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包含的两层含义: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保险第三章
二、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和解除, 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 是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针对 具体的保险标的 , 根据其保险价值 而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财产保 险合同的补偿性及其他性质 , 决定 了保险金额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来确定。
①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由保险人赔偿 的最高限额。对于财产保险来说,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保 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保险标的的实际损 失最多不会 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因此,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应该 超过保险价值,如果允许按照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进 行索赔,则被保险人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取得的赔偿金 额大于实际损失而获利,从而增加道德风险。为了保护保 险人的利益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 的, 超过的部分无效。
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处理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有两种 : 其一是投保 仅以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投保 , 此即不足额保险 ; 其二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本已足额保险 , 但在保险期 间内因保标的的价值增高( 如房屋因物价上涨而增 值等 ), 从而使原来的足额保险变为不足额保险。保 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即不足额保险。不足额 保险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但是 , 在发生 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部分赔偿。保险金额 低于保险价值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保险人应采 取比例赔偿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4、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 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1、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 2、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 3、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有效期 内都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 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 险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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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
云南地震使房屋倒塌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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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
2、处理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 责。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多种原因中既 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原因 (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 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 币讲师。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 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6.4 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原则
六、分摊原则
补偿原则的另一个派生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同一标的、同一时期、同一风险) 在重复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应当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 进行分摊。 分摊的方法
◦ 1.比例责任制 ◦ 2.限额责任制 ◦ 3.顺序责任制
1. 比例责任制(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
五、代位原则
为了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在补偿原则的基础上又派生出代位追偿 原则和物上代位原则,二者合称代位原则。 (一)代位追偿 (二)物上代位与委付
(一)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的概念:代位追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的赔偿请求权。
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 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 的地完好价值每件为4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200美元和880美 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比例赔偿方式例题2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 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持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二) 物上代位与委付
2.委付
➢(1)委付的含义: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 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 照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一般用于海上保险。 ➢(2)委付成立的条件: 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不是确定全损); ②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③必须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委付,而不能是部分; ④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不能附带条件; ⑤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后才生效。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二)
物上代位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1、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 三者 责任引起 2、代位求偿取得的是代位权,而物上代 位取得的是所有权。保险人取得的是对保 险标的的权益及义务。
第三节 损失分摊原则
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 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 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标的 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 利益 险,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 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第一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节 代位原则 第二节 损失分摊原则
第一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职能。 2、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 的发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 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以弥补被保险 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 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 得额外利益。
第二节 代位原则
代位: 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 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 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 行赔偿以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 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分析
黄金全部归保险公司所有 根据物上代位原则,保险人在赔付完以后即 取得标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产生的情况
1、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保险人 全 额赔偿后,归保险人所有。 2、发生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 事 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 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将超出保险 价值,而按全损赔偿。 3、委付是物上代位的典型例子。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是以下几点: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3、近因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寿保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相关内容:。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可保)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张某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 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 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 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 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 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2、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 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3、权益的实现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 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 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3、损失由多个原因连续发生所致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 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最先发生并造成 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张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内张某外 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张某爬至公路 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4、损失由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所致
