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第一条总则1.1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订:投保人:(全称),住所地:保险人:(全称),住所地:1.2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因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超出保险条款约定范围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3.2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限4.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起始日期至保险终止日期。
4.2 保险起始日期和保险终止日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索赔5.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向保险人报案,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
第六条赔偿处理6.1 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确定赔偿金额。
6.2 保险人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在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支付赔偿款项。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7.2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雇主责任保险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损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附加公务出境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公务出境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当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伤亡、残疾、疾病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本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事故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2.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患有职业病;3.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雇主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 对于因职业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3.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按照实际赔偿金额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赔偿。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资料;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投保,应当在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工伤、疾病或死亡等情况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关于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一些常见保险条款和解释:
1. 保险范围:雇主责任险通常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
伤害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具体范围可能包括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等。
2. 赔偿金额限制:雇主责任险通常设定了每次事故或疾病的最
高赔偿金额限制。
这个限制根据不同的保单和协议而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来确定。
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赔偿事件时,雇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4. 申报义务: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
时申报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人数、工种、工资等。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保费,并提供相应的赔付服务。
5. 保险费率计算: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基于一系列因素
进行计算,如企业所在行业、员工人数、工作环境和历史赔付记录等。
这些因素将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当企业解散、停业或出售时,合同可能会自动终止。
以上提到的条款和解释只是雇主责任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常见
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个别合同而有所不同。
购买雇主责任险前,建议与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商咨询,并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获得适合自己企业需求的保险保障。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可编辑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可编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臵,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保障雇主因劳动纠纷、工伤事故、职
业病等原因面临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将承担由于雇主在雇佣过程中产生
的法律责任而导致的赔偿支付。
2.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在
保险期间内对雇主因劳动关系引起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医
疗费用、工伤津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免赔额:雇主责任保险中设有免赔额,即在发生理赔前,雇主需要
先承担一定的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进行赔偿。
4.保险期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客户可以根据需
要选择多年保险。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5.计算保费: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公司规模、员工人数、工作
环境等因素来计算保费。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对被保险人的企业文化、管
理体系等进行评估,以确定保费的具体数额。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各类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以下列明的工伤事故,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项目如下:(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医疗费用;(四)误工费(或称工伤津贴)。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伤害、侵犯;(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被保险人的雇员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犯罪或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导致自身人身伤害(含酒后驾驶);(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导致自身人身伤害;(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含职业病、传染病等)、分娩、流产导致的人身伤害并因此接受诊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雇主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产品,目的是保护雇主免受因员工意外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索赔的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雇主责任险的条款和保障范围。
第一节:雇主责任险的基本条款1.1 保险合同的约定雇主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也就是雇主)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用。
1.2 保险责任的范围雇主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对被保险人因雇员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伤或患病,导致他们的死亡、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1.3 保险赔偿的限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负有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赔偿限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规模、工作环境和行业特点等因素来确定。
1.4 免赔额和免赔期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只在超过该额度的损失范围内才进行赔偿。
免赔期是指保险公司只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才开始进行赔付。
第二节: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2.1 工伤责任雇主责任险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比如,员工在生产线上受伤或因工作环境而患职业病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此面临的赔偿责任。
2.2 雇主责任雇主责任险还保障雇主因为雇员在工作期间误伤他人或造成财产损失而面临的法律责任。
例如,员工在操作机器时不慎损坏他人财产,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应对此损失的赔偿责任。
2.3 法律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面临与员工意外事故、工伤或职业病相关的法律诉讼时需要负担法律费用,雇主责任险可提供相关支持,覆盖这些法律费用的支付。
2.4 辅助保障雇主责任险还可能包含了一些辅助保障,如提供员工的紧急救援服务、提供专业咨询支持等。
