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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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4次)

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4次)

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以下关于债券价值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市场利率低于票面利率时,增加债券期限可以增加债券价值Ⅱ.市场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债券价值随着时间逐步向票面价格趋近Ⅲ.市场利率高于票面利率时,债券到期时间越长,债券价值越大Ⅳ.债券价值与市场利率呈正向关系,折现率越大,债券价值越大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D.Ⅰ.Ⅱ.Ⅲ.Ⅳ2.【真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利润的()。

A.50%B.80%C.90%D.95%3.关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Ⅰ.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Ⅱ.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满足企业已经就处置该固定资产作出决议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满足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Ⅳ.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满足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A.Ⅱ.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4.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Ⅰ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Ⅲ通过报刊等广告发行Ⅳ公司某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导致股东人数为200人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5.【真题】封闭式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办理。

A.基金管理人B.中国证券业协会C.基金托管人D.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以下不会引起速动比率变化的有(?)。

Ⅰ用短期借款还应付账款Ⅱ用现金买固定资产Ⅲ用现金买存货Ⅳ用现金买交易性金融资产Ⅴ用存货对外投资A.Ⅰ、Ⅱ、ⅢB.Ⅰ、Ⅲ、ⅣC.Ⅰ、Ⅳ、ⅤD.Ⅱ、Ⅳ、ⅤE.Ⅲ、Ⅳ、Ⅴ7.下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的律师的做法,正确的是(?)。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某省某集团公司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致:某省某集团公司某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应某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某省某集团")聘请,担任贵公司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与某集团(以下简称"某省某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包括权益性资产)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某省法律服务网所有]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公司和拟收购的资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调查,认真审核了公司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项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证明,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对有关事项作出述和保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各种信息作出的如下保证: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的;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是真实的;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

2.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董事会承诺是真实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资产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某省法律服务网所有]书作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跨国并购成功案例分析_跨国并购经典案例

跨国并购成功案例分析_跨国并购经典案例

跨国并购成功案例分析_跨国并购经典案例跨国并购是当代企业国际拓展的重要形式,也是近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动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把跨国并购作为对外直接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的新策略。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中国企业跨国成功并购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中国企业跨国成功并购案例分析篇12014年11月12日,锦江国际和美国喜达屋集团联合公布:双方就喜达屋资本出售卢浮集团和子公司卢浮酒店集团100%股权签署相关协议。

经此一役,锦江国际旗下酒店将超过2800家,34万间客房分布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并由此跻身全球酒店排名前8位。

卢浮酒店集团成立于1976年,是欧洲和法国第二大连锁酒店集团,其100%股权由喜达屋资本通过旗下私募股权基金持有,截至2014年6月,卢浮酒店集团布局全球46个国家,拥有、管理和特许经营1115家酒店,91154间客房。

6大酒店品牌覆盖1—5星级,在欧洲的核心市场具高知名度,位于全球领先地位。

锦江国际与其谈判完成后,向旗下经营酒店的上市公司锦江股份发函征询是否作为收购方参与该项目。

锦江股份决定收购并在上市公司履行完成法定程序后即与喜达屋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

2015年1月14日,停牌两个多月的锦江股份发布公告,拟以百亿人民币巨资收购卢浮集团100%股权,以期拓展国际化战略。

这是国内酒店业最大一笔海外并购,也是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四季度放开上市公司现金并购政策以来,交易金额最大的一起并购案例。

1月30日,锦江股份股东大会以高达99%的赞成率高票通过此项并购案。

锦江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弘毅投资当日表示,基于对有限服务型酒店行业的看好以及对锦江股份和收购标的管理团队的高度肯定,弘毅投资认可本次收购,并将在未来发展中积极履行股东职责。

“品牌管理协同和客源优势带来看点,通过跨国收购分享出境游市场蛋糕。

预计此次收购有望增厚锦江股份2015年净利润1350万—3800万欧元,按照最新汇率计算,可以增厚公司净利润0.96亿—2.71亿元人民币。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字[____]第____号致: ____公司(发行人)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交易事宜出具的《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和《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股份有限公司___年度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自: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则”)的有关规定,___律师事务所(“本所”)受_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公司___年度A种股票发行并上市(“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业务委托合同》之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权与批准、公司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立及独立性、发起人、股本结构及其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法人治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及技术、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及招股说明书法律评价等情况的文件、记录、资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模板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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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模板是怎么样的进⼊新三板的企业数量⼀直持续井喷增加。

在此背景下,⼒助企业挂牌新三板成为律师的新业务,那么,新三板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写作是怎么样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店铺⼩编整理“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模板是怎么样的”能对从事新三板业务的法律⼈有所帮助。

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模板是怎么样的第⼀部分:⾸部第⼆部分:正⽂⼀、本次股票挂牌的批准和授权⼀般流程为:“召开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批准挂牌,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注】详实版可写按流程写明会议召开情况及授权具体内容;简易版可直接写股东⼤会审议结果。

可⽤表述:“公司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关于本次股票挂牌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挂牌的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票挂牌的主体资格1.公司依法设⽴。

【注】此项主要为《企业法⼈营业执照》信息,可只写明注册号,亦可详列营业执照上的相关信息。

2.公司有效存续。

【注】“有效存续”的标准为通过⼯商管理部门的年检或按期进⾏企业年度信息公⽰,不存在终⽌及解散等情况。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本部分逐⼀对应《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2.1第(⼀)⾄(五)项,其具体要求详见《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基本标准指引(试⾏)》。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公众微信号:zhengyidoushi1)1.公司依法设⽴且存续满2年。

