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解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规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工作目标1.确保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
2.做好纳税人申请的特别纳税调整审批工作,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3.加强特别调整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流程1.纳税人特别纳税调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纳税人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提交特别纳税调整申请材料。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特别纳税调整申请材料的审批–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审批。
–审批结果在特别纳税调整审批系统中进行登记和备案。
3.授予特别纳税调整资格–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审批的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授予特别纳税调整资格。
–通知纳税人并向其提供相关的特别纳税调整税务事项的指导。
4.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与监督–特别纳税调整期间,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符合规定和要求。
–对特别纳税调整期间的纳税人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税务自律意识和纳税合规水平。
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2.简化审批流程–简化特别纳税调整申请的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提供审批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3.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特别纳税调整期间纳税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特别纳税调整的有效实施。
–对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4.完善工作机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要建立健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充分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制定详细的工作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五、工作效果评估1.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进行定期的评估,分析工作的优势和不足。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预约定价
• 税法42条:
•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 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 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 条例113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 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 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 不使用行业平均数; • 采用多个可比交易/企业来确定值域 • 四分位法被广泛采用 • 被调查企业的价格 /利润落入公平交易值域,一般不会被调整 • 可比分析、功能分析、经济分析被广泛的应用于值域的确定
调整方法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 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成本分摊
• 条例112条:
–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 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 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 料。
–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 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苏州市国税局国际处 2008.02.21
原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
• 《外企税法》第13条及《细则》52至58条 • 《内税条例》第10条 • 《征管法》第36条 • 《征管法细则》第51至56条 • 行政规章:国税发[2004]143号(国税发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2017年04月0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近日,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一、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税务总局于2016年初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程序进行规范,至今已有8年.《办法》结合国内国际的经济环境变化及多年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工作的经验,对2号文中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和细化,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程序、调整方法等相关工作内容.《办法》还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的工作流程及内容.同时,《办法》考虑了当前国际税收新形势,根据G20倡导的”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总原则,充分借鉴了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和G20税改成果.二、问: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答:《办法》吸纳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内容,强调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会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鼓励企业自行调整.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在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仍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一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不到位的;二是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三、问:《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是否仅适用于转让定价的调查?答:《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适用于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查.四、问:非居民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立案的,可以委托境内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境内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五、问:已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答:《办法》明确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或者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但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关联交易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关联交易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也可能被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六、问: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被调查企业可以在责令限改期内补充提供资料.被调查企业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七、问:《办法》对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提出了哪些要求?答:《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的步骤和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应当在分析评估交易各方功能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功能相对简单的一方作为被测试对象;(二)优先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逐年分别或者多年度平均计算可比企业利润或者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四分位区间;(四)应当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对被调查企业各年度关联交易进行逐年测试调整;(五)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六)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除料件还原外,对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作调整;(七)选取的可比企业与被调查企业处于不同经济环境的,应当分析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并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八、问: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应当特别避免的几种行为?答:《办法》强调了税务机关特别关注的几种避税行为,企业在实际的关联交易中应予以关注,以减少税收风险.(一)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的企业,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关联方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隐匿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三)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抵消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九、问:单一功能的亏损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答:《办法》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16〕363号)的文件精神,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十、问:企业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是否会被实施5年的跟踪管理?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跟踪管理期的规定,强调税务机关将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这里包括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也就是说,对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税务机关依然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而且监控管理期不限于5年.十一、问:《办法》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适用的政策是否存在原则性变化?答:为方便纳税人的政策执行,《办法》吸收合并了多个相关文件,并进一步完善.其中,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适用的政策没有发生原则性变化.《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将16号公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定了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无形资产收益分配,以及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等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特别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以下情形,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一)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未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二)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三)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四)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价款的;(五)企业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十二、问:对于企业自行进行调整的情况,补缴税款时是否可以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答: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xx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十三、问: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答: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也可以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十四、问:企业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时,如何适用《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答:《办法》是相互协商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所涉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暂停和终止由《办法》进行规范,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根据6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根据64号公告第八条以及《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条的规定,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同意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正式申请报告和《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十五、问:《办法》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和《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如何衔接?