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十八种情形
财税实务一张表了解26种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之情形!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一张表了解26种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不得
抵扣之情形!
导读:进项抵扣是不是只要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就可以去认证抵扣销项税金了?答案显然不是的!
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进项抵扣。
但是进项抵扣是不是只要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就可以去认证抵扣销项税金了?答案显然不是的!经笔者总结,总共有26种情形是企业收到增值税进项发票,但是不得抵扣的!如果企业误将不得抵扣的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且没有进行进项税金转出的话,那么被税务局发现后将在补缴税款的同时还可能征收罚款和滞纳金。
所以税务风险控制角度看,企业需要密切知道哪些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知道了哪些进项不得抵扣也就知道了哪些可以抵扣。
下面笔者带大家来看看具体有哪26种情形属于不得抵扣进项!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无法通过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些进项税额不能直接减免企业的纳税金额,而是通过转回、退税等方式返还给企业。
以下是一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1. 与非生产性支出有关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的旅游、娱乐、公关等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2. 与个人消费有关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的个人消费品,如高档服装、奢侈品等,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3. 与非经营性支出有关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的房地产、汽车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4. 与禁止抵扣项目有关的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一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如航空运输业中的机票销售税。
5. 与零税率项目有关的进项税额:税法中对某些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规定了零税率,即这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税率为0%,因此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
6. 与免税项目有关的进项税额:税法中对某些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规定了免税政策,即这些商品和服务不需要缴纳销售税,因此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
7. 其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还有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具体取决于相关税法规定和政策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税法的规定有
所不同,因此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仔细研究和理解相关税法规定,确保自己的申报合规。
企业还可以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机关,以获得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会计实务:营改增后哪些进项税额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点进来就知道!

营改增后哪些进项税额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点进来就知道!
问题1: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7%
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12366回复:可以
问题2: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12366回复:可以
问题3: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
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12366回复: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问题4: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营改增”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带来了非应税项目的调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进项税额转出);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涵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形整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形整理在增值税制度下,进项税额抵扣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允许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服务中所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以减少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然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一些情形下进项税额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本文将对这些情形进行整理和解析。
首先,对于不动产的购买和租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例如,购买房屋、土地以及租赁房屋等都不属于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这是因为不动产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动产交易中产生的增值税无法计入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其次,对于购买和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生活消费品主要包括个人消费品、生活服务、旅游娱乐等。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所购买的这些物品或接受的服务属于居民消费,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不能将其相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三,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一些特定行业或特殊款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比如金融、保险、人寿保险业务的购买与使用中产生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因为这些行业具有特殊性质、特殊政策或者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此外,针对某些特殊款项,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例如,用于购买礼品、营销费用、公关费用、员工福利费用等支出产生的增值税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因为这些费用并非直接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而是属于公司的一般支出。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即使是购买和使用的生产经营相关物品或服务,但是如果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要求纳税人在购买和使用相关物品或服务时,必须向销售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形还可能因地区或政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不同行政区域或特殊政策下,在一些特定区域或行业,可能存在其他不可抵扣的情形。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业务和适用地区的法规进行具体的规划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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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举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及自建老项目、一般纳税人租赁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等选择简易计税的,其取得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示】
1、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计税办法的选择是以项目为标准,某一特定应税行为一旦选择简易计税,与其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2、如果其他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则与一般计税办法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并不是说一旦选择了简易计税,公司所有的进项都不可以抵扣了。
二、用于免税项目
【举例】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示】。
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推动了增值税制度从多税种并行到单一税种的转变。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才能获得增值税税收的抵消。
然而,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额都能够被抵扣,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有一些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1. 非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代替了原来的销售税和消费税的唯一税种。
因此,除了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缴纳的税款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例如,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就不属于营业税范畴,无法抵扣。
2. 与非营业活动相关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与企业的营业活动密切相关。
因此,与非营业活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例如,企业购买用于员工福利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购买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这些进项税额不被允许抵扣。
3. 与免、抵、退税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享受免、抵、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允许将与这些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例如,企业购买免税商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4. 超过法定认定限额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对于部分特定行业的企业,法律明确规定了进项税额的认定限额。
如果某一企业的进项税额超过了法定认定限额,超过部分就不能再进行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恶意采购和虚开发票,以获得不应得的税收优惠。
5. 超出法定计税价格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税收管理部门对于一些商品和服务的计税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在购买这些商品和服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超出计税价格,超出部分就不能进行抵扣。
6. 营业外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例如,对员工的生日礼物、节日福利等。
这些支出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属于营业外支出产生的,不被允许抵扣。
7. 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虚开发票、采购伪造的发票等行为,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十五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十五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1、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 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老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3、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4、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5、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
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第二至五种情形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一、无条件不允许抵的27种情形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不允许计提抵扣进项税。
5.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0.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3.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税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14.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5.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汇总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汇总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抵扣进项税额3.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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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实务:营改增,进项税不能抵扣详解大全及会计分录

