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律师:未依法公示公开土地征收信息 律师介入取得阶段性胜利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回复 律师助力获阶段性胜利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回复律师助力获阶段性胜利【基本案情】吴先生系浙江省A市B镇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夏,B镇相关部门对吴先生所在村庄进行搬迁工作,但该部门并未向当地村民出示该搬迁工作的具体文件及相关审批手续,吴先生由于不清楚是以何种名义对其所在村庄进行搬迁,遂未签订协议。
由于对搬迁政策及程序不了解,再加之相关部门不断施压,吴先生决定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获得帮助。
通过网络搜寻,吴先生联系到了专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和雪莲律师,通过双方初步的电话沟通,吴先生了解到一些搬迁的程序,也清楚相关部门这样采取欺瞒方式进行搬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深思熟虑过后,吴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凯诺律所作为自己的首要选择,当天,吴先生便同凯诺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凯诺律所指派贾启华律师及和雪莲律师共同代理此案件。
【办案掠影】由于当地部门未将搬迁资料下发给吴先生等村民,导致吴先生所掌握的材料少之又少,如果想要达到维护吴先生合法权益的目的,首要任务便是收集此次搬迁项目的相关材料。
针对该搬迁项目,两位律师指导吴先生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该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查询,该部门于次日签收了吴先生的申请书,但法定期限已过,吴先生也未收到该部门针对吴先生申请事项的答复,也未进行公开。
为了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针对该部门怠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两位律师当即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以该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邮寄,请求确认该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吴先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吴先生的申请予以答复。
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认可了吴先生的主张,并确认了该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吴先生予以公开的事实,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目前,吴先生已收到了该部门的答复,案件还在继续进行当中。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凯诺律师事务所这才是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流程,要被征地的老百姓赶紧看看!

凯诺律师事务所这才是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流程,要被征地的老百姓赶紧看看!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以及对土地的需求,征用农村土地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可是却也成了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灾区”。
之所以农村征地拆迁容易出现乱子,往往是因拆迁方在程序上面钻空子。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及时的了解征收程序以及补偿安置流程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
第一步,征地告知,这里的征地告知,就是咱老百姓口中常说的"拟征地公告"。
在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相关部门要先下发征地告知,提前通知一下。
告知征地范围包括,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此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拟征地公告”公告以后,被征收人不能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一旦违反规定做了,那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就很难获得补偿了。
在实践过程中,仍有个别地方存在操作不规范,比如不发布征地预公告。
作为被征收人,如果不了解征地从什么时候开始,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征地阶段,往往就只会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
不过征收方这种行为其实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被征收人在发现以后可进行举报。
第二步,其次就是对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确认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第三步,征询意见,如果被征收人对以上第一步所说的内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听证。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有老百姓提出听证的,相关部门就必须组织听证。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相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过县级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相关部门正式行文报批。
凯诺律师:农村征收中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你见到了吗?它现在是这样.....

