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行政法本体论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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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发发展观心得体会科学发展观对政府法治的要求

科发发展观心得体会科学发展观对政府法治的要求

科发发展观心得体会:科学发展观对政府法治的新要求政府法治的话题中心,应转移到节能减排、农村发展、科技创新、教育服务、卫生服务和对困难群体的保护。

应更注重实质意义的社会公平。

其中心环节,应是政府的决策机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机制之间的关系。

每一种经济社会发展观,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政府法治。

我国的政府法治应当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基本宗旨,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用权利义务的形式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缔结契约的自由权和其他自主权、自由权。

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取代国家计划成为财产流转的主要法律形式,使市场在配制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政府法治在这一发展进程中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主权和自由权。

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2003年期间制定的有关政府法治活动的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等代表性立法,基本宗旨就是减少政府干预、反行政侵权和救济个体权益。

这一时期的行政立法反映了当时的需要,但是现在不能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对政府作用的要求,有关国家机构正通过清理和修订对它们补充和完善。

科学发展观下的政府法治,应当确认政府在科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市场失灵的现象,非常明显地表现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上。

我们须以法律形式确认政府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行政职能,规定政府进行统筹协调的方法、手段和责任形式。

政府法治的话题中心,不再限于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出发等传统问题的关注,应当转移到节能减排、农村发展、科技创新、教育服务、卫生服务和对困难群体的保护。

科学发展观下的政府法治,应更注重实质意义的社会公平。

在直接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中,人和组织都被抽象成“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他们的法律权利是完全相同的,国家按照他们的法律地位提供相同的保护。

最新-论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 精品

最新-论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 精品

论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摘要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嫌不足并有待完善。

本文从行政立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监督法五个方面,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检讨。

提出中国行政法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论述了具体制度的构建或重构。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担负着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中国行政法发展起步较晚,加之社会的迅速发展进步,各项制度突显出诸多不足之处,在此有必要对中国行政法制度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检讨。

一、中国行政立法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思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的数量、质量明显有所提高,并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历史环境、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全民族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水平、社会管理事务繁杂、行政立法主体较多、立法者的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基于实现和增进公民基本权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这样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1],考察我国行政立法法的现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在遭到破坏。

立法的统一性指的就是符合宪法。

具体地说,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再次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而不能超越。

法制统一的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处于基本法地位。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摘要:行政主体理论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地位非常重要的理论,对理清行政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法律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是将若干个分散的内容整合为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的主线。

西方国家在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其间共性、规律性的东西尤其指的我国研究和借鉴。

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由于建立时思想观念上的落后导致了诸多弊端,因而无论在理论框架,还是在指导实践的能力方面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相比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

因此,我国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来重新定位和架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这样既符合国家与市民社会、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又适应了迅速发展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国际趋势,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主体分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一、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理论的理论基础及基本精神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集中表现为国家与社会行政权力的分配。

社会行政主体独立于国家之外成为具有行政权力能力、权责一体的行政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主体,这一点在两大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理论比较分析时已经充分体现出来。

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主体必须具备行政法拟制的法律人格。

即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主体性。

否则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立,也无法真正实现以社会力量制约国家行政权力的目的。

(一)行政主体的基本内涵主体性的关键是其独立性,这是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

行政主体的主体性表现为行政主体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权责利于一身,成为独立的法律人格。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而受托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和主体。

其本质特征在于具有行政权利能力。

即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地组织公务,我国行政主体有两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行政主体理论基本内涵中行政主体为法律创造,包括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三类。

这种类型上的差异反映了二者形成基础的不同。

1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1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obey the law
(法律服从) normative perspective

(规范性)
perceived
support for legal authority (对法律权威的服从)
obligation
(意识到的责任)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新确立
1.行政法定原则 (1)职权法定
重大 恶性事件 领导 重要指示
2.英美法系国家 “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 ------奥斯丁 “行政法是规定私人与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 之间的原则的总和”------戴雪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和活动 程序及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 ------戴维斯 “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施 瓦茨
(1)行政权 (2)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审查
(二)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界的共识
1、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2、几种基本理论 (1)管理论---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2)控制论---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 (3)平衡论---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
(三)平衡论的独特创见和价值
1、为建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良性互动 平台提供理论支持 2、为调整行政权利(权力)结构机制的构 建提供理论指导 3、揭示了行政法特有的不对等关系 4、揭示了行政程序的性质 5、有利于行政方法的创新和引进 6、揭示了行政法的功能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根本价值---法的正义价值 2.基本矛盾---行政与法的统一
r
perspective (工具性)
(受惩罚的风险) peer's opinion (同侪的评价) personal morality (个人道德观) legitimacy (合法性观念)

