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08〕9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5]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0【实施日期】2015.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围绕建设“健康浙江”目标,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攻坚克难,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制订出台《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16-2020年)》,各市、县(市、区)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规模和结构布局。
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
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疗设备,严控规划外公立医院新建以及现有城市公立医院单体规模扩张。
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编委办)(二)健全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今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我部组织编写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制订本方案。
一、原则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一)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14]6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
浙卫办疾控[2014]6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方案》(浙卫发〔2009〕289号)要求,在各市自评申报的基础上,经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复核验收,确定杭州市采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62家预防接种门诊为五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杭州市天水武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6家预防接种门诊为三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宁波市河姆渡镇卫生院等204家预防接种门诊为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并将授予相应铜牌。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提升水平,确保接种安全,我委将组织开展追踪管理,对出现工作滑坡的,将对照标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摘牌。
附件:浙江省第四批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名单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结束——。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我们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公共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得到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
(二)具体目标--疾病防控能力得到加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和省要求,以县为单位常住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主要慢性病社区规范化管理率达60%以上,确保不发生因控制不力而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蔓延,力争如期实现消除麻疹和疟疾目标。
--妇幼保健水平继续提升。
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率达9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与9‰以下。
--应急救治能力不断增强。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成率分别达100%和60%;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省、市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能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保持在100%。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08]1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发布日期】2008.03.11【实施日期】2008.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
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
• 象山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 实施方案培训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Xiang Shan Coun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象山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师资培训材料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及相关工作要求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徐建荣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Xiang Shan Coun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Xiang Shan Coun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有关概念-1
象山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师资培训材料
预防接种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利用疫苗,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
程序,由合格的接种技术人员,给适宜的接种对象进行接
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达到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发
生和流行的目的。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广义上讲:
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通过适宜的途径对机体进行接 种,使机体获得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免疫力,以提高个体 或群体的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Xiang Shan Coun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Xiang Shan Coun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有关概念-4
象山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师资培训材料
免疫程序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浙卫发[2009]260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60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贸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的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08年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打印稿)
2008年江西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一、原则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一)在现行全省范围内实施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布置,逐步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构架•将国家统一实施免疫规划所预防疾病的种类,由目前的7种增加到15种–目前全国统一实施的免疫规划所针对疾病:7种•结核、脊灰、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乙肝–增加的疾病:8 种•通过儿童常规免疫预防的病种:5 种–流脑、乙脑、风疹、腮腺炎、甲肝•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接种预防的疾病:3 种–流行性出血热、炭疽、钩端螺旋体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第一类疫苗)•儿童常规接种的疫苗包括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简称乙肝疫苗,HepB)、皮内注射用卡介苗(简称卡介苗,BCG)、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简称脊灰疫苗,OPV)、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简称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简称白破疫苗,DT)、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简称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简称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简称乙脑减毒活疫苗,JE-L)、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简称A群流脑疫苗,Men A)和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简称A+C群流脑疫苗, Men AC)。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简称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和钩体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简称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简称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浙卫发〔2008〕103号.doc(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确保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7‟83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卫发…2008‟10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确保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7‟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卫生强省为目标,以“四个化”(服务网络化、责任网格化、管理一体化、信息现代化)和“五个转变”(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转变、知识结构转变、运行机制转变和投入机制转变)为基础,通过政府购买和补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确保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公益性质,使居民享有更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
二、工作内容现阶段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共12个项目,其服务内容、目标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分解落实任务。
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开展工作,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浙江发展的探索与实践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浙江发展的探索与实践作者:邱银伟来源:《健康博览》 2020年第14期文/ 邱银伟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发展●2005 年率先实施农村“三大类12 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5 年9 月20 日,为贯彻落实“卫生强省”战略,推进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明确提出了直接面向农民的3个方面、12 个项目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内容,并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农村常驻人口每人每年1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
●2008 年启动实施城市“三大类12 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8 年4 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0 元的标准设立专项资金,全面实施城市社区“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
