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土地一级开发,按“建筑业”还是“服务业”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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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土地一级开发,按“建筑业”还是“服务
业”征增值税?
编者按:2016年5月1日,根据国务院部署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我国在全行业实现营改增,在营改增推进的过程中,部分行业在具体税目适用上,税务机关和企业出现一些分歧,本文以华税遇到一起案例为例,分析土地一级开发在营改增后具体税目的适用和税务筹划的开展。
一般而言,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在具体形式上,又有许多不同的模式,由此在税收政策适用上,出现了一些差异。
一、引入案例
某建筑公司5年前在T市设立子公司,受当地政府委托,进行土地一级整理,该公司并不实际提供建筑服务,而是利用自身在资质、技术、经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将土地整理、拆迁安置、设计、水、电、路、气等具体业务进行外包,资金来源上,除了投入的注册资金外,由公司进行融资,然后当地政府按照实际成本发生的10%提取报酬。2016年5月1日之前,该公司一直按照营业税“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那么,全面营改增后,该公司及其业务类型应该是继续按照现代服务的6%征收增值税还是按照建筑业的11%征收增值税?税务机关及企业出现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