2、以保险金额为限Leabharlann 3、以可保利益为限
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 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保险复习题综合 带答案
保险多选题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ABEA.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C.风险处理D.风险评估E.风险损失F.风险载体2.纯粹风险的后果损失、无损失;3.按照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4.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5.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BC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C.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D.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6.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 BDE ;A.研讨会法B.保单对照法C.风险列举法D.生产流程图法E.现场调查法7.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BDA.自然风险B.纯粹风险C.经济风险D.投机风险E.社会风险8.风险频率的高低取决于 CDE ;A.损失程度 B.时间 C.风险单位数目 D.损失形态 E.风险事故9.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10.下列风险中,属于投机风险的有 CD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第二章保险概述1.非损失说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财产准备共同说;2.哪些要素的组合才能构成保险 ABCDE A.可保风险 B.大数法则的应用C.大量风险的集中与分散D.保险基金的有效营运E.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哪些险种适应代位求偿原则财产险补偿性除寿险第四章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2.保险合同为 BCDE ;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有名合同D.射幸性合同E.最大诚信合同3.负有告知义务的保险主体有 ABCD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C.保险人D.受益人E.保险公证人4.下列中属于保险中介人的有 BCD ;A.保险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代理人D.保险公估人E.投保人5.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AC ;A.介绍保险知识 B.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C.为风险管理者设计投保计划D.对保险条款加以解释E.负责赔偿6.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 ABE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E.投保人的父母7.保险合同主体中的保险关系人包括 BC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家人E.受益人的家人8.作为投保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这些资格条件有 AD ;岁以上的公民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精神病人D.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E.犯人9.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有 ABC ;A.任意解除权B.法定解除权C.协议解除权D.特殊解除权E.附加解除权第六章财产保险产品1.财产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包括修复、重置、现金赔付、更换;2.我国现行汽车和机动车辆保险的车辆损失险责任主要包括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 ;3.下列适合签订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有 AD ;A.一般商品 B.古董 C.珠宝 D.汽车 E.家庭财产4.古玩保险合同属于 BCA.定额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C.补偿性合同D.不定值保险合同E.原保险合同5.下列不属于火灾保险责任的有 CD ;A.他人纵火B.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C.为了防疫焚烧沾污的衣服D.点火烧荒E.邻处火灾波及保险财产的损失第七章人身保险产品1.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在于 CD ;A.风险特殊性B.业务短期性C.业务长期性D.储蓄性E.非储蓄性2.下列险种中,属于人寿保险的有 ACE ;A.生存保险B.意外伤害保险C.两全保险D.疾病保险E.死亡保险3.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是 ABCDE ;A.保险的目的不同 B.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C.实施方式不同D.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E.保险对象不同4.人身保险没有 CE 的概念;A.保险金额B.保险利益C.保险价值D.保险期限E.重复保险5.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ABCDE ;A.养老保险B.医疗保险C.失业保险D.工伤保险E.生育保险6.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条件,下面哪些意外事故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AE ;A.一名心脏病患者,由于地震而受到惊吓,心脏病复发导致死亡B.沿海某区受到强烈台风侵袭,吹倒房屋,使屋里的人被压身亡C.某市遭受特大的洪涝灾害,某人来不及被他人救助就被洪水淹没身亡D.食物中毒E.一位身材十分肥胖的人,因弯腰穿袜子,挤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位并引起阻塞,对心脏造成极大压力,几天后死亡第三篇保险经营1.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可采用下列形式 ABCD ;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相互保险公司D.国有独资公司E.保险合作社2.再保险的作用3.下列关于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BDE ;A.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一次分摊B.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反应的保险关系不同C.共同保险是对风险的纵向转移,再保险是对风险的横向转移D.共同保险是对风险的横向转移,再保险是对风险的纵向转移E.共同保险是对风险的第一次分摊,再保险对风险的第二次分摊4.再保险按保险责任的转移方式可分为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5.现金价值的用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保单质押贷款、缴清保单、展期保单、自动垫交保费;6.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安全性原则稳妥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分散性原则、择优性原则公共性原则;保险问答题第一章危险管理与保险1.请分析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哪些环节1.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2.风险识别3.风险衡量4.风险处理5.风险管理评估2.风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称之为可保风险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3.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4.风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5.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6.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概述3商业保险产生、发展、存在下去的条件请从五个方面阐述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风险的客观存在是自然基础——可保风险2.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保险基金3.同类风险存在与分散是理论基础——互助分摊(4).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数理基础——费率厘定5.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法律基础——权利义务4.请比较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区别;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及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1.保险价值的确定2.适用的保险标的3.是否存在超额保险;5.请比较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共同保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另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这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再保险保险人之间是纵向分摊,共同保险保险人之间是横向分摊;6.请比较复合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成为复合保险;共同保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另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这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7.请列举保险的基本职能、派生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包括哪些基本职能:互助分摊和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资金融通分配职能社会管理:社会风险社会关系社会信用社会保障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中,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有哪些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请比较代位求偿和保险委付的区别;3.