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律才可以矫正拆迁案中地方法院的倾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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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领域的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

土地征收领域的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

土地征收领域的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刘晓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城市综合性建设的不断完善,不可避免地要征用大量的土地作为建设之用。

城市人口的迅速增长促使城市土地资源的需求市场日益扩张,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导致土地的供需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并导致土地价格屡创新高。

土地价格飚升并没有给土地被征收人增加收益,而是成为政府敛财及实现政绩的手段。

土地征收已经成为腐败问题的“衍生区”。

地方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这一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一、土地征收的现状我们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形式。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目前无论是对国有土地还是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收的主体均为政府。

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集权力于一身,决定征收行为,制定补偿标准,处理征收纠纷。

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并缺乏监督管理,导致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权力。

首先,政府为卖地而征地。

政府以低廉的价格对土地进行征收,然后以高价出卖,卖地收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一些地方,土地的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

在“土地财政”上,一些地方政府的核心做法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把集体所有或者其它用途的土地进行整合,然后招、拍、挂,这样价格就能翻几番,政府从中获得巨大收益。

其次,土地市场的高额利润成为开发商竞相追逐的焦点。

很多地方政府以土地为手段,用低廉的价格来招商引资以实现自己的政绩。

政府与开发商相互勾结,以公益目的的名义对土地进行征收,然后用于商业项目,从中获得巨额利益。

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政府人员铤而走险收受贿赂,为违法征地行为保驾护航。

二、土地征收领域滋生腐败的原因(一)土地征收程序不透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

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

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

征地拆迁工1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开放专科辅导教师:赵建锋课程介绍 (4)第一章监督学概述 (4)教学要求 (4)内容要点 (5)重点难点 (5)教学建议 (5)课后练习 (6)参考答案: (6)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9)教学要求 (9)内容要点 (9)重点难点 (9)教学建议 (10)课后练习 (10)参考答案 (10)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13)教学要求 (13)内容要点 (13)重点难点 (13)教学建议 (13)课后练习 (14)参考答案 (14)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7)教学要求 (17)内容要点 (17)重点难点 (18)教学建议 (18)课后练习 (18)参考答案 (19)第五章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25)教学要求 (25)内容要点 (25)重点难点 (26)教学建议 (26)课后练习 (26)参考答案 (27)第六章检察机关的监督 (29)教学要求 (29)内容要点 (29)教学建议 (29)课后练习 (30)参考答案 (31)第七章人民法院的监督 (37)教学要求 (37)内容要点 (37)重点难点 (38)教学建议 (38)课后练习 (38)参考答案 (39)第八章行政机关的监督 (40)教学要求 (40)内容要点 (40)重点难点 (41)教学建议 (41)课后练习 (41)参考答案 (42)第九章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45)教学要求 (45)内容要点 (45)重点难点 (45)教学建议 (45)课后练习 (46)参考答案 (46)第十章社会监督 (48)教学要求 (48)内容要点 (48)重点难点 (49)教学建议 (49)参考答案 (50)第十一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52)教学要求 (52)内容要点 (52)重点难点 (53)教学建议 (53)课后练习 (53)参考答案 (54)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与任务《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学好课程的关键在于能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生活和工作的实践中去,因此该学科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积极主动地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际有机地结合,以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不稳定、执行难、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探讨改进方向。

一、审判质量不稳定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应当是公正合理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审判质量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有些案件中,相同的事实情况下,不同法庭的裁判结果却不一致,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困惑和不信任。

改进方向: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2. 完善司法制度,明确司法标准和程序,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意识的影响。

3. 加强案例指导和评估,形成一定的导向和规范,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执行难问题司法判决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但在一些案件中,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

改进方向:1. 完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

2. 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协调和监督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的统一度和协调性。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和改进,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三、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司法决策要基于法律和事实,以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导致决策结果不理性和不公正。

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减少外界干扰和压力,确保司法决策的纯粹性和公正性。

2. 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减少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3. 强化司法透明度,加大对司法决策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四、司法服务效率低下司法服务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但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司法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些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改进方向:1. 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设施和技术设备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20XX年法宣在线考试试题(一)

20XX年法宣在线考试试题(一)

20XX年法宣在线考试试题(一)1、(单选题)建立()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发誓。

A.发誓B.就职发誓C.宪法发誓D.向宪法发誓o o o o正确答案:C用户挑选:2、(单选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是()。

