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世界各国都是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专利法的。
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3种:保护的主题常见的有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4种。
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事实上的保护主题不断扩展,几乎是无所不包。
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制。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787年,美国在其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制定了“版权与专利权”条款,并以此确定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促进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其各自的发明享有专有权利。
美国也是世界上将“版权专与利权”条款写入宪法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
1790年,美国在其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以及上述客体之改进可以授予专利权,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14年。
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并以此作为专利的审查标准。
1793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如下修改。
①将审查制改为注册制;②重新确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为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以及上述客体的改进;③同时结合一些典型判例,构成美国专利法的基本框架。
1836年,美国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不仅恢复了审查制和获得专利权的审查标准,即所述发明应具有“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的审查标准,并设立专利局及相关的审查程序。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全面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其间对其进行过多次局部修改,但一直保持其基本构架。
因此,1952年专利法也称为现代专利法,被编辑到美国法典第35编,称为Title 35of the U,S,C,或35U,S,C,1 952年美国专利法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在新颖性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创造性标准,规定要获得专利权,一项发明不仅应当是过去所不曾有过的,还必须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nonobviousness)的。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概况、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1.版权法版权法是保护创作作品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赋予作者对原创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在美国,版权法的基础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该条款赋予国会立法保护创作作品的权力。
实际上,美国版权法的根基是《1910年著作权法》和《1976年著作权法修正案》。
美国版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如文学、音乐、艺术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期限和权利的转让等相关事项。
2.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技术的独占权,是创新者保护其发明的法律制度。
美国专利法可追溯到1787年,其基本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和《1789年专利法》。
专利法规定,只有满足创新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被复制性等条件的发明才能得到专利保护。
在美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可以延长。
3.商标法商标是区分和认可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商标法的核心是《1946年兰哈姆法案》,它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维持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可连续续展。
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美国知识产权法制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来鼓励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其中包括:(1)执法机构: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版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等,负责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处理有关纠纷。
(2)民事救济:知识产权持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惩罚性赔偿。
(3)刑事制裁: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美国法律规定了刑事制裁,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
(4)国际合作: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美国,知识产权被广泛认可和重视。
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 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进而延伸到商业方法
– 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 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观念,包括数学方法 ,不能 获得专利权保护 二者的结合: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 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又可以成为 专利保护的客体 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而非抽象原则
三、一些特殊规定
公正义务
– 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过程中,就新颖性、非显而易见 性和实用性,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完全披露有 关的发明 – 不公正行为或欺骗行为:故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 信息,将导致专利权无效 – 1970年“拜克曼”案:专利局不具备完全的检索能力, 1970年 拜克曼” 应当依赖于申请人;申请人不得以敌手的方式进入专 利申请程序 – “所有权利要求”方式:一项权利要求上的隐瞒,导 所有权利要求” 致整个专利权的无效 – 必须真实,否则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将以此击败专利 权人,灾难性的后果
二、专利保护客体
商业方法专利
–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专利泛滥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 –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强调技术特征,与物质世界的关联,与产品的关联 否定商业方法专利 与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接近
–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产 品”或“物质合成”,不包括有生命的东西 物质合成”
美国专利制度介绍及申请流程解析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及申请流程
权利要求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 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与独立权利要求同属一个方面。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总权利要求超过20个,均需交附加费。 举例: What is claimed is: 1. A method for manufacturing a semiconductor package structure comprising: providing a semiconductor substrate comprising a conductive pad, wherein the 4. 精准医疗政策情况 conductive pad is coupled with a circuitry of the semiconductor substrate; forming a patterned passivation layer to expose a portion of the conductive pad. 2. The method of claim 1, wherein forming the uneven surface of the conductive pad comprises forming a plurality of recesses in the conductive pad.
