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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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

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

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6〕98号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报送〈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请示》(苏水管〔2006〕4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按照水利部《关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批复》(水规计〔2003〕39号),我省境内长江干流可设立5个可采区,分别为征润洲一、征润洲二、五峰山、落成洲、永安洲,年度控制开采量500万吨,采砂船控制数量13艘。

另设苏皖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1个,年度控制开采量60万吨。

除上述可采区外,我省境内长江干流均为禁采区。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和水利部批复要求,原则同意你厅组织编制的《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同意实施方案提出的开采实施许可、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请你厅会同沿江地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长江河道采砂涉及长江河势稳定、航运安全和渔业资源保护等众多方面,要按照积极稳妥、科学严谨和“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当前,对5个可采区要分别组织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充分考虑通航安全、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必要时可对采区范围作适当调整。

本着积极慎重原则,2007年可先选择一个可采区进行开采试点,积累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四、长江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

采砂许可证由你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招标择优发放。

审核发放采砂许可证,要严格坚持条件,规范发放程序,采砂活动涉及航运交通的,应征求航运、海事部门意见。

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五、为保证长江河道采砂规范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水政执法管理,强化采区现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砂活动。

六、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关系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
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6.24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修
正)
为了严厉禁止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长江采砂由来已久。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江苏省境内的长江里就有了采砂者的踪影。

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持续旺盛,而国家对山石开采严格限制,进一步加剧了砂石的供求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长江河道内蕴藏的优质砂石受到了建材市场的青睐,加之成本少、回报快、利润大,到九十年代中期,长江采砂呈现井喷式的暴涨,数以千计的采砂船蜂拥进入长江。

仅江苏省境内水域就有数千条采砂船不分白昼黑夜,大肆进行非法开采江砂活动。

江砂狂挖滥采的危害显而易见。

非法采砂改变了一些河段的河床结构和水流走势,对河道治理和堤防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很多地段航槽改道、冲淤失衡、崩岸等险情加剧。

尤其是一些大型“吸砂王”,日采能力近万吨,吸深可达水面以下40-50米,在江底河床上形成的锥形漏斗影响半径可达数百米,破坏力极强。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长江中下游先后多次发生因滥采江砂而引起长江大堤崩岸的恶性事故。

1998年长江大洪水中,江西九江大堤轰然崩塌,滥采江砂是导致这起恶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七坝河口,非法采砂使土坝节点的局部河床急剧加深,深槽由-8米刷深到-40米,连续多次发生崩岸。

1996年1月8日,镇江市人民滩因采砂造成窝崩,一天一夜坍宽620米,坍进340米,损毁护岸400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多万元。

同时,众多采砂船、运砂船只聚集在一起,还阻塞航道、扰乱正常的通航秩序。

采砂人之间为利益之争,经常持械争斗,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从而对沿江两岸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省长江流域经济发达,经济总量占全省的70%以上、财政收入占全省的75%以上,长江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长江的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航运保障始终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沿江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但是江苏境内1160公里的长江岸线,有450公里是易塌岸线。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取土”。

(二)将第四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第五十三条中的“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将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取土的”。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及资源开发的综合效益逐渐成为全省发展经济事业的新方向。

对长江河道采砂行为来说,它不仅是满足水电站、工程及其他依赖河道资源发展的客观需求,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被视为江苏省水利、规划、交通、农业等各领域发展的突出问题,现已发展成一种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趋势。

随着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活动的不断发展,江苏省各级政府普遍认识到采砂的重要性,积极宣传提高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规范性。

首先,江苏省政府制定了相关的采砂管理制度,并颁布了《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明确了采砂可行性审批、责任主体、采砂管理履行时间、采砂量控制、采砂费用等采砂指标。

其次,江苏省政府出台了采砂税收制度,以及河长制、河湖管理制度,以控制水沙项目的采砂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河道资源。

为了更好地管理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行为,江苏省政府进一步实施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进一步提升了采砂行为的可持续性。

例如,江苏省政府规定,在采砂过程中,合法采砂企业必须依法申报、安排并取得不低于4星级的资质,确保采砂行为安全、有序、持续。

此外,江苏省政府重新定位了各级政府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以加强政府的领导、监管及管理能力,严格实施“一许多落”的原则,推动采砂行为完善合法化,确保长江河道资源的安全、有序利用。

如今,江苏省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已经基本达到持续可持续的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虽然江苏省政府建立了完善的采砂管理制度体系,但具体管理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管理效能不够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其次,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活动的社会影响仍然明显,人们担忧采砂可能会破坏河道的生态环境,损害河道的自然资源,造成水质及流量变化。