●2009 年调整统一浙江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 年10 月,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 号),统一农村、城市项目服务内容,开展实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孕产妇与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与2 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患者健康管理以及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9 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3 年全面接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3 年5 月,随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全面深入发展,为适应并规范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原浙江省卫生厅印发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项目服务内容先后增加了卫生监督协管与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共达到11 项。
《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修订说明(7[1].9)
《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预防接种门诊是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本单元,是直接服务于公众的窗口,关系到免疫规划工作的社会形象。
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免疫规划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我省于1998年制定了《浙江省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要求各地积极开展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创建工作;2005年随着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相继颁布,原有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当时形势需要,2006年省卫生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并对全省所有接种门诊进行了重新评审,有力地推动了我省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进程。
2008年国家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府和广大群众对于预防接种工作的需求不断提高:不仅增加了新疫苗和接种剂次,而且扩大了预防接种的服务人群;卫生部和国家疾控中心也相继出台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及一系列新的工作规范,对基层的预防接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进一步提升我省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程度和服务品质,为广大儿童提供便捷、高效、安全和人性化的服务,更好地履行政府和人民群众赋予职能,省卫生厅决定在2009年重新修订《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并组织各地对所有预防接种门诊进行一次复查和重新认定。
二、修订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民本卫生、和谐卫生”理念,结合当前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评估等工作要求,对预防接种门诊的硬件设备、接种实施、疫苗管理、资料台帐和服务品质等五大方面提出更为细致、明确的修订意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规范实施、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巩固我省免疫规划工作业已取得的成果,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可持续地发展。
三、修订内容(一)评审标准1.以“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实施安全接种,满足公众对预防接种服务的基本需求”为立足点,制定《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必备条件》(附件1),内容包括硬件设备、接种实施、疫苗管理和资料管理四大方面。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杭卫发[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杭卫发〔2009〕188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疾控中心:2009年是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二年。
为继续做好今年我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73号)以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免疫规划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杭州市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三日杭州市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73号)以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免疫规划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目标(一)保持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麻风、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的高接种率水平,单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0%以上;(二)继续做好无细胞百白破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等新纳入或将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工作。
甲肝疫苗目前仍参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管理,适龄儿童甲肝疫苗接种普及率达到90%以上;(三)新生儿乙肝疫苗统一使用10微克酵母乙肝疫苗,单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0%以上,乙肝首针及时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四)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麻疹、脊灰减毒活疫苗的强化免疫,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强化免疫方案另行下发;(五)由全省统一部署,开展部分地区的重点人群出血热疫苗接种工作,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六)做好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病疫苗应急接种,应急接种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11-2015)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11-201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浙爱卫[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11-2015)的通知(浙爱卫[2010]12号)各市、义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全面实施《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深入推进新时期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营造健康环境,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和健康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爱卫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编制了《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11-201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11-2015)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全面实施《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深入推进新时期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营造健康环境,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和健康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背景健康是基本人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
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奋斗目标。
健康促进与教育在促进全民健康、增进健康公平、提高健康水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及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合理营养,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浙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省级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级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免疫规划政策调整论证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我省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疫苗调整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完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三)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探索建立多层次补偿体系,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规范补偿原则,依法实施补偿,提高补偿效率。
二、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我省疫苗采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制定完善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汇总全省第二类疫苗需求,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
浙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血压、2型糖尿病社区综合防治及高危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16‟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有关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开展高血压、2型糖尿病社区综合防治及高危人群的健康管理,我委对2009年和2012年印发的《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规范(试行)》和《浙江省糖尿病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修订,并制定《浙江省高血压、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规范(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6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规范(2016年版)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根据2009年印发《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规范(试行)》的实践情况,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国高血压基层管理指南(2014年修订版)》,组织修订了《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规范(2016年版)》。
一、工作目标(一)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高血压防治知识技能,提高人群健康意识,控制行为危险因素;(二)规范35周岁及以上常住人群健康管理,动态掌握健康信息,提高人群血压知晓率;(三)识别高血压高危人群,针对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指导与干预,减少或延缓高血压发生;(四)早期发现和诊断高血压患者,提高高血压的早诊早治率;加强高血压患者心血管危险评估,注重随访管理质量和效果,提高规范管理率和血压控制率,减少或延缓并发症的发生;(五)加强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督导指导,规范开展质量控制与信息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血压综合防治的能力与水平。
二、人群分类管理管理人群分为一般人群、高血压高危人群与患病人群三类。
高血压诊断、分级与危险分层标准、高血压高危人群判定标准详见附件1、2。