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偿时,应怎样贯彻补偿原则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三者中货币量最小者为有效赔偿限制;有第三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限度以内,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机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4.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产生于哪些合法权益1.现有利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2.预期利益利润、租金、运费3.责任利益民事责任4.合同利益5.请说明在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存在时近因的认定;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①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首先看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出外愿意你,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③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就是近因;第四章保险合同1.请说明保险合同有哪几种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2.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具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3.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将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2.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4.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4.请比较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区别;(1).两者享有权利不同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保险金作为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财产分割权——遗产作为继承所得(2).两者承担的义务不同受益人没有用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3).两者承担的税赋不同受益金不需要缴纳税款遗产需要缴纳高额遗产税5.请比较保险合同终止和保险合同中止的区别;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终止分成自然终止和提前终止;6.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1.自然终止:①因期限届满而终止②因履行而终止③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灭失而终止④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2.提前终止7.请列举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专业解释原则4.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第七章人身保险1.请列举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第三篇保险经营1.请说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1.这种组织形式是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产权关系明确,运营效率高;2.通过股份制能够聚集大规模的资本,可以开展大规模的保险经营活动,广泛地分散风险,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极大地提高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障;3.采用固定费率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追补义务,使其心中没有顾虑,这有利于公司的展业;4.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众多的专业人才,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对市场需求能够做出迅速的反应,能够开发出具有市场潜力的险种;5.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通过独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售保险,使得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更确切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竞争,是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3.请说明保险投资的原则;①安全性原则稳妥性原则②收益性原则③流动性原则④分散性原则⑤择优性原则公共性原则4.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相互转化的动因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之所以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是因为其具有较多优点:1.这种组织形式是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产权关系分明,运营效率高;2.通过股份制能够聚集大规模的资本,可以开展大规模的保险经营活动,广泛地分散危险,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极大地提高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障;规模经营对资本市场的需要3.采用固定费率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追补义务,使其心中没有顾虑,这有利于公司的展业;4.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众多的专业人才,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对市场需求能够作出迅速的反应,能够开发出具有市场潜力的险种;新技术的需要5.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通过独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售保险,使得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更确切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竞争,使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与相互保险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以下局限:1.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其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将受到限制,只限于大多数被保险人所必需的而且又负担得起的险种,以使经营该业务的保险人在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后能够赚取适当利润;因此,像农业保险等,在没有政府补助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2.股份有限公司对危险的控制十分严格,如对被保险危险项目的选择过于挑剔,对给付条件加以过多限制,使被保险人又难以得到的足够的保障;3.相对于合作保险机构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费率过高,因为股份公司要将中介人的佣金、股东的利润一并打入保费中;以上分析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相互转化成为可能;保险论述题一、保险人诚信原则是如何体现的1.保险营销中禁止以不正当话术宣传展业和被动客户投保;2.提供合适的保险;3.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拒赔权;4.在灾害已被预测,保险人不得拒绝原被保险人的续保要求,不得解除或终止已订合同;5.确保足够的现金偿付准备,及时适当地对外分保;6.储蓄性保险合同因利率调整而形成的利息生育应返还投保方;7.被保险人失去赔偿能力或死亡破产,责任保险人应以第三身份参加侵权赔偿诉讼,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转承赔偿;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订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按照保险公司惯例,通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但是缴纳保费并不是所有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交换对价物合同才成立生效;责任开始: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第一,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起见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如住院医疗、住院安心、重大疾病等条款;四、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五.谈谈商业保险和商品经济关系,试分析商业保险是否伴随人类社会始终;商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一般条件有两个: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物质利益主体所有;正是生产力发展到特定的阶段,剩余价值和私有制使不同的物质利益主体因拥有剩余价值而均有面临风险损失的机会,并且在不同的物质利益主体之间可以形成互助分摊的机制;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自然经济时期因为没有大量的剩余价值,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极为有限;人们没有形成风险转移的意识;在生产力水平发展到最高的共产主义时期,按需分配和共同所有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使不同物质利益主体之间互助分摊的基础不存在了,所以商业保险也不具备需求;通过以上分析,商业保险并不能伴随人类社会始终,是一个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在特定时期存在的经济补偿机制;保险案例分析题第一章风险管理效果评价1.某家拥有价值1000万元厂房的工厂,厂房每年平均发生损失为万元,如果投保的话需要10万元,如果自担风险,除了准备万元弥补平均损失,还要维持万元的备用金以防止全损情况的发生;备用金投资的收益率为8% ,如果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率为20% ,请分别计算保险与风险自担的效益比值;⎪⎭⎫ ⎝⎛+==机会成本用该危险对策实施所需费险损失该风险对策可减少的危成本安全保障效益比值公式: 解:风险对策是否为最佳对策,可通过评估风险管理的效益来判断;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因此危险管理的效益就是获得安全保障与成本的比值,比值越大,效益越好,当效益比值大于1时,该风险管理对策可取;效益比值=安全保障/成本保险方案=1000万/10万=100风险自担方案=1000万/万+万20%-8%=保险方案的效益比值大于风险自担方案的效益比值更加符合风险管理评估的标准;第三章 保险利益原则年9月,某地A 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损毁;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 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财产进行投保;请利用保险利益原则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该案答: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须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意外的利益;李某是单位司机,对车具有使用权和保管权,具有既得利益,李某对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赔偿;第三章 赔偿原则1.