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件处理看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诉讼时1.doc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可能涉及资金、质量、工期、安全等多个方面的问题,给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带来很大的困扰。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特点和解决之道。
二、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资金问题导致纠纷在某个城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家施工队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款项支付时间等内容。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开发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施工队多次催促未果,最终导致工程停滞,引发了严重的纠纷。
2. 案例二:质量问题引发争端在另外一个案例中,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设计院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设计院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认为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质量无法达标。
双方就设计缺陷、责任归属等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恶性纠纷。
3. 案例三:工期问题成为焦点在某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工程工期为一年,但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比如天气、物资供应等问题,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业主因此要求违约金,而施工单位则认为自己并未违约,产生了严重的工期纠纷。
三、解决之道1. 合同条款明确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合同条款,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时,才能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合同管理规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对合同的变更、索赔、违约等问题进行规范的管理,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3. 第三方调解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可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协商解决纠纷,以降低维权成本,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项复杂的问题,其纠纷的发生可能涉及很多方面的原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施工方)与业主(发包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
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工程质量纠纷: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提出质量异议,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工程进度纠纷: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业主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款支付纠纷:业主与承包方就工程款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产生争议。
4. 违约责任纠纷: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特点1. 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双方当事人对利益的追求较为激烈。
2. 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3. 案件专业性较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专业知识,如建筑技术、工程管理、合同法等,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4. 案件调解难度较大:由于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双方当事人对利益的追求较为激烈,调解难度较大。
三、案件处理1. 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避免诉讼。
2. 调解解决:在纠纷发生后,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
3. 诉讼解决: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合同双方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4. 司法鉴定: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存在争议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四、防范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对方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管。
3.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在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4. 提高法律意识:合同双方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的纠纷。
建筑工程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分析在建筑工程领域,纠纷案例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建筑工程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业主、设计师、承包商、监理机构等,因此常常会出现各种类型的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些常见的纠纷案例来进行分析和探讨。
1. 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中,质量问题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墙体开裂。
墙体开裂可能是由于施工不当、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造成的。
业主可能会认为这是承包商的责任,而承包商则可能会指责材料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技术评估和证据收集来确定责任方。
另一个常见的质量问题是屋顶漏水。
屋顶漏水可能与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或设计问题有关。
业主可能会追究设计师和承包商的责任,而承包商可能会将责任推给材料供应商。
解决这种纠纷需要全面的技术评估和专业意见。
2. 工期延误在建筑工程中,工期延误是非常常见的问题,而且会导致各方的经济损失。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这可能会导致业主额外的租金支出或无法按时开业。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能会要求承包商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承包商可能会辩称延误是由于设计变更或业主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导致的。
另一个常见的案例是设计师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交设计文件,导致施工无法按时开始。
这可能会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并导致经济损失。
解决这类纠纷通常需要参考合同中关于时间和设计交付的条款,并进行仔细的时间线分析。
3. 变更指令和额外索赔在建筑工程中,变更指令和额外索赔的纠纷也非常普遍。
业主可能会要求变更项目的设计或规格,而承包商则可能会提出额外索赔要求,以弥补增加的成本和劳动。
这种纠纷的主要问题是确定变更指令是否合理,并且额外索赔的金额是否合理。
另一个常见的案例是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延误和成本增加,承包商因此提出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仔细审查合同和设计变更的文件,并深入了解纠纷的起因和影响。
4. 施工质量验收问题施工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业主通常会聘请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两地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中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和统一。
在《解答》发布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市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强化法治宣传,重庆高院筛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予以发布。
一、某控股公司诉某通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条款工程结算裁判要旨1.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而未约定具体审计单位,人民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等可以确定审计性质及审计单位的,不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审计单位应当据实确定。
2.审计单位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形成具有结算性质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材料,发包人、承包人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工程造价应当据此确定。
承包人在诉讼中又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某控股公司诉称:某控股公司与某通信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控股公司承建某通信学校某科训大楼工程。
后某控股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某控股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判令某通信学校支付尚欠工程款9992935元及相应利息。
某通信学校辩称: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审计为准,某通信学校系军事单位,双方约定审计应指军队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