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论文

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论文

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论文[摘要]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情况下,根据中国实际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提出来的,切合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它明确指出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不是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提出,为司法行政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

本文立足于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一探讨。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司法行政和谐社会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并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强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20多年改革开放实践的总结,是战胜‘非典’疫情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也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1]自此,科学发展观作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方针,第一次走入公众视野,开始影响社会生活。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和规律有了更加深入的把握,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即各项改革不仅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要有利于全面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要求,实现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

而如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机关和队伍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笔者在此试作论述,以供商榷。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必须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观念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发展,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利益的发展,它的集中体现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也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作者:万高隆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5期摘要:以强制性行政行为为主导是我国现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与进步已导致行政法理念由控权论向平衡论转变,以非强制的行政指导为主导将成为中国行政法的未来发展方向,这与现行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存在诸多冲突。

为此,必须重构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重新定位行政行为的性质、重新构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行政救济的受案范围以及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行政指导;行政法学理论体系;重构中图分类号:D922.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5-0062-04收稿日期:2011-01-10作者简介:万高隆(1968—),男,江西东乡人,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

从传统意义上讲,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职权单方作出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的决定或命令,其本质特征表现为强制性。

这与传统行政法中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纵向关系完全相适应,充分体现了以强制性行政为主导的行政法理论体系。

当前,在我国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大大增强,传统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模式显得过于僵硬、消极,无法成为行政法迈向现代化的“有力武器”。

而非强制的行政指导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的背景下通过指导、协商、鼓励等柔和方式做出的由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而不对其产生强制拘束力的行为,其核心理念是国家公权对公民私权的尊重与保护,有助于实现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平衡,这正符合当下民主行政的需要,以行政指导为主导必将成为现代中国行政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以行政指导为主导的价值取向西方发达国家从“二战”以后逐渐运用非强制的行政指导模式并发挥出独特的现代行政管理功效,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方式和政府职责。

科学发展观的行政法哲学思考

科学发展观的行政法哲学思考

二 、 学 发 展 观 视 野 下 的 社 会 主 义 民主 科 政治建设
科学 发展观 的第 一 要 务是发 展 , 学发展 观视 科 野下 的社会 主 义 民主 政 治 建 设 就是 要树 立 “ 以人
领域的应用与体现, 它的提 出具有导 向性与全局性 的理论 价值意 义 。 1行政法人本思想是依 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 . 价值实质。行政法治 的实质是指协调 国家权力与 个人权利的关系, 也就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 人权利的尊重 ( 。我 国依 法治 国 目标是建设 】 m)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
国化的重大成果 , 体现 了行政法学 的中国特色、 中
国 风 格 , 明 了 我 国 行 政 法 学 创 新 进 入 了 新 的 表
境界。 ( ) 二 行政 法人本 思想 的价 值意 义
立论中心 , 将人的价值视 为最高价值 , 是区分 良法 与恶法 的一 个重 要标 准 。
行 政 法人 本 法 律 观是 科 学 发 展观 在 行 政法 学
法全 面发展 。
[ 键词 ]科 学发展 观 ; 政 法 ; 学 关 行 哲 [ 者简 介 ] 覃 铧 莹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宪 法 学 与 行 政 法 学 20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西 桂 作 广 09 广
林 5 10 4 04
[ 中图分类号 ]B ;9 O 10 3
[ 摘 要]在价值观上 , 学发展观体现 了“ 科 以人为本” 行政法的价值 实质、 以维护人权作为政府施政 的价值取 向以及 评价行 政 法治 的价值标 准 ; 在社会 主 义民主政 治建 设上 , 学发展观 明确 了社会主 义 民主 科
政 治发展道路 ; 在权 利与权 力的 关 系上 , 学发展 观要 求权 力来 源、 力 目的、 力运 行 的 正义 ; 方 法论 科 权 权 在 上 , 学发展观 要 求行政 法全 面协 调行政 主体 与行政 相对人 的关 系 , 科 统筹 兼顾行 政立 法 、 行政 执 法、 政 司 行