A.公正司法B.提高效率C.多重执法D.综合执法o o o o正确答案:D用户挑选:3、(单选题)我国的诉讼制度以()为中心。

o o o oA.法院B.事实C.审判D.证据正确答案:C用户挑选:4、(单选题)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点保护主义法律化。

o o o oA.立法体制B.工作程序C.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D.体制机制正确答案:C用户挑选:5、(单选题)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重大意义是()。

oA.有利于强化权责一致,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oB.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oC.有利于强化权责一致,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有利于强化责任追究oD.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有利于强化责任追究正确答案:C用户挑选:6、(单选题)重要行政治理法律法规由()组织起草。

o o o oA.政府法制机构B.党中央C.全国人大D.国务院正确答案:A用户挑选:7、(单选题)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坚固树立()观念,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o o o oA.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力就有义务B.有权利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C.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D.有权利就有责任、有权力就有义务正确答案:C用户挑选:8、(单选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的原则,着力抓好执法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发布时间:2009-08-05 06:57:3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为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明确主要目标和任务要求1.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3.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就设立了民事案件先予执行制度。

关于先予执行,每次诉讼法修改都没有较大变化。

但实践中,行政诉讼的先予执行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在南京市白下区夫子庙拆迁案件中就遇到了此类问题。

案件中,法院在对房屋拆迁补偿裁决合法性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达到先行拆除房屋的目的,就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先行拆除。

在房屋征收时代,先予执行制度的运用很多,现笔者对于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制度进行梳理。

1、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笔者认为,当时立法指导思想是,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就不存在先予执行,行政诉讼结果与执行暂时分开。

2、最高人民法院法[1991]19号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7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笔者认为,此时立法原意是,法院不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先予执行当事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所谓保全主要指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措施。

3、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法学中的土地法律纠纷解决方法

法学中的土地法律纠纷解决方法

法学中的土地法律纠纷解决方法在法学领域中,土地法律纠纷是一种常见而且复杂的问题。

由于土地的重要性,土地法律纠纷可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等。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了多种有效的解决方法。

本文将介绍法学中的土地法律纠纷解决方法,包括诉讼、调解、仲裁和协商等。

一、诉讼诉讼是解决土地法律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当纠纷各方无法通过自愿协商解决问题时,他们可以将争议提交给法庭,通过司法程序来裁决。

诉讼通常包括以下步骤: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庭审和判决等。

通过诉讼程序,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解决土地法律纠纷。

二、调解调解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中介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解决方法。

在土地法律纠纷中,调解可以由法院、地方政府或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势是快速、灵活,并且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尤其对于一些关系比较密切的当事人,调解可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关系。

三、仲裁仲裁是一种独立的、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土地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程序选择一个仲裁员或仲裁组织来裁决纠纷。

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加迅速,而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另外,仲裁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对于一些复杂的土地法律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解决方式。

四、协商协商是解决土地法律纠纷的一种灵活、自主的方法。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直接进行谈判,寻求共识和磋商。

协商的方式非常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协商的优点是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共赢,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然而,协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一些复杂的纠纷,当事人可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法学中的土地法律纠纷解决方法多种多样。

诉讼、调解、仲裁和协商等方法各有优缺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对于土地法律纠纷,解决纠纷的方式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也关乎司法效率和社会秩序。

(完整版)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完整版)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拆迁居民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前不久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成因经过对我区已拆迁完毕和正在拆迁地区的调查发现,我区的征地拆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工作有力,补偿措施到位,思想工作细致,因此工作开展得相对比较平稳和顺利,许多拆迁地区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绝大多数被征地和拆迁人对这一工作都比较理解和支持。

如我区的周良庄镇在这几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信访率为零。

但是也有有一些地方拆迁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征地拆迁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其成因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偿标准的差异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难度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因此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相对较少。

但法律对拆迁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仅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上,国务院制定了拆迁法规,各省、市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了各地的实施条例,而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仅由各市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同一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尽相同,这就给基层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失地居民普遍存在后顾之忧从我区周边农村尤其是城中村的状况来看,很多农民靠出租房屋、铺面或者利用临街的地域优势开店建厂,就可以维持日常的生活。

征地拆迁之后的农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村民,他们既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也不能靠土地获取经济收益,手里没有了谋生的生产资料,生活水平自然会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0•【文号】法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等部署,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诉非分流对接机制1.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分流机制。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解纷方式分流。

为本省(区、市)设立的综合性或者家事、医疗、物业、房屋、土地、金融、保险、证券、环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专业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提供法律指引和示范裁判案例,或者派员入驻,保障非诉解纷中心先行开展调处化解工作。

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调解)中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建立健全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分流机制。

