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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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以最高投保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不得超过这个金额。
• 例如,一栋房屋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但房屋被 毁时的市价为12万,尽管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但 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万元,否则被 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中获利,这就不符合损失补偿 的原则。
(三)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发生变更减少时, 则应以被保险人仍然存在的保险利益为 限。如果发生风险时,被保险人已经丧 失保险利益,则保险人不予补偿。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 定值保险。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 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 的。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 额
2.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 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 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 换新。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 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5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源自文库义务的法律后果
2.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 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包括: (1)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7条第2款、第28条第1
款;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17条第
21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禁止反言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 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 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 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 其虚伪。 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 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 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
Contents
1
最大诚信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
3
近因原则
4
代位追偿原则
5
补偿原则
6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2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 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 保险。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 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零时至1999 年10月1日24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 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 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 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 毁。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保险人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 实据实通知投保人,特别是免责条款。
• 明确列示
• 明确说明
【案例】
1998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 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 店1997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勘察, 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 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 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 ,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 :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 人新华书店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新华书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用。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1

损失补偿原则1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四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在本案中,林红最终得到的保险赔偿金是1万元, 而不是她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的总金额 15000元。那为什么她同事的亲戚在两家寿险公 司投保,两家公司都按照保险金额全部支付给他 的受益人呢?因为人身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人身 保险不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林红的重复保 险是单位作为福利投保造成的,如果是个人这样 做就没有必要了,不仅索赔时手续麻烦,而且赔 偿金额绝对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反而还要浪 费那些多余的保费呢!
三、人身保险合同给付原则:
(一)人寿保险(定额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依照预先 确定的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三)健康保险:视险种不同,既有定 额保险,也有不定额保险。
四、产险补偿与人身险给付比较
财产保险
源自文库人身保险
1、赔偿 不定值保险按实际损失、寿险、意外险按合
金额确 保险金额限制、保险利 同约定金额给付;
案例分析:
保险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分歧如下:
•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贸公司和储运公司将同一标的向 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此属于重复保险,因此各保险 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案例: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 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 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5天后 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想起自己参加了家 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 险公司要求索赔。
第四、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普陀区陈先生家附近的一段路日前一直施工修整, 路面不平引得附近的居民常常为此抱怨。有一天 他驾车回家时因为天黑没看清路况,不慎从一块 大石头上开了过去。当时碰撞的响声不小,不一 会儿机油灯也亮了起来,但陈先生并没有联想到 会有其他问题,依旧继续开着车,等到家停了车, 才发现车子再也打不起来了。于是,陈先生赶忙 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查勘员来现场看了之后却告诉我只有油底壳的损 失可以理赔,其他上万元的发动机修理费用都得 由我自己承担。”这可令他傻了眼,为什么事故 损失只有一小部分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呢?
例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1)保险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 (2)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3)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 严格遵守。
告知与保证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保证则强调守信。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 义务;告知是先于合同义务,若将告知订入合同, 其性质则转化为保证。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的形式
保险人 明确列明 是指保险人只需 将保险的主要内容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 中,即视为已告知 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规定可保利益的意义
1、限定了Fra Baidu bibliotek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根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保险 利益决定是否承保,并在其额度内支付保险金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避免投保人主动触发保险事故发生,也不因保 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利。
1、划清了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限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应用上的区别
菲律宾泥石流致200人死亡 际在线
来源:国
云南地震使房屋倒塌 来源:北方网
2006.11.3衡阳电影院火灾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
2、处理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 责。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多种原因中既 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原因 (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 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 币讲师。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 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讲诚实与守信用。 诚信就是讲诚实与守信用 。 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 不得隐瞒、 欺骗; 不得隐瞒 、 欺骗 ; 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 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 应 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 实质性重要事实; 实质性重要事实 ;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 与承诺。 否则, 受到损害的一方, 与承诺 。 否则 , 受到损害的一方 , 可以此为由宣 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 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Hale Waihona Puke Baidu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 , 甚 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三)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 原因: 原因: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目的: 目的: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 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 活动正常进行。 活动正常进行。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 款的, 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 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产生效力。 • 如果保险人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 除条款,则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除条款,则责任免除条款无效,视合同中 没有责任免除条款, 没有责任免除条款,从而使保险人承担的 保险责任范围扩大。 保险责任范围扩大。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即使在偶然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其合同也是无
效的 )
2、必须是经济利益—— 能用金钱来计算
(亲人的照片、情人的书信等无法用金钱来计算,
不构成保险利益)
★能用货币估wk.baidu.com(古董、字画等,钢琴家的手指——劳
合社)
3、必须是确定利益——已经确定、能够确定(无法
对股票投资的收益进行投保)
★事实上和客观上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包
一、涵义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
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补偿,但被保险
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赔偿限度 赔偿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
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额外收益。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以其中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补偿的 最高额。
(公共场所的车辆保管);
4、债权:债务人对其借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5、责任利益:基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四、保险利益的变动与时效
1、 因继承、让与、破产而变动,因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
2、时效:
(1)财险:订立到终止,都要求保险利益;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因货物运输途中所有权会转移(不同的交割方式) (3)人身保险: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故意、过失→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以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虚报损失→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危险增加→增加的危险不承担
(3)退保费
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年龄不实多收保费 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退还保费
(4)按比例减少保险金
12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条款的解释义务。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 特殊性
30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
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
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
31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4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根源)
信息不对称
海上保险
5
三、告知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6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含义
2、告知义务的形式
3、告知的内容
4、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7
1、含义
告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 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 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22 页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 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法》16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 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主讲:刘连生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1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2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3节、补偿原则
第4节、近因原则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2 页
第1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利 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 上可以承认的利益”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14 页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
1、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 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2、当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 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保险法》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 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复习题综合 带答案