答:《办法》不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按照5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亮点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 (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 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根据上 述规定,如果我国一家居民企业控制了设在避税地的某外国 企业,并且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不让该外国企业对利润进行分配,那么这家居民企业也应将这笔应分未分 的外国企业保留利 润计入到当期收入总额中一并纳税。《实施条例》还对上述条款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中的“控制”概念给出了两个具体的控股比例:一是全体中国 居民股东(包括居民企业 和居民自然人)共同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如果满足了这个条件,说明该外国企 业确实受中国居民的实际控制,甚至可能受单个居民企业的控 制,因为这些居民股东之间可能具有关联关系。二是在满足上 述第一个条件的前提下,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如果某居民企业满足了这第二 个条件,说明它对外国企业的经营决策有较大的发言权,而且有可能影响外国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而 《企业所得税法》 要“打击”的,正是这种有能力操纵外国企业利润分配决策的中国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关联交易资料提供方面有所突破。首先,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资料的企业范围扩大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 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这表明,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不 仅被调查企业,而且与被调查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 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第三方企业(如与被调查企业产品品种相同或经营活动相同的其他企业),都 有义务向税务 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其次,《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要求企业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所谓同期资料,是指纳税人在进行关联 交易的当期就准备好的资 料,它一般要求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准备或提供,而不是事后当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 再准备的资料。以往,企业只有在被转让定价调查时才被要求提供 转让定价的相关资料。第三,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 的资料的范围也扩大了。过去企业只需提供“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但 根据《实施条例》第 一百一十四条,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如定价原则、定 价方法、可比性、功能风险分析等。至于上述同期资料的具体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制定具体的管理 办法。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提高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调查质量,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包括:(一)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二)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三)其他由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
省税务机关认为案件复杂的,可提请确认为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
二、会审工作是指各地税务机关对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前,将审议后的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以下统称调整方案)按照本通知规定,报请税务总局组织的案件会审小组进行的会同审议工作。
三、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实行一案一会审小组制度。
具体案件的会审小组成员从会审人员库中产生。
四、税务总局负责会审人员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入选会审人员库的资格条件,在省税务机关推荐的基础上审定会审人员库人选,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会审人员库人选。
会审人员库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变动情况层报税务总局。
五、税务总局应组织会审人员库成员参加业务培训、专业交流和专题调研等后续教育活动。
浅析新所得税法下特别纳税事项的调整
计
浅析新所得税法下特另纳税事项的调整 l J
口文 /俞红梅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 ( 关联企业 是造成 了税收后果, 即减少了企业或者其关联 避 税与反避税是 近年来我国国际税收领 年 出台的《
( 如果某项交易不符 域一场不 见硝烟 的激 烈较量 , 新企业所得税法 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 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Eo4 13号) 关联 方认定中的控制关 系提 合独立交易原则, 2o]4 对 但是没有减少应纳税收入或 及其实施 条例有 关特别 纳税调整 的规定 , 无疑
人提供资料义务和可 比方的协力义 务;、 2 借鉴 待 。 国际经验 , 增列 了成本 分摊协议 、 受控外 国企 二、 独立交易原则
三、 转让定价调整的合理方法 确 定了关联方 开展 不符合 独立交 易原则 的关联交 易后 , 税务机关就需要采用合理的方 法进行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列举 了
才衍生出各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和其他 及用于确定集团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到的正 用税法进行调查和调整的漏洞; 二是对于“ 直 础, 常利润等情形。 、 4交易净利润法 比较 的是净利 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 关系的规定仍有待细 反避税措施。
或者分销 商对产 品只增加 相 造成企业或关联 品进行加工增值 , 表述代 替了“ 关联企业 ”其实是将原税 法中关 常规应取得的收入或者利润 , , 税务机关 因此才 对较小的价值的情形。 、 3成本加成法常用于涉 联方的定义 由关联 企业 扩大到存 在关联关 系 方 的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减少, 以 正是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 及制造、装配或生产向关联方 销售的产 品, 的企业 和个人, 堵塞了关联方为个人时无法适 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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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提供〔续1〕
❖ 企业应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 同期资料应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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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提供〔续2〕
❖ 〔一〕组织构造 ❖ 〔二〕生产经营情况 ❖ 〔三〕关联交易情况 ❖ 〔四〕可比性分析 ❖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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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钱分摊协议
新增加内容: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 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承 受劳务发生的本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那么进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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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钱分摊协议〔续1〕
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那么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 生的本钱,达成本钱分摊协议。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本钱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违反上述规定其自行分摊的本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条例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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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提供〔续3〕
资料提供的时间要求:〔条例第一百一十四 条〕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 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 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 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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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同期资料提供〔续4〕
❖ 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准备完毕该 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供。
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
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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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
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 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那么和计 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 独立交易原则运用的前提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不是说所有的企业与 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都不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 造成了税收后果,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 收入或者所得额。
• 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 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 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 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 者共同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
• • • •
关联方 独立交易原则 税务机关的调整权(按照合理的方法) 成本分摊协议
• 成本加成法: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 行定价的方法;