中国行政法法源理论及其重构

中国行政法法源理论及其重构

系, 并导 致实践 中大 量 矛 盾 冲 突 , 须 对 之 进 行 重 新 必 构造 , 以健全 和完 善我 国的行政 法 治 。 法 源与 行政 法法 源


( ) 一 法源
法源 , 又称 法律 渊 源 , 自罗 马 法 , 思 是 “ 的 来 意 法 源 泉” 。法源 的含 义具 有 多面 性 , 陆 法 系 学 者 一般 大 从法 学方 法论 的 角 度 界 定这 一 概 念 。德 国学 者 沃 尔 夫 等人 指 出 ,法律 渊源 是 指 人们 得 以认 识 现 行 有 效 “ 法 律 的标志 。这 种 含 义 的法 律 渊 源 实 际上 就 是 实 在 法 的认 识标 志 。所谓 ‘ 在 ’ 指 法 律 规 范 以 法律 条 实 是
收稿 日期 :0 5一l 20 2一l O
法 的法源地 位 。这 种理 论 违背 了法 源基 本 理论 , 背 违 了宪法 和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裂 了 完 整 统 一 的 法律 体 割
客观 法 的 ( 能够 为法 律适 用 者 所识 别 的 ) 式 和表 现 形 方式 。 [l笔者赞同以上观点 , ”1O ]1 因为任何规则都有其 历史 渊 源 、 学 渊源 和形 式 渊源 , 是 只有 在 出 自国 哲 但 家 认 可的形 式 渊源 时 , 它才 具有 作 为法律 的合 法有 效 性 、 威性 与强 制 执 行 性 。所 以 , 权 法律 渊 源最 一 般 的
款的形式表现或者表达出来 , 在特定的地域和时间适 用于社会 , 具有拘束 力和执行力 , 并且 借助国家权威 予以保障。 [德国学者魏德士认 为 : 法律渊源是指 ”2 “
含义是指那些对于法律适用者具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 范 的总和 , 即法律 的形 式 渊源 。 法律 渊源 可 以分 为 成 文 法 源 和不 成 文 法 源 。成 文法源是指有权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 的法律规范。 除此 以外 的法律 规 范 即为不 成文 法源 , 主要 包括 判例 法、 习惯 法 、 法律 原则 等 。过 去 , 大 法系 在此方 面存 两 在很 大 差异 。在 英美 法 系 国家 , 不成 文法 源 占有重 要 地 位 。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 源 主要 限 于 成 文 法 。但 法 是, 当今两 大法 系 在 法 源理 论 上 出现 融 合 的 趋 势 , 都 承认成 文 法和不 成 文 法 作 为法 源 的地 位 。法 国学 者 达维 德在 谈到 大 陆法 系对 不成 文法 源 的接受 时指 出 : “ 天 , 义 的法律 从 表 面上 看 是 罗马 日耳 曼 法 系各 今 广 国法的 首要 的 、 乎 是独 一无 二 的法源 。……但 它从 几 来不曾在实践中被完全接受 , 而今天就是在理论上 , 人们也越来越坦率地承认在罗马 日 耳曼法系各国 , 法 律 的绝 对最 高权 威 是 虚 构 的 ; 法 律 外 , 有 很 重 要 除 还 的其他 法 源… …法 作 为 所 有 善 良人 尤其 是 法 学 家 的 研 究 对 象 , 能 单 纯 从 成 文 法 条 文 中去 寻 找 。 英 不 ” 美法 系对 于成 文法 源 也非 常重 视 , 如美 国的法 源 中成 文法 占有 压倒 性 的 比重 。

2021研究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构范文2

2021研究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构范文2

2021研究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构范文 摘要: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一直是行政法学界最为基础、关键却又最具争议的问题。

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界对此问题进行了不懈的研究和努力, 提出了诸多理论观点和学说。

