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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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 • • • • • 1.宪法类 (1)《训政纲领》(1928.10.3.) (2)《训政时期约法》(1931.5.5通过,同年6.1日由政府 公布。) 2.民法类 (1)民法典的制定 《中华民国民法》1,930,12,26日公布,次年5月5日施行。 (2)单行商事法规的制定 主要有《票据法》(1929.10.30)、《公司法》 (1929.12.26)《海商法》(1929.12.30)、《保险法》 (1929,12,30)、《船舶法》 (1929.12.4)、《交易 所法》1929,12,3)等。
3.刑法类 • (1)刑法典的制定 • 1928.3.10,由国民政府公布,称《中华民国刑法》, 即《二八刑罚》 • (2)刑事特别法: 1927至1937的 《惩治盗匪暂行 条例》(1927.11.)、《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1928年3月9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1年1月31日)等。 4.民事诉讼法类 1931.2公布《民事诉讼法》 • 5.刑事诉讼法类 • 1928年7月28日公布。国民政府的第一部《刑事诉 讼法》, • (2)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 1928年10月的《共产党人自首法》1929年8月的 《反革命案件陪审法》、1930年3月的《陆海空军审 判法》等。
二、立法活动
• (二)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的 修订、完善阶段(1933年——1945年)
• 1.诉讼法方面 •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35年1月1日和2月1 日公布,并于1935年7月1日同时生效。此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 的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和第二部《刑事诉讼法》。 • 2.行政法方面 • 主要有:《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等。 • 3.刑法 • 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新的《中华民国刑法》,并 于同年7月1日施行。此外,国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刑法类的单 行法规: • 4.宪法: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2007年10月25日 )●平等保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补偿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财产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阳光权”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车位车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聘物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担保物权试题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试题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试题第十七章担保物权-、名词解释题1担保物权2抵押权3质权4留置权5共同抵押权6最高额抵押权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物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A登记生效主义B.登记对抗主义C.交付生效主义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折衷主义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A抵押交付之日B登记之日C.签订之日D.当事人协商之日3 . 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土地使用权B.电视机C.古字画D书籍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买卖合同5某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某甲将其价值近于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

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 留置权B.质权C.抵押权D典权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从属性7.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从属性8抵押人将巳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

A. 无效B.继续有效C.解除D.终止9.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

A. 设定抵押B.转让C.设定质押D.抵消10.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雇行债务,该期限是()。

A 2年B.1年C.6个月D.2个月三、多项选择题1 .担保物权具有下列特点()。

A.变价受偿性B.从属性C.不可分性D.物上代位性2 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D.抵消权3 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B抵押人所有的汽车C.土地所有权D.宅基地使用权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十七章质权

第十七章质权


动产质权
质权



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质权 普通债权质权;
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收益权质权。
五、质权的社会作用
质权是担保物权,其作用是以留置和优先受偿的双重 效力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其具体作用有:
1、公示作用。质权由质权人占有质物,其占有本身 已公示质权之存在;
2、留置作用。质权人于出质期间占有质物,出质人 于未清偿债务时不能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此时,质 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问:丁某对该彩电能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答案] 可以。丁某善意取得动产质权。
[例3]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其间, 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款200元,并就该 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 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 车实现债权。
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2年司考题.卷三.37.)
[例1] ——孳息收取权 甲欠乙债2000元,约定9月1 日前还,甲以母牛一
头出质给乙。7月3 日,母牛生一牛犊,乙接生并喂 养之。9月1日后,甲不能还钱,遂变卖母牛及牛犊, 母牛得款1800元,牛犊得款500元。乙举证说,两 个月来,接生及喂养牛犊,共花费151元整。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 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 可。
问: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答案] 不生效,也不产生质权。
[例3] 设例1中3月5日汽车交与乙后,乙嫌保 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商定,于4月5日将汽 车返还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将此5辆汽车 又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担保债权为100万元, 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 能偿还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

我国《物权法》之物权登记规则

我国《物权法》之物权登记规则

浅析我国《物权法》之物权登记规则摘要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的变动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来让社会知晓,从而让不特定的第三人承担不侵害的义务。

登记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最主要的公示方法,而一些特殊动产的权利变动也需要经过公示才具有对抗效力,可见,登记对确定权利的归属、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涉及登记的条文按照物的种类和登记的效力进行梳理,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物权公示登记生效登记对抗作者简介:李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登记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众所周知,物权作为对世权的属性决定了其给不特定的任何人设定了一种不作为义务,物权的变动不单单影响到权利人个人,对于权利人之外的第三者来说,也能引起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物权人只有通过某种公示将权利变动的事实告知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得以知晓物权变动情况,才能使权利变动发生效力。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排他性财产权,即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倘若第三人无法了解物权变动情况,则很容易导致自己遭受损害。

