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版总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完整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保险学(第三版)习题库

《保险学》(第三版)》习题库第一章危险管理与保险一、名词解释1.危险2.风险因素3.生产流程分析法4.风险专家调查列举法5.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法6.分解分析法7.风险衡量8.危险管理评估9.可保危险10.收益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二、选择题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称()A. 重复保险B. 再保险C. 共同保险D. 综合保险2. 按风险损害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A. 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B.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C.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D.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3.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风险损失的()A. 无形成本B. 直接损失成本C. 预防损失成本D. 控制损失成本4.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
则风险因素属于()。
A. 物质风险因素B. 心理风险因素C. 道德风险因素D. 思想风险因素5.股市的波动属于()性质的风险。
A. 自然风险B. 投机风险C. 社会风险D. 纯粹风险6.()风险因素是有形因素。
A. 道德B. 实质C. 风纪D. 心理7. 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
A. 保险B. 自留风险C. 避免风险D. 减少风险8. 不属于可保风险特性的有()A. 风险不是投机性的B. 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C.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D. 风险必须是相同性质的9. 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
A. 保险B. 自留风险C. 避免风险D. 减少风险10.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
A. 物质风险因素B. 心理风险因素C. 道德风险因素D. 思想风险因素11. 当损失频率=()时风险最大。
A. 0B. 0.3C. 0.5D. 112. 风险估测是建立在()基础之上的。
A. 风险评价B. 风险选择C. 风险识别D. 风险效果评价三、判断题1.某一风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保险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风险:风险(risk)是某种事件和损失性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状态或多种可能性结果。
2、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的潜在原因或影响因素。
3、道德风险:指人们在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各种因素所产生的各种情绪或态度,大多是消极的有意识的行为。
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可能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1、保险: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当船舶在海运途中急需用款时,船东可以船舶或货物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须还本付息;如果船货中途发生损失,则可免去借款人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的制度,是贷款与损失保障的结合。
3、劳合社:由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于17世纪80年代首创。
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是个人承保人的集合体,即所谓“风则为保险商,合则为劳合社”,其性质相当于交易所,是一个保险市场。
4、后备基金:是从社会总产品中提留的用来应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补偿需要和一些不测事件的特殊需要的物资或货币。
5、保险基金:是指执行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它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用于对物质财富因遭灾受损提供经济补偿和对人身事件提供经济给付的一种专项货币基金。
6、社会保险:由政府机构经办并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为本国(地区)的劳动者或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提供物质保障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7、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经营的保险,其本质特征是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而获取利润。
8、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
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
9、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方式强制实施的保险。
10、自愿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订合同方式形成的保险关系。
保险原理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

保险原理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保险密度(深度)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保费收入总额与GDP之比。
保险密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人均保费。
2损失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3利差益(利差损)指资产运用的实际利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预定利率时产生的利益。
如果预定利率是5%,实际投资收益率是8%,就是利差益,反之则相反。
4死差益(死差损)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5费差益(费差损)指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比依预定营业费用率所计算之营业费用少时所产生的利益。
如果实际使用附加费低于预期,就产生费差益,反之则相反。
6赔款准备金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赔案应付而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费中提存的资金。
7未到期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法定准备金的一种,是保险人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留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资金。
8危险单位风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由于自留额和分保限额是按照一个风险单位来确定的,所以风险单位的划分非常重要。
9赔偿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在保险单中载明,一般分为每一次产品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和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最高限额两种。
10自动弃权、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在保险合同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解除权和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知合同可被解除或保险人有抗辩权,因而履行了合同,保险人便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11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保险学考试试题试卷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整理资料

保险学名词解释1.风险管理: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法,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和方法。
P52.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交强险)P143.再保险:是保险人把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转让给另外一个保险人。
P174.大数法则: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
P195.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规定,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P566.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P867.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
P1218.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状态,但是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是修复该标的或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所耗费用将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
P1239.共同海损:是由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引起的后果造成的损失,它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P12310.不可争议条款:说明在指定的时间后(一年或两年),保险公司不得以受保人违反至高诚信原则等原因为理由废除合约或拒绝赔款。
1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P253 12.观察期条款:在观察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险合同才正式生效。
P267简答题一.保险与赌博的区别P12(1)目的不同。
保险是以发扬社会互助精神,谋求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防损方面有着共同利益;而赌博是非生产性的,以欺诈贪婪之心图谋暴利,赢者是以输者的损失为代价。
保险学名词解释

1.危险管理:是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2.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测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这种未来结果的随机确定性,是指出现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3.近因,是指在效力上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4.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后,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5.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所有权:其适用于保险标的的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取得的6.再保险:保险人将自己所承保的部分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7.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8.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时,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或收入损失予以补偿的人身保险9.禁止反言: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了他在合同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10.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即风险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人11.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保险学知识点(涵盖名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期末复习一、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1、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的区别P6按照风险事故所产生的后果分类,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不会产生损失且不会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的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
投机风险:既可能产生收益又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其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盈利。
区别:(1)纯粹风险的后果始终有损失,对人类是不利的。
(2)投机风险由于其具有盈利的可能性,有的人会心甘情愿的去冒险。
(3)一般情况下,只有纯粹风险是可以投保的,投机风险不能投保。
联系:又是同一保险标的可能既面临纯粹风险又面临投机风险。
2、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的区别P21四者的区别体现在业务承包方式上的不同。
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多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总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共同缔结保险合同,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1)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共同保险反映的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
(2)风险分摊的方式不同。
再保险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是风险的纵向分摊;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是风险的横向分摊。
3、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区别P23定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记载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的赔偿额度。
保险学名词解释

1、风险: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4、重要事实: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位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
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保险学名词解释_简答_论述