2. 专利特点 2.1 发明专利 a. 只有发明人才可获得专利,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 表示自己是专利的发明人,同时对申请文件负责。 b. 授予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在通过申请前没有在本国被别人知悉和使用,也没有在其他国 家被授予专利权或出版;在本国或国外,发明被授予专利或出版,或者 发明在本国被公开使用或销售,不超过一年。 4.--精准医疗政策情况 不显而易见性 虽然本发明不与其他人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从整体上说 ,本专利权的主题对于该主题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 见的,则不能被授予专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专利制度的建立也绝不是一蹴而就、一夜之间的事情, 它经历了几百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试图简略地综述美国专利体系建立过程的重大事件, 通过几个世纪以来美国人对美国专利法认识的不断深入, 从一个侧面加深对专利制度的理解。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 而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则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早在1215年, 英国的《大宪章》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 保护了贵族与自由民的权益, 形成了“法律至上, 王在法下”的英国社会法制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
17世纪初, 由于连年战争, 穷兵黩武, 英国国库枯竭, 英王负债累累。
英王不得不采取滥授专利权等办法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甚至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油、盐、醋、淀粉和硝石也都成为英国王宫贵族的专利对象。
于是, 日用品物价飞涨, 民怨沸腾。
法官和国会议员当然也深受其害。
国会与英国皇室冲突的结果是英国国会通过了《垄断法》。
《垄断法》宣称在普通法中垄断是无效的, 但是专利除外。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 该垄断法是一部反垄断法。
《垄断法》废除了以前英王授权的所有专利证书。
该法规定为新产品的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证书, 提供不超过14年(即手工艺学徒期的两倍)的独占保护, 授权后其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
该法还特别强调专利证书的授予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抬高物价而损害国家, 不能破坏贸易且一般不能给社会带来不便。
《垄断法》规定只有新产品才能得到专利证书, 还特别注意到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问题。
这对美国的制宪者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7世纪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 方方面面都打上了宗主国的烙印。
Massachusetts Bay殖民地在17世纪40年代最早批准了类似于美国现行的发明专利。
虽然独立前美洲殖民地专利习惯法应归功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 但是垄断法从来没有直接适用于美洲殖民地。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构架和立法程序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基础来自于《宪法》第一条第八节第八款和第十八款。
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即:“(国会有权)(8),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的有期限的排他权,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和)(18)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权力”。
这一条款为专利和版权的宪法条款,而商标权的宪法基础则体现在有关贸易条款中。
商标立法以各州法为主,直至1946年才制定了联邦商标法。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专利法》、《著作权法》为联邦立法,《商标法》则主要以州立法为主,联邦法与州法并存。
这也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一个特点。
同世界其他国家基本一致,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根据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同型态和不同权益而确定。
除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之外,其中的区分是根据某种知识、标识或象征符号在一定期间内授与专属的使用权为立法的主要内容。
当然,对于某一特定产品而言,可能同时受到不同型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有以下几类:(一)版权及邻接权(Copy right and neigh boring rights)美国的《版权法》最早制定于1790年,当时的保护范围只限于书籍、地图和期刊。
1909年才扩大为所有作品。
1976年美国制定了第三部《版权法》,即现行版权法,197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多次修改,几乎每年修改1—2次。
本世纪初,由于美国不满意《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另组织一些国家成立了《世界版权公约》,以对抗《伯尔尼公约》。
当时的美国,是一个盗版王国,大量盗版欧洲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建立了一套与众不同的版权制度。
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版权登记制度。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于1988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美国加入国际公约的程序是先修改国内法,再批准加入公约,这也是美国内法多次修改的原因之一。
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即明确规定:“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这也是《美国专利法》的立法依据。
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
现行法于1952年制定,之后于1984年和1994年做过两次重大修订。
1999年11月29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其中多项重要条款直接列入现行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度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等。
2005年6月,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再次修改《美国专利法》。
2007年9月7日,众议院以225票赞成、175票反对通过了《美国专利改革法案》。
该法案对现行法进行了三处重大修正:其一,修改专利持有人的定义,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其二,在USPTO 设置再审程序,允许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借助该程序向USPTO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无需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三,修改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由以往按含有侵权技术的商品数量计算赔偿金额改为以实际专利技术价值来判断。
该法案现已提交参议院讨论。
美国专利局于1802年成立,当时为国务院直属部门,承担专利相关事务。
19世纪初,商标事务亦纳入专利局的辖权范围。
1975年,经国会批准,美国专利局更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
其主要办公设施现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城的卡莱尔地区。