最后,由于采砂税收及收费不敷维护河道水质及服务功能,影响采砂行为的可持续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江苏省政府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江苏省位于长江流域,其长江河道地形复杂,河床深渊,内外多曲流,河道宽度变化,河段弯曲复杂,致使河道阻力大幅增加,从而妨碍长江水系航运、水电、水利等重要经济建设进程,在江苏省内长江河床采砂行业发展也属于重要的经济发展形式,而采砂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江苏省对于长江河道采砂若干实践与思考,贯彻了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把采砂的自由权限收紧,规定了采砂档案认定、采砂许可、采砂管理、砂土抽检等环节。

为了确保采砂活动按照规定进行,江苏省政府重视采砂活动现场管理,每年都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察,并严防任何违规现象的出现。

此外,江苏省还制定了《江苏省淤泥及淤泥等泥沙采砂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把采砂行业环境保护作为重大任务,特别是对采砂点的设置和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采砂的技术上,江苏省对长江河道采砂活动提出了若干有效的技术思路。

首先,在开采砂土的前期工作中,必须对河床进行查,分析河流的淤积状况、河床地貌特征,从而确保采砂活动不影响河床的稳定,防止河床发生淹没。

其次,在采砂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切勿污染河道水质,选择低使用能力的采砂船,并进一步加强排污的力度。

最后,在采砂结束后,要确保河道的行洪能力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采用抢修水曲等技术手段来缩短河道的改造时间,以保证河道的安全运行。

在采砂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江苏省政府对长江河道采砂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

首先,对长江河道采砂行业的相关企业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必须从政府授权才能从事采砂活动,而且政府授权采砂企业必须负责砂土的质量及环境污染的相关责任;其次,市场进入的标准也很严格,采砂企业需要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受到市场监管,确保采砂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有效的管理使长江河道采砂活动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同时也能保证河道的安全运行。

在江苏省长江河道的采砂管理中,政府采取了若干有效的技术及行政管理措施,确保了采砂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又对河道的环境保护措施也十分重视,比如采砂井的管理、抽水机具的维护以及排污的监督等等,这些措施保证了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7]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10.16
【实施日期】201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
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7〕6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
《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7年10月16日
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
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含湖泊、水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市县水利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省水利厅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长江是江苏省著名的河流。

长江长达2518公里,是流过
江苏省的重要河流,也是江苏省发展进程中非常重要的资源。

近年来,为了维护长江河道
环境,江苏省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采砂管理体系。

一是严格实施采砂管理。

江苏省严格执行长江管理条例,禁止任何采砂行为,对未经
批准的采砂行为严肃处罚,对违反规定的采砂活动作出制裁,严格控制采砂现场废料排放,切实防止污染河道环境。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

江苏省河流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长江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夯实上游
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健全采砂行为审批程序,建立采砂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宣传教育。

江苏省河流环境监测中心大力宣传和教育,开展有关长江采砂行为影
响河流环境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充分了解采砂行为对河流环境造成的影响,加强公众素质,建立社会道德规范。

江苏省通过完善的采砂管理体系,有效地保护了长江河道的环境。

但是,由于运输等
其他原因引发的污染行为,依然存在散落一旁,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强化采砂管理,深入挖
掘采砂实践,进一步加强对长江河道环境的维护。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水建管[2012]42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2〕426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管理资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并增加 了相应编制 。南京 、 苏州 、 镇江 、 太仓 、 张家港 等沿江各 市 县也先后设立 了专 门的管理 机构 和专 门队伍 。南京 市招 募 4 0 多名退伍军人 , 组建了两支长 江禁 采大 队 ; 镇江市为加强打击 长 江非法采砂 的力量 , 将市水政 监察支 队 由原来 的 8人扩充 至现 在 的 1 ; 征市编 委批 准仪 征市水 政 监察 大 队下设 长江 中 8人 仪
自2 0世纪 9 o年代以来 , 随着黄砂价格 的居高不下 , 受非法 采砂 的暴利驱 动 , 大批非法采砂船只蜂涌进入长江江苏段 , 重 严 时有 近千条采砂船 聚集 在 同一个 水域 , 昼夜 不息地大 肆进行非
法开采江砂活动。江砂 的狂挖 滥采不 仅扰乱 正常 的通航 秩序 , 而且对长江大堤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2 0世纪 9 o年代以来 ,
关 键 词 : 道 采 砂 ;管理 ;长 江 ;江 苏 河
中图分 类号 :T V一3 6
文献标识码 : A 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 文件 , 比如《 江苏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
1 概 述
长江江苏段位于长江下游 , 干流总长 4 25k 流经 8个市 3 . m, 和1 5个县( ) 市 。境 内长江堤防土质多砂性 , 河床 冲淤 变化十分 剧烈 , 河线摆动 , 河势不稳 , 主支汊道 易位多次发生 , 既危及堤 防 安全 , 也严重 影响沿线经 济布局和码 头 、 口、 港 引排水 等工程 的
明查与暗访相结 合的办法 , 做到不 分白天黑夜 , 不分 阴晴雨雪 ,
不 分 工 作 节 假 , 长 江 江 苏 段 进 行 不 遗 空 白 、 留死 角 的全 覆 盖 对 不
过《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 的决定》 《 ;关于我 省境 内 长江河道暂停 采砂活动的通 知》 《 ; 关于 我省境 内长江河道 继续 禁止采砂 的通知》 《 ; 江苏 省长江 河道采砂 管理 实施 办法》 同时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江苏省江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江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江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苏水政[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江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政〔2004〕44号文件印发)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维护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省政府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本省可采区的江砂开采及其运输活动。