(一)不同人群的识别和检出1.健康体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重点任务实施计划及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7号)精神,决定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优化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保障机制,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性,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体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坚持突出重点,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定性”、“定编”改革为基础,理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各试点县(市、区)要围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根据以下6个方面的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一是明确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
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明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切实做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核定工作。
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财政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补助经费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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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发〔2008〕9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将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为指导各地规范和科学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按照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7〕30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浙江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全面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指导全省各地规范和科学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根据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7〕30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一)在全省现行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全细胞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9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替代A 群流脑疫苗,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三、目标(一)总目标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相关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1.到2010年,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麻腮风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0%以上;2.麻疹、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3.逐步实现甲肝疫苗在全省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4.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5.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病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接种要求(一)接种时间1.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相同。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接种2剂次,8月龄接种第1剂次,18~24月龄接种第2剂次。
在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采用过渡期免疫方案,即8月龄接种麻风疫苗;18~24月龄接种麻腮风疫苗,当麻腮风疫苗不能满足接种时,使用麻腮疫苗替代。
7.流脑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出血热疫苗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端螺旋体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以本方案为准,详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其中麻腮风疫苗的接种对象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甲肝疫苗接种对象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A+C群流脑疫苗加强第一针、第二针的接种对象分别为2005年5月1日、2002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第四针的接种对象为2006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今后根据疫苗供应情况,按照第4针次至第1针次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儿童要求接种甲肝、A+C群流脑及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预防接种人员要做好解释或告知,由儿童家长自主选择自费或免费疫苗。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4.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5.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6.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五、实施范围(一)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覆盖到全省11个市90个县(市、区)。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在重点地区接种,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实行应急接种。
(二)甲肝疫苗接种参考发病率及经济水平等因素,2008年,宁波、嘉兴、湖州、衢州市和义乌市将甲肝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
今后,根据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和省财政计划安排、疫情流行情况以及实施的可行性等情况,逐步覆盖到全省各地。
(三)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四)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根据我省2005年~2007年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情况,选择丽水、衢州、宁波、绍兴、台州5个发病水平相对较高的市为接种地区。
各接种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近3年发病水平确定本地区重点接种县,在重点接种县根据发病率高低选择重点乡镇开展普种。
16-60岁年龄段人群为接种对象。
今后将根据疫情变化对接种地区进行调整。
(五)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六、实施措施(一)争取政府支持,尽快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把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重点工作,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尽快组织实施。
要制订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宣传、公安、计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广电等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及实施免疫规划对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
今年要大力开展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特别是“4.25预防接种日”,各地要以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除此之外,各地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普及国家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公众的知晓水平。
针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因地制宜地探索有效宣传方法,注重实效,提高全社会参与预防接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同时要加强培训。
1.培训对象: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疾控机构管理人员及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等;2.培训内容: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免疫程序及其使用知识,新纳入免疫规划疫苗的相关知识、疫苗使用计划和冷链管理,预防接种操作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疑似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理,预防接种卡、证等资料以及信息管理;3.培训计划: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采用系统、岗前、岗位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
省级:负责培训市、县级免疫规划师资人员,每年培训1次。
各市、县可将从事免疫规划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经过省级专业培训的业务骨干人员作为师资力量。
市级:要对本辖区培训情况进行督导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县级做好培训工作。
县级:负责组织对基层接种人员、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公共卫生联络员、社区责任医师等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培训工作要在省级师资培训后1个月内完成。
(四)完善服务形式,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及时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1.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调整接种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提供更多的接种机会,方便群众,提高儿童接种率和接种及时率。
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合理安排接种现场,实施安全注射,提高接种服务质量。
2.扎实开展儿童入学查验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儿童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在每年入学前要安排好漏种儿童的补种计划,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进度情况。
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完成漏种儿童的补种、补证工作。
到2008年底,要求以县为单位单苗补种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全程补种率达到80%以上。
3.加快推进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目前,尚未开展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设备和后期运转经费,要求在2008年实现儿童个案的信息化管理。
已经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提高预防接种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和数据上报的质量,将流动儿童纳入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降低数据的逻辑错误和重复儿童个案,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4.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流动儿童管理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要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发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作用,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流动儿童查漏补种机制,使流动儿童享受常住儿童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五)加大监测力度,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的质量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大对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业务监测力度,切实掌握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