因此,为了维护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世界各国的物权立法都普遍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

在现代各国法上,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也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原则、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原则进行了规定。

可见,登记制度是公式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明确物的归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

二、登记效力立法模式物权登记产生怎样的效力直接来源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各国在登记对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核心制度设计方面却有所不同。

纵观各国,登记效力模式包括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下面对这两种分别加以介绍。

(一)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登记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是不经登记该物权变动将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对抗主义中,当事人之间对物权变动的合意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此物权变动效果无需登记即可发生。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n 1.构成要件: n (1)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n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n (3)该出质物为动产; n (4)质权人善意(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n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n 2.效力: n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n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损
n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n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
权设定无效 n C.甲、丙应该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n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n [答案] A.D。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 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质物孳息由质 权人收取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质物 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孳息应依法律规定处 理: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 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 2、保全质权的权利。《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 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 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 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 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特定部门收购; n 3.机动车、船舶等可否设定质权? n 一般认为,若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应认为可以设
立质押。
n 4.机动车、船舶等设定质权是否要求登记?
n 一般认为,无须办理登记。因为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n 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具备债权行为和 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质权。 n 简言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n 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2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2

物权法***第十二次课***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质权概说一、质权的概念(一)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质权担保。

●《担保法》区别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质权担保制度,其中第6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用以担保债权取偿而占有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二)对质权的理解1.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是质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

质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取得质物的交换价值。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可见质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为他人的财产●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被称为质物。

动产属于有体物,因而以交付并移转占有作为设定质权的公示方法;与动产具有类似地位的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虽属无体物,但仍可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权利的存在或者变动,可以设定质权。

3.质权是一种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是否转移标的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质权的设定,无论何种类型的质权,均需将质物或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占有,否则,质权关系不生效力。

质权的发生以质权人取得质物的占有为要件。

4.质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即可行使处分权,将质权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其价金受偿;在权利质押合同中,质权人还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有价证券兑现或持单提货,以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

二、质权的特征(一)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又称为质权的附属性。

即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债权的质权则为从权利。

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主要内容归纳、分析
1.第一章 总则 该章共5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
适用范围、倡导原则和行政管理体制等做了规定。
第一节 《物业管理条例》介绍
2.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该章共15条,规定了业主的概念、权利与义务,业主
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 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管理规约的内容、 法律效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等 内容。该章对规范业主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 业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 展示交易区
➢ 保税物流区
➢ 综合服务区
➢ 企业基地区
物流园区功能分区的划分并没有严格、统一的形式,不同的市场需求、功
能定位、发展模式,可能会有不同的功能分区,有时又会因为功能服务的
侧重不同而造成功能分区的命名不同等,这就需要在具体的功能区域划分
上坚持原则而又不失灵活地加以处理。
2022/9/10
送中心三级组成,实现不同物流功能的、规模不同的物流设施
集结点。物流园区是综合性节点,集若干功能于一体,有完善
设施的集约型节点。物流园区为各入驻企业提供交通、水电、
通信、餐饮、住宿等配套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3)物流园区是为区域物流系统功能的实现提供服务的基础设
施集结地。它是在区域物流系统总体规划基础上进行规划建设
本章共十三条,主要阐述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主体,招标 方式,招标文件编制、发布的要求及投标资格审查等内容。
本章共六条,主要阐述了投标及投标书内容的基本要求等 。
本章共十四条,主要阐述了开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的组 成及要求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章 物流园区规划
2022/9/10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二)三.关于实现抵押权的实务操作《物权法》第2条规定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普遍涉及这三项物权,其存在形态是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其中,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的执行处理及其实务操作,涉及的问题较多。

故列出这个问题,单讲一讲,讲五个问题:(一)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完善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物权法》充分贯彻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其赋予合同效力既不因未登记而无效,又可设立物权,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即与物权有关的行为主体在订立各种合同时应当贯彻“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物权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在一些条款中规定某项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如第12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8条关于地役权、第189条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等)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物权变动还依当事人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查有46处之多。

这些“合同”和“约定”、“同意”、“承诺”,都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达到协商一致。

在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过程中发生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意思表示,也应注意恪守诚信原则。

诸如(十条):1.关于实现抵押权情形的约定。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一规定还在第181条、195条、196条、197条、203条里有表述;在208条和219条中关于质权、留置权的规定也有此表述,应当是真实并可以发生的。

质权、留置权

质权、留置权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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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
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
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 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 到乙处交给乙以后,乙嫌保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 商定,于4月5日将汽车返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 将此5辆汽车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向丙借款110万 元,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 偿还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 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
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
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 押责任。
(2)《物权法》之完善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将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区分开来。
3、质权的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债权 人设定质权,如债权人为善意,可就该动产 取得质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 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 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 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
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出质金钱所开 的专用帐户。 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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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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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常委会
委员长