2.军区评审中心依据双方确认的九份分项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应当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某通信学校不欠付某控股公司工程款。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完成甲方的一项建筑工程项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原因分析1. 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违反施工规范等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这是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 工程进度问题: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任务,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这给甲方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3.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不清,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4. 沟通不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三、处理过程1. 双方协商:在发现纠纷后,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但由于立场差异较大,协商未果。
2. 仲裁申请: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3. 调解失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4.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裁决结果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5. 执行阶段:乙方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最终,乙方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了赔偿责任。
四、预防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各项条款,避免因表述不清而产生纠纷。
2.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甲方应加强对乙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建立沟通机制: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4. 提高法律意识: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论与启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一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
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
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
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
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市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方面出现分歧,导致纠纷产生。
二、纠纷内容1. 工程款支付纠纷: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故要求推迟支付部分工程款。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进度延误是由于开发商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以及部分材料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故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工程质量纠纷: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要求建筑公司进行整改。
建筑公司则认为,部分质量问题是由于地基沉降等原因造成的,与施工质量无关。
三、案件审理1. 调解阶段: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开发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2)建筑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整改,确保工程验收合格;(3)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达成赔偿协议,由建筑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2. 审判阶段:调解未果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实存在不准确之处,导致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2)建筑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整改,确保工程验收合格;(3)建筑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开发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四、案件评析1.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和支付工程款。
在出现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和解,避免诉讼。
施工常见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在建筑工程领域,由于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复杂,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施工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栋住宅楼。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范围、施工期限、工程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大幅增加,导致工期延长,工程款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增加的工程款,但业主以合同未明确设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为由拒绝支付。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合同对设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合同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设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
如果协商不成,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增加的工程款。
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施工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设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不成或无法仲裁,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情简介:某施工单位承建了一项道路工程,工程款按月结算。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业主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了部分工程款。
施工单位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拖欠工程款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工程法律纠纷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工程款纠纷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于2016年6月交付工程。
然而,原告以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原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2. 原告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应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1. 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交付了工程,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
2. 原告无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部分质量问题,但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整改后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因此,原告无权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应如何处理?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款纠纷,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
这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依据,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施工质量与工程款支付的关系原告以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然而,法院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整改后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因此,原告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节点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节点。
被告在工程完成后,已按照约定时间节点向原告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请。
工程典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纠纷和案件层出不穷,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产生了严重影响。
本文通过对一起工程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工程纠纷的法律处理原则和具体措施,以期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委托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建一栋住宅小区。
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开发商发现住宅小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责任。
施工方认为质量问题并非自身责任,拒绝承担修复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开发商遂将施工方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住宅小区的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负责?(2)开发商是否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责任?(3)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2. 案件法律依据(1)关于住宅小区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建筑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关于开发商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责任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关于住宅小区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质量要求。