凯诺律师:农村征收中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你见到了吗?它现在是这样.....无论是因何项目实施征收,我国的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法定的征收程序,任何实施单位都应当要遵守。
而且我们都知道,征收集体土地所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
但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行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有了较大的变化,比如将原先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且征收公告也有了一个转变,就是从“拟征地公告”和“征地公告”变成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另外农村土地征收也参照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等。
在征地拆迁中,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是不能少的一份文件,在相关部门实施之前都需要发布这份文件,且内容要清晰、完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8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粤司函〔2024〕1037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粤司函〔2024〕1037号黄芷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试行“一个律所服务一个镇街”模式的建议》收悉,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的“在落后地区试行‘一个律所服务一个镇街’模式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体情况自2014年我省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以来,我厅高度重视做好律师资源调配,把其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工作开展之初,针对粤东西北部分地市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我们参照省对口帮扶的做法,出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引》,对派出律师的地市和接受律师的地市分别提出要求,明确共同培训等,确保律师能进得去、发挥作用。
目前,每年组织9000名左右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深入基层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对推动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等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共为村居“两委”和镇街党委政府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分别超过190万次和18万次,举办法治讲座102万多场次,出具法律意见(含审查合同、代书)超13.6万件次,提供法律咨询超过375万件次,直接参与调处矛盾纠纷12.6万多宗,为村(社区)和村(居)民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近34万件次。
二、组织探索开展1家律师所服务1个镇街或者相邻多个镇街工作的情况2021年,为进一步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经过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结合各地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以及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取得较大增长等情况,印发了《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明确要求“欠发达地区县(市、区)要针对辖区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特点,探索1家律师所服务1个镇街或者相邻多个镇街的方式,提升法律顾问服务效率”,并组织指导欠发达地区部分地市因地制宜开展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中央一号文件,事关老百姓权益!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中央一号文件,事关老百姓权益!农村经济发展一直受中央的关注。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
所谓中央一号文件原指中共中央每年发的第一份文件,即每年的中发1号文。
2004年以来,中央又每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
该《意见》主要包括八个内容:聚力精准施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短板;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等。
其中意见首次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并要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
其次,在若干意见中还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此前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而此次意见中提到要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这为进城农民吃下了定心丸,不用担心土地被收回。
2018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渐有加速态势。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
马珺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珺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菲王贺王阳【审理法官】梁菲王贺王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马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马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旭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滑若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于潇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旭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滑若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于潇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旭亮滑若云于潇【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查封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该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镇建设工程。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诠释为什么领不到征地拆迁补偿款

诠释为什么领不到征地拆迁补偿款所谓征地拆迁,有拆就有补。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合理补偿。
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的廉价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其次,在征地程序中,必须要先签协议,先给被征收人补偿之后才能进行拆迁征收,与此同时,被征收人医保养老也纳入了征地拆迁补偿范围之类。
总得来说,这些规定都很好的保障和维护了咱老百姓的利益。
不过,在征地拆迁当中,以下这些情况可是得不到补偿的。
在下发征收公告之后强行栽种树苗的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告之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耕地上强行栽种树苗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到头来,恐怕是什么补偿也得不到。
所以被征收人必须要谨记这一点。
临时搭建建筑对于临时搭建的,如果在没有取得正规手续的情况下,有可能也是没有补偿的。
我国各地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手续不全,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一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设施违章建筑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很多农村建房时为了省事都不办各种证,但是老百姓要知道,未经村集体同意私自建设的房屋,属于非法占用耕地,凯诺专业拆迁律师说,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同时,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征地拆迁中,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此前国土资源部就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做好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收人居住问题,同时还要求要规范征地程序等。
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能不能先帮我打官司,后付费?

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能不能先帮我打官司,后付费?征地拆迁一直以来都非常的具有争议性,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拆迁,都会引发出各种矛盾纠纷。
近几年,随着国家的发展,各地都展开了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在拆迁过程中,有的老百姓一夜之间变得富有,有的过上了小资生活,当然有的在拆迁之后回到了解放前,生活质量大不如从前。
现实生活中的征地拆迁,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忧。
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的利益,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各种矛盾和违法行为,为了一己私欲或是为了降低征地拆迁成本,达到征收的目的,征收方常常会肆意妄为的侵占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选择了隐忍,有的是直接忽略,满不在乎,不过对于损失大的被征收人,他们多半是承受不了征收方这种腐败行为的,他们除了会四处寻问相关拆迁人员之外也会走上信访的道路。
信访、上访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从2005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来看,也就意味着信访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虽然说信访是维权的一种方式,但信访并不是解决拆迁根源的一个有效的方式,很多被征收人到处信访,结果却往往不尽人如意,最后没办法只能走上“民告官”这条道路,然后将一切希望寄托于律师身上,寄托于法律程序上。
万配军、丰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万配军、丰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赣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芬郑红葛彭彩玲【审理法官】王芬郑红葛彭彩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配军;丰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万配军丰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万配军【当事人-公司】丰城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武惠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辰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肖德兴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惠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辰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肖德兴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惠惠王辰超肖德兴【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万配军【被告】丰城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将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随土地一并征收,且应当依法向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支付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将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随土地一并征收,且应当依法向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支付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本案中,丰城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核〔2007〕694号《关于批准丰城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证明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已被征收,但其在原实施该征地过程中并未同步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房屋补偿费。
凯诺律师:征收未见文件 律师带您揭开“增减挂钩”的面纱!