在立案前做好起诉材料中纠纷解决方式的核查询问工作。

对依法应当或者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者先行仲裁的纠纷,告知或指引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选择行政裁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加快建设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成果。

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劳动争议、消费等多发易发纠纷,在党委领导下,与工会、公安、金融、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在诉讼前高效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1. 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

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2. 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

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

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中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后续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市场的普遍现象,而其引发的诸多矛盾也已成为全国性的问题。

出于国家粮食安全与社会福利保障等政策的考虑,我国农用地的非农化进程始终在与耕地保护的明争暗斗中艰难前进,而集体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也在法律的限制下碎片化的发展,与国有建设用地可在一级市场自由流转不在同一次元。

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推进,尤其是乡(镇)村企业兴起与房地产开发等因素的推动,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愈来愈大,农用地转用仍将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

一方面,传统的小农经济在技术水平上达到顶峰而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农民开始兴办村镇企业以提高收入;另一方面,土地的工业建设与农业耕种所带来的收益相差甚巨,这给农用地转用带来了反向激励。

工业化城镇化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与再次流转创造了机遇与挑战。

但是,法律对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后续流转的限制已滞后于社会实践,加之立法的冲突、价值取向的模糊、公民法治观念淡薄以及土地规划行政控制缺陷等因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出现了违法违规以及规避政策的混乱场面,而其产生的纠纷又在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无谓的徘徊中尘埃难定。

虽然,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各地纷纷开启了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例,但其效力层次较低,适用范围有限,各规则间又缺乏协调性和内在一致性,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如何实现农用地转换为集体建设用地与后续流转的有序进行以及经济发展中的优质城镇化、工业化,都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难题。

维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与市场对集体建设用地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完善当下我国土地制度所必然面临的困境。

重视和研究这一问题不仅关乎我国耕地总量的供给,农村秩序的稳定与未来的发展,还会影响我国整个社会发展模式的选择。

产权法案例如何处理邻居房屋倾斜问题

产权法案例如何处理邻居房屋倾斜问题

产权法案例如何处理邻居房屋倾斜问题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邻里关系的处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特别是在房屋建设与维护方面,邻居之间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房屋倾斜。

这篇文章将探讨产权法案在处理邻居房屋倾斜问题上的相关规定和应对措施。

一、邻居房屋倾斜问题的产生及影响房屋倾斜问题可能会给邻居之间关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引发纠纷。

房屋倾斜可能由于地基不牢固、建筑质量问题、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

这种问题不仅对居住者的生活质量产生影响,还可能对房屋结构的安全造成威胁。

二、产权法案的相关规定根据产权法案相关规定,邻居房屋倾斜问题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邻里关系协商在发现邻居房屋倾斜问题后,相关邻居应当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沟通。

通过友好协商,邻居之间可以尝试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产生。

2. 安全评估针对房屋倾斜问题,产权法案规定可以由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专家会对房屋结构和地基等进行检测,评估房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3. 维权途径如果邻居房屋倾斜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产权法案为居民提供了维权途径。

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产权法案的处理流程根据产权法案,邻居房屋倾斜问题的处理流程如下:1. 发现问题邻居在发现房屋倾斜问题后,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并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2. 安全评估如果协商无果,邻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评估,以确定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和倾斜程度。

3. 协商解决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邻居可以再次进行协商。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修缮、加固等措施,并商定具体的修缮方案和分担费用等问题。

4. 法律维权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邻居可以向相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法律部门将会介入调解,并根据双方的权益作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四、邻居倾斜房屋问题的防范措施除了处理邻居房屋倾斜问题的方法,我们还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减少倾斜问题的发生:1. 选择可靠的建筑公司和工程队伍;2. 在建设前进行充分勘察和土地检测,避免建筑在不适宜的地基上;3. 定期进行房屋结构的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修补或加固;4. 加强邻里关系,互相监督和协助,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司法调解解决土地纠纷的有效方法

司法调解解决土地纠纷的有效方法

司法调解解决土地纠纷的有效方法土地纠纷是在农村地区经常出现的矛盾和争议,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

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下,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在解决土地纠纷中的有效方法。

一、加强事前调解,改变农民认识首先,司法调解应在纠纷发生之前进行事前调查和调解。

通过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了解他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和争议的核心问题,及早介入,以便尽早化解纠纷。

该方法有助于避免纠纷的升级和扩大,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事前调解的过程中,还需积极引导农民正确认识土地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性。

通过宣传解释,让农民了解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既可以快速还原事实,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样,农民将会意识到司法调解是一个公正、透明和高效的解决方式,有利于增加他们对司法调解的信任和依赖。

