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07
•【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号)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黄强
2021年1月7日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资金保障。
成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标准化图册》(2021版)
目录一、围挡(围墙)----------------------------------------------------001
二、出入口----------------------------------------------------------002
三、施工道路--------------------------------------------------------008
四、湿法作业--------------------------------------------------------009
五、封闭施工--------------------------------------------------------012
六、建筑垃圾--------------------------------------------------------014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015
八、施工现场--------------------------------------------------------017
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标准化图册(2021)
一、围挡(围墙)
1、总体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墙),且安全可靠。围挡(围墙)设置应遵循经济、美观、分级管理的原则。工地围墙(围挡)外侧设置的公益广告或工程信息公示栏应制定整体设计方案,宜间隔设置,做到整体布局协调、整洁美观。
成都市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
夏季施工臭氧防控措施方案
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瞪羚谷公园社区二号地块项目
2019年夏季臭氧防控工作的管理措施
编制依据
为做好施工现场2019年夏季臭氧防控工作,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2019年夏季臭氧防控工作方案》(成住建发〔2019〕74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成办函〔2014〕116号)等要求和本项目工程的形象进度为依据,特制定本措施,项目部相关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落实。
JL-B004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工程名称:XXXXXX项目编号:
致: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建立了XXXXXXXXXX项目的XXX年夏季臭氧防控工作的管理措施,请予以审查。
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执业印章):
(二)、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加强人员、装备、设施的配备,保障机构履职能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政策引导)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采取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7年9月30日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加强人员、装备、设施的配备,保障机构履职能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政策引导)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采取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
工
现
场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管
理
制
度
XXX有限责任公司XXX项目部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为降尘除霾,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7 〕782 号)要求,结合我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1. 切实贯彻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及责任。
2. 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待市环保部门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办法后,未取得合格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 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使用合格油品,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严禁购买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与标号标识不相符、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4. 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要求,明确工作重点,责任落实到位。
5. 定期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整改到位。
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项目部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固定源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
第六章区域协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
本市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
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污染的防治方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污染的防治方法
随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广泛应用和使用量的增加,其所产生的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们需要采取一些防治措施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污染。以下是一些简单的策略和方法,旨在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
1. 使用低排放机械
选用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减少污染的重要途径。确保所购买的机械符合最新的排放标准,并具备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此外,定期进行机械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排放系统的正常运行,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水平。
2. 推广清洁燃料
使用清洁燃料是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有效方法之一。在可行的情况下,推广使用低硫燃料或者替代燃料,如天然气或电动机械等。清洁燃料的使用可以显著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定期进行机械维护
定期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护保养对于保持其正常运行和降低污染排放非常重要。确保机械的发动机、排气系统和排放控制装置的良好状态,及时更换和清洁过滤器、调整燃油喷射系统等,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4. 合理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合理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也是减少污染的关键。遵守机械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避免过度使用或者不当使用机械。合理调整机械的工作模式和负荷,避免长时间怠速或者高负荷运行,可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5. 加强监管和执法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制定并执行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加大对非法排放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保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合规运行,减少污染排放。
通过采取上述防治方法,我们可以有效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产生的污染。这些方法简单易行,并且没有法律复杂性,有助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
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最
新】
为推进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XX省打赢蓝天保卫战XX年工作方案〉的通知》(X环〔XX〕2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打赢蓝天保卫战XX—XX年工作方案的通知》(X市府函〔XX〕2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管控、逐步实施、统一监管”的原则,全面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建立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和号牌管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执法检查,切实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水平,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X6886-XX)》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打桩机、拖拉机、收种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装卸搬运机械、叉车、起重机、发电机等。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库。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备案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和备案登记工作,XX年X月X日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清单源监管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数据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普得·先锋国际(一、二期)项目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日
普得·先锋国际(一、二期)项目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防治原则:
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四、准入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六、机械用油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正常现场施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措施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
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控措施。
二、适用范围
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措施。
五、准入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
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县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县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七、机械用油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
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
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
九、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1、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负总
责,安排专人队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
2、应安排专人负负责配合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提供进入本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信息,共同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
3、确保进入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取得县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放标志。
4、购买油品要向项目部报送进货单位的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及进货数量,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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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建设、水务、房管、林园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做好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施工现场伪劣油品使用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落实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三)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四)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五)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有相关进场验收记录,未取得排放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和台账的检查。
业主单位(含代理业主)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未取得排放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进行检测,印制、核发全市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向社会公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及防治信息;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市加油站油品来源的检查力度,定期对企业油品购买合同、购买发票进行抽查,发现成品油采购渠道不正当等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区(市)县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信委,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质。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查处的非法销售油品协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油品质量有关标准鉴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行政许可审查,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后,方可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经营假冒伪劣油品或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其违法经营行为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房管、建设、水务、林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主管工作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定期检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购置凭证和购置使用台账,督促企业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确保油品来源渠道正当。
第九条【征信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征信管理,对责任主体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来源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条【禁用管理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排气污染监督检查;未登记或使用机械与登记信息不符;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办法实施】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