这些附加保障可以帮助雇主在员工意外受伤或患病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和协助。
第三节:雇主责任险的不保障范围3.1 故意行为雇主责任险一般不承担保险人因自身故意行为导致员工受伤或患病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员工的意外事故和患病是在合法工作范围内且不以员工个人违法行为为由时,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
雇主险合同范本
雇主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雇主):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雇主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内容1.1 保险名称:雇主责任保险1.2 保险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1.3 保险金额:____元1.4 保险费:____元第二条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承担的保险责任如下:(1)因甲方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因甲方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因甲方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误工费用支出,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4)其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除外责任(1)甲方及其雇佣的员工因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2)甲方及其雇佣的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3)甲方及其雇佣的员工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等原因导致的损害;(4)甲方及其雇佣的员工因核辐射、放射性污染等原因导致的损害;(5)甲方及其雇佣的员工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等原因导致的损害;(6)甲方及其雇佣的员工因自杀、酗酒、吸毒等原因导致的损害;(7)其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保险赔偿4.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4.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申请及完整证明和资料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好嘞,今天咱们聊聊人保的雇主责任险。
这可不是个小事,别小看了这张保单,它可是给企业主们撑腰的“保护伞”。
想象一下,咱们在公司里忙得不可开交,员工们也是拼命工作,突然有一天,某个员工在工地上摔了一跤,哎呀,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这个时候,雇主责任险就派上用场了,简直就是及时雨,给你解围。
这保险的意思其实挺简单的,就是为了保障雇主在员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时的经济损失。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要买这个保险呢?好嘛,咱们先不说赔偿的事,光是为了安心,也得考虑一下吧。
想想那些为了工作拼搏的员工,如果真出了事,作为老板的你难道不心疼吗?咱们也不想让自己陷入高额的赔偿费用,真是让人头疼啊。
说到这里,咱们再看看这保单的内容。
哎,保险条款可得好好研究,免得买了个“空头支票”。
一般来说,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还挺广的,涵盖了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职业病等情况。
就是你员工在工作中受了伤,你可得负起责任来,不然可就会惹上麻烦。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你赔偿一定的金额,省得你为了这事儿熬夜掉发。
这保单的好处可不止于此,咱们在买保险时,还能享受到一些附加服务,比如法律咨询、风险评估这些,这些可都是一手资料,让你对企业的风险把握得更加透彻。
万一有个万一,咱们也能心中有数,提前做好准备,不至于到时候手忙脚乱。
大家听我说,这个雇主责任险就像是企业的“安全绳”。
在工作中,员工就是你的“家人”,出事了,你心里肯定不好受,这可不是简单的金钱问题。
你看看,咱们公司有员工受伤,除了经济上的损失,心情也会受影响,团队氛围瞬间变得凝重。
可有了这个险种,至少心里能有个底,不至于让事情变得更糟。
对了,买保险的时候,咱们得仔细挑选,找一个靠谱的保险公司。
毕竟,这事儿可关乎到咱们的“钱袋子”。
保险的价格也不是固定的,得根据你公司的人数、行业、工作环境等情况来定。
有人觉得贵,有人觉得便宜,这得看你个人的需求和预算了。
雇主责任险在企业经营中扮演的角色可大可小,但绝对不可或缺。
雇主责任险条款解读
雇主责任险条款解读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了可投保本保险的投保人和“所聘用员工”的定义。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集体或个人承包的企业中,所聘用员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无法继续工作就会面临着收入中断,他们有权按照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雇主负责赔偿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雇主可通过投保此险种将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劳动合同对所聘用员工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开办雇主责任保险,就是通过保障雇主对所聘用员工的责任,进而有效地保障了员工的利益。
为配合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内股份制公司也可将其员工投保本保险。
雇主必须为其全体所聘用员工投保,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也可一并投保。
但雇主本人、未在本单位工作的雇主的直系亲属、已办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及在投保当时已患重症的患者不纳入本保险承保对象。
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是指与雇员有直接雇佣合同关系,他承担着对雇员在受雇期间遭受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是指被保险人直接雇佣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和长期固定工。
“遭受意外”是指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
“职业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即生产性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保险所指的职业性疾病为政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本保险保险人承担下述四项责任:第一,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所聘用员工双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有劳动合同为依据。
在受雇期间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时所受伤害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从其相应职务无关的业务活动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予负责。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拥有雇员的企业或个人雇主,保障其对雇员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疾病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为雇主提供经济保障。
二、保险金额及免赔额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雇主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
2. 免赔额:雇主须承担一定的免赔额。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三、保险责任1. 工伤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雇员工作意外导致的伤害、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进行确定。
2. 职业疾病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雇员患上职业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四、保险费用及付款方式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将根据雇主的雇员规模、行业类型、工伤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保险费用一般按年度交纳。
2. 付款方式:雇主需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收款。
五、保险期限及终止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届满后,雇主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续保。
2. 终止条件: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前终止: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b. 雇主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c. 雇员人数不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要求。
六、索赔及理赔流程1. 雇主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疾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的索赔及理赔流程进行审核和赔付处理。
具体流程将在保险合同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雇主和保险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2. 争议解决:雇主和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解决,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承保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承保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承保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应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承保人随时查阅。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限额第五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3篇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3篇篇1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保险合同编号:XXX-XXXX-XXX甲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鉴于乙方为雇主,雇用若干名员工从事生产、销售等工作,并需依法承担对员工在工作中蒙受意外伤害或疾病的赔偿责任;为了降低乙方的风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互相约束。
