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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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

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

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预算管理,统筹规划、管理公司系统内的资金运作,增强资金收支管理的计划性,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预算是指公司对未来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入与流出通过计划的形式作出的预期安排,包括年度、月度、周度资金预算的编制、上报、执行、调整、执行说明、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资金预算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对各单位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汇总、上报,并对各单位资金预算编制、报送、执行、调整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考核。

第五条各单位资金预算管理职能部门是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执行、说明本单位资金预算,并报送公司财务产权部。

各单位应按照经公司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各项收支,并将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纳入本单位日常考核并定期通报。

第三章资金预算编制第六条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安全性:遵循“资金安全第一”的原则,所有资金活动必须按授权进行审批,并选择经公司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操作,确保资金安全;(二)流动性:合理筹措资金,保证拥有充裕的资金,满足生产、经营、投资需求;(三)及时性:预算编制应及时上报公司,资金收支的时间、金额及用途出现偏差时应及时进行预算调整;(四)效益性:做好统筹规划,鼓励通过提前还贷、优化债务结构、在信用期内合理推迟付款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五)准确性:合理预测收支时间及金额,严格控制资金收支与预算偏离的程度,减少预算变更次数;(六)合规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支业务必须合法、真实。

第七条资金预算编制内容资金预算编制内容包括资金预算表和预算编制说明。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下发的资金预算表中规定的预算项目和要求填制资金预算表及编制说明。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区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惠区委办发电〔2019〕56号)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区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和市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1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决策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一般不跨部门管理;“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

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

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再报请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

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

各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使用方案审核、参与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办法规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欢迎共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控信贷操作风险,提高信贷服务质量,保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总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是指我行依照有关法律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支付我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资金实施审核、监督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商业性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

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的资金支付管理既要参照本办法,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四条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第五条贷款资金支付应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把关的原则。

第二章存款账户开立第六条凡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均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我行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为建设、经营新开工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如向我行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借款人除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外,还应按申请贷款的性质及种类开立相应的存款专户。

(一)申请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贷款资金。

(二)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信贷资金存款账户。

该类账户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设立,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

(三)申请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和项目收入存款账户。

该类账户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设立。

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项目贷款资金。

项目收入应全部存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从我行申请多种类型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同时开立相应存款账户。

各存款账户应当专户使用,账户之间资金不得混用或串用。

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规范资金支付行为和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三重一大”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资金支付实行分类审批、分级控制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支付行为。

第二章支出分类第五条根据资金支出的性质,将资金支出分为以下十一类:一、综合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含职工工资、奖金及津补贴、加班费、福利费、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公积金等);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交通费)、公务招待费、办公费、职务津贴、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务费、宣传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教育培训费、税金、工会经费及其它未列明的日常管理费用;二、偿还债务:主要为金融债务本息等;三、内部资金调度;四、自建项目拆迁、征地等费用:房屋拆迁、土地收储及其相关费用;五、自建项目工程费用:设计费、工程款、监理费及项目立项发生的可研费、环评、能评、勘测等费用;六、代建项目及其他费用:根据市政府安排由我公司承担非自建项目部分或全部建设费用;七、内部借款:集团公司内部资金往来借款;差旅费、日常备用金借支;八、对外投资或借款:对外长、短期投资或借款;九、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十、上缴收益:主要为上缴国资委经营收益;十一、对外捐赠及其它。

第三章资金支付的审批范围及标准第六条资金支付必须经总会计师审核,具体审批范围及标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综合费用、内部资金调度、还本付息等资金支付属公司日常运营需要、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50万元的,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二、建设项目支出及储备土地成本支出,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报公司董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确保工会送温暖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会经费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1. 资金来源:工会送温暖资金主要来源于工会经费、会员捐赠、社会捐赠等。

2.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关爱职工身心健康、开展职工文化活动等。

三、资金管理及审批流程1. 资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2. 审批流程:(1)申请单位(个人)向所在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工会送温暖资金申请表》。

(2)工会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工会领导审批。

(4)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四、帮扶困难职工1. 帮扶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其他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

2. 帮扶措施:(1)发放慰问金。

(2)提供临时性生活补助。

(3)协助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

五、关爱职工身心健康1. 开展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等活动,提高职工身心健康水平。

2. 购买书籍、文体用品等,丰富职工业余生活。

3. 定期组织体检,关爱职工身体健康。

六、开展职工文化活动1. 举办各类职工文化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2. 鼓励职工参加各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提升职工综合素质。

