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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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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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07年02月06日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字体: 大小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parking 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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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2 术语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352-2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352-2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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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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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 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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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 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 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 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32
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十七、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人有效采光 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 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 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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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 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 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 ,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 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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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得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得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与改建得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得《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就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得直辖市、市、镇(建制得镇)及未设镇得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得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得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得建筑与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得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得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得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得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得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得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得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得用途与目得,综合讲求建筑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与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与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得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与改造得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得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得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得关怀,为她们得生活、工作与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得室内外环境;八、建筑与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与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得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得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得有关条例与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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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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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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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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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2022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

2022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

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一)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一)总那么1.0.1 根据《二000年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方案》建标[xx] 87号文,对《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jgj 37—87自1987年公布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开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原《通那么》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那么”,在制订《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筑设计专业”中本通那么处于第二层次——通用标准,根据其通用性和重要性,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开展。

本通那么是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那么。

本着“增”、“留”、“删”、“改”四原那么对原《通那么》进行修订。

1.0,2 本通那么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原《通那么》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开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标准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那么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

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阔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那么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那么。

1.0.3 根据原《通那么》中的设计根本原那么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开展。

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开展的要求;表达以人为本原那么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那么,不可无视。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

0。

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第1。

0。

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

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编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编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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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 伊 宁
吐鲁番、西宁、银川、丹东
•寒冷地区: 兰 州、太 原、唐 山、阿 坝、喀 什、北 京、天 津大 连、阳 泉、平 凉、
石家庄、德 州、晋 城、天 水 西 安、拉 萨、康 定、济 南、青 岛、安 阳、
郑 州洛 阳、宝 鸡、徐 州
•夏 热冬冷地区: 南京、蚌埠、盐城、南通、合肥、安庆、九江、武汉
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五)栏杆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 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020/11/2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容积率 plot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人员密集建筑通路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 )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 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 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黄石、岳阳、汉中、安康、上海、杭州、宁波、宜昌
长沙、南昌、株洲、零陵、赣州、韶关、桂林、重庆
达县、万州、涪陵、南充、宜宾、成都、贵阳、遵义
凯里、绵阳
•夏热冬暖地区: 福州、莆田、龙岩、梅州、兴宁、英德、河池、柳州
贺州、泉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汕头、海口
南宁、北海、梧 州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一)建筑布局
1.建筑布局原则: (2)要充分结合总体的功能分区和交通流线组织; (3)建筑组合的整体观念,在统一中求变化,变化中求统一,有主有从,从 主分明; (4)注意建筑群的性格要求; (5)注意对比与和谐手法的运用,以及建筑组群整体轮廓线的层次与变化节 奏。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 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 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四、建筑总平面设计要求 •建筑布局 •交通组织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3.楼梯踏步高宽要求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4.扶手: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 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二)电梯
•电梯是建筑物楼内能快速承载人流到达各楼层的辅助性垂直 交通工具。(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1.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日照标准: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应获得日照,当居室超过4个时,宜有二个居室能获得日照 日照标准未冬至日满窗不少于1h日照 ;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1h的日照标准 ;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 (4 )托儿所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严寒地区A区: 海伦、博克图、伊春、呼玛、海拉尔、满洲里齐齐哈尔、富锦、哈尔滨、牡丹江、
克拉玛依佳木斯、安达
•严寒地区B区: 长春、 乌鲁木齐、 延吉、 通辽、 通化、 四平
呼和浩特、抚顺、大柴旦、沈阳、大同、 本溪阜新、 哈密、 鞍山、 张家口、 酒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二、基本规定
(一)民用建筑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1~3层为低层住宅; 4~6层为多层住宅; 7~9层为中高层住宅; 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 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3.电梯剖面示意图: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三)台阶
•台阶是建筑中连接室内错层楼(地)面或室内与室外地坪的过渡设施。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
(2)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3)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4)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二)基地通路 1.出入口的位置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1.出入口的位置2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1.出入口的位置3
停车场车位换算系数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1)停车场布置方式: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1)停车场布置方式: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1)停车场布置方式: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1)停车场布置方式: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道路与建筑物间距要求: (1 )基地内车行道路旁设有消火栓时,其道路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不应小于3m,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基地内车行道路距托幼、 小学及老年人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5m ; ;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二)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三)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隔间尺寸: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3.卫生设备间距: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停车场设计要求: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停车场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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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物设计 •楼梯、电梯、台阶、坡道和栏杆 •厕所、盥洗室、浴室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一)楼梯
•楼梯是建筑中联系上下层之间交通的设施。 1.楼梯间的形式:
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 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六)厕所、盥洗室、浴室
1 .一般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
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 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 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 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建 )基地内车行道路旁设有消火栓时,其道路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不应小于3m,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基地内车行道路距托幼、 小学及老年人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5m ; ;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道路与建筑物间距要求: (1 )基地内车行道路旁设有消火栓时,其道路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三、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一般要求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1.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1: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1.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2: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2.基地与道路的关系 (1) 设专门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
—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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