• 交易净利润法: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 确定利润的方法;(主要针对不涉及无形资产 的交易活动)
• 利润分割法: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 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 法;
•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 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
则
概念(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 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判断的标准 将关联交易取得的收入或利润水平与可比情 形下的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的交易结果进行比 较:
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 致企业无法取得按照正常市场交易和营业常规所 能取得的收入或利润水平,从而违背了独立交易
• 合理的调整方法(实施条例111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摘要]预约定价作为解决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日益受到各国税务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国都在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制度。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月1日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有关预约定价的规定有了改进之处,但是在双(多)边预约定价的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审核期限,和小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定方面还是存在不足,本文就针对这些不足,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不足;完善一、预约定价制的发展及我国现状预约定价最早是由日本在1987年4月提出的,但预约定价制在日本的发展相当缓慢,真正的兴起出现在美国。
1991年5月1日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公布了《收入程序法规91-22》,正式赋予APA(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即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地位,并率先开始推行预约定价制度。
自其正式实行预约定价制以来,日本、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也相继都实行了预约定价制,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有效的手段之一。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预约定价也颇为推崇,于1999年专门制定了《预约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预约定价制度。
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预约定价”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首次被提出。
2002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其第53条是关于预约定价的规定。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建立,改变以前各地税务机关在适用预约定价方面“各自为政”的局面。
200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约定价所做出的原则规定。
《特别纳税调整》课件
企业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需要权衡合规成本与效益,在遵守税收法规的同时,实现税 务管理的效益最大化。
《特别纳税调整》ppt 课件
目录 CONTENT
• 特别纳税调整概述 • 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 特别纳税调整的程序与方法 • 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 特别纳税调整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01
特别纳税调整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基于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 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增或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
技术进步的影响
01
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影响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税务部门可以更高效地
获取纳税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提高特别纳税调整的准确性和效率。
02
区块链技术的影响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透明、可追溯的交易记录,有助于税务部门对跨境
交易进行监控和核查,对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积极影响。
03
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全球税收环境的变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税收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各 国税收政策、税制差异以及税收征管方式等都可能对特别 纳税调整产生影响。
国际税收协定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定是处理跨国税收问题的法律文件,其变化和 修订可能对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则和操作产生影响。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影响
跨国公司在进行全球经营时,会进行各种税收筹划,这可 能对特别纳税调整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
预约定价安排
对企业与税务机关预先 约定的定价方法进行特 别纳税调整,促进税收
合作。
调整原则
01
02
03
04
依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必须依法进行, 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作者:毕马威中国发布时间:2017-03-29摘要继2016年6⽉底中国转让定价合规性管理法规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于2017年3⽉28⽇发布了⼤家翘⾸以待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
管理办法将OECD在BEPS中的⼯作成果,特别是有关⽆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
它同时整合了中国过往关于⾃⾏调整和对外⽀付的法规,并在法规中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些常见惯例进⾏了明确。
随着6号公告的推出,纳税⼈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关注点,6号公告也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机制带来⼀定的明确性。
我们预见未来的中国转让定价调查⼯作将⽇益规范化。
同时,与以往的法规仅关注⽀付费⽤的合理性相⽐,6号公告的法规在特许权使⽤费及劳务费⽤的合理性监管上,有双向性的特征,引⼊了对收取费⽤合理性的监管条例。
这也为中国税务机关开展⾛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作埋下了伏笔。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中的第四章、第五章、第⼗⼀章和第⼗⼆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并将⾃2017年5⽉1⽇起施⾏。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共62条,可以归纳为以下⼏⼤部分:特别纳税调查6号公告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所涵盖的所有特别纳税调整情况都列⼊了可调查范围,其中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般反避税。
特别纳税调整知识点最全解读(周末推荐)
特别纳税调整知识点最全解读(周末推荐)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的含义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内容1.转让定价管理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5.资本弱化管理6.一般反避税管理二、关联申报管理(一)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按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涉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主要内容】1、第一章总则,指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管理工作。
2、第二章关联申报,规定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报送资料。
3、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规定了企业同期资料准备要求及不需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
4、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规定了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具体介绍了转让定价方法。
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规定了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对象、程序、要求及其跟踪管理制度。
6、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规定了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及其监控管理。
7、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了成本分摊协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及其监控管理。
8、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定了受控外国企业定义及其所得税管理。
9、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规定了企业关联债资比例及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处理。
10、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规定了一般反避税调查对象、原则,明确了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权限。
11、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规定了为消除双重征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关联交易一方可以提起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2、第十二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以及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等的法律责任。
13、第十三章附则,规定了国地税协作、保密及有关术语解释及实施期限等。
【关键点】1、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
2、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办税指南-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一、事项名称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市、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等手段,鼓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在特别纳税调整被监控管理阶段,企业应当审核分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后主动调整补税。
四、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纳税人自行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自行调整情况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拒绝自行调整,或者自行调整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其确定为调查对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第四十三条企业可以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自行缴纳税款。
企业自行缴纳税款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第四十五条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3号)
