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淮北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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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淮北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

细则(试行)

淮北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使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有关YYY精神,按照《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交换、共享、公开、发布、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相关活动。YYY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YYY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市信用办(市发改委〔物价局〕、人行淮北中心支行、市公安局)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我市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确定本县(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的职责部门。

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要建立内部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落实牵头部门,负责本单位和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使用和异议处理等。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完整、依法公开、互联互通,强化应用、公正合规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下称信源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市信用办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会同市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进行拟定,报市政府审核后定期发布。

第六条市公共信用信息采用三级目录制。一级目录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级目录为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监管信息、其他信息;三级目录在基本信息下设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自然人身份登记和社保登记等目录,在资质信息下设置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执业许可、职业资格等目录,在监管信息下设置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司法判决、违法违约、禁入限制、未履行法定义务等目录,在其他信息下设置上述三类未能涵盖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每项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包括提供单位、信息主体及信用代码、信息事项、事项描述、有效期限、公开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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