某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全损,经核查致损风险属保险责任;请根据以下情况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情况一: 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估人勘损结论保险标的价值为80万元;情况二: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将价值100万元的保险财产的60%出让给另一合作者;情况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估人勘损结论保险标的价值为120万元;解: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应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利益三者中最小者为限;情况一,按保险价值赔,赔80万;情况二,按保险利益赔,赔40万;情况三,按保险金额赔,赔100万;第三章代位原则1.某项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固定资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该项保险责任是由第三者所造成的,该项固定资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损失额为50万元,保险人应负多少保险赔偿金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的结果如下:1追偿额为30万2追偿额为40万3追偿额为50万4追偿额为80万;根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原则,追偿额应如何分配解:本案中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取得了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并以赔偿金额为限拥有追偿金的据有权;当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为4/5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在这次事故中损失50万,保险人应赔款额为40万;1追偿额为30万,保险人取得30万;2追偿额为40万,保险人取得40万;3追偿额为50万,保险人取得40万,被保险人取得10万;4追偿额为80万,保险人取得40万,被保险人取得40万;故此,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原则下,追偿额小于等于保险人赔偿额的情况,保险人优先取得全部追偿额,追偿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额40万的的情况,多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
二、代位原则 三、分摊原则
2
一、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赔偿责任限度 (三)损失赔偿方式 (四)损失额度的确定方式
3
(一)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又称补偿原则、赔偿原则,主要适 用于财产保险和医疗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 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 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 的经济状况。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 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张某将其私有的东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 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责 任限额4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保险期限内的一天, 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 该车驾驶员持有合格驾驶执照,是张某堂兄,随车遇 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 司经过现存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决定按 推定全损处理,向张某赔付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 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双 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 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王某向张某支付 4000元后,残车归王某。请问,该协议是否侵犯了 保险公司的权利?
甲赔=2万元。
32
4、一个说明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之间按照其保险金
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即,如果合同没有另行约定,按照比例责任制进 行重复保险的分摊。
限制:不适用于人身险
课程介绍之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的⼀般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时,被保险⼈从保险⼈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额范围内的损失。
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后,被保险⼈有权利要求保险⼈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则有义务向被保险⼈对其损失进⾏补偿。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
遵循补偿原则的⽬的在于: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为;防⽌诱发道德风险的发⽣。
补偿原则的实现⽅式通常有现⾦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2)补偿原则的限制 保险⼈在运⽤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额上应分别情况掌握⼏个限度。
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若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额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当保险标的发⽣保险事故时,被保险⼈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保险价值,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额。
因⽽,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只能以发⽣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额,不得超过损失⾦额,以防被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2.经济补偿以保险⾦额为限 保险⾦额是保险⼈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责任的限额,投保⼈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额为限。
在保险标的发⽣全部损失时,若投保的不定值保险,当保险⾦额等于或⼩于保险价值时;或若投保定值保险时,则补偿⾦额应以保险⾦额为限,以便填补被保险⼈的损失。
3.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投保⼈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索赔的基础,其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获得双份赔偿,因⽽采⽤分摊原则[相关案例(1)];在保险事故由因第三者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获得双份赔偿,因⽽采⽤代位求偿原则[相关案例(2)];在保险⼈按推定全损向被保险⼈赔偿全部损失后,为避免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获得补偿后⼜获得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因⽽采⽤委付[相关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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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其他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基本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不得低于实际损失的金额。
2. 公正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应该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见。
保险公司应该客观、公正地评估被保险人的损失,并据此进行赔偿。
3. 限额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有一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了解保险公司对不同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以便在选择保险方案时进行合理的决策。
4. 先赔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认定后及时进行赔偿,不得拖延或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可以有效地减轻损失的影响。
5. 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合作中应该保持诚信,不得以欺骗、隐瞒等不诚信手段获取利益。
以上是保险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原则,以保证保险事故的赔偿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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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并且终止之前,一旦保险合同项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保险合同补偿原则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在保险事故的后果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范围较小或者约定的条款不明确时,保险人一般应当以广义解释的方式予以解释和实现。
例如,汽车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车辆损失的条款虽然不明确,但一般被解释为除人为破坏以外的任何车辆损失都应该得到赔偿。
二、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尽快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赔偿。
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往往带来了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如果保险人赔偿太迟,就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保险人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给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的赔偿。
三、必要性原则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依据被保险人授权或其为受益人所制定的委托,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现保险赔偿,不得拒绝或者随意变动。
必要性原则的重点在于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益,防止保险人借机进行敲诈勒索。