本案中,住宅小区存在质量问题,且施工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非自身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施工方对住宅小区的质量问题负有责任。
(2)关于开发商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责任的权利,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施工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法律纠纷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及甲乙双方因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甲公司(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乙方)是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甲方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进入收尾阶段时,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问题: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甲方则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2. 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无权要求整改;甲方则认为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分歧,乙方认为甲方违约在先,应承担主要责任;甲方则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2. 质证环节: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辩论。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也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违约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四、裁判结果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
工程法律纠纷典型案例(3篇)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日益繁荣,工程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工程法律纠纷涉及合同、质量、工期、安全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程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及解决方法,以期对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三、纠纷情况1.工期延误工程开工后,建筑公司因施工图纸不明确、现场条件不满足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开发商多次催促建筑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2.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开发商发现部分施工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开发商要求建筑公司整改,但建筑公司认为问题不大,拒绝整改。
3.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后,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四、纠纷处理1.调解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首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存在分歧。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调解失败,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机构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开发商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建筑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整改完毕后,开发商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2)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建筑公司因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区开发一住宅项目,项目名为“XX花园”。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项目的土建工程。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同时,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实际进度与原合同约定的进度存在较大差异。
随着纠纷的逐渐加剧,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工地法律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开发商认为,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因此有权推迟支付工程进度款。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开发商未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和配合工作导致的,因此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 工程款结算问题: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的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不应扣除任何款项。
3. 工期延误责任问题:双方对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存在争议,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进度缓慢,是导致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开发商未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和配合工作导致的。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因此,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开发商未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和配合工作,导致工程进度延误,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工程典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领域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程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工程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开发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开发商遂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2. 开发商能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四、法律分析1.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开发商能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开发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1)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原因。
如果施工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建筑公司故意为之,则建筑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施工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如设计不合理、材料不合格等,则建筑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2)开发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有义务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因开发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开发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建筑公司违约行为对开发商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判决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施工中常见的争议及诉讼案例分析

施工中常见的争议及诉讼案例分析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施工中的争议和诉讼案例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施工争议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一、合同争议在施工过程中,合同争议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常见的问题包括变更工程、付款问题、工期延误等。
以A公司和B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为例,A公司要求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增加了一些工程内容,但B公司拒绝了这个变更要求,之后双方陷入了合同争议。
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A公司主张合同的可变性,而B公司则主张合同原则的约束性。
最终,这个争议进一步升级为一场诉讼,需要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合同的有效性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变更。
二、质量争议施工中的质量问题也是经常出现的争议之一。
例如,C公司在进行一项工程时,发现承包商D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劣质材料,导致了工程质量不达标。
C公司要求D公司重新修复工程,但D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C公司只能选择将此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将涉及到相关标准规范、检测报告以及专业评估等证据,以及质量合同中标注的各方责任和违约赔偿方式。
三、安全争议施工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但依然存在许多争议。
例如,E公司在一建筑工地上发生一起事故,导致多名工人受伤。
随后,E公司与这些工人及其家属之间产生了赔偿争议。
