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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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制度}监督工作规范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

{工作规范制度}监督工作规范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

{工作规范制度}监督工作规范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传染病消毒规范

传染病消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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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的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 2、《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 定》(部39号令)第19条至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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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基本内容
《规范》的总体框架: 共分五章三十二条,其中,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情况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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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按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职责, 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以《传染病防治法》中法律责 任规定为基础,确定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内容 以及现场监督中可采用的方法。监督内容按照“五项 职能”分为五节:
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二节 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护、消毒、低隔度离和危医险疗性废物物处品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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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规范》 的效应
三、 划定了各级监督部门的职责:
1、制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 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职责
2、制定了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 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职责
3、对各级监督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务院关于传染病防治工作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8月29日)
全国传染病监督体系基本形成。目前,全国共有省、市、县三级卫生监 督机构3088家,监督员7.3万人。加强了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 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企业的有效监管。近5年,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 200万户次,查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案件12万余件。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方案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方案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方案

导言

新型传染病和老传染病的发病率不断攀升,疾病传播的风险日益加大,为了有

效防控传染病的扩散,加强对传染病的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方案,以提高防疫效率和治疗质量。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方案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规定,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方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

1. 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户外广告、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加强人民群众对

传染病防治的认识和理解。教育群众要注意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防病抗病能力,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2. 监测预警

建立严格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从城乡居民、医疗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和野

生动物等各方面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3. 疫情调查

发生疫情时,尽快组织疫情调查,控制疫情向外扩散。为全面、准确掌握疫情

动态,建立疫情报告、调查和分析的制度。

4. 病原菌分离

对疑似病例开展细菌培养、毒素检测和核酸检测等技术措施,分离出病原菌,

明确病原菌毒力和变异情况。

5. 防控措施

对已确认病例,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和可疑人员进行排查,采取隔离、观察等措施,尽早发现和控制疫情的扩散。

6. 安全评估

对传染病高危职业人员、动物屠宰、饲养等人群,进行安全评估,采取科学合

理的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疫情稳定。

7. 处置方法

对发病情况较严重的地区,做好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在保障省、市、县三级应急响应制度的情况下,迅速响应,加强疫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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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结论
总结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意义和作用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对于预 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公众 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
义。
提高医疗质量
通过规范卫生监督工作,可以促进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传染病防 治水平,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的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能够减 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 秩序。
04
传染病卫生监督实践
监督实践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城市爆发流感疫情,卫生监督部门迅速介入,对医疗机构、学校、公共场所等进行全面监督,有效 控制了疫情的传播。
案例二
某县发生水源污染事件,导致多人出现腹泻等症状,卫生监督部门对涉事单位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 保障公众健康。
监督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经验总结
卫生监督部门在传染病防控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通过及时介入、全面监督和有 效处置,有效保障了公众健康。
传染百度文库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ppt课件
• 引言 • 传染病概述 •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传染病卫生监督实践 • 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制定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确保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传 染病防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背景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

2.1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医源性疾患的报告)

2.1.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卫疾控发(1995)第20号决定将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管理

卫生部卫疾控发(1996)第5号决定将肺结核病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管理

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2.1.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组织拟订本辖区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要求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上级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3)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1.3工作要求

2.1.3.1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主要是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的时限和程序的监督,以避免漏报、谎报、迟报、瞒报。

2.1.3.2疫情报告检查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传染病报告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2.1.

3.3日常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

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诊疗记录、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册等并进行核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疫情;责任疫情报告人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围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传染病防范工作制度

传染病防范工作制度

传染病防范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公共卫

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公民个人。

第三条传染病防范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科学管理,提高防控能力,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传染病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

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治疗、隔离等制度,提

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交叉感染。

第七条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防控

措施,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推广使用疫苗,提高人群免疫力。

第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

疫情。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实验室检

测等工作,为防控传染病提供科学依据。

三、传染病控制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传染病控制制度,确保传染病疫情得

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对传染病患者应实行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传染病救治工作,确保传染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规范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规范

附件1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职责: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文件

引言概述:

传染病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文件。本文将详细介绍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相关文件,以及它们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法律法规

1.1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针对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制度、隔离措施、疫苗接种等内容,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1.2 传染病疫苗管理法

传染病疫苗管理法是针对传染病疫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法律。该法规定了疫苗的质量标准、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等内容,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为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1.3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规

除了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苗管理法,还有一系列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规,如卫生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些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进行了规范,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规章

2.1 传染病防治规划

传染病防治规划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长期规划。该规划明确了传染病防治的目标、任务和重点,规定了各级卫生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2.2 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

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是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技术要求而制定的规范文件。这些规范涵盖了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控制等方面,旨在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3 传染病防治标准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文件

引言概述:

传染病的防治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文件。这些文件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本文将介绍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文件,并对其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

1.1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包括传染病的报告、监测、隔离、治疗等方面的内容。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1.2 传染病防治条例

传染病防治条例是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和监测制度、传染病疫苗的研制和使用、传染病的隔离和治疗等方面的内容。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出台,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南。

1.3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条例,还有一些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卫生法、传染病报告与应急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其他方面,如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也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二、规章

2.1 传染病防治规划

传染病防治规划是制定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战略和计划,包括传染病防治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内容。传染病防治规划的制定有助于统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动,提高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效果。

2.2 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

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是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指南,包括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对于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医院公共卫生工作:传染病防治规范

医院公共卫生工作:传染病防治规范

医院公共卫生工作:传染病防治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二级及以上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职责和考核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二级、三级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肿瘤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口腔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

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WS/T 591 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DB32/T 4659 .1—2024 医院公共卫生工作规范第1 部分:医院公共卫生工作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传染病监测surveillance of infectious disease

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传染病的动态分布及其影响因素的资

料,经过分析将信息上报和反馈,传达给所有需要的机构和人员,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评价其效果。

注:包括传染病报告管理和传染病主动监测等。

3.2 主动监测active surveillance

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传染病防控需要,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在医疗机构内收集相关流行病学信息、临床诊疗信息、检测信息、特定标本等相关资料。

3.3 传染病预警early warning of infectious disease

通过连续、系统地收集和分析特定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发生频率相关数据,及时发现传染病在时间、空间和人群中异常发生情况,以期对传染病暴发进行早期探查、预警和快速响应。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二)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二)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视工作标准

附件1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工作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安康,标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展监视执法。

本标准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能力建立,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视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执法时,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监视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视机构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工作规划,

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

第1 页共16 页

点监视工作内容和监视覆盖率、监视频次;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工作进展指导、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视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任务。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视机构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工作规划、年度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视方案,明确重点监视内容并组织落实;

传染病监督相关工作制度

传染病监督相关工作制度

传染病监督相关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三、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要全面落实预防传染病的各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分工协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3. 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规范传染病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效果。

四、工作内容

1. 预防接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确保疫苗的储存、运输、接种等环节安全有效。

2. 疫情报告: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隔离治疗。

3. 疫情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处理,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4. 消毒隔离: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防止交叉感染。

5. 医疗废物处理: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6. 生物安全管理:各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五、工作制度

1. 培训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组织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标准[详]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标准[详]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围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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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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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

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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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第三章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三)现场了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查看疫情网络直报设备,查看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四)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

(五)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六)检查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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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核实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查等方面;查阅门诊工作日志;现场核实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及相关电话记录,对临床异常诊断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及有关记录。

(二)现场检查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现场查看专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报告系统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检查《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并核对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

(五)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检查的记录、报告。

(六)现场查看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人员。

(二)现场检查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对HIV 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现场查看疫情报告人员演示计算机直报程序,检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运转情况。

第二节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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