二、借鉴和推广成功的调解案例其次,司法调解应借鉴和推广一些成功的案例。

通过收集和研究已经成功解决的土地纠纷案例,可以总结出一些规律和经验。

这些宝贵的经验和案例可以为后续的调解提供参考和指导,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案,从而更好地解决土地纠纷。

此外,通过积极宣传这些成功案例,可以扩大司法调解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当当事人了解到其他类似纠纷通过司法调解得到圆满解决的事实时,他们更有可能愿意采取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自己的争议。

因此,借鉴和推广成功的调解案例对于提高司法调解的效果和积极性非常重要。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第三,加强司法调解员队伍的建设。

通过培训和选拔合适的调解员,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以应对各类土地纠纷案件。

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熟悉农村地区土地纠纷的特点和相关政策,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种矛盾和争议。

同时,调解员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发挥调解作用,推动当事人坦诚合作,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司法矫正面试题

司法矫正面试题

司法矫正面试题1. 介绍司法矫正的概念和作用(150字)司法矫正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再教育的过程。

其目的是通过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等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以达到防止再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矫正犯罪分子的目的。

2. 分析司法矫正的重要性(150字)司法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矫正措施,可以有效遏制犯罪的发生,并减少再犯率。

司法矫正还提供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机会,帮助他们重回社会,改变犯罪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3. 面试题一:请分享您对犯罪分子改造和教育的看法,并说明矫正措施的重要性。

(250字)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是司法矫正的核心目标。

我认为,改造和教育应该是综合性的,既包括心理层面的调适,也包括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社会技能的培养。

矫正措施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以及为其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4. 面试题二:请阐述您对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在司法矫正中的作用及区别。

(250字)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是司法矫正中常见的两种方式。

刑罚执行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关押在监狱中,通过规定的刑期来实现矫正目的。

社区矫正则是将犯罪分子纳入社区,通过监督、教育等手段,对其进行矫正和改造。

刑罚执行更侧重于惩罚的作用,通过剥夺自由来告诫犯罪分子并警示社会。

而社区矫正则强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通过引导和监督,帮助他们改变错误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两者的区别在于执行方式和矫正目标的侧重点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

5. 面试题三:请分享您认为可以提高司法矫正效果的措施及理由。

(250字)提高司法矫正效果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来实现:首先,加强教育力度。

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道德、职业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增强重返社会的能力。

其次,注重心理辅导。

犯罪分子通常有各种心理问题,比如焦虑、抑郁等。

通过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理解并解决这些问题,缓解心理压力,提高矫正效果。

司法部关于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困难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困难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困难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9.06.17•【文号】[89]司发计字第109号•【施行日期】198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困难问题的意见(1989年6月17日[89]司发计字第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建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怀、支持下,广大司法干部艰苦创业、努力奋斗,工作条件不同程度地得到一定改善。

近年来,随着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特别是普法教育的开展,司法部门承担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任务越来越重。

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司法部门的工作条件(包括业务用房、经费、必需的装备)远不能适应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有些基层(地、市、县)司法局的工作条件急需解决,以利工作的开展。

根据1989年2月平均7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在有关省、地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今年四、五月我部组织工作组对基层单位(主要是老、少、边、山、穷县)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纪要》中关于解决政法部门的实际困难的意见是完全切合实际的,是十分必要的。

尤其对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基层单位存在的困难更为迫切。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为解决地(市)、县司法局及所属单位的实际困难,提出以下意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地、市、县司法局要按照《纪要》的精神,继续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对困难比较大的司法局,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存在的困难问题(如办公用房、住房、装备、业务经费等),要区别经重缓急,先困难后一般,制订规划,报请当地政府,争取在不长的时间内,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安排解决。

二、今年,在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经财政部同意,从我部业务费预算中挤出一部分经费,用于解决老少边山穷地区司法基层单位困难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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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才可以矫正拆迁案中地方法院的倾斜性
——从南京市中院的两份判决看被扭曲的司法公正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大多数为行政诉讼,因为被告的特殊性,当事人往往会遇到很多的阻力,从到法院立案到案件的审理,当事人的维权过程总是掺杂着辛酸和无奈。

前些日子,笔者代理的一起江苏扬州的拆迁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倒是没有遇到刁难,但是判决结果却着实让人无法接受,判决书中法官的倾斜性表露无遗,在没有公平正义可言的前提下,法律被肆意践踏,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被以“合法”的借口抹杀。

