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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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文号】发改价格[2010]877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津价费[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10〕89号)市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及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清理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自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本市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清理自查阶段(6月17日至7月5日)。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市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委、办、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收费清理自查工作。

各收费单位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填写清理报表。

市各委、办、局对本系统清理报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7月5日前分别报市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

(二)集中审核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

市、区县价格、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报表进行审核。

各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的审核,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合全市清理自查情况,提出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会费的具体意见,修订《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2•【文号】发改价格[2014]2489号•【施行日期】2014.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有关规定,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现就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清理规范范围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前置服务,且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的。

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前置服务并涉及企业的,其原收费政策也要同时清理取消。

二、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政策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其收费按有关规定可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

同时,将不符合规定设置前置服务项目的有关情况,报当地负责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统一清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此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工作,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制度,统一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强调,要牢固树立市场化、法治化、便民化的理念,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要注重解决企业反映强烈、配套政策不落实或存在盲目论证问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逐步趋向规范、合理、公平和透明。

通知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首先,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其次,要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收费的依据和范围,确保各项收费符合法定依据和程序。

同时,要强化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管,确保收费依法依规进行。

另外,通知还要求要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收费政策的公开透明。

此外,还要推行便民利企的举措,简化办事流程,规范收费窗口,提升服务效能。

通知指出,要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收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各级政府要梳理和盘点已经存在的收费项目,对于企业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动力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取消或暂停收费。

二是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市场化方向转变。

要减少政府性资金投入,提高收费服务水平,推动收费项目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三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要依法依规制定,确保符合市场价格和合理成本,合理确定收费周期和频次。

同时,还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是加强收费监管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政府要建立履职尽责和问责机制,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管,确保收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这份通知的发布,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此外,通过加强收费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可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过推行便民利企的举措,可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省政府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清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行业性组织及社会团体正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要进行全面清理。

凡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项目要降低标准。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反映强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2.凡能够按照市场规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3.省政府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4.凡财政能安排证照制作费的证照类收费项目;5.凡不再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各类事业单位目前仍在执收的行政性收费项目;6.单纯为筹集部门或单位办公经费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执收的收费项目;8.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应取消的其他收费项目。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1.标准不合理且明显偏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测算后要降低收费标准;2.保留的证照类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的计费原则进行测算,超过标准部分予以降低;3.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应降低标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二、时间安排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5日至8月31日。

(财税[2015]45号)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45号)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一)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印发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未报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二)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

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555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减少涉企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台账的通知》(青政办〔2016〕9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取缔涉企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下列涉企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1.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的。

2.无法律法规依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企业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机构或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认证、审查报告、证明、勘查、测绘等前置服务,并由相关服务单位收取费用的。

3.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4.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5.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

其中,取消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清理规范后,我省继续保留25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要求。

对于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调整年初预算,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对于合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要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2013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山东省2013年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山东省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4.山东省2013年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减费降负政策,严厉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规范了收费秩序,有效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政府收费管理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政策落实。

(一)加强收费源头管控。

今后,除国家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再新设政府性涉企收费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收费负担。

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

对于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以黑体字标注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减费政策落实。

对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减费降负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或者“名停实收”,甚至收“过头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5•【文号】财税[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教育部门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二、公安部门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四、交通运输部门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六、农业部门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文化部门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八、卫生部门10、疫情处理费11、卫生质量检验费九、海关部门12、施封锁成本费十、税务部门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21、分公司年检收费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十二、林业部门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十三、档案部门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财综[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017-03-15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 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关于对全市涉企收费开展专项清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关于对全市涉企收费开展专项清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关于对全市涉企收费开展专项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宁价费[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全市涉企收费开展专项清理的通知(宁价费[2009]143号)市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对涉企收费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涉企的相关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并按本通知所附表一和表二要求认真填报。

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没有合法文件依据的收费,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和减免收费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票据使用不合法等行为应立即停止,自行纠正。

二、根据自查清理情况,围绕“五服务”的具体要求,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可以进一步实行取消、降低、减免、缓征的收费优惠政策,并按所附表三要求填写。

三、各部门、各单位将本次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填报的附表一、表二、表三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

联系人葛继彬、毛国华,联系电话84662045、84662046。

四、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按时按质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对涉及企业的收费要能免的免,能减的减,能缓的缓,为企业减负减压,为完成全市“保增长、促转型”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坚实的保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149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3【实施日期】2010.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优化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优化办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77号)精神,进一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务院纠风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

这项工作对于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

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使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二、明确重点,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围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积极开展工作。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的报告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的报告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的报告
根据***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召开了有关人员会议,对单位收费情况进行了清理和统计,制定出这次规范收费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路政收费管理。

一、加强教育,注重队伍建设
为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路政队伍执法水平,我站路政中队相继组织学习了《价格法》、《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及《***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规范公立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并拓展学习内容,使全体执法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端正执法队伍的行业风气,为交通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完善收费项目目录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路政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廉政交通
在路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两人以上执法人员上路执法,且至少有一名带队干部负责,执法人员严格做到挂牌上岗、着装整齐、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事。

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
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通过清理和统计,我支队没有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在收费过程中,我们做到亮证收费、标准上墙、有费有票,使路政能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促进整个秩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31
•【字号】京环办〔2017〕42号
•【施行日期】2017.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环办〔2017〕42号局直属各单位、各区环保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收费编码140004)项目,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项目(收费编码140002)和“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编码220002)。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欠缴收入分别足额上交国库,并列收支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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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0]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79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其中: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对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其中: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1997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应当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核。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为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在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除了要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要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

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中注明“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四、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一律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连同《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一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将本地区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同时,要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的要求,将本地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安排等情况,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多的质检、国土、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加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宣传,努力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

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加大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力争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附件:1.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2. 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2.本表填列本部门和单位现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文件依据”除填列立项审批文件外,还包括立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及部门文件;
4.“管理方式”指预算内管理或预算外管理;
5.“清理意见”指本部门和单位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消、保留、降低标准等意见;
6.本表为统一格式的Excel表,如项目过多可依此格式制作续表,以便汇总。

附件2:
2.本表填列现行各地实施的中央、省两级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管理方式”指预算内管理或预算外管理;
4.“文件依据”除填列立项审批文件外,还包括立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及部门文件;
5.“处理意见”指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处理意见,
包括取消、保留、降低标准等;
6.本表为统一格式的Excel表,如项目过多可依此格式制作续表,以便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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