凯诺律师:征收未见文件律师带您揭开“增减挂钩”的面纱!【基本案情】徐先生系山东省A市B区某村村民,2013年以来,徐先生所在的村庄开始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工作,将土地统一规划建社区,让农民搬进单元楼居住。
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徐先生始终没有见到此次增减挂钩项目有关的文件,徐先生虽然不懂法,但觉得这么大的事情,行政机关应该有书面文件才对。
心里犯嘀咕的徐先生联系到专业拆迁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律师。
通过与贾启华律师的电话沟通,徐先生初步了解到了我国的征地拆迁政策和增减挂钩的流程,为了双方更好的沟通,徐先生亲赴北京。
在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亲自接待了徐先生,并就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探讨,两位拆迁律师的专业素养得到了徐先生的认可,最后,徐先生决定委托两位拆迁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在两位拆迁律师介入后,为了揭开此次“增减挂钩”项目的面纱,两位律师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增减挂钩”的相关文件。
在陆续收到各部门的答复后,两位律师发现,此次所谓的“增减挂钩”项目存在着严重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的行为。
针对其中存在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破坏耕地的行为,两位律师向A市B区国土资源局邮寄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申请书》,B区国土资源局次日便收到了该申请书,却一直未对徐先生的查处申请进行任何答复。
为了督促B区国土资源局履责,两位律师向A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B区国土资源局对徐先生申请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B区国土资源局对徐先生的申请事项进行查处。
经过B区政府的审理,认为,B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徐先生的查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徐先生的申请进行答复,但鉴于其在收到政府复议办公室转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对徐先生进行了答复,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确认B区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先生申请事项的行为违法。
目前,徐先生的维权活动还在有序进行当中。
代前学、惠安县自然资源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代前学、惠安县自然资源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1)闽05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杨钊胜邱旭锋【审理法官】丰兰杨钊胜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代前学;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代前学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代前学【当事人-公司】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许惠恩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许惠恩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旭锋许惠恩【代理律所】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代前学【被告】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鉴定结论质证关联性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根据2018年12月28日印发的《中共惠安县委办公室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原惠安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已被整合到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惠安县国土资源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王美丽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复议纠纷上诉案

王美丽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4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晓峰郝万莹李莉军【审理法官】孙晓峰郝万莹李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美丽;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王美丽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美丽【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美丽【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出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21:21:05王美丽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复议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行终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丽,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干杰,代省长。
王美丽因诉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行初8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4日,省政府作出鲁政复驳字〔2019〕4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425号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蔡建辉、温岭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蔡建辉、温岭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钱建军沈妙夏祖银【审理法官】钱建军沈妙夏祖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蔡建辉;温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蔡建辉温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蔡建辉【当事人-公司】温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段悦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葛文咸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段悦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葛文咸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奇兵段悦秋葛文咸【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蔡建辉【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39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39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浙土字(331081)A〔2019〕-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温岭市2019年度计划第2批次建设用地25.4522公顷,决定征收集体土地25.4522公顷。
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39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范围、面积、地、地类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补偿期限等内容,并于同日送达上诉人蔡建辉所在的横峰街道西塘村,在村务公开栏及群众集中居住地张贴。
甘某1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