文章以法律的本质特征为研究视角, 分别针对学界传统的“管理论”“控权论”以及“平衡论”等理论观点和学说进行了分析, 并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进行理论反思, 进而提出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当为“公共利益本位论”, 该学说较适合我国国情, 更能体现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和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管理论; 控权论; 平衡论; 公共利益本位论; Abstract:Thetheoretical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law has always been the most basic, crucial and controversial issue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law. For a long tim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circle has made unremitting research and effort on this issue, and put forward many theoretical views and doctrines. Taking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law as the research perspective, the author makes an in-depth analysis through some traditional theoretical views and doctrines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such as “management theory”, “theory of power control”, and “balance theory”, conducts theoretical reflection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present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at “the theory of public interest standard”should be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which is more suitable for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and can reflect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Keyword:theoreticalbasis of administrative law; management theory; theory of power control; balance theory; theory of public interest standard;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一直是行政法研究领域探讨的基础理论问题之一,该问题关涉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架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未来的方向, 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具有独特和重要的地位。

试论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的指导

试论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的指导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面向未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1]中国特色公共行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领域,其内涵必然体现一般要求。

科学发展观同我国公共行政之间,还存在二者的直接贯通关系,即它准确揭示我国公共行政基本规律,具有统领性和完整性,能够作为科学的行政思想,指导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

科学发展观的行政思想,同时也反映公共行政的共通特征及时代精神。

它所实现的创新,确立了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理论新的思想核心。

解读科学发展观的行政思想,就是实行公共行政理论的深度转换,这一任务虽然较为艰难,但值得为之努力。

一、中国特色公共行政以人为本的服务实质公共行政是政府供应公共产品的公共行为。

公共产品源于人的私欲缺陷的外部效应,即使是干预较弱的公共服务,也是人们难以进行理性合作的产物。

人们追求自身需要的欲望,是社会得以演进发展的基本动因。

但人的利己欲望的自由释放,肯定排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抑制、剥夺他人及自身的合理需要,因此,利己机制虽然能够实现人的需要,但难以使其合理。

公共产品的一般含义,是指蕴含人所应有的公共需要,并由社会利他机制来供应的事物。

利他主体供应公共产品,是以实现人的公共需要,来保证人的需要合理,即通过利他行为实现人的合理需要。

人的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55(2013)04-0028-07试论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的指导陈石(贵州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贵州贵阳550028)摘要:科学发展观同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相贯通,我国公共行政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指导。

科学发展观作为科学的行政思想,揭示公共行政以人为本的服务实质;指明公共行政推进发展的社会使命;提出公共行政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运行要求;明确公共行政统筹兼顾的运作方法,由此形成有机联系的核心构成,从而将公共行政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之中。

2024年浅论我国行政法的核心

2024年浅论我国行政法的核心

2024年浅论我国行政法的核心行政法作为规定行政权、规范行政权、限制行政权以及对行政权侵犯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核心内容、现实意义、未来展望、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国际化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等方面,对我国行政法的核心进行浅论。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顾名思义,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旨在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这些都是行政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及行政应急性原则等,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行政权的合法、合理和有效行使,同时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权益保障。

三、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以及行政救济法等。

这些内容旨在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法治的目标。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和职责;公务员法规范了公务员的行为和管理;行政行为法规范了行政行为的种类、条件和程序;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救济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

四、行政法的现实意义行政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行政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法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行政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效工具。

行政法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行为的条件和程序,为公民提供了权益保障,防止了行政权的滥用和侵犯。

最后,行政法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摘要】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社会发展的重要理念,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引入科学发展观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应用入手,探讨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科学发展观的一致性,以及科学发展观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和实践探索。

随后分析了实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的路径和策略。

结论部分强调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的必要性和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引导,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

【关键词】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观、统领、重要性、应用、基本原则、目标、一致性、引领作用、实践、探索、路径、策略、必要性、深远影响1. 引言1.1 科学发展观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科学发展观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司法行政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

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司法行政工作在发展中注重整体性和平衡性,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引领,司法行政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科学发展观强调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求司法行政工作在实践中积极创新,加强与其他领域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向绿色、开放、共享的方向发展。

