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_中标190924
王志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贺凤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志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贺凤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1)宁02民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学军张建兴薄晓霞【审理法官】李学军张建兴薄晓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志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贺凤琴【当事人】王志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贺凤琴【当事人-个人】王志武贺凤琴【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志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贺凤琴【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志武2020年10月12日的CT检查报告载明其“左侧第3、4、5肋骨陈旧性骨折,伴骨痂形成”,但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是在2020年7月7日,王志武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时两次CT检查报告及入院、出院记录中均载明王志武系“左侧第4、5肋骨骨折”。
王志武对于2020年10月12日诊断结果与涉案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按照王志武的住院病案认定其伤情并无不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1/33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34.5%。 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86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元年科技股份 费控系统建设项目中选结果公告 有限公司
742.1 728.0
2023-05-29 2022-12-07
TOP10
人保寿险移动客户服务平台持续 性策划推广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迈动互联(北京)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629.7
1572.5
2022-11-0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4/33
杨兴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兴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5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晓威曹璐卢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兴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刘某【当事人】杨兴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刘某【当事人-个人】杨兴旺刘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兴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追加医疗机构作为本案被告及未予准许对刘某的伤害后果构成原因进行鉴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追加医疗机构作为本案被告及未予准许对刘某的伤害后果构成原因进行鉴定是否正确。
2.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免责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1,交通事故受害者入院治疗中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并非自主决定,系医疗机构根据治疗的实际需要确定。
杨兴旺、保险公司主张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仅凭主观推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杨兴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追加医疗机构作为本案被告,并未予准许对刘某的伤害后果构成原因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王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王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辽11民终4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费旭李宝明温宇【审理法官】费旭李宝明温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王雪;盘锦乐活堡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王雪盘锦乐活堡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雪【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盘锦乐活堡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被告】王雪;盘锦乐活堡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理赔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理赔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王雪在被上诉人盘锦乐活堡置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乐活堡"欢乐王国游玩时发生意外伤害的事实存在,被上诉人盘锦乐活堡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虽然被上诉人盘锦乐活堡置业有限公司张贴了安全提示标语、播放了广播,但此并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王雪所受伤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或他人造成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盘锦乐活堡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与安小玲,霍建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与安小玲,霍建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6【案件字号】(2019)陕05民终2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城支公司;安小玲;霍建义【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城支公司安小玲霍建义【当事人-个人】安小玲霍建义【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城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昊喆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杨军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昊喆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杨军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昊喆杨军【代理律所】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安小玲;霍建义【本院观点】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安小玲因本次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应为多少元。
被上诉人安小玲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项组成,其基本工资为850元,绩效工资与安小玲业务绩效挂钩,故每月并不固定,但从其提供的明细单来看绩效工资上下浮动并不大。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安小玲因本次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应为多少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安小玲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安小玲提供了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15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时间为100天。
被上诉人安小玲亦提供了其工作单位XX城县医院出具的其在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的工资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XX城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其个人收入纳税明细表,予以证明其收入状况即安小玲误工期间的日工资应为242.20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巩向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巩向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1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乃群张发荣刘超元【审理法官】郑乃群张发荣刘超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巩向民;王军委【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巩向民王军委【当事人-个人】巩向民王军委【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刚【代理律所】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巩向民;王军委【本院观点】1、关于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巩向民已年满60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的主张。