保险学简述题简答题1、简述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就得不到赔偿。
2、简述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与时效限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寿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法律上成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平安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当保险标的损毁、伤害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时效限制: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始终存在,特别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3、根据保险资金来源在保险资金投资中需要注意什么?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可用资金进展证券投资和其他资产买卖的一种资金运用行为。
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从不同角度分析,其根本来源有:〔1〕资本金。
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
各类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管理机构根据本国经济情况和保险业务情况的需要进展制定和调整。
〔2〕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准备金一般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在我国那么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学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与保险价值: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2、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3、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4、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5、第一危险赔偿: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指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全部的赔偿,即赔偿金等于损失金额,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6、逆向选择:在保险市场上,指那些遭遇危险机会最多的人最愿意购买保险;而遇到危险机会最少的人购买保险的动机不强。
所谓“逆向选择”应该定义为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
7、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8、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9、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10、保险商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种承诺。
11、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2、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保险学(第三版)习题库答案

《保险学》(第三版)》习题库答案第一章危险管理与保险一、名词解释1.危险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2.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损失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是风险事故的结果。
3.生产流程分析法生产流程分析法,又称流程图法。
生产流程又叫工艺流程或加工流程,是指在生产工艺中,从原料投入到成品产出,通过一定的设备按顺序连续地进行加工的过程。
该种方法强调根据不同的流程,对每一阶段和环节,逐个进行调查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
4.风险专家调查列举法由风险管理人员对该企业、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逐一列出,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专家所涉及的面应尽可能广泛些,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般的分类标准为:直接或间接,财务或非财务,政治性或经济性等。
5.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法即按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的财务资料,风险管理人员经过实际的调查研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其潜在风险。
6.分解分析法分解分析法指将一复杂的事物分解为多个比较简单的事物,将大系统分解为具体的组成要素,从中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潜在损失的威胁。
失误树分析方法是以图解表示的方法来调查损失发生前种种失误事件的情况,或对各种引起事故的原因进行分解分析,具体判断哪些失误最可能导致损失风险发生。
风险的识别还有其他方法,诸如环境分析、保险调查、事故分析等。
企业在识别风险时,应该交互使用各种方法。
7.风险衡量风险衡量也称风险估测,是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和描述,即在对过去损失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定量的分析和预测。
通过风险衡量,计算出较为准确的损失概率,可以使风险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损失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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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险管理与保险1. 风险: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风险的分类:1)收益风险:收益(教育) 2)纯粹风险:损失(地震,洪水) 3)投机风险:收益,损失(股票). 风险管理指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2.危险:危险是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的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
3.危险管理概念: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4.危险管理成本:由于危险的存在和危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是危险的代价。
实际成本+危险损失的无形成本+处理危险费用5.危险管理的过程:1.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2.危险识别3.危险衡量4.危险处理5.危险管理评估。
6.危险与保险的关系:1.危险对保险的影响2.保险对危险管理的影响3.互制与互促关系。
7.可保危险特征: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2. 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
保险概述1.保险的定义:以经常性地缴纳一定费用为代价来换取在遭受损失时获得补偿。
★2.保险与赌博区别:1.赌博的危险是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保险的未显示客观存在的。
2.赌博有可能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
3.它们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
3.保险与储蓄:1)个人与互助的经济行为2)遵循原则3)支付与反支付的对等关系4)特殊的计算方法。
4.保险与担保:保险:双方相互的行为和义务。
担保:担保人单方面义务。
5.保险与救济:保险:合同行为;双方,单方行为;赔偿金额。
6.按保险性质分类: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保险: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保险。
农业增产政策的农业保险。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保险。
促进国际贸易政策的输出保险。
巨灾保险。
7.按保险标的分类:社会保险:单一人身/政策保险:广义财产/商业保险:1)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
2)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3)责任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
4)信用保证保险: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
8.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
9.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1)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
2)复合保险:投保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
3)重复保险:投保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
10.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定值保险: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实现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
1)损失程度=(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残值)/标的实际价值2)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不定值保险: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1)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2)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3)保险赔偿额=保障程度*损失额.11.是否足额投保分类:足额投保:投保人已全部保险价值投保,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
/不足额投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投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12.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担危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
13.保险的派生职能:1)融资职能2)防灾防损职能3)分配职能。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早以1906《海上保险法》规定。
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的行为。
2.投保人的告知:1)再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3)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持合同效力。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有客观告知与主观告知两种形式。
3.保险人的告知: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
2)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需要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4.保证的主要内容: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保证按其形式可分为名师保证和默示保证。
5。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6.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性质: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
/性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7.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3)经济利益。
8.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
9.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合同利益。
1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法律规定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体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1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公共责任险2)产品责任险3)职业责任险4)雇主责任险。
12.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
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
13.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14.近因原则的应用: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1)原因推断结果。
2)结果推断原因。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认定:1.单一情况的近因认定。
2.多种原因存在的近因认定: 1)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除外原因,结果是否可以分解。
2)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3)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1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陪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其中有两重含义:1)损失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2)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16.损失补偿的意义: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补偿得到额外利益。
3)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17.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1)以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
2)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18.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比例×承保比例][承保比例=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赔偿比例=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的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19.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0。
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21.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保险标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权利与义务。
22.代位原则的意义: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超额赔偿。
2)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保险人即使获得经济补偿。
23.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含义: 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及追偿权的代位。
2.代位追偿实施的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3.代位追偿的金额限定: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4。
代位追偿原则的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妊娠保险中仅对设计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
24.保险委付的含义: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25.委付的成立条件:1)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4)经保险人同意。
5)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特点:1有名合同。
2要式合同。
3附和性合同。
4有偿合同。
5双务合同。
6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主体: 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有保险权益;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2)保险人:具有法定资格;保险公司需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受财产或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受益人3)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