甘某1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某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当事人】甘某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当事人-个人】甘某1【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仇艳萍【代理律所】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本院观点】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一、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问题。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按本条例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胁迫是指以威胁为手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3:14:48甘某1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01行终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1,女,汉族,1994年3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马成蕾、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成蕾、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琳王云阁李拙【审理法官】许琳王云阁李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成蕾;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马成蕾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马成蕾【当事人-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磊【代理律所】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成蕾【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不予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4月23日,原告向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东港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东政征字〔2017〕8号的决定》违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安置补偿方案和撤销安置补偿方案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其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再查明,原告在原审法院(2018)鲁11行初103号案件审理程序中撤回对日照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
但是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利和职责。
在目前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等方式。
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纠错的方式进行处理。
凯诺律师:达不到这个补偿标准,征收决定被撤销是毋庸置疑的

凯诺律师:达不到这个补偿标准,征收决定被撤销是毋庸置疑的近日,有河南当事人在凯诺所咨询平台上说,他们的房子是在城区,但因是老旧小区,现在当地为应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要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而且房屋征收决定已经下发,前不久就有几位房屋征收办的相关人员来找我们几户谈补偿,也不知是因老旧小区改造的缘故还是因其他原因给我们的补偿特别的低,根本买不起一套周边的房子,我们该怎么办?还有当事人直接问律师说,要是起诉的话,相关部门下发的房屋征收决定我们能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来以此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类似的问题有很多,我们就不在这一一的列举了,但针对房屋征收决定能不能被撤销,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来告诉大家。
孔先生是山东省人,7、8年前,当地因规划要征收孔先生在内的大部分房屋。
同时,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但是针对这份补偿方案,孔先生认为非常的不合理,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相关部门在补偿方案中的补偿金额明显低于当时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
最终撤销了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要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另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凯诺广西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市政府不理睬信息公开申请,看凯诺律师如何起诉确认违法!!

凯诺⼴西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市政府不理睬信息公开申请,看凯诺律师如何起诉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20年东兴市A公司为了⾃⾝⽣产经营需要了解⼀些政府信息,公司罗经理通过⽹络联系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和张海东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张海东律师认为罗经理⼯⼚所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可以由律师接受委托代为申请。
经过多次沟通,罗经理选择了委托我所指派贾主任与张律师办理该案。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公司名义起草并与罗经理定稿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公司盖章后附带相关⽂件以及律师⼿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邮寄给了东兴市⼈民政府,寄出的同时我所对相关材料和⼀系列过程进⾏了证据保存。
⾮常遗憾的是直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A公司也未收到市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于是2020年12⽉22⽇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以东兴市⼈民政府为被告向⼴西壮族⾃治区防城港市中级⼈民法院提起了⾏政诉讼。
经过律师的不懈努⼒,法院于2021年4⽉29⽇作出了⾏政判决书,确认东兴市⼈民政府不履⾏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在30⽇内答复A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 【案件结果】 东兴市⼈民政府不履⾏答复职责被确认违法,并在5⽉底将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依法答复当事⼈! 【律师说法】 如何理解⾏政机关不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的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就本案来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政机关负责公开。
⾏政机关从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机关负责公开;⾏政机关获取的其他⾏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机关设⽴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名义履⾏⾏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作。
两个以上⾏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政机关负责公开。
凯诺律师:土地被征收却毫不知情 律师助力告赢省级部门

