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办理内容(一)申请范围除由市局审批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以外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除中央直属企业外)。
(二)申请条件1. 用人单位有营业执照;2. 法人资格证书。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1. 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生产经营正常的证明材料;3.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四)办理时限及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三、审批程序:1.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初审受理后,根据申请用人单位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进行踏勘。
3. 踏勘未通过的,提交补充材料,再重新进行申请;踏勘通过,进入审核程序。
4. 审核通过,批准制发同意申请单位申请的复函,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复函。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申请事项不符 合政策范围的, 不予受理,告知 申请人
中央直属企业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提交申请材料
劳动关系司劳动标准 处进行程序性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 者民主程序缺 失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 人补正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 政策规定的予以受理
劳动关系司进行审查,期间认为必要 的,可以派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审核未通过,告 知申请人,并退 还申请材料
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建议,按程序逐级审核
审核通过,印制批复文件 送达企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号】粤劳社发〔2009〕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时间:1994.12.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服务指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服务指南一、申请材料:1.企业申请书:说明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提出具体的申请要求。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加班奖励和调休政策等。
3.企业职工委员会或工会的意见:职工委员会或工会对于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支持以及相应的建议。
二、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
4.召开听证会:如有必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企业和职工委员会或工会的意见,进一步了解申请情况。
5.作出决定: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听证会的意见,作出是否批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企业。
三、审批要求:1.满足合法合规条件: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相关的劳动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违反职工的合法权益。
2.公平对待职工: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要公平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不能因此而加重职工的劳动负担和工作压力。
3.保障职工权益:企业在实行这两种工作制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和劳动报酬。
4.建立好沟通机制: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要建立好与职工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职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注意事项:1.注意法规政策的变化: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要时刻关注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制度和办法。
2.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如果实行这两种工作制后出现一些问题,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要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使职工知晓如何进行工作,并能产生积极的工作动力。
总之,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事服务指南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审批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方面。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多样化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性和员工满意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审批服务,并制定相关指南。
1.申请条件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并有较为稳定的业务需求;(2)员工工种、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适合不定时工作制;(3)与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4)能够提供员工工作记录和出勤情况等相关数据。
2.申请流程(1)企业提交申请: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包括申请目的、范围、实施时间等,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2)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查申请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实施效果等;(3)决策层决策:决策层根据部门审批意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4)通知员工: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有关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和相关要求。
3.实施细则(1)工作时间安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保证工作需要的连续性和流程性;(2)工资待遇保障: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加班费、休假等权益;(3)员工权益保护:企业应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如合理安排休息时间、提供健康保障等。
1.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并有较为复杂的生产、工程或项目;(2)员工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场所或多个时间段;(3)与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4)能够提供员工工作记录和出勤情况等相关数据。
2.申请流程(1)企业提交申请: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包括申请目的、范围、实施时间等,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2)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查申请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实施效果等;(3)决策层决策:决策层根据部门审批意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4)通知员工: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有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和相关要求。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
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
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
人员以及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上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1.审批流程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审批流程来管理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和批准。
一般而言,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记录三个环节。
(1)申请:员工需要向上级主管提交不定时工作的申请。
申请中需要明确说明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及所需资源等。
(2)审批:上级主管负责审批不定时工作的申请。
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是否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过大的压力,并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不会长时间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限。
(3)记录:企业应当对所有不定时工作的申请和批准进行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
2.注意事项在审批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时,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员工权益保护:企业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定时工作制不会对员工的身心健康造成过大的负担。
(2)优先级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工作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对不同申请进行优先级的管理。
确保重要的工作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3)合理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应当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对员工过度安排工作时间,同时也要确保企业的运营正常。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进行计算,而不是严格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来确保员工的权益,同时也要维护企业的运转。
1.审批流程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审批流程来管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批准。
一般而言,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记录三个环节。
(1)申请:员工需要向上级主管提交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等信息。
(2)审批:上级主管负责审批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
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工作任务的合理性和员工的工作能力,以确定工时计算的准确性。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0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2015-09-18事项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设定依据:《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申请条件:一、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 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包括:(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包括:(一)高级管理人员;(二)外勤、推销人员;(三)长途运输人员;(四)长驻外埠的人员;(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一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即:工会会议纪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根据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向职工公示的原文内容;(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效率,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并根据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支付工资。
企业想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1.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名称、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方案,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2.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行政审批机关。
同时,企业应该向劳动者说明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审查与公示审查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与申请材料相符的企业,向公众公示不定时工作制的信息,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审批与备案经过审查和公示之后,审查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备案。
审批结果包括批准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的时间、期限和适用范围等。
5.向劳动者告知企业应当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告知,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
6.监督检查审查机关将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员工的工时,不再以一定的工作时间为基准支付工资。
企业想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1.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名称、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方案,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2.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行政审批机关。