在解决这个争议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工地安全责任、劳动合同、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因素,并且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进行裁决。
四、付款争议施工付款问题是常见的纠纷之一,尤其是在经济形势不景气时。
以F公司和G公司的一个工程为例,F公司在完成工程后要求G公司支付尾款,但由于经济困难,G公司拖欠了付款。
F公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争议,并申请强制执行令。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因素判断G公司是否有付款的义务,以及F公司是否达到了应付款的条件。
综上所述,施工中的争议和诉讼案例涉及到合同争议、质量争议、安全争议和付款争议等方面。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地产的一项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延迟等问题,工程进度大幅滞后,双方就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工程延误的责任归属。
A公司认为延误是由于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多次变更导致的,而公司则认为是A公司管理不善、材料采购不及时所致。
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最终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合同文本进行了详细审查,特别是关于工期延误责任的相关条款。
随后,法院要求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变更记录、通信往来等,以证明各自的立场。
在此基础上,法院还考虑了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如天气变化、政策调整等。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分析了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以及违约责任。
在确认了A公司和公司各自的责任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了合理划分。
同时,法院还参考了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和公司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对于A公司而言,虽然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但由于公司的设计方案变更是导致工程延误的主要原因,因此公司应承担较大的责任比例。
对于公司来说,虽然设计方案的变更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也应当预见到可能带来的延误风险,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因此,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案例启示本案例的分析表明,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量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工期、质量、变更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沟通协调,遇到问题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纠纷的发生。
一旦发生争议,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分析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
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度,还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分析案件的关键点和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商业中心的建设项目。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延迟等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方因此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乙方则因资金链断裂而停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延期的责任归属问题;2. 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是否成就;3. 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合同文本进行了详细审查,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及其约束力。
随后,法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审查了提交的证据材料。
针对工程延期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管理不善的情况,但甲方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供应延迟是导致工程延期的主要原因。
因此,甲方应对工程延期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问题,法院指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完成一定工作量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由于乙方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作,并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因此甲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赔偿范围,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甲方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对乙方因资金链断裂造成的合理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在工程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责任,做出公正的判断。
对于合同双方而言,遵守合同约定,合理分担风险,及时沟通协调,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及解析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及解析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开发商的一座商业楼的建设工作,工期为一年,总价款为1000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的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最终延期了半年才完工。
开发商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0万元工程款,并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因延期造成的损失。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工程的延期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建筑公司能够证明工程的延期是由于开发商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导致的,那么建筑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建筑公司不能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么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损失赔偿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指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如材料费、人工费等;间接损失则是指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利润损失、信誉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商可以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由于工程延期导致的租金收入损失,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损失的存在和数额。
三、解决方案对于这个案例,建议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 调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诉讼。
2. 仲裁:如果调解无果,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快速、高效的解决方式,而且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诉讼:如果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公正的判断。
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一家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条款,乙公司负责某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而甲公司则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双方就追加工程款产生了分歧。
乙公司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属于甲方责任范畴,因此由此产生的额外工程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而甲公司则反驳称,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变更工程量的处理方式,且乙公司在未获得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
案件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的有效性:法院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其中关于设计变更和追加费用的条款是否明确,并判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充分的协商基础。
2. 设计变更的责任归属:法院分析了设计变更的原因,判断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是甲方的过失所导致。
同时,考察了乙公司在发现设计问题时是否及时通知甲方,以及甲方的反应是否合理。
3. 追加工程费用的合理性:法院对乙公司提出的追加费用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实际工程量的变化以及市场价格。
4. 违约责任的认定:针对甲公司指责乙公司未经确认即施工的行为,法院评估了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该违约行为是否影响了整个项目的进展和质量。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定设计变更确实由甲方负责,且乙公司追加的工程费用基本合理,但考虑到乙公司在未获得确认的情况下提前施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裁决甲公司应支付大部分追加费用,而乙公司也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体现了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几个关键点:首先是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明确的条款有助于减少双方的误解和争议;其次是责任归属的界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来判断;最后是合理赔偿的原则,即使存在违约,赔偿金额也应当基于实际损失来确定。
