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垃圾管理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餐厨垃圾处理的“宁波模式”

餐厨垃圾由于其特殊性,具有废物与资源的双重特质。
宁波作为全国率先对餐厨垃圾制订处置措施和办法的城市,开创的“宁波模式”为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的循环利用提供了借鉴,我们由此来展望餐厨垃圾处置的未来。
一、餐厨垃圾:废物与资源的双重特性餐厨垃圾,是指人们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废弃物。
因其有机物、水分含量丰富,极易发生腐烂,其性状和气味都会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的影响,且容易滋长病原微生物、霉菌毒素等有害物质。
用未经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家畜,容易导致疾病的传播;食用餐厨垃圾中的“地沟油”,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然而,因餐厨垃圾主要成分是油脂和蛋白质,其又具有资源的特性。
正如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副司长何炳光所言:餐厨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
合理处置餐厨垃圾不仅可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避免环境污染,还可以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为社会创造价值,而且可以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这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繁荣和谐。
二、餐厨垃圾处置之“宁波模式”经过相关部门几年来的努力,宁波市已形成了以政府引导、法制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置、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为特色的餐厨垃圾处置之“宁波模式”。
1.宁波市处理餐厨垃圾的现状宁波市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必须将日常的餐厨垃圾交由统一的垃圾车进行收运,对不执行的单位予以严厉处罚。
收运工作由各区环卫部门负责组织,具体的收运工作则通过招标委托4家中标企业负责。
收运的餐厨垃圾由取得资格许可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厨余垃圾由宁波开诚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处理,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由宁波绿环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处理。
截至2010年6月底,宁波市已与2400多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了收运合同,签约率为80%;餐厨垃圾日均收运174吨,占预计产生量的87%。
自《办法》正式实施到2010年6月底以来,宁波市累计收运餐厨垃圾14万吨,制成饲料原料7600吨,不饱和润滑剂2600多吨,沼气18万方。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难题,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和人类健康,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剩余饭菜、剩余原料、瓜果皮等有机垃圾,也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类投放。
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餐饮服务单位和居民家庭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清晰标识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和容器,以示区分。
2.密封包装。
餐厨垃圾应当在投放前进行密封包装,以防异味扩散和传染病的传播。
尤其是对于餐饮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使用密封容器和袋子,避免垃圾外溢和污染环境。
3.及时清运。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清理和清运餐厨垃圾,以确保垃圾不会堆积和滋生有害细菌。
同时,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4.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处理、沼气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系统,将餐厨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沼气等,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此外,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还应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量,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管理难题,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整洁,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类投放、密封包装、及时清运和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可以有效管理餐厨垃圾,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3.08.28
•【字号】甬综执〔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甬综执〔2023〕35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甬综执〔2021〕3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宁波市泔水喂猪被查等4则

宁波市泔水喂猪被查等4则作者:暂无来源:《兽医导刊》 2014年第8期宁波市泔水喂猪被查近期,宁波市海曙城管部门联合公安,突击查了天一周边和鼓楼周边的一些饭店餐馆,查到7辆拉泔水的车子。
车主们都说自己从余姚丈亭过来,问店家要些泔水,拉回去喂猪,每趟拉1 000斤左右的泔水。
早在2004年,宁波市畜牧兽医学会和生猪产销协会就建议禁止“泔水猪”上餐桌。
随后,当时的宁波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求,宁波市各饭店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要专人收集,使用专用容器集中存放,定时运到垃圾处理场填埋或送到专业加工单位作无害化处理,不得作猪饲料使用。
已经用餐厨垃圾喂养的生猪,需要改用其他饲料饲养一个月后才可出栏。
城管部门表示,根据《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是严禁喂养任何动物的,而无害化处理的设备又要投入一笔巨大的经费,这些收取餐厨垃圾的人几乎是没有能力做到的。
他们会联合其他部门,追查丈亭的这批泔水猪。
120元买检疫合格证,涉事人被撤销资格花120元在佛山南海区郭老板处买来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该证从肇庆市鼎湖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开出,为真证且该证与留底一联数量一栏由“贰拾头”改成了“壹佰头”,记者了解到,此事曝光后,广东省畜牧兽医处、省动物防疫监督所高度重视并派员进驻调查,肇庆市也成立调查组。
近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畜牧兽医局局长李元亭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称,检疫员李玉群未检疫即提前开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该局决定给予李玉群停职处理,撤销其检疫员资格。
涉及其他问题的,将在进一步调查核实清楚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据肇庆市鼎湖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李伍新介绍,鼎湖区将在全省范围内率先试点电子出证制度,最大程度杜绝造假问题。
韩国暴发口蹄疫疫情丧失“无口蹄疫国家”地位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庆尚北道一家养猪场24日出现口蹄疫疫情,使得韩国在恢复“接种疫苗的无口蹄疫国家”地位仅2个月之后,又丧失了这一地位。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的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行创新管理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与监管体系。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与收集第五条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六条可回收物指的是可回收利用的废弃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七条有害垃圾指的是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第八条厨余垃圾指的是餐厨废弃物、食品残渣以及生活垃圾中与食品密切相关的废弃物。
第九条其他垃圾指的是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其他废弃物。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收集应实行分类收集,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应通过不同的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确保工地内设置相应的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并定期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收集和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收集、中转和运输环节应采取高标准的防尘、防溅、防漏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处置第十三条建筑垃圾的处理应遵循资源化利用的原则,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可回收物应优先进行再利用,可进行拆解、回收和再制造。
第十五条有害垃圾应专业机构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置。
第十六条厨余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推广堆肥和生物制气技术。
第十七条其他垃圾的处理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严格控制污染排放。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合理规划,采取防尘、防渗、防臭等措施,确保场地环境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宁波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城市日益繁华,人口逐渐增加。
然而,城市发展背后也带来了一个重要问题:垃圾污染。
随着城市垃圾数量不断增加,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餐厨垃圾尤为严重。
宁波市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制定了《宁波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餐厨垃圾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内餐饮业、酒店、餐饮服务及餐饮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产生餐厨废弃物单位。
餐厨废弃物收运收集方式《办法》规定,宁波市餐厨废弃物收集应通过市区“厨余垃圾双分开”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
收集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规定收集方式为:厨房内设垃圾桶、在就餐区域设垃圾桶、隔离储存等方式进行。
储运要求为保证餐厨废弃物储运的时效性,规定在就餐区域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在当天进行收集,到当天24时前,交由集中储存。
收运证要求《办法》规定,餐饮服务及餐饮管理单位应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证,方可进行收运活动。
同时,收运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应及时办理续证。
餐厨废弃物处置处理方式《办法》规定,宁波市餐厨废弃物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理。
同时,建议餐饮服务及餐饮管理单位采取资源化利用方法,如生物发酵、沼气发电等方式处理餐厨废弃物。
处理场所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应远离居住区、公园、食品销售场所等敏感点,以避免餐厨废弃物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监督管理措施。
宁波市餐饮服务及餐饮管理单位应自觉履行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办法》的出台,为宁波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带来了崭新的篇章。