营改增,进项税不能抵扣详解大全及会计分录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 6000贷:银行存款 6000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 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117000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税务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在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过程中,支付给供应商的税款金额。
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支出。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不得抵扣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情形一:购买禁止抵扣货物或接受禁止抵扣劳务。
企业在购买某些特定货物或接受某些特定劳务时,无法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些特定货物和劳务包括贵重金属、珠宝、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等。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特定货物/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二:购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劳务。
当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三:购买生活性服务。
购买企业员工的生活性服务,如住宿、餐饮、娱乐等,无论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四:购买或租赁乘用车。
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视为固定资产投资,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本化和摊销。
情形五:与应税项目不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与其应税项目不相关,无论支付的进项税额金额多少,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六: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
企业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将其列入金融资产科目中。
情形七:项目进展滞后导致无实际销售。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会计处理

第七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
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在产
品、产成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
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在产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 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纳税人取 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 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 动产在建工程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 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 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 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 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 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 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十种情形: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 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交际应酬消费、职工个人的 车辆加油费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第二至五种情形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纳税人取得 的进项税额同时用于正常缴纳增值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六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会计经验: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受限推高税负的情形

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受限推高税负的情形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受限推高税负的情形税负必增一: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负必增二: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资料不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负必增三: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而会计核算不健全,一是账务设置过于简化,尤其是税法明确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有关账簿,无法满足申报纳税的必备明细核算需求;二是不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成本、收入、费用、应缴税金等账簿的有关数据,尤其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三是会计科目逻辑关系混乱,对应关系出现差错;四是有关会计数据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和申报表之间缺乏逻辑对应关系;五是缺乏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制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很高。
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及十六种情形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十六种情形为了进一步熟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特就“营改增”相关抵扣政策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归纳和全面梳理。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汇总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

汇总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增值税是一种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消费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增值税征收中,企业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纳税金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企业不能将进项税额作为抵扣项,本文将汇总这些情形及相关文件依据。
首先,在国家税收政策中,对于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企业,其所涉及的购买、生产或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抵扣的。
具体而言,这些特定领域或行业主要包括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业,以及房地产销售等行业。
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用于抵扣输出税额,因为这些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具备将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
其次,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文件对某些特定的进项税额进行了严格限制或禁止抵扣的规定。
具体而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买非正常损耗、防火、盗窃等保险的保险费,这部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因为非正常损耗的保险属于一种特殊情况,其性质与普通的商业保险不同,因此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待遇。
二是购买用于员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商品、服务的进项税额,如企业购买的礼品、旅游、度假等福利待遇。
这部分费用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成本,在税收政策中被明确禁止抵扣。
三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购买商品、服务导致的进项税额,如购买未具备合法发票等,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此外,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一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行业,在试点期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这是因为在试点期间,企业仍然按照原有的营业税制度进行纳税,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不可抵扣。
此外,还应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企业也需要注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需要在税款申报期限内将进项税额及相应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否则将无法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权益。
以上所述为目前我国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及相关法规依据。
会计实务:营改增学习笔记(二)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

营改增学习笔记(二)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导读:三句半财税新知总第四十五一、凭证问题。
不要简单理解为凭证问题就是发票问题,因为进项税扣除的凭证不仅包括专用发票,还包括海关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也不要理解为凭证的问题就是凭证本身的问题,因为用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的,还需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这些资料不全,即使完税凭证没问题,也不能抵扣进项。
二、用途问题。
一般来讲,如果用于按规定不会产生按税率计算销项的项目,比如简(易征收)、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不能抵扣,因为没有销项税额可以抵,让抵扣国家就亏了;按此推理,像旅客运输、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都是直接针对自然人的,大部分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所以直接不让抵扣了;至于贷款服务为什么不让抵扣,难道银行业会有什么进一步的政策?还没想明白。
三、非正常损失。
理论上讲,损失了就不会有增值了,所以你的销项税国家是收不到了,如果是合理的损失,进项毕竟是你负担的,国家也给你认,可以用来抵别的增值;不过如果是因为自身管理不善或者是违法乱纪造成的损失,就别指望国家认可了,包含的进项要转出来,注意:这是带有惩罚性的,不要小看这条规定,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半句话点评:进项转出看的明白不等于能做的明白,比如企业食堂的水电费,有多少企业转出过进项?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营改增建筑企业哪些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营改增建筑企业哪些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建筑企业2016年即将进入“营改增”试点,那么,在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到底哪些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哪些增值税发票不可抵扣呢?这些问题困扰着许多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
为了消除以上困惑,笔者统计了“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发票情形。
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
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因为: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由于全面营改增,很多原营业税纳税人对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不是很清楚,故整理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般规定:1、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伪造的;3、票物不相符;4、全部联次非一次开具;5、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具;6、项目内容填写有误;7、涂改、字迹不清晰;8、其他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二)“身份”不能: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3、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四)“抵扣凭证”不能:1、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2、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3、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4、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