一、职能USPTO的主要职能包括:1、专利授权与商标注册;2、为发明人提供与其专利或发明、产品及服务标识相关的服务;3、通过实施专利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管理专利、商标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向总统和商务部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出谋划策;4、为商务部和其他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5、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
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及其动因
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及其动因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这标志着美国自195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专利改革法案得到通过,同时这也是美国在近60年的专利改革发展的进程中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专利法制度的国家之一,注重运用保护性政策促进创新性活动,所以它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全世界的目光。
《美国发明法案》对美国专利法的修订涉及专利实体法,专利申请程序以及专利机构改革多个方面。
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必将对专利法的国际协调和专利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的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美国专利法的改革将对我国专利制度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值得密切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标签:美国;发明;专利制度;保护1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1.1现代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第一阶段(1790年—1952年)。
1789年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赋予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时间对其作品或是发明享有独占权。
”从而确立了专利制度的立法基础。
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促进实用技术进步法案》由林肯总统签署。
19世纪工业革命推动制造业迅猛发展,技术创新要求各国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护。
美国专利制度也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大量专利得到授权,专利诉讼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2)第二阶段(1952年—2003年)。
195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法的基本构架。
其中包括两个主要的变化,在成文法中第一次规定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要求不仅仅是新颖性和实用性,还包括非显而易见性。
1954年,对有关植物专利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澄清经培养的突变体、突变型、杂交体和新发现的籽苗可以授予专利。
1982年规定,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不再在3年半、7年和14年三个时段中任选一个,而是固定为从授权之日起14年。
(3)第三阶段(2003年—2011年)。
2009年成为美国专利法转折的一年,美国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主席共同主持会议宣布将正式将2009年的《专利改革法案》提上议程,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1. 法律体系和组织结构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些法律分别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来管理和执行。
联邦政府负责颁发专利和注册商标,版权则是由联邦政府的版权局管理。
州政府也可以制定并执行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
2. 专利法美国专利法主要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者可以申请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发明,专利权持有者有权阻止他人在一定时期内制造、使用、销售或引入该发明。
专利一般有效期为20年。
3. 商标法美国商标法主要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商业标识,如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等。
商标注册可以为商标权持有者提供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并赋予其阻止他人非法使用或冒用商标的权力。
美国商标法也保护产生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
4. 版权法美国版权法主要保护创作性的作品,例如文学、音乐、戏剧、图案和电影等。
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的创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拥有版权。
版权的持续时间在作者寿命加上其他期限,为作者一生加70年。
5. 商业秘密保护法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主要保护商业信息的机密性。
商业秘密可以是任何有商业价值且未公开的信息,例如客户列表、制造过程和技术配方等。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要求保持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并禁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为创新和创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这些法律的执行机构会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美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与其他国家保持合作,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发展。
美国专利简介
一.USPTO进行专利审批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Patent Act)1、美国联邦宪法第一章(Article 1)第八节(Section 8)第八款(clause 8)规定: 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授予专有权(Exclusive Right). 从而在宪法层面给予专利的申请、审批和专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2、现行的美国专利法属于美国联邦法(Federal Act)范畴,是1952年7月19日修订并批准成文,通常被引为: 联邦法典第35篇,节…(Title 35,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后经历过1975年、1984年和1999年三次较大的修订。
3、USPTO可以进一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和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进行专利审查。
4、由于美国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因此PCT条款也为美国专利法规的一部分。
二.美国专利的概况1、审批机构:美国的专利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审批,USPTO现在是美国商务部所属的14个部门之一,其前身是美国专利局。
1975年美国专利法修订时改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USPTO是美国最早的联邦机构之一,1836年该机构就经法律授权而建立。