只有紧跟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要求,服务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科学发展观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在于引导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发展,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强大的思想指导和行动指南。

1.2 科学发展观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应用科学发展观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应用可以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天补司法所顾新健党的十六届 __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今年5月6日,胡锦涛__来江苏视察工作时进一步强调,“要解决中国的发展问题,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这是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我们天补镇司法所肩负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普及工作,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监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当前,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核心。

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贯穿“ __”重要思想的主题,离开了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

我们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服从于发展的大局意识,找准司法机关服务大局的切入点,把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社会进步的举措做实、做细。

当前,因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日益突出,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要建立预警机制,依靠“十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做到“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

“组织工作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把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化解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性,行业、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性,以及快速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就要求我们的发展更加注意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

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

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1.引言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党的基本路线制定以来的最新理论成果,是科学发展道路的指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体系,是我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的旗帜和方向。

司法行政事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科学发展,既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

本文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

2.科学发展观与司法行政事业的关系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这与司法行政事业的宗旨“为民服务,公正司法”完美契合。

司法行政事业中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而科学发展观在发展中也始终把人民放在中心地位,注重以科学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司法行政事业中,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3.加强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是司法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体现国家权力的的司法权力实施者,是人民群众权益的维护者。

加强司法行政管理,是确保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为此,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应当深入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制度、机制和规范建设,完善行政管理工作,防止擅自行使行政权力,规范司法行政行为,营造公正、透明、规范的司法环境。

4.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司法行政工作涉及依法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如何保证司法行政工作效率的提高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要求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

为此,应当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智能辅助工具,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同时,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提高效率提供保障。

5.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司法行政事业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行业,司法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核心要素。

法制办主任践行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法制办主任践行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法制办主任践行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法制办主任践行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总书记所作的党党的十七大报告之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工具是统筹兼顾。

政府法制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工作,必须实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开展。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用科学发展观全面指导政府法制工作,统领法治政府建设问题。

一、科学发展观和法治政府的大体上关系(一)科学发展观和法治政府的价值基础是一致的。

科学发展观的纯粹和目标目标是“期许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望为本,或者说目标是建设高度文明,富强的现代化国家。

”科学技术发展观要求以最小的环境、资源、劳力人力成本取得最大发展成果,让人民群众得到当更多实惠。

法治政府的目的法治也是人民歃血,使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规范在法律框架内,从而实现社会制度的民主、自由、正义。

而法规正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反映人民商业利益群众的利益和意愿的。

科学发展观与依法行政具有整体性如上所述统一性。

科学发展观是针对发展问题的方法论,解决的是生产力发展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局部发展与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依法行政是针对治国理政的方法论,处理的是人与制度、机制之间的关系风险问题。

二者角度不同,但追求的价值和最终目标相同。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推进,履职服从健康发展和服务于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厚德,严格执法强调人的自由、民主和保障人权,以治官、治政为表象,其本质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协调可持续,而依法行政则用制度为全方位全面协调可持续作出安排。

另外,法律调整社会制度具有全面性、稳定性和前瞻性,良法的制定按“理性”而为,与科学技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略有不同;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而依法行政所据之法正是各方利益的协调统一的结果,立法过程就是统筹兼顾过程。

从上可以看出,二者在形式上虽然有所不同表现不同,但具有同质性,因而具有内在统一性。

(二)法治政府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人才观法治政府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科学发展观大方向指明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中)(一)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中)(一)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中)(一)二、行政法发展模式之重构控权模式存在的种种不足决定了行政法发展模式重构之必要。

但重构不是凭空想象,而应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因此有必要先来探讨制约行政法发展模式选择的诸方面因素。

(一)制约因素1.经济改革深化的要求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对外贸易日益扩大,但改革走到今天,深层次的政府经济职能定位和体制问题并没有解决。

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远没有厘清,许多经济领域仍然为政府垄断,如铁路建设、电信行业等,统一、自由、开放、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没有完全形成。

再如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还比较原始,如采用限制批地和贷款等微观行政手段来实现控制投资过热的经济调节的目的。

深化经济改革,需要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各自的活动空间,全面推行政企分开,建构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政府管理体制,并要求政府提供公正、理性、透明、简洁、高效的服务。