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信息交换)2.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3.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协查)4.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核表5.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情况统计表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正式申请审核表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审核表8.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统计表二○一二年二月十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为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和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转让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地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为专职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创造条件,稳定专职队伍,积极培养后备人才,满足长期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关联申报的法定义务,加强关联申报的审核,定期实施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同期资料的政策宣传和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审核定价体系的描述、功能风险分析、定价方法的选择、定价的数据支持以及纳税人其他相关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等手段,鼓励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将调整数据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审核。
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对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如果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特别纳税的调整。
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所谓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就是以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举个简单例子,甲企业与乙企业是关联关系,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同时甲企业也为丙企业提供相同的原材料,判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那就要用甲企业分别提供乙企业和丙企业原材料的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价格基本相同,那就不构成关联交易,如果价格相差很大,那就构成了关联交易。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最重要的是要有“可比性”,如果没有可比性,那么这种比对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任何一种交易的价格它会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和影响。
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到交易的价格。
比如,交易的数量,往往是交易的数量越大,价格会越低。
交易的时间,交易如果发生了旺季,价格自然会高,交易如果发生在淡季价格自然会低;交易的地点,不同交易地点价格也会不同;交易的环节,如果是在批发环节,价格自然会低一点,但如果是在零售环节,价格自然也会高一点。
总之要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么考虑的因素会很多。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增收入=(非受控价格-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公司法法律2018-05-1513:41:57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那么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为你答疑解惑。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特别纳税调整规程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
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有关关联关系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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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与 另一方 (独立金融机构
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 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
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
(三)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 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 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为第三方所委派 ;
(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 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 常进行;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 程》解析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概念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以实施
反避税目的、对纳税人 关联交易 形成的
特定纳税事项 所作的税务调整,一般
包括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 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注意:反避税调查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其 他的税务问题)
相关链接:一般纳税调整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 的其他关系’;
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 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 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 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 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
(二)直接或者间 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 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中的表述
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征管法实 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
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 个人 具有下
列之一关系:
(一)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
达到20%或以上;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 20%或以上;
(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如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 100%计算)
关于关联申报
一、关联方关系 税收相关法规对关联方关系的判定
(注意比较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判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表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十一条 ‘在资金、经营、购销
等方面,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 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 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 制’;
一般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按税收相关
法规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与按财务 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计算确定 会计 利润 可能存在差异,在申报相关税款时
应依照税收相关法规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 纳税所得额而形成的税务调整。
(注意:属正常的经营交易而非关联交易形成,与 反避税无直接关系)
本资料来源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五)企业购销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六)企业接受或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控制; (七)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
、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
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相关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中的关联方关系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 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 关联方。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 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客户名单 、营销渠道、牌号、专利、商业秘密和
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 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 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
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 预
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 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
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关注:1、资本弱化背后的经济利益;2、 关联方的范围)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对受控 外国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或减少分配 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调查, 并对其 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 进
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关注:1、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所得税税率是否低于我国法定所得税
税率的50%;2、对合理性的判定,如果
在避税地的受控外国企业如何“合理”?)
“一般反避税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
额进行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不是企业经营所必须的、属于一种安排、 这种安排以节税为目的、企业通过这种安 排已经获取了节税利益。)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 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方交易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中的关联交易主要 包括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 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 、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 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
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 务的提供等。
相关链接:《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
联方披露》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3、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或特别行政区 )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
适用范围:
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 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定等特别纳税
调整的管理 。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报和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企业与其 关联方之间 的业
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
总称,包括 成本分摊协议 和 预约定 价安排 的管理。
(关注:1、企业申报和提供的相关材料; 2、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 )
“资本弱化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对企业从其 关联方 接受的债权性投
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是否符合规定 比例 和 独立交易原则 进行评估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