【注】此项可结合“挂牌的主体资格”部分内容简述。

2.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

【注】“业务明确”“持续经营能⼒”的涵义为:对照营业范围确定“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未发⽣重⼤变化,参照《审计报告》及⼯商查询档案资料,公司持续运营,公司收⼊主要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收⼊。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注】可列举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阐明公司法⼈治理结构,说明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违法违规⾏为。

光正集团: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光正集团: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致: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集团”)的委托, 本所指派陈军律师、孔非凡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光正集团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得到光正集团的保证, 即光正集团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光正集团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光正集团与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实业”或“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等文件, 光正集团拟通过支付现金74,100万元的方式购买新视界实业持有的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眼科”)49%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关于XX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尊敬的领导: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获了XX公司的委托,对其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进行法律意见书的编制,现根据相关法律与法规以及我所掌握的事实和资料,提出如下意见:一、整体方案的合法性分析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并要经过中国证监会依法审核并批准。

此次XX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交易金额较大,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准,需要进行方案披露、审查和公告等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与法规。

二、交易方案以及对股东的影响1.交易方案根据XX公司提交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A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涉及到整体或部分变更控制权。

交易方案中提出,交易价格为不超过B公司证券发行前60日的平均价格乘以1.2倍,且交易价格的下限为不低于B公司证券发行前60日的平均价格。

在股份购买过程中,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各股东,将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依法获得相应的购买对价。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XX公司将获得A公司的经营业绩,并且获得在该行业领域里的领先优势地位。

2.对股东的影响对于交易中各股东的持股情况变化,交易方案中明确表示,本次交易后,XX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各股东持股比例、权益、权利和义务也同样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此次交易对于各股东的权益不会有重大影响。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对交易前的股东权益应该进行相应的保护。

三、资产评估情况及公允性1.资产评估情况根据资产评估方案,评估报告是由XX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评估报告发出日前最近的会计期间,即截至20xx年12月31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重大资产的流程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重大资产的流程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重大资产的程序一、流程1.公司股票停牌(一般不超过30日)(1)申请时间:交易日15时至17时之间;(2)办理首次停牌申请事宜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以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2.在停牌5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3.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4.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向交易所递交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若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和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

则上市公司在相关审计、评估完成后,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摘要,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未决事项,并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5.在承诺的最晚复牌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

报送材料应当不少于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并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6.股票复牌;7.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董事会需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8.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9.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法律意见书范文

公司法律意见书范文

公司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法律意见书范本】法律意见书范本法律意见书致: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三、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

四、本案的法理分析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按照我国《民事通则》第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再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3、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1)、本案的地域管辖(2)、本案的级别管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致: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收购人”)的委托,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某某集团认购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不超过82,800万股新增股份(占某公司总股本的78.01%)事宜而出具本法律意见。

声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们对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2、本所并未表达或试图表达任何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域法律的意见。

3、本所是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予以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当事人和/或其他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收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或口头的证言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5、本所同意,收购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报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6、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人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关于XXX公司债券发行尽职调查清单致:XXX公司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以下分别简称“金援律所”)分别作为2016年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专项融资及法律服务。

金援律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所需支持性文件资料初步提出以下清单,请公司协助提供。

我们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补充文件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贵公司的相关资料信息公司设立时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以及投资协议;关于公司历史沿革的说明及历次变更涉及的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的相关审批文件、公司历次验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公司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经工商管理机构备案的现行有效的章程;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及变动登记表;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证书(如有);公司从事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和登记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财政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等及其他类似证照的正副本(以上证照如需要年检,请提供经年检的相应证照);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外汇登记证(如有)公司关于主营业务的说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与子公司(包括控股和参股)投资关系结构图;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子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验资及评估报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或职能部门设置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会成员简历及任职情况说明;公司资产/股权被抵押/质押有关文件(如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文件(可于取得后提供);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文件(可于取得后提供);公司【】年度、【】年度、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关于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投资项目选址意见批复、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批复以及投资项目涉及的其他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公司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可于该文件完成后提供);公司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报告(可于该文件完成后提供);公司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承销协议(可于该文件完成后提供);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管理合同、重大资产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本期债券发行各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公司其他发行申请材料(可于文件完成后提供);公司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与风险或可能对本期债券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如是,请出具相应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一;如否,请作相应说明,并提供相应文件。

逐条解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修订)新增及修订条款

逐条解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修订)新增及修订条款

逐条解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修订)新增及修订条款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7月1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起开始施行。

笔者在第一时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法律研究,对新旧《管理办法》分章节进行了如下解读:(一)《管理办法》总则(1)第六条新增一款《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增一款:“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2)第八条新增一款《管理办法》第八条新增一款:“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3)新增第九条本章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二)《管理办法》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1)第十一条新增内容本条新增部分内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2)第十三条新增内容本条新增两项重要内容:“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本条删除了:“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规定。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范本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范本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范本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范本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AAA有限公司申请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意见书致:AAA有限公司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AA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发行非公开定向摘取融资工具(简称本次定向工具或本次定向工具的注册和本次发行)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规范指引》(以下简称《发行规范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定向工具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定向工具注册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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