2、专利的种类:美国的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第一,称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 第二, 称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 第三, 称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其中实用专利占全部专利的90%左右。
3、专利的期限:现在美国专利的期限是从授权日起生效,从最早申请日起满20年终止;此外,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一些法定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下专利期限可以调整延长。
例如,专利法第156节(35 U.S.C§156)规定,由于政府的法定行为导致专利审批的延迟,可将专利期限延长5年。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这一制度自然鼓励申请人冲着专利局赛跑。
美国则与此不同。
最先发明的人获得专利,即使其他人更早对相同发明提出专利申请。
显然,这一制度容忍甚至鼓励发明人延迟提出专利申请。
因此,为了确保发明人不延迟披露,损害专利法的目的,专利法规定了法定阻却事由。
一个假想例可以说明专利法中法定阻却的合理性。
假设某个时候一个发明人发明了一种可以使软骨生长的药丸。
这一发明,就像经常可能发生的那样,有意想不到的副作用,比如在并不需要的地方促进软骨生长(使鼻子突出或耳垂下坠)。
在纯粹的“先发明”制度下,最先发明的人会一直等到第三方独立做出相同的发明并消除了副作用,然后介入并主张独占权。
在这一过程中,最先的发明人可能攫取第三方的所做贡献。
即使上述假想例中的药物没有副作用的瑕疵,发明人也会有这样的动机,即先让他人承担制造和推广发明的成本,然后再介入并对该技术方案主张独占权并分享利润。
在另外一种情景下,如果没有这些法定阻却事由,发明人可以公开并长时间商业化一项发明,收获经济利益和无形商誉,直到竞争对手试图进入该市场时才提出专利申请。
如果没有竞争者进入该市场,这一策略会让发明人无限制地延长其独占权的期限。
在纯粹的“先发明”制度下,没有什么可以打消发明人从事下列行为的积极性:对发明保密,直到竞争对手进入相同市场时才申请专利。
然而,法定阻却事由阻止这些策略。
在发明人可能失去其全部权利的风险下,法定阻却事由促使发明人更早而不是更晚地提出申请并披露他们的发明。
因此,美国的专利制度实际上并非纯粹的“先发明”制度。
更准确地说,除非发明人或者其他人在最先的发明人的申请日之前一年或更早公开或商业化该发明,否则,最先的发明人将获得专利,即使其他人对相同的发明较早提出申请。
从公开发明到专利申请之间的宽限期在“先申请”制度下,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先申请”制度下,发明人如果不慎在申请前披露其发明,将失去全部专利权。
这样,发明人在科技会议上公开发明,等于是在制造现有技术,用以否定他自己后来的专利申请。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独创的或拥有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
2.1 专利法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美国专利法将可被保护的发明分为三类:实用新型、设计以及植物品种。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2.2 商标法商标法主要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和品牌价值。
美国商标法要求商标具有区分度和独特性,并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规范。
2.3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的原创性。
美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以及权利人的权益。
2.4 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法主要保护商业信息的机密性和保密性。
美国商业秘密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等内容。
3.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在于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
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可忽视,对于创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挑战和改革美国知识产权法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滥用专利和商标权力、侵权行为的增加等。
为了适应新的技术和商业环境,美国知识产权法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5.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美国积极参与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等国际合作机制,以加强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完善,包含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保护了创新者和创造者的权益,促进了创新经济的发展。
为了应对挑战和适应新的环境,美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美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美国专利法
专利法: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其性质而言,专利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既是确立专利权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又是规定专利申请、审査、批准一系列程序制度的程序法;既是调整在专利申请、审査、批准和专利实施管理中纵向关系的法律,又是调整专利所有、专利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横向关系的法律;既是调整专利人身关系的法律,又是调整专利财产关系的法律。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申请和审査程序,获得专利的条件,专利代理,专利权归属,专利权的发生与消灭,专利权保护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转让和使用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是指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颁布,1980年12月最后一次修改。
美国专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査批准中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査制。
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1)发明专利,包括制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2)外观设计。
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3)植物专利。
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及植物专利17年。
外观设计为3.5年、7年和14年,由申请人选定。
保护期从专利批准之日起算。
美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较广,不能取得专利的主要有科学理论、原子核裂变物质。
内容介绍:《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
美国专利申请指南
美国专利申请指南美国专利历史概况美国专利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其创建可以追溯到美利坚合众国创立之初。
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并指定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一个小组,负责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能否授予专利权。
1793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原实行的审查制改为注册制。
1836年,美国国会再次对《专利法》进行重大修订,主要内容是恢复了审查制,确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标准,规定了有关审查程序,并对一些制度进行了法典化的规定。
美国现代的《专利法》于1952年制定,一方面在结构上重新编排了原有法规,另一方面明确了界定直接侵权、引诱侵权等概念,将法院的判例与专利局的决定所认可的原则,包括“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纳入了新法。