通过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保障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共同为宁波市的环境保护作出努力。
餐厨废弃物处置及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及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要求:对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区域,餐饮服务单位应设有废弃物存放容器。
容器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大中型餐饮单位厨房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适宜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
二、使用要求: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应保持必要的距离,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收运要求:按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餐饮单位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有每日移交登记记录,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可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E废弃物处置记录表格示例。
五、就餐场所要保持整洁:营业期间,应开启餐场所的排风装置。
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应避免从事引起扬尘的活动(如扫地、施工等),垫纸、垫布、餐具托、口布等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物品应一客一换。
撤换下的物品,应及时清洗消毒(一次性用品除外)。
六、传递:分派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传递食品,专用工具使用前应消毒,定位存放。
传递无包装或无防尘设施的食品应与收款分开(专人、专用工具),以防止污染。
传菜员端菜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
七、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贮存时间和温度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放容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发现有异物、污染或有异味等异常时应立即更换。
八、餐饮具必须经过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污渍,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宁波市厨余垃圾处理厂项目——PPP项目典型案例(最新)

宁波市厨余垃圾处理厂项目典型案例四十宁波市厨余垃圾处理厂项目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波市世行贷款厨余垃圾处理厂PPP项目选址于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新建项目占地面积约72728平方米,采用PPP模式实施。
该项目服务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区域内居民厨余垃圾。
项目建设规模为处理厨余垃圾800吨/日,分两期实施,总投资37660万元,其中一期厨余垃圾设计处理规模400吨/日,投资30066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厨余垃圾接受与预处理系统、厌氧发酵系统、除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沼气提纯系统。
厨余垃圾采用工艺:预处理(机械分选)+干式厌氧发酵(立式干式厌氧)+沼气净化制天然气(湿法+干法脱硫+变压吸附脱炭提纯)。
项目一期总投资30066万元,二期总投资累计额达到37660万元。
其中,一期建设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9020万元,市财政局通过世界银行美元贷款14000万向项目公司提供了该项目100%的机电设备投资及50%的土建部分投资,市财政部门还另外向厨余厂项目公司提供CDM全球碳减排基金贷款6000万元,项目公司需融资资金仅剩余1042万元。
(二)项目背景和进展情况宁波是中国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
随着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宁波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量持续增长,处理压力越来越大。
宁波市世行贷款厨余垃圾处理厂PPP项目作为世行贷款宁波市城镇生活废弃物收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的子项目,提供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后产生的厨余1垃圾和农贸市场垃圾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服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循环利用,是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顺利推进的重要设施保障。
根据市政府部署,宁波市厨余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与宁波市餐厨垃圾处理厂迁建项目、鄞州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推进”原则,落地于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建立宁波市固废处置中心。
(三)社会资本方概况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本方的专业优势,提高建设、运营管理效率,该项目社会资本选择采用两阶段招标模式。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文件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发布时间:08 28 2006 12:00AM颁发部委: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执行时间:12 1 2006 12:00AM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城管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
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的违法行为;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卫生、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市食品油市场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
第五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容器,用于存放餐厨垃圾,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用于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第七条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集、运输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外,其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
,
餐
并 与 其签 订 餐 厨 垃 圾 收 运 处 置 经 营 服 务 协
、
议
。
第 九条
餐 厨 垃 圾 产 生 单位 应 当 设 置 油 水分离 装 置 和 餐 厨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将 餐 厨
,
垃 圾 进 行 固 液 分离 和油 水分离 处 理 后 单 独 投 放 产 生 的 污水 排 人 城 镇排水 设施 的 应 当
浙 江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2 0
1
7
年第
6
期
浙江 省 餐 厨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浙江省人 民 政府 令
第
《 351
号
76
浙 江 省 餐厨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省 人 民 政府 第
自
20
1
次 常 务 会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
公布
,
、
市 县 之 间 餐 厨 垃 圾 收运 处 置 设施 和 运 行 体 系 的 建 设 事 宜 以 及 相 应 的 协 作 补 偿 机 制 实
、
,
施 跨行政 区 域 收 运 处 置餐 厨垃 圾
、 、 ( 、 )
。
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服务 与 社会 资 本 合 作 等 方 式 推 进 餐 厨 垃
、
、
用地和 规模
,
。
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环 境 卫 生 专 项 规 划 和 国 家 省 有 关规
、 ( 、 ) 、 、 。
定 组 织 建 设 餐 厨 垃 圾 收 运 处 置 设施 和 运 行 体 系
宁波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餐厨垃圾管理活动,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建成区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定义条款】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公安、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处理原则】本市推行餐厨垃圾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设施规划和建设】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垃圾治理的内容,并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贮存和运输第五章利用和处置第六章监管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7篇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7篇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1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不按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不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一条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按照垃圾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处理垃圾。
第四十二条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推行社会化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
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承担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宁波市垃圾分类清洗点的设置规范

宁波市垃圾分类清洗点的设置规范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本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为确保制度规范落实,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要求,现将责任告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和使用规范》及《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标志》执行,并随其修订而相应调整。
二、在管理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房、垃圾桶、垃圾分类投放点、垃圾收集点等布局,分类投放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有条件做到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还应当公示投放时间、收运时间、上门收集时间等。
三、按照规定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归集点,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1.生活垃圾归集作业人员应在约定的收集时间之前的1小时之内,将分散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归集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结束后的1小时内,将收集容器复位,清洗收集设施,保持收集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有序。