3. 资助优秀职工参加外部培训、学习,提高职工技能水平。

七、监督检查1. 定期对工会送温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 各级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九、资金使用原则1.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过程应保持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2. 需求导向: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银发〔2019〕292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9〕292号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2月6日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财预字第68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为各类预算收入经收入库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仅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令2012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令2012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五)地类。

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可按不同标准作以下分类。

(一)按照资金性质不同,分为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股权等交易过程中,委托托管人保管资金并根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促使交易成立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托管人根据监管要求或委托人单独委托,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保障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二)按照客户类型不同,分为单位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和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单位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方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方为自然人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本办法所称账户资金是指基于完善信任机制、促进交易成立或资金保管,需要引入保管和监督的资金,不包括正常结算资金。

第三条x银行开展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立原则。

托管人对委托人的利益保持中立,不参与、不评价委托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二)严格相符原则。

托管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划付资金,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托管协议的约定,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与托管协议约定不符的指令。

(三)保守商业秘密原则。

托管人对业务开展中所涉及的委托人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披露。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四)不垫付资金原则。

在办理业务期间,托管人只负责资金托管、监督支付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严禁垫付资金。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总行托管业务部是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一)制定账户资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并协调对一级分行业务资格申请验收。

(三)开展全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系统指导与培训。

(四)协调、组织对一级分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学事业单位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特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具体包括:(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赣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赣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赣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政府债务等各类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科学安排财政资金,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二)民主理财原则。

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三)安全优先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为本”思想,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合理高效原则。

按现行财政金融政策合理运作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第二章财政资金账户的管理第四条财政资金账户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由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财政资金账户。

财政资金账户的管理遵循“安全、统一、精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

为方便财政资金及时、快捷到账,涉及必须支付到乡村一级的财政资金,经过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在农信社开设财政资金账户。

第六条各类财政资金账户应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和统一调度”,实行规范管理,减少资金安全隐患。

第七条财政资金账户应定期进行清理,精简账户,提高效率。

同类资金账户应合并,不符合规定的账户必须撤销,杜绝多头开户、多头管理、混存混用的现象。

第三章财政收入资金的管理第八条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收入资金应直接缴入财政预算内国库。

对于异地转账和个人零星缴款较多的税费或土地收入,财政部门可通过收入汇缴专户进行归集后缴入国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财政部门应定期将收入汇缴专户资金及时足额缴入预算内国库,不得挪用、挤占、借出或坐支收入汇缴专户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财库〔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第四条除单位资金中按往来收入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支付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一、单选题
1、《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由()发布。

A、林业局
B、民政局
C、工商局
D、财政部
A B C D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由财政部发布。

2、()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A、农业银行
B、人民银行
C、招商银行
D、邮政储蓄银行
A B C D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多选题
1、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单位资金包括()。

A、资金收入管理
B、资金支付管理
C、支付更正管理
D、资金退回管理
A B C 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上选项均正确。

三、判断题
1、《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为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

()
对错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该题表述正确。

2、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用款计划主要用于财政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及资金清算管理,不再按项目编制。

()
对错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该题表述正确。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ﻫﻫﻫ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ﻫ第三条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ﻫ第四条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增补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增补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87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耕地开垦费资金安排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包括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省直接投资实施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项目资金;(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全程监控原则。

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分级管理原则。

按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和资金的拨付、竣工决算的审查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和初审、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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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资金行为,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强化资金运行全过程控制,防止资金体外循环,保持良好的资金结构,合理、高效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加强资金管理的法规、制度、规定和办法的主要精神,力求切合本公司实际。

第三条资金管理实行先收入后支用和以收定支的原则,按照收支两条线分级管理。

推行资金预算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仅规定资金管理的原则、指导思想和宏观要求。

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应收账款、备用金、往来款项、内部结算等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作为本办法的配套办法,用以指导、约束、规范具体资金管理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公司(院)、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子公司比照执行。

二、资金调控
第六条以公司为单元,按照必要的原则,公司财务部对全公司范围内的资金可以调度、监督和调控。

第七条根据需要与可能,以公司为单元,主动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为了体现责、权对等,最大限度用活内部资
金,宏观降低资金运行成本,维护单位合法利益,引入银行管理机制,资金实行有偿占用。

