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人社发[2012]239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大人社发[2012]2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局机关和受本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等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按《立法法》的适用规定执行,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六条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根本目的,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处罚应当在实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的同时,尽可能使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损害。
第七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改正违法行为。
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专项方案
武安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规范水利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水利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面实施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正当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建立键全工作制度,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防治腐败,深入推进本市水利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使本市水利行政系统执法活动愈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愈加符正当律规范。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排除不相关原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
全方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深入提升本市水利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具体要求是:(一)梳理含有裁量幅度法律条款,并给予细化、量化,形成统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行政处罚工作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深入得到具体表现。
三、工作任务水利局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征费等工作中产生行政处罚案件,由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站队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局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
(一)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局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基础上,将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不一样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失等原因划分为若干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经营、生产、工作活动,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一定的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种类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轻微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停产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吊销许可证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五)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幅度第六条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以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评定,包括过失程度、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时间持续等。
(三)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四)行政处罚前后改正情况,包括是否主动改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分为三档:(一)情节轻微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二)情节较重的,罚款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人民币十万元之间。
(三)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兑现岗位设置工资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兑现岗位设置工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兑现岗位设置工资工作的通知市直各事业单位:根据2012年3月8日市人社局会议纪要精神,凡2011年11月30日前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岗位聘任的单位,即日起可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对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的人员按2011年7月1日兑现并补发工资。
注意事项:一、必须在职称备案、行政职务任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核定以及合同鉴证完成的前提下进行兑现工资工作,否则不予办理。
二、办理兑现工资时,需携带岗位设置人员管理手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备案表、行政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表、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用表、聘用合同、工资变动情况表、工资变动审批表。
三、请认真阅读《岗位设置工资审批表》中的填表说明,填写完成后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电子版一并上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审批。
四、差额、定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填写《岗位设置工资审批表》时不需填写补发金额,只填写岗位设置变动情况即可。
五、办理业务时间为每月1日至19日。
附表:《岗位设置工资审批表》联系电话:5538051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表:注:1.2011年11月30日前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岗位聘任工作的单位,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可从从2011年7月起执行新聘岗位工资待遇;在补发工资时应补发2011年年终奖金(十三个月基本工资差)注:1.补发工资从2011年7月算起;在补发工资时应补发2011年年终奖金(十三个月基本工资差)2.2012年1月起公积金标准上调至12%,所以在补扣2012年公积金标准时应按12%补扣,2011年7--12月公积金标准为10%3.2011年7--8月按老税率基数2000补扣所得税,2011年9月起按新税率基数3500补扣所得税;4.补扣公积金和补扣所得税由各单位人事认真如实填写,公积金、所得税、失业保险需填写整数5.“职务(职称)级别”、“基础性绩效级别”项填写:普通工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技术员、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办事员、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局、正局;“职务属性”和“基础性绩效属性”项填写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6.奖励性绩效工资项按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填写7.岗位等级项填写:专业技术填“一级--十三级";行政管理填“一级--十级”;工勤技能填“二级--五级”8.任职时间按如下格式填写:年年年年-月月月月-日日日日,例如:2011-07-019.姓名、身份证号应与财务工资单保持一致;单位性质填写“全额、差额、自收自支”10.办理工资兑现时请将此表填好后用A3纸打印好后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电子版一同递交工资福利处审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市监法〔2019〕244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 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 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涉及人数较少,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人数较少,金额较大,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持证上岗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涉及人数较少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两次违反本规定且涉及人数较少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本规定且涉及人数较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苏人社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5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酌情进行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原则,以过罚相当为标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审查。
第五条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当。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条款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
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精)
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规定内容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第 27 条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 3 个月。
整改期结束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12 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第9条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年检基本合格”的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规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年检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 13 第 10 条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撤销登记 6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规定内容凡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设置安装地名标志并处每处 200 元的罚款除责令拆除或强行拆除外并处每处 50-100 元的罚款并处每处 100-200 元的罚款并处每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每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每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每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每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每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鞍政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二〇一一年一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遵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树立行政机关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各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涉及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行政执法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性标准》,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
在此基础上,建立裁量判例制度,使各类裁量行为有一个可供参照的具体案例。
四、建立裁量公开制度。
将制定出台的裁量指导性标准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五、建立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
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要进行集体会办,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六、完善听证程序。
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必须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七、建立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以避免人情执法、- 2 -关系执法现象的发生。
八、健全行政处罚时限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对未明确具体时限的,要通过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九、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使的监督机制。
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配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
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切实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局应按本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省厅备案。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们将本厅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证和司法鉴定2个方面的内容,共7条规定进行了细化,分解为66档,统一编制了《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公证、司法鉴定)。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沈劳社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号)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印发给你们,同时向社会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九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7]77号)、《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沈政法发[2007]10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行政处罚决定应与需要纠正的违法行为相适应。
不得实行“有过错推定”。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进行评议审定。