保险复习题综合 带答案

保险多选题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

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ABE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风险处理

D.风险评估

E.风险损失

F.风险载体

2.纯粹风险的后果损失、无损失;

3.按照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4.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5.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BC ;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

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C.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

D.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

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

6.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 BDE ;

A.研讨会法

B.保单对照法

C.风险列举法

D.生产流程图法

E.现场调查法

7.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BD

A.自然风险

B.纯粹风险

C.经济风险

D.投机风险

E.社会风险

8.风险频率的高低取决于 CDE ;A.损失程度 B.时间 C.风险单位数目 D.损失形态 E.风险事故

9.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10.下列风险中,属于投机风险的有 CD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第二章保险概述

1.非损失说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财产准备共同说;

2.哪些要素的组合才能构成保险 ABCDE A.可保风险 B.大数法则的应用

C.大量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D.保险基金的有效营运

E.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哪些险种适应代位求偿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
3.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 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 知。
告知
1.含义: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 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将有关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陈述,以便让投保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样的条 件承保。 重要事实: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样的条 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禁止反言
1.含义: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 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2.保险人有如下情形,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 (1)保险人明知保险合同有解除的原因,仍向投保 人签发保单并收取保险费。 (2)保险代理人对条款做出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 (3)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申请书时有所隐瞒,而投 保人在签字时不知虚伪。

第三讲保险基本原则

第三讲保险基本原则
利益主义原则 同意主义原则 利益加同意原则

姐姐投保生育险案 工程师案

戴稳胜
保险学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公众责任险

商场摔死幼儿案


产品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出租车 有无保姆险?

雇主责任险

戴稳胜
保险学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标的是信用行为
戴稳胜
保险学
保险利益的变动

投保方 保险人方:保单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理赔事项 戴稳胜

保险学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证: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 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 明示保证:认定事项保证与确认事项保证 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 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 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

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
该因素自然地连续地发生作用,其中未介入影响结果发 生、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它因素 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政策进行分析。 戴稳胜
保险学

近因原则的应用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 吨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 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 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 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
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2019/7/24
5
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 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 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019/7/24
6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 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 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2019/7/24
1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确定
1、定义: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 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
2、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25
案例:2019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 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 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 保时隐瞒了病情。2019年2月该妇女高血 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 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

隐瞒:投保人对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影响承保
条件的已知或应知事实没有如实告知或仅部分告知
欺诈:投保人怀有不良企图,有意作不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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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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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009版《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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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二)保证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 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 根据保险存在的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用文字明确列出, 但在习惯上已被社会公认是应予遵守的事项。 主要用在海上保险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 5、重复保险应该告知。
对于保险人来说,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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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告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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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损失补偿原则也是有一定适用性 的——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 身保险则不适用。因为人身保险的承保标 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是不 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只能 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不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 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
案例:医疗费能否重复理赔 ?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最高投保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不得超过这个金额。 • 例如,一栋房屋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但房屋被 毁时的市价为12万,尽管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但 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万元,否则被 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中获利,这就不符合损失补偿 的原则。
分析:由于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多少来 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是要确定实 际损失的大小。 首先,由于价格下跌,购买一台全新的设备只 需支付8千元,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赔偿 金应该以能够购买一台同样设备的支出为限。 因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不应该超过8千元。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没有作出一旦被保险人受 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 责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与保险合同依据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 拒绝理赔的。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2004年 9月 25日,李某为其子购买了一份学生意 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保 险,缴纳了保险费 40元,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 有效期内一天,被保险人正常骑自行车时,被一 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双方均受伤,车辆 均遭受损坏。被保险人被诊断为下颌首骨折、颅 底骨 折,实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医疗费共 计 12000余元。 后来,公安局作出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系因当事 人徐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 责任。
2004年 12月 23日,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李某 与徐某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 议,由徐某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20000元。
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但保险公司 认为:医疗费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肇事 者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等已经全 部支付,保险公司无需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与 理赔。 2004年 12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理赔医 疗费的处理意见。
(三)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发生变更减少时, 则应以被保险人仍然存在的保险利益为 限。如果发生风险时,被保险人已经丧 失保险利益,则保险人不予补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 定值保险。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 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 的。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 额 2.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 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 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 换新。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 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Baidu Nhomakorabea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 •
包含的两层含义: I.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 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 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 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II.
损失补偿原则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被证实用来 作为保险案件审理的法理依据,我国的《保险法》 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 造成的标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 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 金额”。
损失补偿原则之所以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就在 于它使保险成为一种科学的有理论依据的行业, 而且也使保险有别于赌博并减少道德风险等不利 于保险业发展的事情。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I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损失补偿的限制
如何确定损失补偿的金额?
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金额,但在实务中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一)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

重置成本:指重新建造或购买相同或相似的 全新物品的成本或价格
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 那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 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以备将 来用于固定资本的更新。 例如,一台机器设备购买时的价格为1万元,设 备使用寿命为10年。使用三年后发生保险事故导 致全损,事故发生时设备的市价为8千元。假定 设备投保金额为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多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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