1984年11月,美国国会又对《专利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订,规定了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同时修订了《联邦法规汇编》(CFR)第37编第一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
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原有的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保护期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请)。
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2000年3月29日该法案生效,这是自1952年专利法颁布以来美国专利制度发生的最重大变化,表明其专利制度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该法案的签署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美国专利特点(1)采用“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
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
即使是雇员发明,也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于雇主;(3)采取“即时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专利局对发明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文件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4)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关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颁布过简化版的垄断法规,这是美国大陆上专利法的起源。
当时的专利权,主要是通过发明人向殖民地立法机关提出请求,然后被授予非常短暂的专有权,一般认为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第一个专利权是在17世纪40年代的马萨诸塞州被授予。
在美国取得独立之初的邦联体制时期,大多数独立州都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案,但是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的专利法才具体规定了授予发明人对发明物品所享有排他性专有权的期限(14年),现代统一的美国专利法是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的。
一、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正如当时美国国父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所指出的那样:无法通过各州分别的立法来保护发明,所以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将专利法的立法权授予了联邦的国会。
一个趣闻就是,当时的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时,在中午休会期间安排了一场观览活动。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惠奇(John Fitch)所发明的45英尺长的蒸汽船,见证了这艘新型蒸汽船在特拉华河上举行的试航。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首部专利法。
1791年8月26日,约翰•惠奇也因为发明蒸汽船而获得了美国的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790年专利法》),内容只有7个条文。
根据该法案,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专利审查,对“足够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最长14年的专利权,条件是被授权人向国务卿提交了一份描述专利的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了发明的模型)。
美国专利法, 2012.1 (中文)
美国专利法,2012.1USCodeTITLE35—PATENTS第一章专利及商标局第一节组织设置,主管官员,职掌1.组织设置商务部设专利商标局,其职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保存及维护有关专利及商标之记录,书籍,图式、说明书及其它文件。
2.局戳钢印专利商标局颁发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及其它文件,皆应盖局戳钢印以确认证实。
3.主管官员及职员(a)专利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助理局长二人及依第七条所定之主任审查委员数人。
局长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若副局长亦同时出缺,则由任职较早之资深助理局长代理之。
局长、副局长及助理局长应由总统提名,经与参议院谘商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
专利商标局内其它官员及职员则经局长提名后,依法由商务部长任命。
(b)商务部长得依职权行使本法所定专利商标局及主管官员、职员之职掌,并得授权主管官员、职员行使之。
(c)商务部长得决定主任审查委员之每年基本薪资。
但其数不得超过1949年修正之铨叙总全表第17级职等之最高额。
(d)局长由助理商务部长兼任,其薪资比照助理商务部长之薪资。
(e)专利商标诉愿及争议委员会之成员之薪资,不得超过第5标题第5332条之铨叙总表GS-16所列最高薪点。
4.主管官员及职员申请专利权等利益之限制专利商标局主管官员及职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除继承或受遗赠外,不得申请有关专利及直接、间接接受有关专利权之任何利益。
在离职后申请专利,主张之优先权日亦不得早于离职日起一年之期间。
5.(已废止)参考June6,1972,PubLaw92-310,TitleII,208(a),86Stat.203.6.局长之职权8.图书馆局长应于专利商标局内设置图书室,陈列国内外之科学相关著作期刊,以供各级官员参考并且顺利执行其职务。
9.专利分类局长为迅速并且精确决定某一发明专利案之新颖性,对于美国专利证书其它专利证件刊物内容,得修正或维持其适当之分类。
10.文件记录之签证局长得依公众需要或个人之申请,发给专利商标局所核准之专利说明书及图标或其它局内资料之签证本。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关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颁布过简化版的垄断法规,这是美国大陆上专利法的起源。
当时的专利权,主要是通过发明人向殖民地立法机关提出请求,然后被授予非常短暂的专有权,一般认为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第一个专利权是在17世纪40年代的马萨诸塞州被授予。
在美国取得独立之初的邦联体制时期,大多数独立州都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案,但是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的专利法才具体规定了授予发明人对发明物品所享有排他性专有权的期限(14年),现代统一的美国专利法是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的。
一、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
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正如当时美国国父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所指出的那样:无法通过各州分别的立法来保护发明,所以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将专利法的立法权授予了联邦的国会。
一个趣闻就是,当时的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时,在中午休会期间安排了一场观览活动。
参加制宪会
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惠奇(John Fitch)所发明的45英尺长的蒸汽船,见证了这艘新型蒸汽船在特拉华河上举行的试航。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首部专利法。
1791年8月26日,约翰•惠奇也因为发明蒸汽船而获得了美国的专利。