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五种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分为五个阶次适用自由裁量权。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精神,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辽宁省领导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含2人,本条下同)以下的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劳动仲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结合本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违法行业),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和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范和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七)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九)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十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十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十四)**省集体合同条例;(十五)**省失业保险条例;(十六)**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十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29号);(十八)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十九)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二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二十一)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为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 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 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处分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一般违法行为20%-50%、严重违法行为50%-80%的罚款;
从轻处分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一般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分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一般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撤消许可证,按照?退出规那么?执行。
一般违法行为
撤消药品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且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减轻处分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一般违法行为20%-50%、严重违法行为50%-80%的罚款;
从轻处分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一般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分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一般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撤消许可证,按照?退出规那么?执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标准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案由
执法依据
违法类型
裁量处分标准
违法条款
处分条款
一般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标准
1
无证生产药品〔医院制剂〕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第七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鞍山市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47条
第6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尚属初次违法的。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尚属初次违法的。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处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情节较轻的。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Hale Waihona Puke 条款规定内容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47条
第9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情节较轻的。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尚属初次违法的。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 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第六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一、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用规则》(试行)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前,已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二)在行政执法活动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申请并符合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的;(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第四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对决定回避的,应重新指定承办人,并告知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回避决定作出后,被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应回避的情形,使行政执法有失公正、合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说明理由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中的“三日内”均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
三、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七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
四、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先期公布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
五、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劳动行政部门终止听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8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并按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
6、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6个月以上的;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
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
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
处3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含4万元)
处4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5万元以上,经支队长同意报市局集体讨论决定。
3、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400元以上(不含400元),500元以下(含500元);
每人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500元以下的;
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8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66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转下页)
1、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200元以下(含200元)的;
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量裁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66条
(接上页)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
3、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
9
第24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转下页)
1、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
2、派遣10人以上(不含10人),20人以下(含20人)的;
每人2000元处以罚款;
3、派遣20以上(不含20人),50人以下(含50人)的;
每人3000元处以罚款;
4、派遣50以上(不含50人),100人以下(含100人)的;
每人4000元处以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量裁幅度
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
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
处3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含4万元)
处4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7
第66条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1倍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2
第94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
2、用人单位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
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量裁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91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利益情形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行政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92条
(接上页)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5、派遣100人以上的;
每人5000元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2万元以下,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支队长审批。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审批。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5万元以上,经支队长同意报市局集体讨论决定。
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8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1倍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2万元以下,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支队长审批。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审批。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下,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审批。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处以罚款;
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1、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
2、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1500元罚款;
2、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200元以上(不含200元),400元以下(含400元)的;
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2万元以下,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支队长审批。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审批。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下,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审批。
11、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12、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8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13、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的;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3个月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
4
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连带赔偿责任(转下页)
1、派遣10人以下(含10人)的;
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
(接上页)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不含200元),400元以下(含400元)的,按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2万元以下,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支队长审批。
1、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量裁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84条
(接上页)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1倍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上,并按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
7、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并且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点情节特别严重,每日延长时间超过六个小时或每月延长时间超过七十二小时的,的;
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从重处罚;
8、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1倍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2万元以下,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支队长审批。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审批。
行政处罚(处理)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下,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