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缓刑及罚金、公诉及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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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护创新成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订立本《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全部员工及相关合作方。

二、侵权行为定义1.创意侵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内容,未经授权或违反授权范围使用的行为。

2.盗版行为:未经授权,以复制、下载、传播等方式取得、销售他人受保护的原创作品的行为。

3.商业秘密泄露:未经授权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商业秘密,并泄露给外部人员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以虚假、误导性宣传等手段,对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和权益。

5.声誉侵权:对他人企业或个人进行诽谤、造谣等行为,损害其声誉和形象。

6.域名抢注:未经授权注册、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社交平台账号等唯一标识的行为。

三、违规处理流程1.举报与调查(1)员工或相关合作方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及时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或上级主管报告,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启动侵权行为调查,并成立特地小组进行审核、取证、调查、记录等工作。

2.初步审定(1)侵权行为调查小组将对举报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初步审定,确认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涉及有意或重点侵权行为。

(2)若初步审定结果确认为涉及侵权行为,将立刻通知侵权方,并要求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进行自证辩护。

3.惩罚决策(1)侵权方在接到通知后应供应相关辩护料子,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进行审核。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将审核侵权方的辩护料子,结合初步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

(3)依据评估结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将做出惩罚决策,并通知侵权方及相关部门执行。

4.惩罚措施(1)警示教育:对细小的侵权行为,可通过内部警示教育、知识产权宣传等方式进行惩戒,并进行相关记录。

(2)经济惩罚:对严重的侵权行为,除警示教育外,还可依据侵权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经济惩罚,如罚款、赔偿等。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2020[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12月7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现将我们调研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梳理汇总并解答如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法院应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制裁和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同时,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要注重推动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途径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证明标准,强化事实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防止刑事司法手段的过度介入,合理控制打击面,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销售盗版光碟行为如何定性?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一部意见》)的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流程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流程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流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指对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进行非法使用、复制或侵犯的行为。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创作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流程,从诉讼程序到案件判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立案阶段1.原告起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立案通常由原告启动。

原告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证明、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等,以证明其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权。

2.案件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将进行案件受理。

法院会进行初步审查,核实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调解阶段1.调解程序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主要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2.调解结果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有效,案件将被终结。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三、诉讼阶段1.庭前准备若调解无果或当事人拒绝参与调解,案件将进入诉讼阶段。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案件的重要环节。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临时庭审,并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抗辩意见。

3.调查取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以供案件审理时使用。

4.质证与辩论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可以进行质证与辩论,彼此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驳斥或辩解。

5.最后陈述和意见书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会要求当事人逐一进行最后陈述,双方还可书面提出意见书,对对方的陈述和辩论进行回应。

6.案件判决经过审理后,法院将依法对案件做出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包括对被告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等内容。

四、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庭将重新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为统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标准,规范量刑尺度,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质量,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兼顾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应当遵循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关于总则的相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政策和知识产权犯罪本身的特点,确定量刑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量刑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原则,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适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需求。

2.量刑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惩罚与预防并重,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量刑应当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内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相当。

(二)量刑适用方法1.缓刑的适用(1)对拟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符合前述情形且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可以适用缓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②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③不具有悔罪表现的;④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⑤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⑥犯罪对象系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产品的(但经鉴定假冒产品与正品质量相当的除外);⑦被数罪并罚的;⑧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

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三条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05•【文号】法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1.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推进“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推进“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是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2.推进“三合一”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分析

专题报道Topic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7项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例分析苗某忠假冒注册商标案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苗某忠在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河北省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苗某忠先后将其生产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向本市及河北省多个个体经营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0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苗某忠之子苗某彬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日期:2020年9月13日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期: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十六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十六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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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及
图 ”注 册
商标经


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


标 局 核准 注 册 金 , 洲 公 司 的“ 金 洲 及 图 ” 注 册 商标 专 用 权 依 法 受 法 律
保 护 。 被 告 单位 长 正 公 司 、 被 告 人 谭 天 明 知 是 假 冒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仍 予 以销售 , 既侵犯 了金 洲 公 司 的注 册 商标 专 用 权 , 也 破 坏 了我 国
产 品 , 而 2 0 0 8 年 的检验 标准 实则 更加严 格 。 检 察 机关 指 出 , 辩 护人
称对涉案钢管为不 合格产 品有异议 , 且认 为没有造 成严 重后 果 ,这
只 是 在 认 定 被 告 人 构成 销 售 假 冒注 册 商标 的商 品罪 后 的量 刑 情节 。
庭 审 中, 浙 江 金 洲 管道 科技 股 份有 限公 司代表 人沈 先 生 出庭举
贯 彻 “ 宽严 相 济 的刑 ’’ 事 政 策
。李 劫
此 次 审判 这 起 知 识 产权 刑 案 时 ,
法 院 是 怎 么 来定 罪量刑 的呢 ?
丁 寿兴 在接 受记 者专访 时表 示 ,
长 期 以 来 , 浦 东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在 刑 事 审判 工 作 中严 格 贯 彻 “ 宽 严 相 济 ” 的 刑