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是保险人的义务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人必须在时间上、内容上、方式上履行保险赔偿的义务,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保险给付原则 和补偿原则
保险给付原则和补偿原则保险给付原则和补偿原则保险给付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规定和约定的原则。
补偿原则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保险给付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其目的是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效力。
保险给付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履行一些义务,如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用。
第三,保险给付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对保险给付的条件进行约定,如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保险金额的限制等。
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与保险给付原则相对应的是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补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补偿。
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遭受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失等。
第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分期给付。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补偿。
第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保险合同通常会对保险金额进行约定,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保险给付原则和补偿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原则的要求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被保险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则,才能实现保险的真正意义,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意外事件中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的赔偿。
保险补偿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原则:保险公司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才
会进行赔偿。
2. 最大化原则:保险公司应尽可能地在最短时间内给予被保险
人最大的赔偿,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3. 公正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对所有被保险人进行公正的评估,
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4. 投保原则:被保险人应该按照事实情况投保,不得故意隐瞒
或虚报。
5. 共同原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一起承担风险,共同努力
减少损失。
保险补偿原则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非常重要,它们可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公正、合理和稳定,同时也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因此,在选择保险产品和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各项保险补偿原则,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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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损失补偿原则也是有一定适用性 的——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 身保险则不适用。因为人身保险的承保标 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是不 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只能 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不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 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
案例:医疗费能否重复理赔 ?
(三)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发生变更减少时, 则应以被保险人仍然存在的保险利益为 限。如果发生风险时,被保险人已经丧 失保险利益,则保险人不予补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 定值保险。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 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 的。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 额 2.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 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 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 换新。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 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最高投保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不得超过这个金额。 • 例如,一栋房屋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但房屋被 毁时的市价为12万,尽管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但 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万元,否则被 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中获利,这就不符合损失补偿 的原则。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I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004年 9月 25日,李某为其子购买了一份学生意 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保 险,缴纳了保险费 40元,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 有效期内一天,被保险人正常骑自行车时,被一 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双方均受伤,车辆 均遭受损坏。被保险人被诊断为下颌首骨折、颅 底骨 折,实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医疗费共 计 12000余元。 后来,公安局作出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系因当事 人徐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 责任。
分析:由于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多少来 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是要确定实 际损失的大小。 首先,由于价格下跌,购买一台全新的设备只 需支付8千元,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赔偿 金应该以能够买一台同样设备的支出为限。 因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不应该超过8千元。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II.
损失补偿原则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被证实用来 作为保险案件审理的法理依据,我国的《保险法》 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 造成的标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 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 金额”。
损失补偿原则之所以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就在 于它使保险成为一种科学的有理论依据的行业, 而且也使保险有别于赌博并减少道德风险等不利 于保险业发展的事情。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没有作出一旦被保险人受 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 责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与保险合同依据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 拒绝理赔的。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2004年 12月 23日,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李某 与徐某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 议,由徐某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20000元。
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但保险公司 认为:医疗费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肇事 者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等已经全 部支付,保险公司无需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与 理赔。 2004年 12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理赔医 疗费的处理意见。
二、损失补偿的限制
如何确定损失补偿的金额?
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金额,但在实务中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一)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
重置成本:指重新建造或购买相同或相似的 全新物品的成本或价格
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 那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 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以备将 来用于固定资本的更新。 例如,一台机器设备购买时的价格为1万元,设 备使用寿命为10年。使用三年后发生保险事故导 致全损,事故发生时设备的市价为8千元。假定 设备投保金额为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多 少?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 •
包含的两层含义: I.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 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 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 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