资金占用费率由借贷双方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必要时请求单位担保。

第九条三角债是困扰单位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各分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应当及时结清。

第十条实行资金预算管理。

应当制定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资金预算必须实行积极稳妥的方针,量入为出,力求达到收支平衡,不留缺口。

做到支出有预算,占用有计划。

没有纳入预算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

三、资金调度
第十一条公司、分公司的行政负责人对本级资金调度(主要指资金支付)负总责。

资金调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授权、联签的原则。

第十二条资金调度实行分级管理。

无论何事项,一次调度资金在40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批准;一次调度资金在300万元至400万元的,需经董事长批准;一次调度资金在260万元至300万元的,需经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一次调度资金在200万元至260万元的,需总经理批准;一次性调度资金在150万元至200万元的,需经分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一次调度资金在150万元以内的,需经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资金调度可以在额度内分类授权。

因管理体制原因和业务需要,内部单位正常的资金往来可以授权总会
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副职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授权资金调度必须以会议纪录或文件等文字形式确认。

第十四条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由具体执行的公司、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内部借款。

内部借款一般是指分公司向公司借支用于生产经营并约定归还时间的周转资金。

一次借款在30万元以上,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30万元以下的借款,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资金调度的实施,实行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四、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凡是以公司资质签定的合同,必需在合同中确定公司收款账号,由公司统一收取工程款。

公司根据《内部资金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后及时转拨给具体施工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项目部、分(转)包单位。

分公司要求直接拨至项目部的,公司可根据分公司的申请,将部分工程款拨至项目部临时账号。

项目部临时账号原则上不准收取工程款,只准作为工程项目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集中财力,严格银行开户。

一个分公司原则上只准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因故需开立二个以上账户的,应事先向总公司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实施。

银行账应当及时与有关银行进行核对,月末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清原因,非正常情况和大额未达资金应当逐级反映。

第十九条应业主要求或因工程结算等原因对单项工程在当地开立银行账户的,应经公司批准后开立。

工程完工、结算工作总体结束后,应当及时销户,工程尾款和质保金等项直接汇至合同书所列明的单位和账号。

第二十条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单位银行账号,不得有偿或无偿为他人和其他单位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应当核定库存现金留存限额。

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五、债权债务及抵押担保
第二十二条各分公司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向个人、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款项的,不论借贷额度大小,均应当向公司书面报告,并征得公司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担保。

任何时间也不得将本单位的任何财产提供给任何单位作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

第二十四条上项目必须有充分可行的论证报告,10万元以上的投资应当经公司批准后才能实施。

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报上级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批准后才能安排资金拨付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非投入性的启动资金,属扶持性、启动性和周转性内部借款,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专款专用,从首次借款日开始到全部归还日为止,期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备用金应当根据不同部门、个人的工作性质和需要,核定限额,在限额内周转使用,定期清理,年末
收回。

应当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对备用金的借支额度、期限、核销、归还、保证措施等方面予以规定。

第二十七条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的借款,应当遵照市场经济要求,严格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条款执行,按时还本付息,保证责、权落实。

第二十八条应当加强应收账款等人欠款项的管理,尤其应当注意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的清理和核对,应当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欠机构,制定相应办法,明确经济责任,加大收款力度。

第二十九条内部工程款等资金拨付和管理按公司《内部资金结算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由公司或其他单位代缴营业税、所得税等税金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税款划拨代缴单位,以便办理税务清算。

六、拨付所属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拨付所属资金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拨付给所属单位周转使用的资金,拨付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性资产和非实物性资产。

第三十二条为促进各单位合理节约资金,并体现资金的使用价值,各单位占用的此项资金应当交纳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根据分公司经营规模、队伍大小、市场结构、获利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各单位的拨付资金额度,不足额度部分由公司补足,超过额度的归还公司。

第三十四条2008年1月1日起,分公司年度形成的可
分配利润,年末全额转入公司往来,下一年度的二月份前上交资金30%,7月份之前再上交20%,12月之前再上交50%。

第三十五条2008年以前形成的可分配利润,全额转入与公司的内部往来。

七、资金使用效果考核
第三十六条资金使用效果考核结果应当与被考核人的年薪或工资奖金挂钩。

年度资金使用效果考核结果是被考核人年度工作业绩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七条资金使用考核指标
1、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4、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5、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6、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第三十八条对完工工程项目进行成本考核时,其资金使用效率应予以充分考虑。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各分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从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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