既要重视国企改革的法律规制,也要重视政府规制经济的范围、权限、手段和程序等。

2、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经济进步带来了社会的剧烈变革。

传统的社会结构被逐渐打破,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形成;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能源、生态受到巨大挑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增;行业组织、职业协会、学术研究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等非政府组织逐渐发展。

面对快速变革的社会,需要不断创立和完善各种行政法制度来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如通过教育和卫生体制的改革,打破国家对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垄断,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机会,并通过竞争来改善教育和卫生医疗质量。

再如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上,通过建立特许经营制度(BOT)制度来吸收民间资本和技术,提高政府的供给能力,满足人们对公共基础设施增长的需求。

社会发展还有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培育市民社会,涉及社会自治权的界定、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自治规则的法律效力、自治方式,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扶持、监督和控制等。

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关系

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关系

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关系
浅谈科学发展观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摘要】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对国家各项工作具有法定强势的统领性和不可动摇的指导性,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对科学发展观认真领会和学习实践,并付诸于具体工作行动中。

要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要搞好依法行政。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关系
科学发展观与依法行政是理论与实践、思想与行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具有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辩证发展的哲学特点。

一、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高度文明,富强的现代化国家的根本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在治国理政中充分体现和代表人民利益,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就在于以人为本,贯彻人文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重点就是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坚持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本质都是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观倡导的价值取向完全是一致的。

科学发展观与依法行政具有一致的实践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基。

“科学的发展观”对我国行政法制的影响

“科学的发展观”对我国行政法制的影响

“科学的发展观”对我国行政法制的影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本届人大政府报告中又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一时间,科学的发展观一词频频出现在各种媒体之中。

那么究竟什么是科学的发展观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正在经历一个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并存转变;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社会环境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发展,以及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化结构向国家——社会二元化结构过渡等。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

我国的GDP平均每年都以8%以上的大幅度增长。

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这一点不容置疑,但经济的发展并不能解决社会的所有问题,中国是一个抑制性很高的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已经凸显出来,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环境的破坏,政府片面追求GDP而忽视社会整体发展的现象已经阻碍社会的进步。

此时科学的发展观的提出,对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同步进行,可谓意义深远。

因此所谓科学的发展观实际上就是指在发展问题上,不仅要讲经济,还要讲社会,讲精神文明,讲政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协调发展。

科学的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

因为一切发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人的发展。

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在前言部分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质是科学的发展观在宪法中的体现,从而获得了最高层次的宪法保障。

科学的发展观对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科学的发展观所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国情观,也是一种执政观,关系到行政体制改革,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立法方面的完善,对社会转型背景下的行政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科学的发展观促使政府职能转变。

现实中,“非典”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以及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使政府职能问题被社会所广泛关注。

试论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的指导

试论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的指导

试论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的指导作者:陈石来源:《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贵州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贵州贵阳550028)摘要:科学发展观同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相贯通,我国公共行政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指导。

科学发展观作为科学的行政思想,揭示公共行政以人为本的服务实质;指明公共行政推进发展的社会使命;提出公共行政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运行要求;明确公共行政统筹兼顾的运作方法,由此形成有机联系的核心构成,从而将公共行政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之中。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公共行政;行政理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面向未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1] 中国特色公共行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领域,其内涵必然体现一般要求。

科学发展观同我国公共行政之间,还存在二者的直接贯通关系,即它准确揭示我国公共行政基本规律,具有统领性和完整性,能够作为科学的行政思想,指导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

科学发展观的行政思想,同时也反映公共行政的共通特征及时代精神。

它所实现的创新,确立了中国特色公共行政理论新的思想核心。

解读科学发展观的行政思想,就是实行公共行政理论的深度转换,这一任务虽然较为艰难,但值得为之努力。

一、中国特色公共行政以人为本的服务实质公共行政是政府供应公共产品的公共行为。

公共产品源于人的私欲缺陷的外部效应,即使是干预较弱的公共服务,也是人们难以进行理性合作的产物。

人们追求自身需要的欲望,是社会得以演进发展的基本动因。

但人的利己欲望的自由释放,肯定排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抑制、剥夺他人及自身的合理需要,因此,利己机制虽然能够实现人的需要,但难以使其合理。

