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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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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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与本条款第三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雇人员由于职业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

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

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

在保险领域,雇主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类型,旨在保护雇主免受雇员因工作相关事故或疾病而提起的索赔。这种保险的保单条款是确保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意义。本文将深入探讨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关键保险类型。

**第一部分:引言**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护雇主的商业保险,通常包括在工商业保险政策中。其主要目的是在雇员因工作相关伤害或疾病而提起索赔时,提供法律和财务保护。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是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细节,确保雇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部分:保单条款的要点**

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通常包括以下要点:

1. **被保险人的定义:** 保单将明确定义谁被视为雇主,以及谁被视为雇员。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谁在保险范围内。

2. **保险金额:** 保单会规定保险的最大限额,即保险公司愿意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这通常是以每次索赔和每年的总限额来规定的。

3. **免赔额:** 保单可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即在超过该金额的索赔之前,雇主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4. **覆盖范围:** 保单明确列出了哪些类型的损失或索赔在保险范围内,例如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职业疾病等。

5. **豁免事项:** 保单可能会明确列出哪些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如故意造成的伤害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6. **索赔程序:** 保单通常会规定雇主在发生索赔时应采取的步骤,包括如何通知保险公司和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7. **保费支付:** 保单会规定雇主应如何支付保险费,以及保费的计算方式。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第一条总则

1.1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订:

投保人:(全称),住所地:

保险人:(全称),住所地:

1.2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因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超出保险条款约定范围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3.2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限

4.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起始日期至保险终止日期。

4.2 保险起始日期和保险终止日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索赔

5.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向保险人报案,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

第六条赔偿处理

6.1 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确定赔偿金额。

6.2 保险人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在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支付赔偿款项。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7.2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违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 在受雇过程中 , 从事本保险单所载

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 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

业性疾病 , 所致伤残或死亡 , 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 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 , 承保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 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

(1)死亡 : 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A.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 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 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 参照本保单所附赔

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 在此期间 , 经医生证明 , 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

赔偿。

注: (1)承保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 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

的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 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 承保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

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

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工伤、疾病或死亡等情况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以下是关于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一些常见保险条款和解释:

1. 保险范围:雇主责任险通常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

伤害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具体范围可能包括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等。

2. 赔偿金额限制:雇主责任险通常设定了每次事故或疾病的最

高赔偿金额限制。这个限制根据不同的保单和协议而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来确定。

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赔偿事件时,雇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4. 申报义务: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

时申报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人数、工种、工资等。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保费,并提供相应的赔付服务。

5. 保险费率计算: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基于一系列因素

进行计算,如企业所在行业、员工人数、工作环境和历史赔付记录等。这些因素将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当企业解散、停业或出售时,合同可能会自动终止。

以上提到的条款和解释只是雇主责任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常见

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个别合同而有所不同。购买雇主责任险前,建议与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商咨询,并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获得适合自己企业需求的保险保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

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承保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承保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承保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应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产品,目的是保护雇主免受因员工意外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索赔的损失。本文将详细介绍雇主责任险的条款和保障范围。

第一节:雇主责任险的基本条款

1.1 保险合同的约定

雇主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也就是雇主)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用。

1.2 保险责任的范围

雇主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对被保险人因雇员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伤或患病,导致他们的死亡、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1.3 保险赔偿的限额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负有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赔偿限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规模、工作环境和行业特点等因素来确定。

1.4 免赔额和免赔期

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只在超过该额度的损失范围内才进行赔偿。免赔期是指保险公司只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才开始进行赔付。

第二节: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2.1 工伤责任

雇主责任险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受伤

或患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比如,员工在生产线上受伤或因工作环境而患职业病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此面临的赔偿责任。

2.2 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险还保障雇主因为雇员在工作期间误伤他人或

造成财产损失而面临的法律责任。例如,员工在操作机器时不慎损坏他人财产,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应对此损失的赔偿责任。

2.3 法律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面临与员工意外事故、工伤或职业病相

关的法律诉讼时需要负担法律费用,雇主责任险可提供相关支持,覆盖这些法律费用的支付。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拥有雇员的企业或个人雇主,保障其对雇员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疾病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为雇主提供经济保障。

二、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雇主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

2. 免赔额:雇主须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三、保险责任

1. 工伤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雇员工作意外导致的伤害、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进行确定。

2. 职业疾病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雇员患上职业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四、保险费用及付款方式

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将根据雇主的雇员规模、行业类型、工伤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保险费用一般按年度交纳。

2. 付款方式:雇主需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收款。

五、保险期限及终止

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限届满后,雇

主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续保。

2. 终止条件: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前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b. 雇主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c. 雇员人数不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要求。

六、索赔及理赔流程

1. 雇主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疾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

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的索赔及理赔流程进行审核和赔付处理。具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第十九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 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 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 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 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 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 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定义 职业性疾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 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 录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列明的事项并如实回答本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的其他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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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七、赔偿处理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九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一)款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

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性质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实际保障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应按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

八、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事项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二)在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事项作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概不负责;(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九、总则

第十八条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保单终止

本保险单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短期费率的规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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