美国政府及企业对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政府及企业对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编者按:2004 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审查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团,访问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美国商业部等政府机构和礼来、施贵宝、强生、辉瑞、Applied Biosystem和Scios等制药企业,并与美国制药协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会谈。
本文阐述了美国对于药品和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审查标准、专利无效和复审的有关规定、药品专利保护期延长以及药品的数据保护等专利链接问题。
我们选择其重点部分刊登,供会员单位参考。
一、美国专利商标局及其审查标准1、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概况1790年,美国制订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在的USPTO是美国商务部所属的14个部门之一,是美国最早的联邦机构之一。
美国的专利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审批。
USPTO前身是美国专利局,1836年该机构经法律授权而建立,1975年美国专利法修订时改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美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第一,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第二,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第三,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其中实用专利占全部专利的90%左右。
2、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标准美国与中国的实质审查标准有一定的差别。
依照美国Diamond v. Chakrabarty判例,“太阳底下由人做出的任何东西(Anything under the sun that is made by man)”都是专利可以保护的主题。
美国专利法中没有类似于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因此,如果发明与公共政策或公共道德有冲突,审查时也只能从技术内容考虑。
但是,不能允许与美国宪法相抵触的发明。
例如,美国宪法中规定:“人是不能占有人的”,因此,半牛半人的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
美国专利法有关新颖性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基本相同。
但按照规定,现有技术必须能够实现或者是固有的训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
美国是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早的国家之一,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政策、执法、制度安排等各方面都已经比较完善。
美国在建国初期就制订了专利法。
1790年,美国颁发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当时,美国尚处于农业经济社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对象,专利法在早期没有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
直至南北战争前夕,制造业已占了12.1%的份额,为适应工业革命的需要,1836年,美国对首部专利法作了大规模的修订,颁发了大量的专利证书,极大地刺激了国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当时的农业机械化、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科技动力。
二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了新趋势,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科技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美国国际贸易占经济总量的比重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相应地从国内贸易领域扩展到了国际贸易领域。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奠定了现行专利制度的基础。
此后,美国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
目前,美国专利法共293条,载于《美国法典》第35编。
该法保护的专利有机器专利、制品专利、合成物专利、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6种。
发明专利权有效期限为17年,从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算;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限为3年半、7年或14年,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自行选定。
在世界上众多专利法中,美国专利法有许多独特的规定:
(1)采用“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应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给雇主。
(3)采取“完全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
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
凡是提交到美国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均实行实质性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文件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完全审查制度使得美国企业和研究机构做出的许多重大发明创造在取得成功之后较长时间内处于保密状态,一旦实用化、产业化时机成熟,突然以专利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
美国的企业和研究机构正是利用这一点,使自己的发明创造能较长地维持垄断地位。
(4)对专利文件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
比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书写必须依法和全面。
如写得不全面,不仅限制发明人本应得到的保护,而且有可能从根本上影响其得到的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举例而言,根据美国法律,说明书中应列举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例,如果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所知的最佳实施例,专利有可能被宣布无效。
(5)实行再颁专利制度。
如果由于并非专利申请人有意识的欺骗,只是提交的申请文件有缺陷,致使专利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专利局可以根据修正后提出的新申请重新颁发专利证书,但新的再颁专利的期限为原专利期限的未届满部分。
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鼓励创新的精神,以宽宏容忍的态度对待创新中的错误。
(6)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
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
对外国人提起的专利诉讼案件由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区法院受理。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专利“申诉委员会”申诉,不服“申诉委员会”的决定的,有权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
近年来,美国专利局平均受理专利申请案10万件左右,批准专利权达7万件左右,相当于每年世界专利权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外国人专利申请案已达到总数的38%。
美国专利法制订、修改和实施的活动对世界专利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拥有者可以出卖专利权,大公司能够把一个工业部门中的全部或绝大多数专利权收买过来。
著名的贝尔公司在电话业的统治地位就是建立在早期专利权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