公共产品的一般含义,是指蕴含人所应有的公共需要,并由社会利他机制来供应的事物。

利他主体供应公共产品,是以实现人的公共需要,来保证人的需要合理,即通过利他行为实现人的合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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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卷第6期2008年12月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Tongji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 Section Vol.19No.6De c.2008收稿日期:2008210220作者简介:陈小文(19652),男,湖北浠水人,商务印书馆译作编辑室主任,编审。

①[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9页。

这是一个广泛认可的观点,参见[英]马克・尼奥克里尔斯:《管理市民社会》,陈小文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204页。

②[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8页。

③关于英国行政法与戴雪之间关系的讨论,参见《公法与政治理论》,第260页以下。

④戴雪终其一生都受到自由主义哲学家密尔的影响。

参见Richard A.Cosgrove ,T he R ule of L aw :A lbert V enn Dicey ,V ictorian J urist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Pp12.关于戴雪的思想与政治理论中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关系的详细讨论,参见《公法与政治理论》第5章和第7章。

⑤“在柏林期间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研究,迈耶的政治思想经历了首次具有深远影响的理论奠基。

”“给迈耶印象最深的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第258节注释———黑格尔在那里反对把国家和市民社会混为一谈———以及对国家和民族的关系做出强调的第330节之后的若干页,尤其是下面的命题:‘作为国家的民族,是在其实体性的合理性和直接现实性之中的精神,所以,是地上的绝对权力。

’”迈耶自己对国家的定义是:“国家是为一块有限的地面及其所属人类社会所设立的、赋有最高权力的外部秩序。

这种权力即是国家权力,所属的人类社会即是民族,所属的那部分地面即是国土。

人们把这三样东西叫做国体。

其中,国家权力最为重要,因为另外两个要素只有同它发生关系才能获得概念的确定性。

”见Erk Volkmar Heyen ,Otto M ayer :S tudien z u den geisti gen Grundlagen seiner V erw alt ungs rechtsw is 2senschaf t ,Duncker &Humblot ,Berlin ,1981,S.61261。

Otto M ayer :S tudien z u den geisti gen Grundlagen seiner V er 2w altungs rechtsw issenschaf t ,Duncker &Humblot ,Berlin ,1981,S.61。

黑格尔对迈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行政法本体论的重构陈小文(商务印书馆译作室,北京100710) 摘 要:行政法以国家理论和政治理论为基础。

科学发展观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理论和政治理论。

本文认为,要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当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以权力与权利为核心,实现它们之间的互动与平衡,重构中国行政法的本体论。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行政法;本体论;权利;权力;互动;平衡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060(2008)0620069210一、引论:政治理论与行政法任何行政法背后都有一种国家理论作为基础。

①行政法不过是用法学概念重复的政治话语。

②一说到政治,法学家们谈虎色变。

十年文革,政治不仅取代了法律,而且砸烂了法律。

人们害怕政治与法律的结合会否定法律的独立性,以致矫枉过正,将政治摒弃在法律之外。

然而,行政法与政治的本质关系,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

行政法躲避政治才会丧失其独立性。

相反只有将政治化解为自己的东西,行政法才能获得独立性。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有自己的使命、自己的话语、自己的内在发展规律。

这是行政法普遍性的一面。

然而,各国的历史完全不同,社会现状判然有别,如何形成自己独特的行政法,恰恰必须与自己的国家理论和政治理论联系在一起,将他们作为自己的发展基础,否则就是无根的东西。

英国行政法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继承的是英国宪法学家戴雪的法治道统,③而戴雪的法治观不过是对英国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法学解读。

④德国行政法以行政行为为核心,宗法的是奥托・迈耶的行政法体系,而奥托・迈耶的行政法不过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再现。

⑤行政法不仅要以政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9卷治理论为基础,行政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也都是政治问题所延伸出来的。

①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和政治管理形式的核心。

②就美国行政法而言,罗斯福的新政,里根的放松管制,确立了美国行政法的现代模式。

③中国行政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在这种进步中也掩藏着一种致命的缺陷,这就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严重不足。