被上诉人巩向民虽年满60周岁,但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且村委会证明其日常以打零工作为日常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中,被上诉人巩向民提交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巩向民在事故发生前,在村里打零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关于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巩向民已年满60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的主张。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巩向民虽年满60周岁,但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且村委会证明其日常以打零工作为日常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并无不当。
汪和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马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和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马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4【案件字号】(2022)陕06民终10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菲【审理法官】牛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和平;马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汪和平马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汪和平马飞【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婧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李京涛陕西旭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婧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李京涛陕西旭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婧李京涛【代理律所】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陕西旭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和平【被告】马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上诉人误工费405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上诉人误工费40500元。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上诉人汪和平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六十周岁,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劳动收入情况,故对其诉请的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汪和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信用报告_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8)1.5 联系方式 (8)二、股东信息 (9)三、对外投资信息 (9)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0)5.1 被执行人 (10)5.2 失信信息 (10)5.3 裁判文书 (11)5.4 法院公告 (11)5.5 行政处罚 (11)5.6 严重违法 (11)5.7 股权出质 (11)5.8 动产抵押 (11)5.9 开庭公告 (12)5.11 股权冻结 (12)5.12 清算信息 (12)5.13 公示催告 (12)六、知识产权 (12)6.1 商标信息 (13)6.2 专利信息 (13)6.3 软件著作权 (13)6.4 作品著作权 (13)6.5 网站备案 (13)七、企业发展 (13)7.1 融资信息 (13)7.2 核心成员 (13)7.3 竞品信息 (14)7.4 企业品牌项目 (14)八、经营状况 (14)8.1 招投标 (14)8.2 税务评级 (14)8.3 资质证书 (14)8.4 抽查检查 (14)8.5 进出口信用 (14)8.6 行政许可 (15)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工商注册号:612726200000055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5MA70310174法定代表人:李国峰组织机构代码:MA703101-7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所属行业:保险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08-01-22注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东正街(糖酒副食品公司综合商厦6楼)营业期限:2008-01-22 至 2028-01-21经营范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8-04-04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5月19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邢某某与刘振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某某与刘振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6【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6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卫雷雯刘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邢某某;刘振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当事人】邢某某刘振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邢某某刘振江【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瑶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瑶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瑶【代理律所】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刘振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于邢某某受伤的事实以及对邢某某所受损害的承担比例及主体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陕A某某301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刘振江,且其有合法驾驶资格。
该车辆在原审被告人寿西安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
2020年5月12日,原审被告人寿西安支公司向西安市红会医院垫付医疗费用10000元;2020年5月10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9月9日,原审被告刘振江分别向西安凤城医院垫付医疗费用807. 94元、西安市红会医院垫付医疗费用1071. 11元、原审原告支付医疗费用3928. 89元,共计5807. 94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第6101074202000014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刘振江机动车驾驶证、刘振江机动车行驶证、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器具费票据,被告刘振江提供的转账记录,被告人寿西安支公司提供的保险代抄单,银行电子回单及庭审调查查明。
巩卫斌、余新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巩卫斌、余新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3【案件字号】(2021)陕10民终6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金新闫莉霞叶军【审理法官】王金新闫莉霞叶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巩卫斌;余新正【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巩卫斌余新正【当事人-个人】巩卫斌余新正【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被告】巩卫斌;余新正【本院观点】证人张某某、何某某未出庭作证,但巩卫斌作了合理解释,对证据1-2的证明力,本院将根据调查的情况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分析认定。
证人张某某、何某某书面证言与本院调查张某某、吴某某笔录能够相互印证,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诉辩各方的观点,本案二审中涉及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误工费11400元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人证言本证证明力证据交换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各方的观点,本案二审中涉及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误工费11400元是否正确。