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它不仅要求合同文本的严谨性,还要求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约定,及时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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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件处理看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诉讼时1从典型案件处理看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诉讼时效问题的研判及应对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分析、研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一类疑难复杂的特殊的法律问题,也是许多法官和律师在办案实践中不易把握、往往会困惑迷惘的实务操作问题。
时效起算和相关问题的把握不能准确分析判断,律师在案件起诉时便会左右为难,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同样难以准确处理具体问题。
之所以能够提出这样比较特殊的课题,本身说明这个法律问题在实务操作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国家今年颁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定工程索赔过期作废的新规定的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更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关问题及其两者的互相区别。
由于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具体争议的诉讼时效并无明确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通常都会遇到的质量、工期、造价争议,其诉讼时效的把握往往缺乏法律根据。
国家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很多问题的处理做了具体的期间和期限的规定,包括很多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都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有直接的关系,但并没有这些期间、期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明确规定,因此律师在承办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有关质量、工期、造价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把握,以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互相区别的具体问题。
所谓期间,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工程工期指开工到竣工的所经过的日历天,就是一个期间的概念。
民法上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
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
有关诉讼期间和期日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保障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迅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期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可以有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
如自然人出生之日,即是其享有法定民事权利能力之时;智利健全的自然人成年之日,即是其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自然人死亡之日,即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时。
法人成立之日,即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时。
(2)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
如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中失踪人失踪时间的推定。
(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
如专利权取得的时间、所有权丧失的时间等。
(4)权力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期限。
如使用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合同义务履行的期限等。
(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
如合同的有效期限、支票的有效期限等。
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诉讼当事人要求确认或要求返还的请求的不同,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时效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该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56条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针对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见附件一)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还经常会遇到除斥期间以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及其互相区别的具体问题。
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学理上的除斥期间的具体规定,或者因法律、法规或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因当事人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并发生法律效力。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情形。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9.1款“承包人的索赔”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则属于当事人合同对除斥期间的特别约定。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的区别如下:第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明确期间、期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以及互相关系,对于我们判断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质量、工期、造价的争议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具体问题的准确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从浙江省慈溪教育集团工程使用5年后提起质量缺陷诉讼并部分胜诉,看工程不同部位质量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相对性。
这个一个有关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诉讼时效起算的典型案件,一波三折的案件审理,充分说明工程不同部位质量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相对性。
原告是浙江建工集团,被告是浙江慈溪市一个民营学校。
2000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三幢宿舍楼(下称“系争工程”),工期为300天,被告要求在2001年9月新生开学时投入使用。
2001年2月20日工程开工,尽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仍于同年8月底基本完成施工任务。
2001年9月4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就举行学校落成典礼,继而投入教学使用。
因被告使用后迟迟不予结算工程价款,原告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15104484元及滞纳金等。
案件经过造价鉴定和一、二审审理,经过约4年时间,工程欠款案件方终审结束。
在案件执行时,被告在工程已使用5年后,向定宁波中院提出工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的质量诉讼,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
被告的主张主要指教室的标高比设计标准低了5公分。
法院经审查以主体结构质量需终生保修为由受理本案,并停止了工程款的执行程序。
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对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多年的工程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予以质量检测。
检测报告对工程存在一层室内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楼层的层高不满足设计要求等九个表象质量问题进行归纳。
其后,被告又向法院申请对工程的质量加固方案及加固费用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工程修复加固方案进行鉴定,2005年8月原设计单位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从标高及层高调整、结构修复加固、建筑修复等方面出具了修复加固方案的报告,该报告对所谓的标高、层高问题采用了“顶升(迫降)方案”。
所谓的“顶升(迫降)方案”指的是标高及层高调整方案,就是先将房屋的钢筋在同一平面切断,用1596个千斤顶支撑切断的上半部分,然后在切断口填入微膨胀细石砼,在接缝部位上下一定范围用结构胶粘贴钢板,从而达到提升标高和增加层高的效果。
细化一下就是进行制作钢牛腿、柱内植筋、安装钢牛腿、安放千斤顶、顶紧千斤顶、柱子截断、同步顶升(迫降)、钢筋剖口焊接、浇灌微膨胀细石砼、待砼达到强度等级、拆除千斤顶、柱接头结构胶底部找平、接头处粘贴钢板、柱表面粉面修复这一系列步骤完成“切割”和“粘贴”工作,一系列步骤中特别关键的是用每次每根柱顶升(迫降)1毫米时相邻柱之间的高差不得大于2毫米!更为荒唐的是,被告再次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根据上述修复加固方案进行修复加固费用鉴定,最终的鉴定结论是修复加固总费用为3800余万元。
最终,法院综观案件的事实,根据原告的意见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对双方争议的重大质量问题加固方案作出如下认定:“根据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施工质量确实存在与设计要求不符合之处,被告(被告)要求原告(原告)按设计要求维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按原设计要求选用的加固修复方案费用高达3800多万元,大大超过工程造价,经济上不合理,有关顶升(迫降)方案施工难度高、风险大,而涉案工程标高与设计值最大相差66毫米,层高与设计值不符之处最大值为98毫米,有的仅相差11毫米,不予调整仍可满足正常使用,故本院对该院出具的维修方案不予采纳。
”至此,长达四年半的重大质量争议的诉讼终于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