同时,企业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审查与公示审查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与申请材料相符的企业,向公众公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信息,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1.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企业不定时工作制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4.《关于深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57 号)三、受理条件市属和部省属国有企业申请的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
四、申请材料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2);3.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涉岗职工签名同意表。
五、办理流程(一)窗口办理1.申请企业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以及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涉岗职工签名同意表报送市民中心12号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
2.业务经办人员核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予以告知或出具《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
3.经办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具《关于准予××单位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
4.通知申请企业按时领取行政许可通知书或根据申请人意愿邮寄送达。
(二)网上办理1.申请单位进入无锡政务网上(),注册登陆后,点击“法人服务”→点击“按部门”→选择点击“无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往下拖动鼠标点击“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点击“在线办理”→“填写基本信息”→“上传材料”→“提交审核”。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附件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条件(范围):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按各区、县级市属地管理。
企业应根据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中规定的营业场所(地址、住址)到所属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以下所有资料各一式一份)(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五)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六)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七)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示5天)的公示反馈意见;(由单位综合);(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及复印件;(九)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三、填报资料要求:(一)在各区、县级市办事窗口领取《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或上“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首页”→办事指南→本局综合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劳动工资表格下载→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和签名表。
(二)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岗位的名称、职能、涉及职工人数和实施何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应说明申请计算的周期及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理由。
(三)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办法,工作休息时间的安排和调整,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工资支付规定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办法。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列出管理层级架构图(表)。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的,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事指南(5篇)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事指南(5篇)第一篇: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事指南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1995]30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5、《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6、《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劳社规[2009]13号)。
二、申报条件1、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前提条件(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维护员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除符合前提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2)长途运输、押运人员、出租车驾驶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3)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4)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8〕90号------------------------------★------------------------------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现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㈠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㈡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一线职工;㈢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中,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职工;㈣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模板】
4.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履行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工会或职代会意见、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公示反馈意见情况。
基本程
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时限
20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无(以人社部函形式回复)
年检要求
无(审批一次时效为3年)
承办单位及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550房间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
办理网址
无
注意事项
注意沟通充分 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审批对象
中央企业
申请条件
中央企业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的岗位
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
1.申请函,包括企业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种类、特点及原因;
2.中央企业所属法人单位目录(一般到二级),申请事项涉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审批对象中央企业申请条件中央企业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的岗位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办程序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办程序一、办事项目名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二、办理条件:(一)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在市级工商机构注册登记管理的非国有企业中,因生产和经营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岗位,可进行申报。
(二)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从事的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岗位,可进行申报。
三、办理机构及部门: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福利处四、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依据的具体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28号)《关于建立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制度的通知》(筑劳通[2004]36号五、申办材料及有关要求:(一)属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在市级工商机构注册登记管理的非国有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1份,主要内容如下:(1)经营业务简介;(2)全部职工总数及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岗位的职工人数;(3)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个岗位的具体业务描述及申请理由;(4)申请报告需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2、申请岗位的作息办法3、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经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休息具体办法》以及职代会(职工大会)决议。
4、申报岗位的职工代表认可签字(10人以下全部签字,10人以上以10人为代表签字)及可联系到职工本人的电话号码。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14•【文号】劳部发[1994]503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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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
政审批按各区、县级市属地管理。
企业应根据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中规定的营业场所(地址、住址)到所属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以下所有资料各一式一份)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表》;
(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五)企业工时管理制度;
(六)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七)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示5天)的公示反馈意见;(由单位综合);
(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及复印件;
(九)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三、填报资料要求:
(一)在各区、县级市办事窗口领取《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或上“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首页”→办事指南→本局综合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劳动工
资表格下载→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表→和签名表。
(二)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岗位的名称、职能、涉及职工人数和实施何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应说明申请计算的周期及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理由。
(三)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办法,工作休息时间的安排和调整,考
勤管理办法,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工资支付规定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办法。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列出管理层级架构图(表)。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的,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五、政策依据:
(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部社发〔2009〕8号)
(三)《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65号)
六、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办理领取批件。
七、受理部门:
越秀区:海珠北路1072楼
海珠区: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7
荔湾区:周门南路20号2楼
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
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22号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花都区:新华街公元前路15号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堂
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
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萝岗区:萝岗区香雪三路凯通楼三楼C区
从化市:河滨南路43号
增城市:荔城街挂绿路25号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表 1
备注:1、“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2、如企业为组建工会,则需另纸提供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意见。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单位(公章)表2
注: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岗位的5个或以上职工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