沈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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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派人到工



看 就 看 IJ j 这 些 所 谓 的 金 ‘ 洲
牌 ’镀锌钢 管是假 冒的 , 管壁 薄 , 管 口 毛 糙 , 金洲 商标 图案及 字体 、 颜
色 明显 不一

可公诉可自诉案件八类有哪些

可公诉可自诉案件八类有哪些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可公诉可自诉案件八类有哪些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一、可公诉可自诉案件八类有哪些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能不能私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私了”是民间百姓对于诉讼双方自行和解行为的一种俗称,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但本法第172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使用调解。

自此可见,和解和撤诉,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要求撤诉的,应当进行审查。

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法院可以依法准许。

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应当自觉地履行。

山东省公安厅公布十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

山东省公安厅公布十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

山东省公安厅公布十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客岁以来,山东省公安构造共立各种经济犯法案件12154起,涉案总代价192.02亿元;已破案7353起,挽回和防止经济损失近70亿元,抓获犯法怀疑人11859人动辄上千元一瓶的国际知名洋酒,居然产自小作坊。

5月13日,省公安厅颁布了2013年十大侵犯知识产权犯法案例, 此中包含这一特大制售冒充知名品牌洋酒及标识案。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政委石学鹏介绍,2013年4月,在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构造指挥下,菏泽市郓城县公安局成功侦破吕某某等人涉嫌出产、贩卖不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动辄上千元一瓶的国际知名品牌洋酒,居然产自小作坊。

经查,2011年3月以来, 犯法怀疑人吕某某、李某某、樊某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环境下,不法制造“红方”、“黑方”、“轩尼诗XO”等知名品牌洋酒酒瓶和商标标识,然后装入本身出产的劣质洋酒, 假冒国际名酒贩卖牟利。

该团伙创建了10条出产线,租下了15处仓储窝点,购进出产包材原料200吨,没有卖出去的库存假洋酒达5万余瓶,涉案代价4036万元。

如果不是被实时查处,该团伙还有继承扩展出产的“雄心壮志”。

这些假洋酒若流入市场,必定紧张侵害消费者长处。

2013年12月,郓城县人民法院以出产、贩卖不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分别判处吕某某、李某某、樊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等不等刑期,并惩罚金人民币2万-7万元。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韩杰介绍, 客岁以来,全省公安构造共立各种经济犯法案件12154起,涉案总代价192.02亿元;已破案7353起,挽回和防止经济损失近70亿元,抓获犯法怀疑人11859人。

此中,2013年,全省公安构造接踵构造展开了冲击侵权冒充、冲击传销、冲击整治发票违法犯法三个专项举措,立侵犯知识产权类和制售伪劣商品类案件4012起,破案2735起;立传销案件53起,破案27起;破获各种涉税犯法案件388起,刑事拘留264人, 缉获假发票391万余份,挽返国家税款损失6.4亿余元。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三07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三07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三07(七)对侵权物品没收和销毁的适⽤为进⼀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实效,《解释》第 7 条第1 款明确规定了对侵权物品没收和销毁的范围和相关程序。

根据《解释》第 7 条第1款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具,均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关于“特殊情况”,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为还涉及民事、⾏政案件的,为确保相关案件之间的有效衔接,《解释》第 7 条第 2 款规定,没收和销毁的物品需要作为民事、⾏政案件的证据使⽤的,经权利⼈申请,可以在民事、⾏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适⽤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 8 条、第 9条分别规定了酌情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解释》第 8 条规定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且⼀般不适⽤缓刑的 4 种情形,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的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形、在特殊时期假冒特殊商品注册商标的⾏为以及没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情形,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解释》第 9 条规定了酌情从轻处罚的 4 种情形。

对认罪认罚、取得权利⼈谅解及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形从轻处罚,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盾。

对以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的情形规定从轻处罚,⼀是从客观上看,该项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仍然较⼩且可控,没有⽤于⽣产经营则对权利⼈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相对较⼩;⼆是明确规定从轻处罚⼀定程度上可以促使⾏为⼈主动停⽌下⼀步的侵权⾏为,防⽌权利⼈损失进⼀步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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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
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一系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总称。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缓刑及罚金的适用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缓刑的适用作出了一定的限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②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③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为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上述司法解释对罚金适用及罚金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①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②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公诉及自诉
侵犯知识产权罪,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提供公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缓刑及罚金、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公诉及自诉的详细解析。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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