损害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物权
所有权
责任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规定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内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单行本系列》的供稿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 的委托,承担拟定有关议案草案等职能。
第五章名誉权 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 和个人信息保 护
第二章结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 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 特殊规定
1
第四章产品责 任
2
第五章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3
第六章医疗损 害责任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六章、第七章分别规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政府之组织。根据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规定 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该“约法” 的解释权。国民政府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 有较大的权力: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 五院院长及各部、会长由主席提请国民政府 任免。但在半年后修正、公布的《国民政府 组织法》则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在国家政治生 活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国民党中央执 行委员会成为政治生活的核心。
清后,就是建立一个“民有,民享,民治” 府实施治权的权能分治的学说为依据的,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基 胡汉民(1879~1936) 的民主共和国。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
二、立法活动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构成:六法体系(基本法律)、判例、 解释例、关系法规。
(一)第一阶段:民国六法体系初建阶段(1927年— —1931年)
四、《中华民国宪法》
• 1947年宪法所确立的五权宪政体制: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
国民政府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司 法 院
考 试 院
监 察 院
•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 • (1)标榜“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 (2)在政治体制上,《宪法》舍弃了总统制,采取了类似于 国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制度。 • (3)规定了五院分权制衡: • 行政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不再向总统负责,而是向立 法院负责。 • 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并着重实施对于行政权的制衡,包 括对于总统和行政院权力的制衡, •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及 对公务员的惩戒权、解释法律权、司法行政权, • 考试院为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 俸、升迁、保障、褒奖、负心、退休、养老等。 • 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 (4)《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权力和义务。 • (5)规定了“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民生主义的经济 政策。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贷款新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贷款新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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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二、质权的特征 三、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四、质权的种类 五、质权的社会作用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 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的概念: 质权人: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提供质(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质(押)物: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的、用以担Βιβλιοθήκη 动产质权质权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质权 普通债权质权;
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收益权质权。
五、质权的社会作用
质权是担保物权,其作用是以留置和优先受偿的双重 效力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其具体作用有:
1、公示作用。质权由质权人占有质物,其占有本身 已公示质权之存在;
2、留置作用。质权人于出质期间占有质物,出质人 于未清偿债务时不能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此时,质 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典型的实践性特点。 如果当事人只订立书面的动产质押合同,但没有
移转质物的占有,即设质的动产没有交付的,则 动产质权不成立,债权人对质物不享有质权,对 质物当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如:
[例1] 甲欠乙人民币100万元,约定9月1日 前归还,甲与乙于3月1日约定质押合同,以 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 乙处,乙将车放在自家车库。
甲公民
1万元
乙公民
电脑(1.2万元)
动产
汇票(2万元)
权利
有价证券、一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权
第十七章 质 权
物权法第十七章 掌握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 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熟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基本内容。
目录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司法考试题和思考题
3、融资作用。以质权方式取得融资成功率极高。承
诺转质更能体现融资的功能,物尽其用。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概述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一、动产质权概述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质权。 简言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
方式为登记,质权的公示方式为占有。 4.权利内容和效力不同。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在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质物,而抵押权 没有此内容和效力。
四、质权的种类
质权依其可设立的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其中,权利质权又可分为如下五种: 1、有价证券质权; 2、普通债权质权; 3、股权质权; 4、知识产权质权; 5、收益权质权。 质权分类如下表 :
保债务履行的财产。 出质: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
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二、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成立的担 保物权;
2、质权以动产和权利(包括有价证券、 一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收益权) 等财产权利为客体;
3、质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 4、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
立质押。
4.机动车、船舶等设定质权是否要求登记?
一般认为,无须办理登记。因为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具备债权行为和 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一)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法》第64条第一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
“流质”--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动 产质押)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 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 人所有。
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 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于担保人不 利,所以各国法律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信用交易的公平,防 止债权人利用其优势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3、质押合同签订后即发生债的效力
如出质人不按合同移交质物,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
(《担保法解释》第86条)
(二)质物的交付—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质权成立的直接根据不是质押合同,而是出质人
以质押的意思而为的财产交付。 《担保法》第64条第二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
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该法律规定说明质押合同是要物法律行为,具有
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 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 可。
问: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答案] 不生效,也不产生质权。
(二)动产质权的主体 动产质权的主体为质权人和出质人: 质权人: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特定的第三人; (三)动产质权的客体 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动产: 1.该动产必须是可让与的特定物; 2.限制流通物可以设定质权,但在实现质权时,应由
特定部门收购; 3.机动车、船舶等可否设定质权? 一般认为,若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应认为可以设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法》65条)
2、当事人不得为“流质”之预约
三、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 不以抵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而质权的成立与 生效须以质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
2、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 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除不动产用 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问题:在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是抵押权还是质权? 应该依据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判断。 3.公示方式不同。就主要方面来看,抵押权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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