2.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投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3.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四、定时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归集点,维护维修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保持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其中垃圾房消毒夏季每周至少1次;垃圾收集容器夏季每日清洗1次,其它季节每周清洗1次;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五、及时劝阻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并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可以在管理责任区内予以公示。
六、按约定运输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就地拆解、分拣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责任人的,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附件)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促进食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餐厨废弃物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弃置、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应规范弃置,推进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处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经费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第八条(行业规范)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XXX(以下简称市XXX)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倡导经由过程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发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发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餐厨垃圾发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分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发生量。
第八条餐厨垃圾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情况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发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情况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星散器或者隔油池等净化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餐厨垃圾发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XXX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分存案。
餐厨垃圾发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情况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分办理有关手续。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餐厨垃圾管理,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城执局负责本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场管理局负责城区商业门店垃圾分类工作,监督商业门店做好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机构食堂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
第六条鼓励、支持、引导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的餐饮方式,促进餐厨垃圾处置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执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和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完好密闭、使用正常,确保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不得将一次性餐具、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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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餐厨垃圾管理活动,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建成区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定义条款】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公安、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处理原则】本市推行餐厨垃圾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设施规划和建设】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垃圾治理的内容,并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鼓励和补偿】本市鼓励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第九条【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专业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从事该活动的相应条件,并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和处置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专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规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投放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食物残余应当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到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送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收集点或收集场所。
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存放,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企业定期收集。
第十一条【委托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收集、运输协议应当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频次、预期数量、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餐厨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方便投放,利于收集、运输,防止污染环境的原则,合理设置。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换、侵占或挪作它用。
收集运输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自行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自行收集、运输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一)餐厨垃圾已实施固液分离;(二)自备符合规定的全密闭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三)已与经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置专业服务企业签订处置合同;(四)符合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自行处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自行处置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一)处置设备符合产品技术规范要求;(二)处置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三)噪声、废水、废气和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四)具有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安全的制度措施以及正常运行的台账登记制度;(五)符合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委托处置】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和自行收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餐厨垃圾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不得任意处置。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同投放;(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依法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三)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四)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五)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掺杂非餐厨垃圾等;(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销售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七)非法销售餐厨垃圾处置后形成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台账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应分别记录每日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建立相应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七条【停业歇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业务。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垃圾处理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一并明确,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支付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鼓励政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并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等政策,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条【信用和信息共享】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平台,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餐厨垃圾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市场监督、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产生并与餐厨垃圾管理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信息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合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设置油水分离装置、自行处置餐厨垃圾以及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处理、反馈投诉、举报事项,并为投诉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将餐厨垃圾源头减量、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指导会员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推行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开展行业评优和诚信建设,促进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转致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和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照备案的内容收集、运输或处置餐厨垃圾,或者从事非本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或掺杂非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部门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