凯诺律师:土地被征收却毫不知情律师助力告赢省级部门土地是农村百姓的根,更是其安身立命的资本。
但是近些年随着各地政府基于发展地方经济、增强地方竞争力的考虑,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快速提上日程,由此也使老百姓的土地被征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征地补偿纠纷也便纷至沓来。
其实征地补偿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而一旦这种利益分配不合理便会带来各种抵触,其表象便是农民对启动征收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行政案件本质上是“民告官”,其难度比一般的民事案件更具有针对性、挑战性。
那么,面对省级政府的征收决定,如果老百姓认为侵犯了自身权益,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呢?近期,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代理的广西玉林市李某复议广西自治区政府征收批复一案便一波三折。
【基本案情】2017年9月8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市某区成均经中滔环保园至新桥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433号批复),同意将某市某区成均镇百石村民委员会、大岭村民委员会,六塘村民委员会、石围村民委员会、新桥镇被霞村民委员会、樟木村民委员会、中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6.2600公顷转化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991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5241公顷;同时使用某市某区交通局国有建设用地3.3924公顷,共计42.1682公顷土地。
而李某一家人的承包地恰恰在该征地批复征收的土地范围内。
2017年11月13日,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区征地办公室作出《通知书》并送给李某。
李某据此才获知433号批复。
同时,某市某区征地办公室于2017年11月13日向李某银行转账支付115815.80元,备注用途为“支付成均经中滔环保产业园至新桥公路项目”,而在这期间,李某并未与征地部门就征地补偿事项达成任何协议,也未提取上述款项使用。
李某认为,自己也不是不支持国家建设,但无法接受的是,为什么征收自己的承包地这么重要的事项,自己事先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部门就补偿标准征求他的意见。
凯诺拆迁律师团不公开征地信息时,老百姓该去哪查询?怎么查询?

凯诺拆迁律师团不公开征地信息时,老百姓该去哪查询?怎么查询?在征地拆迁中,因被征收人与拆迁方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被征收人在征地中知道的信息是少之又少。
其次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能够获取征地信息的途径可能就只是拆迁方的一纸公告,但对征收项目是不是合法、是不是有审批文等情况一无所知。
但是,征地时的信息关乎被征收人的相关利益,如果不公开相关信息的话,只会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合法征地中需要哪些关键性的文件呢?一、征地批文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
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由当地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一书四方案”,其中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而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然后再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或是国务院进行审批。
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在没有拿到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实施征收,那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征地拆迁的。
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重要,征地拆迁是不是合法,首先看的就是有没有征地公告了,这也是大家唯一能够发现拆迁方是不是违法征收最明显的一步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公告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知情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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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未依法公示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律师介入取得阶段性胜利
【基本案情】
井先生是山东省A市B镇人,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有规模的企业,但好景不长,2014年,B镇因拆迁改造项目而对B镇的土地进行征收,井先生的企业也在该征收范围内。
但是,对于征地有关的材料,当地的政府部门并未进行公示公开,因此,对于征地的具体细节,井先生并不知情。
井先生不甘自己辛苦打下的基业就这样不清不楚的毁于一旦,便通过咨询的方式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律师、和雪莲律师,期间,井先生也多次到访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同两位律师面谈维权事宜,经过多次的沟通商量,井先生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由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律师亲自代理井先生的维权案件。
【办案掠影】
由于井先生手中关于此次拆迁改造项目的材料并不多,给维权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阻碍,若想冲破这层阻碍,找到政府部门的相关违法点,从而突破政府的阻碍。
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井先生向此次征地的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16年7月15日,井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位于A市B镇市场拆迁改造项目而征收土地的征地批复”和“位于A市B镇市场搬迁改造项目而征收土地的征地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的政府信息。
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7月18日收到快递后,于8月5日作出答复意见书,答复井先生:“现将你所申请地块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复印件邮寄给你们,你所申请的其他信息建议向A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获取”。
拿到该份答复书后,两位律师很清楚,这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周旋手段。
为了避免井先生的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两位律师指导井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在国土资源部的审理下,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材料,经省政府批准,报批材料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履行审查职责时的依据,也是证明建设用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因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公开的义务,而其要求井先生向制作机关申请公开,事实不清。
最终,国土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中“井先生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部分的答复内容,责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井先生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部分重新作出答复。
维权活动就此获得了初步的胜利,目前,案件还在进行当中,两位律师相信,一定会通过法律途径为井先生争取到合法的利益。
【法律法规】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