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几个意见连载六【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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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几个意见连载六【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导读: 财会(2016)22号之营改增衔接规定
22号规定: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例:2016年1-5月签订合同,每月租金11.1万,约定5月份收取租金,则1-4月会计权责发生制,借应收帐款44.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44.4万,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22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22万,
无论营业税抑或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均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5月份,该项租金收入是全额交增值税而不需要交营业税,故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22万,贷主营业务收入2.22万,则应纳增值税的收入为44.4万除以1.11*11%=4.4万,借主营业务收入4.4万,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4.4万,
5月份收到55.5万时,借银行存款55.5万,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4.4万,贷应收帐款44.4万,主营业务收入1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万,
我们来梳理一下各科目的余额,主营业务收入(44.4-4.4+2.22+10)=50+2.22=52.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为2.22;银行存款55.5;
我们发现主营业务收入与应交税费是不匹配的,即52.22*11%不等于5.5,但是如果22号文将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冲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呢?我们将会发现主营业务收入为50,销项税额为5.5,实收55.5万.
这让我们想起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1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由于会计核算时当年预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得确认当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只能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目,在纳税调整时是需要纳
税调减的.
也就是会计有他的规则,不能以税收规则来代替会计规则,因此22号文没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不能不说没有道理,只不过就会造成利润没变,但主营业务收入变大了,但你说这收入是来自于辛辛苦苦的房租吗?非也,拿人家55.5万,交给国税局5.5万,你实际只拿50万啊!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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