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制定的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条长江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可采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沿江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长江采砂现场监管机构,建立长江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配备长江采砂现场监管人员、监管设施和执法装备,安排专项经费。

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一)贯彻国家、省长江河道采砂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划执行情况;(二)建立健全采砂现场监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定期开展检查;(三)对可采区设立的作业标志起止范围实施检查;(四)依法征收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五)建立完善采砂现场安全制度,落实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六)查处违法违规采砂作业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可采区涉砂治安、刑事和碍航事件;(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六条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命令;(二)审查采、运船舶提交的作业通知书,查验采砂许可证、船名、船号、采砂设备类型功率等;(三)督促检查采(运)砂船舶限时、限量、限区域、限方式、限功率作业,确保按照采砂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并负责现场统计、计量工作;(四)维护现场采砂作业秩序,对作业区的采砂和运砂船舶作业、营运进行监管,并按其生产进度随时调整、科学调度;(五)依法制止乱占航道、乱弃废料、乱排油污等行为;(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11.28•【字号】苏水政[91]041号、苏财综[91]138号•【施行日期】199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1月28日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苏水政〔91〕041号、苏财综〔91〕138号文件印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料和淘取其它金属或非金属等活动。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砂、石、土料等均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侵占。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保安规定。

河道采砂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所在县的河道主管部门(含授权的县级以上河道管理单位,下同)负责发放。

第四条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采砂范围、深度、作业方式以及有关的开采计划,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河道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或不准开采的答复。

申请经批准后,由负责发证单位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凭证进入作业区作业。

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在审批和核报前,应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在涉及流域性干河和两市以上的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逐级核报省水利厅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长江内采砂均应报省水利厅审批,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涉及两省边界范围采砂由省水利厅核报长委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环保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环保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环保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为了保护长江河道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河道资源,维护长江的健康发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被制定出来。

该条例规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的管理措施和要求,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 采砂许可制度:设立采砂许可制度,对长江河道采砂进行分类管理。

各类采砂活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

2. 采砂区域限制:划定长江河道采砂的禁止区、限制区和适宜区。

禁止区内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采砂活动,限制区内采砂活动需严格控制,适宜区内采砂活动需按照一定标准进行。

3. 采砂配额管理:制定长江河道采砂的总量控制和分区分配办法,严格控制采砂总量和区域内的采砂量,确保采砂活动在可控范围内进行。

4. 采砂监管机构:建立完善的采砂监管机构,负责对长江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加强对采砂许可、采砂活动和采砂设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 罚则与处罚:明确违反采砂管理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者,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营业等措施。

通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防止乱采滥挖、过度开采等现象的发生。

积极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高长江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效益,促进长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8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河道管理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三)组织编制河道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省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我省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是:(一)除国家规定由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大江大河或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按国家规定执行外,下列河道或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由省河道主机管理实施管理:长江、淮河、沂河、新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入江水道、太浦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等河道,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等湖泊,黄墩湖滞洪区、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海堤、大中型水库、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和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二)其他河道由各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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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8月4日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

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审定的江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本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通航保障和管理等需要,按照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江岸沿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在国家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因河道和航道整治、整修长江堤防吹填固基、吹填造地进行长江采砂的,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和采砂设备功率的限制。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查后作为拟定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一)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二)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
(三)因吹填造地采砂的。

第八条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坐标以及上一年汛后的水下地形图;
(二)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
(三)砂石来源、补给情况和年度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四)砂石堆放地点或者弃料处理方案的论证分析;
(五)采砂对河势及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采砂对通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七)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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