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1. 保险公司对乙方雇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给付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首次承担时间为本合同生效的次日零时,终止时间为本合同所载明的截止日期。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费支付1. 本合同的保额为XXX万元,保费为XXX元,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保险公司。
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费的,本合同将自动解除。
第三条理赔流程1. 乙方如发现雇员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通知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保险责任限制1. 对于如下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责任:(1)雇员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与工作无关的;(2)雇员故意造成的伤害或疾病;(3)未按规定缴纳保费的。
2. 因以上情形导致的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保险公司(盖章):被保险人(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为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请双方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约定。
祝双方合作愉快!篇2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甲方为投保人,乙方为保险公司,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雇主责任险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内容1、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 日。
雇主责任险赔偿协议书
雇主责任险赔偿协议书甲方:[雇主名称]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为其雇员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并希望在雇员发生工伤或职业疾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服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并履行,以确保雇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条款1.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并达成保险合同。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雇主责任保险,包括对甲方所雇佣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引起的伤亡、残疾或疾病给予赔偿。
3.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保险合同约定,对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赔偿服务。
二、赔偿范围和条件1. 甲方需保证所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真实、准确,并及时向乙方报告保险事故。
2. 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3. 若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赔偿金额增大的情况,乙方有权对赔偿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或拒绝赔偿。
三、赔偿申请和处理流程1. 甲方应及时将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通知乙方,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和相关单据。
2. 乙方将于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后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3. 如甲方对乙方的赔偿决定存在异议,甲方可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将重新核实并作出最终的决定。
双方均同意接受该最终决定。
四、协议的期限和解除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2.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可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通知,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五、协议的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以及有关争议的解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 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变更、修改应经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雇主责任险协议书模板
编号:【编号】甲方(雇主名称):【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对乙方所雇用的员工造成人身伤害或疾病,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甲方决定投保雇主责任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雇主责任险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者医疗费用支出。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2. 甲方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误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误工费。
3.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其他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保险金额】元。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起保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共计【保险期限】天。
五、保险费1. 甲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六、保险赔偿1. 甲方员工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七、争议处理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过程中,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八、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雇主责任保险[2003-10-22]产品简介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限额第五条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保险费第六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限第七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七、赔偿处理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九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一)款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
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性质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实际保障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应按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
八、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事项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二)在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事项作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概不负责;(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九、总则第十八条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第十九条保单终止本保险单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短期费率的规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第二十一条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司法管辖本保险单的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涉外雇主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l)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l.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至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
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
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一年。
六、其他事项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
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投保指南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按以下几步走:1.明确转移何种风险。
投保前首先应明确其业务性质、产品、需要购买何种保险及需要购买多大的保险保障。
2.与保险公司联系。
到本单位所在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拨打95518(PICC保险咨询电话)与业务人员取得联系。
3.阅读条款,填投保单。
投保前要认真阅读条款并认真、正确填写投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