关于误工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华北油田营销服务部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华北油田营销服务部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华北油田营销服务部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华北油田营销服务部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二、收取营销员代收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公司
工商注册号: 612700500002503
统一信用代码: 91610800MA703AW15N
法定代表人: 蔡存福
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
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 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
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 务负责人电子邮箱:silviahss@**
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 *.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
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西侧商业楼四层
地税登记证号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榆林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2016-08-05
变更
市定边县定边县鼓楼北大街 90 定边县鼓楼北大街 90 号);现生产经
4
序号
8
9 10 11 12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号);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 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榆林市定
区划:(陕西省榆林市定边
边县)
县)
联络员备案变 更
原联络员姓名:李建飞;电话:* *****电话:****** 原联络员
现联络员姓名:李建飞;电话:******电 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2016-08-05
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 **@;证件号码*********;现财
类型:;证件号码*********;原 务负责人姓名:胡莎莎;电话:******电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定边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定边营销 服务部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7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营销服务部改建的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营销服务部改
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21
•【字号】鄂银保监复〔2021〕69号
•【施行日期】202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乌审旗营销服务部改建的批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的请示》(国寿财险内发〔2021〕210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国土资源局对面。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请持此批复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应于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并于公告登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报纸原件送至我局。
五、你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原机构的注销手续,并办理改建后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021年4月21日。
定边县公安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TOP4
定边县公安局 2022 年中省政法 转移资金自定装备采购项目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
西安玖凌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43.4
TOP5
关于定边县公安局案管中心设备 购置项目(二次)的采购结果公 告
毕慧软件(西安)有 限公司
39.0
TOP6
定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 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购置警用装 备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定边县公安局 2022 年民辅警及 临聘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和健康体 定边县人民医院 检项目
86.9
2022-12-14
TOP2
2022 年民辅警及临聘人员人身意 外保险和健康体检项目
定边县人民医院
86.9
2023-01-21
TOP3
2022 年民辅警及临聘人员人身意 外保险和健康体检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定边县公安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27
同比增长:8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580.51
同比增长:-0.8%
平均金额(万元)
¥112.20
同比增长:-44.0%
平均节支率
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司
103.0
2023-01-0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其他土木工程建筑(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投保交费清单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周立波 赵明阳 杨 付 王兴龙 郭天霖 杨启祥 李文良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周佳怡 赵胜鑫 杨文昊 王春旭 郭海成 杨雪莹 李佳欣
女 男 男 男 男 女 女
有限公司
清 单
身份证号码 保费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该生无户口
70 70 70 70 70 70 70
清 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投保人 贾忠福 靳永金 胡佳良 宋殿成 张志成 刘吉利 高立军 刘振江 韩春利 李士军 林 成 王德森 张胜元 王中友 赵 勇 周洪生 赵 咏 张殿有 马志方 于永明 马书文 乔艳志 高喜海 杨亚环 陈金有 孙 忠 王连刚 冯亚会 尚 研 张晓兵 张永军 姚 君 丁起才 赵紫恒 乔秀春 关长树 于长宇 李树全 于志强 曲行峰 曲行彬 性别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昌五中心小学 三年三班 身份证号码 被保险人 性别 贾 宇 女 靳文静 女 胡起蒙 女 宋明亮 男 张 政 女 刘 跃 女 高洋洋 女 刘 鑫 男 韩金焱 男 李远博 男 林 靖 女 王雪欣 女 张天骄 男 王新悦 女 赵鑫淼 女 周雨萱 女 赵佳辉 男 张美欣 女 马超群 女 于 婧 女 马艳森 男 乔甄妮 女 高雪莹 女 杨 钥 女 陈 贺 男 孙鹏飞 男 王艳爽 女 冯丽洋 男 尚方城 男 张博雅 男 张 爽 女 姚秀娜 女 丁婉新 女 赵春然 男 乔鑫熠 女 关咏荷 女 于岸杨 男 李 超 男 于乐文 男 曲东雨 女 曲浩杰 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
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
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9960019348工商注册号:612726200000934组织机构代码:996001934
法定代表人:刘伟成立日期:1997-06-0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西环路建材市场南侧9米处
营业期限:1997-06-04 至 2027-06-03
营业范围:人寿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保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仅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险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1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2019年06月1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榆林2019-06-20定边县扶贫办“防贫保险”项目中标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1
【保险服务】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榆林2019-06-20定边县扶贫办“防贫保险”项目中标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1
定边县扶贫办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榆林2019-06-20定边县扶贫办“防贫保险”项目中标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定边县扶贫办 ()
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1榆林2019-06-20定边县扶贫办“防贫保险”项目中标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5.2 企业资质()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