面对这样的现状,律师毅然书写了上诉状,直指一审法院不公正的错误判决,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律师共同以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希望在二审程序中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秦女士(化名)在扬州市邗江区某集体土地上有合法的私房一套,2013年底有相关单位拟在该区域地块进行项目建设,要求对其房屋进行拆迁,给秦女士一家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为了核实拆迁的合法性,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2日给拆迁人扬州市市政建设处颁发了某编号的《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批准同意扬州市市政建设处实施包
括秦女士在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但是,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而且陆续出现不明身份人员上门恐吓、威胁,破坏财产等非法逼迁事件,因此,秦女士一家找到了北京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名的赵健律师团队帮助自己维权。

律师介入后,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严重侵害了秦女士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首先针对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的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

经过法律调查发现,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一事,并没有任何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且该地块上目前正在进行建设的项目也没有相关的立项及规划许可文件。

很明显,这个案件的实质是扬州市人民政府非法占地引起的,而扬州市人民政府竟然打着征收土地的旗号,仅仅凭借着59号令就要拆当事人的房屋。

从事征地拆迁案件多年的赵健律师团队非常清楚,扬州市人民政府多年来以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即《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征地拆迁的依据,而这个59号令本身就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赵健律师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发表过“论《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59号令)合法性”的文章,对该办法中违法之处一一进行了论述。

面对熟悉的案情,承办案件的律师认为,事情如果定格在扬州市人民政府,必定是无法合理解决的,因此,面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律师毅然选择了向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因此,律师指导当事人就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颁发《扬州
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

谁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其应当依法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起,并电话明确告之,扬州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事宜属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于是,当事人就相同内容又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然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却书面告知该复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可以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

面对两厅相互推诿的事实,律师迅速起草起诉状,分别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都送上了被告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这两个行政案件,而且是完全相同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

2014年7月15日,新鲜出炉的两份判决书送达到当事人,阅历丰富修炼已久的律师仔细阅读了这两份判决书后,依然抑制不住对判决结果的不公引起的愤慨。

针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复议职责的判决认为:江苏省住建厅虽然是扬州市房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但是只具有对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并无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

因此,向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更利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化解。

而针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复议职责的判决认为:依据扬州市政府59号文,扬州市房管局颁发《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系由土地管理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虽具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行政复议的行
政职权,但其并非扬州市房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因此,并无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定职权,向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更利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化解。

这两份判决书如果出自不同的合议庭,作出这样的判决,我们都还可以理解,但是事实上合议庭的三位审判人员是完全相同的,甚至连判决书上书写的顺序都完全一致,这个判决结果是当事人甚至律师都无法接受的。

住建厅是主管部门,却没有复议职权,国土厅有复议职权,却不是主管部门,因此,也无法定复议职权,理都让法官说全了,怎么说都是对的,如此好的口才和严谨的辩证思维,当法官简直太可惜了。

这样两份判决书,意图非常明显,就是将当事人的复议引导到扬州市人民政府去解决,当事人有这样的权利,还用法官您这样费尽心机地来告知吗?法官所说的两厅都不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理由简直可笑,仅仅是因为向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更利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化解。

作出这样的判决,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是对法律公平的扭曲和司法正义的践踏。

这样的法官,不仅应该得到当事人的唾弃,还应该被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所鄙视。

作为一名法官,代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不能做到公平正义秉公执法,那么人民法院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的解决社会纠纷,那还谈什么法治社会,大家遇到不公平的遭遇,直接拿起刀枪棍棒武力解决就好了,还去法院立什么案?如果真的可以这样,那将使人民彻底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绝望。

目前对“法治”概念有多种解释,但多数观念认为,法治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

法律的至高无上,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得到切实的体现。

司法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对于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至关重要,当然,通过司法体现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靠强行压制,而是靠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来得到
实现,这个实现也就是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完成的。

征地拆迁案件中,大多数诉讼都是告政府违法的,因此,地方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自然会有很大的压力,判决的结果也往往会有一定的倾斜性,好在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此外还有审判监督程序,这些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还当事人以公道。

但是,与其花费精力和时间去让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为何不在一审判决就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审判呢。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该通知中强调人民群众对司法作风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

“六难三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进行整治。

看到这则通知的发布,我们依然坚信国家仍然在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而努力,尽管在维权的道路上我们会受到阻碍,但是,邪不压正,个别法院枉法裁判甚至剥夺当事
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注定是昙花一现,始终是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和法律的推敲的。

法治建设需要时间,公平正义的大厦也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始终是我们不变的精神支柱。

心怀美好,坚信法律,内心勇敢的当事人,再加上律师的专业相助,维权之花必然怒放并杰出丰硕的果实。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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