。
组织中医药专家和志愿者们到各个社区去。
咱们就像搞个中医药小庙会一样,设上好多有趣的小摊位。
这边有中医给大家免费把把脉,讲讲养生小常识;那边有志愿者给大家展示中药药材,讲讲这些“草啊根啊”的神奇功效。
每个月至少要在[X]个社区举办这样的活动。
2. 校园教育。
跟学校合作,在学校里开设中医药文化课程或者兴趣小组。
让孩子们从小就接触中医药,了解咱们老祖宗留下来的智慧。
可以从简单的认识中药、做中药香囊开始,培养他们对中医药的兴趣。
每年至少要在[X]所学校开展这样的活动。
3. 媒体合作。
# (二)行业规范。
1. 从业人员管理。
建立一个超级严格的中医从业人员登记注册制度。
不管是老中医还是新入行的小中医,都得登记在册。
中药处方管理办法细则
中药处方管理办法细则一、背景介绍中药是中国传统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用中药处方来治疗疾病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为了规范中药处方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了中药处方管理办法。
该细则旨在明确中药处方的书写规范、审核要求、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等方面的细则。
二、中药处方的书写规范1. 处方格式中药处方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书写。
纸质处方应采用A4纸(210mm × 297mm)标准大小,书写清晰,不得使用潦草字迹或模糊不清的笔迹。
电子处方应采用统一的电子病历系统进行书写。
2. 处方内容患者姓名患者年龄患者性别药物名称药物用量药物煎煮方式服务单位信息医师签名3. 处方药物名称规范中药处方中的药物名称应使用中药学名,并标明药物的产地和规格。
药物用量应标注清楚,包括用药的频率、用药的数量等信息。
三、中药处方的审核要求为了确保中药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中药处方应经过专业药师的审核。
审核要求如下1. 药师应对中药处方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剂量、煎煮方式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2. 药师应检查处方中药物的搭配是否合理,避免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
3. 药师应核实处方中药物的名称、用量和煎煮方式是否符合临床用药规范。
四、中药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1. 中药处方的电子化管理,包括记录患者信息、药物名称、药物用量等。
2. 中药处方审核的自动化功能,通过系统的算法进行处方的自动审核。
3. 药师和医师之间的互动功能,包括沟通、讨论和意见交流等。
4. 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便于医务人员进行数据分析和决策。
五、中药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中药处方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和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1. 医疗机构内部对中药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2. 监督中药处方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运作。
3. 定期对医师和药师的职业培训进行评估,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
六、总结中药处方管理办法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中药处方的书写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药管理法
中药管理法中药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药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旨在规范中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本法于200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药管理迈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中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加强对中药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章:本法适用于中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章:国家支持中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中药现代化,提高传统中药的疗效和质量。
鼓励和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二部分:中药生产和流通第四章:中药生产必须符合中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中药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中药经营许可证,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进口中药必须符合我国的标准和质量要求,经中国药监部门批准并取得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进口。
第七章:中药批发和零售必须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中药,不得变相销售处方药。
第三部分:中药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八章:医疗机构在使用中药前必须了解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合理选用中药,严格按照中医药标准使用中药。
第九章:中药广告宣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夸大疗效,不得违反中医药的基本理论。
第十章:国家实行中药质量追溯制度,对中药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追溯,确保中药质量安全。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十一章:对违反中药管理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产品将被查处,相关生产和经营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中药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中药监督检查制度,对中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合格行为。
第五部分:附则第十三章:对于制定的关于中药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国务院将进行及时公布。
第十四章: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5年《中药管理条例》。
中医药法律法规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事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坚持中医药与现代医学相结合,促进中医药与现代科技相融合;(三)坚持继承与创新并重,传承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二、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第四条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医药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二)中医药行政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三)中医药部门规章及政策、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等;(四)地方性中医药法规: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中医药法规。
第五条中医药法律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符合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三)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四)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
三、中医药行业监管第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行业监管工作。
第七条中医药行业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四)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第八条中医药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医药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审核;(二)中医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三)中医药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四)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五)中医药健康旅游、养生保健服务监管。
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第十条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防治中的作用;(二)加强中医药与现代科技相融合,提高中医药诊疗水平;(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提高中医药队伍素质;(四)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医药国际影响力。
中药药品管理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中药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医院中药药品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七、卫生院的中药药品管理设专人负责。
八、中药药品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九、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药品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药品,依据本单位临
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药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药品。
十、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药品供应单位。
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购进中药药品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药品,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发现假冒、劣质中药药品,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七、中药药品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
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十八、中药药品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
中药药品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十九、应当定期进行中药药品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养护中发现质量。
中医管理法
中医管理法中医管理方法是指运用中医理论和中医技术,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对中医机构的组织、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的一种方法。
中医管理方法旨在提高中医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
一、中医机构的组织管理中医机构的组织管理是中医管理的基础。
中医机构的组织管理涉及人员的划分、编制计划、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方面的问题。
1.人员的划分中医机构分为临床部门、医技部门、行政后勤部门等,不同部门的人员划分和编制计划应根据中医机构的规模、功能和需求进行合理的安排。
2.职责分工中医机构内部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做到权责对等、任务明确。
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3.工作流程中医机构应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流程和质量要求。
例如,临床部门的工作流程可以分为接诊、诊断、治疗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二、中医机构的人员管理中医机构人员管理是指对中医机构内部的医务人员进行管理,包括人员选拔、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的问题。
1.人员选拔中医机构应根据需求制定人员选拔的标准和程序,选拔具备一定中医理论和临床技术水平的人员。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意平衡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2.培训中医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中医理论、临床技术、卫生管理知识等方面。
培训形式可以是集中培训、分散培训或者定期培训,培训形式可以是面授、实践操作等。
3.考核中医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绩效和专业水平。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考核结果可以用于激励和奖惩,以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4.激励中医机构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如加薪、晋升、荣誉称号等,激励医务人员积极投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三、中医机构的设备管理中医机构的设备管理是指对中医机构内部的各种设备进行管理,包括设备购置、使用、维护和更新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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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的明显位置公示。
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
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国家中医药的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立项..................................................................... .............................................................. 3 第三章起草..................................................................... .............................................................. 3 第四章审查..................................................................... .............................................................. 4 第六章解释与备案..................................................................... .................................................... 6 第七章实施与清理..................................................................... .................................................... 6 第八章附则..................................................................... ..............................................................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所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四)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六)指导性质的文件及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七)单纯转发的文件;(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