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陪伴探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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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陪伴探视管理制度
(一)病区经治医师、护士长根据患者病情及患者需求决定患者是否需要陪护。
传染病、精神病患者通常不安排陪护。
(二)确定陪护者,由经治医师下达陪护医嘱,护士长负责办理陪护手续并登记,发放陪伴证,患者出院时收回,陪伴证过期收回或更换。
(三)病区护士长负责对陪护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病区医护人员做好协助工作。
(四)陪护人员凭护士长发放的陪伴证进入病区。
与医院合作的陪护公司员工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
(五)陪护人员应服从病区护理人员管理,不得坐卧病床,不得打地铺搭椅子休息,不得在病区大声喧哗、聚众聊天等。
(六)陪护人员陪护期间不得擅自进行自身职责之外的护理操作有事须离开病区时应告知护理人员。
(七)非探视时间病区门禁随时关闭,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病区。
(八)病情不允许探视时,在病室门口注明“谢绝探视”,并向患者及家属说明。
10岁以下儿童不宜进入病室探视。
(九)监护室探视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探视走廊探视患者原则上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监护室。
(十)陪伴、探视人员进入病区后,要做到文明礼貌,自觉维护
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爱护公物,保持病室清洁卫生,节约水电,禁止吸烟、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及乱扔果皮等。
不得随意进入重症监护室、医生、护士办公室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如须了解病情,可向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询问。
(十一)外来人员应服从门卫和保安人员管理,不得无理取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