尤其是行政法与国家理论和政治理论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简直是一片空白。

这种空白并不是说没有人进行相关的研究,而是说,这些研究都是两张皮,政治理论是政治理论,行政法是行政法。

政治理论与行政法南辕北辙。

本文试图克服这种两张皮的局面,以科学发展观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探讨中国行政法的重构。

不过,我在这里所说的重构不是制度上的重构,而是行政法核心理念的重构,这种核心理念决定着行政法的体系,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行政法本体论的重构。

二、对西方国家理论与行政法本体论关系的考察中国行政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是从西方,尤其是德国行政法中拿来的。

要建构中国特色行政法,重构中国行政法的本体论,我们首先得考察西方行政法的本体论。

在德语中,Recht 一词既指“法”又指“权利”。

法学是关于权利的科学。

不同的国家,对权利的理解完全不同。

这种不同源于各国国家理论中对自由的不同看法。

不同的自由观决定了不同的权利观。

不同的权利观决定了不同的行政职能。

由此决定了不同的行政法本体论、不同的行政法体系。

大致说来,具有如下的特性,见表1。

表1 国家观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国家主义的国家观自由观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权利观形式权利实质权利行政职能消极行政积极行政法律特征救济之法权利之法行政法的核心司法审查行政行为代表国家英美德国及大多数欧陆国家行政法本体论司法权本体论行政权本体论 下面我们分别探讨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

1.自由主义行政法本体论自由主义国家观源于霍布斯④和洛克。

霍布斯和洛克认为,人们起初生活的自然状态是绝对自由的,为了确保这种自由,人们同意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交出来,由此组成政府。

政府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

没有人民的同意,政府不得行使自己的权力。

除非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没有自己的意志,没有自己的权力”。

⑤法律所保护的是一种消极自由。

所谓消极自由,即是:“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07①②③④《公法与政治理论》,第8页。

《管理市民社会》,第202页。

罗斯福的新政发展出了美国行政法的专家管理模式。

里根的放松管制发展出了美国“行政法的行政管理体系”。

参见[美]理查德・斯图尔特:《21世纪行政法》,沈岿译,载《行政法论丛》第7卷,第4272432页。

“倘若我们把自由主义称之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人的权利视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或维护那些权利,那么我们必须说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

”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第6期陈小文: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行政法本体论的重构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

①简言之,消极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

自由就是不受他人干涉。

不受干涉的范围愈大,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愈广。

霍布斯说: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

这种障碍往往会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要做的事情的力量,但却不能妨碍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所指出的方式运用剩下的力量。

②洛克认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他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③根据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在于社会合意,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否则不得作为。

④在这种国家理论的要求下,行政机关的职能只能是消极行政。

斯密认为,国家不得主动促进公共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人们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时,自动实现的。

整个社会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来指导,决不能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推动。

⑤政府只是一个“守夜人”。

这种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确立了三种基本原则:(1)权利本位。

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没有个人的合意授权,就没有国家的权力。

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权力。

(2)消极行政。

未经立法机关授权,行政不得作为。

(3)消极自由。

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不得设置外在的干预。

这三个原则是自由主义国家观的普适观点。

⑥自由主义的国家观认为,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

法律与自由是对立的。

霍布斯认为,“权在于做或者不做的自由,而法则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

所以法与权的区别就像义务与自由的区别一样,两者在同一事物中是不相一致的。

”⑦政府是执行法律的,因此政府的行为都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

这样一来,就将个人与国家放置在对立的地位上。

政府所作出的行为越多,对人的限制就越多,个人所享有的自由就越少。

反过来,政府所作出的行为越少,对个人的限制就越少,个人所享有的自由就越多。

为了确保个人自由,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

按照自由主义观点,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是天赋权利,非经法律允许,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剥夺。

这种权利是一种抽象权利。

⑧它是由个人的人格决定的,而不是由人所处的具17①②③④⑤⑥⑦⑧[英]伯林:《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三联书店,1995年,第2132214页。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第1版,第97页。

这里的译文做了部分改动,英文版参见Thomas Hobbes,L eviatha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3,p99.[英]洛克:《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217页。

[美]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627页。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27页。

[美]阿米・斯特基斯:《古典自由主义的兴起、中衰与复兴》,载拉齐恩・萨丽等:《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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